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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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要求
救灾物资储备工作事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履行救灾职责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及《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X政办〔X〕4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我县地处东南沿海,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发,救灾工作异常繁重、任务艰巨。X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县开展了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县、乡镇(区)、村(社区)建成了278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和1个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初步形成了县、乡、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较好地保障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虽然我县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与日益复杂严峻的灾害形势和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要求和期待相比,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储备库(点)布局不甚合理、储备方式单一、品种不够丰富、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基层储备能力不足等。只有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大力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才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灾害,及时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
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各乡镇(区)、县直有关部门要从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
二、积极推进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
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是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县救灾物资储备库、乡镇(区)、村(社区)避灾点要按照减灾规划要求,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原则,科学编制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规划;要根据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因地制宜,可以采取新建、共用或租借等方式解决存储场所,充分利用已有库房和设备,避免重复建设;县级应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场所,乡镇(区)和村(社区)可结合避灾场所建设,积极开展救灾物资储备,逐步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扩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的有效服务辐射范围。
三、进一步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
要建成县、乡、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特别要充分考虑应对大灾的需要,在现有储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提升,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确保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包括:(一)居住保障类:帐篷、床(含钢架床、木板床、折叠床、气垫床等)、蚊帐、枕头、床单、蜡烛、手电筒、取暖器(电暖器、暖炉等),折叠桌椅、应急照明、
发电机、油毛毡、绳索、铁锹、铁镐等。(二)御寒衣服类:棉被、睡袋、毛毯、毛巾被、棉大衣、棉衣裤、绒衣裤、雨衣等。(三)生活用品类:餐具、炊具、洗漱用具、毛巾、肥皂、水桶、软体贮水罐等。(四)协议储备类。各乡镇(区)、县直有关单位主要与商贸企业协议储备粮油品、应急食品、饮用水和日用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资。救灾物资储备量参考标准为:县级按1500人受灾人口救助需求储备;乡(镇)级每个点建议按100-200人受灾人口救助需求储备;村(社区)每个点建议按50-100人受灾人口救助需求储备。
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各乡镇(区)、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救灾预案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内容,统筹做好各项工作。在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救灾物资的入库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物资流入储备环节;要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回收等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特别要严格防止仓储过程中的物资流失、变质和不当损耗;要建立和完善救灾储备物资统计报告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救灾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确保账物相符。
五、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乡镇(区)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目
标责任制,明确任务、细化责任,有效实施好本级的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始终处于可控、可供、可调、可用状态。X年6月底前,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要充实、完善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各乡镇(区)要全面完成救灾物资储备的完善、提升工程,确保1个乡级、1~3个村级规范的救灾物资储备点,并按照参考标准储备相应物资。市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物资储备齐全、管理规范的地方经检查验收后给予适当补助。各乡镇(区)要认真研究,做好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县政府将适时派出工作组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严重影响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