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物资储备库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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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资储备库工作流程
市(州)级救灾储备物资是指省民政厅下拔、市(州)民政局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主要包括帐篷、棉衣、棉被、照明和取暖设备等救灾应急物资。市(州)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一、储存管理
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保障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凭证手续完整。根据市(州)民政局的要求,对新购置调入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市(州)民政局。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二、物资调拨
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市、区)应先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市(州)级救灾储备物资。
申请使用市(州)级救灾储备物资应由县(市)民政局向市(州)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无家可归人口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县(市)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本县(市)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申请市(州)级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等。
根据受灾县(市)的书面申请,结合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安排情况,市(州)民政局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向使用救灾物资的受灾县(市)民政局发出调拨通知。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经分管救灾的局领导批准,可在受灾县(市)申请的同时,使用市(州)级救灾储备物资。
市(州)救灾物资储备库根据市(州)民政局要求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2个工作日内报市(州)民政局。
三、使用和回收
救灾物资必须严格遵循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明确救灾物资标识,让受灾群众都能了解救灾物资的来源和数量以及分配的实际情况。救灾物资的使用范围只限于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救灾物资的使用、发
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市州级救灾储备物资由市州民政据负责调拨,由使用地的县(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灾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救灾物资发放到灾民手中。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严格按照救灾物资发放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各级民政部门对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储备物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回收工作完成后,县(市)民政局应及时将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报市(州)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