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缔结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表(截至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文章属性•【缔约国】尼泊尔•【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19.10.12•【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加德满都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以下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和各自国内法的规定,在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尽可能最广泛的刑事司法协助。
二、协助应当包括:(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二)获取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三)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四)查找、辨认人员;(五)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六)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七)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八)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九)有关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处置;(十)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十一)交流法律资料;(十二)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三、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
本条约的规定,不赋予任何个人以取得、隐瞒或者排除任何证据的权利或者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四、本条约不适用于:(一)为引渡目的逮捕或者拘留人员;(二)移交羁押人员以便服刑;(三)刑事诉讼程序转移;(四)在被请求方执行请求方作出的判决,但被请求方法律许可的除外。
第二条中央机关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联系,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尼泊尔方面为法律司法与议会事务部。
三、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应当拒绝协助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提供司法协助:(一)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请求涉及的犯罪仅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提供司法协助将损害被请求方主权、安全或者公共秩序。
中国参加的国际人权多边条约一览表-中国人权网
公约
海员遣返公约
1926.6.23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 1932.4.27 公约 制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 1928.6.16
各种矿场下劳动使用妇 1935.6.21 女公约 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 1937.6.22 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 1972.4.19 素 武 器的 发展 、生 产 及 储 存 以及 销毁 这类 武 器 的公约 关于防止和惩处分割受 1973.12.14 国 际 保留 人员 括外 交 代 表的罪行的公约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 业 1983.6.22 公约 反对体育领域里种族隔 1985.12.10
1951.6.29 1976.6.21
日内瓦 日内瓦
1987.6.26
1990.9.20
1953.5.23 1978.5.16
1986.12.12 签署 1988.10.4 交存批准书 1980.11.3 对中国生效 1990.8.29 签署 1992.1.31 批准加入 1992.3.2 交存批准书 1990.9.7 批准 1990.9.7 批准
日内瓦 日内瓦 纽约 纽约
1950.10.21 1950.10.21 1950.10.21 1951.1.12 1976.7.18
1952.7.13 声明承认 1956.12.28 交存批准书 1957.6.28 对中国生效 1952.7.13 声明承认 1956.12.28 交存批准书 1957.6.28 对中国生效 1952.7.13 声明承认 1956.12.28 交存批准书 1957.6.28 对中国生效 1983.4.18 交存批准书 1983.7.17 对中国生效 1983.4.18 交存加入书 1983.5.18 对中国生效
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 1925.6.17 品 及 细菌 方法 作战 议 定
第二十六章司法协助
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申 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是由最高法 院指定的、具有集中管辖涉外案件权限的有关中级法院管辖。 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 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判决 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 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 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大陆与台湾的地区间司法协助
• •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 决的规定》(1998年) 《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 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 年)
第二十六章 司法协助
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概念和种类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 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司法制度,包括送达诉 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 裁机构的裁决等。
• 一般司法协助:通常是代为送达文
司法协助
书和调查取证,外送达便属于一般司法协 助的方式;
• 特殊司法协助:对外国法院裁判和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 途径
• • 国家间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互惠关系
新法第276条规定:
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进行司法协助,有两种途径:一是, 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通过该途 径,即是通过各国设置的代为协助的中央机关,由该机关转递有 关方面代为实施具体的民事诉讼行为;二是,没有条约关系的通 过外交途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老挝•【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1999.01.25•【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注*:该条约于2001年12月15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协助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为此目的,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司法保护一、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人身和财产的司法保护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权利。
二、缔约一方国民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缔约另一方法院、检察院或其他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机关进行诉讼或提出请求。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亦适用于依照缔约任何一方法律在其境内成立的法人。
第二条司法协助的范围本条约规定的司法协助包括:(一)在民事和刑事方面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二)法院民事裁决、刑事案件中关于民事损害赔偿的裁决、关于诉讼费用的裁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三)本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和法律协助。
第三条诉讼费用的减免和法律援助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以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相同的条件下和范围内,申请减免诉讼费用和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条出具财产状况证明申请减免诉讼费用和法律援助,应出具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明。
该证明应由申请人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缔约一方主管机关作出。
如果申请人在缔约双方境内均无住所或居所,亦可由其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作出证明。
第五条诉讼费用的减免和法律援助的申请根据第三条申请诉讼费用减免或法律援助的缔约一方国民,可向其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该主管机关应将申请连同根据第四条出具的证明一起转交给缔约另一方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联系途径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应通过各自的中央机关就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事宜进行联系。
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
我国对外缔结司法协助及引渡条约情况
截至2017年2月,我国已与70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和分享协定、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协定共135项(108项生效)。
具体如下:
1、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项(全部生效)
2、刑事司法协助条约40项(32项生效)
3、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20项(17项生效)
4、资产返还和分享协定1项(尚未生效)
5、引渡条约48项(34项生效)
6、打击“三股势力”协定7项(6项生效)
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合作类条约一览表(已生效)
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共19项)
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共32项)
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共17 项)
引渡条约表(共34项)
打击“三股势力”条约
(共 6 项)。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 五、无法送达与拒绝送达 • 六、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 • 中国调整域外送达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表现在中国同 中国调整域外送达的法律制度, 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和加入的1965年《海牙 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和加入的 年 送达公约》之中,另一方面规定在1986年由最高人民 送达公约》之中,另一方面规定在 年由最高人民 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 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中国法院和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 题的通知》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题的通知》、《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1992年 年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执行〈海
牙送达公约〉 牙送达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中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了 种可供使用的域 我国《民事诉讼法》 条规定了7种可供使用的域 条规定了 外送达方法: 外送达方法: • (1)依照缔结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法送达。其中, )依照缔结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法送达。其中, 双边条约优先于多边条约 •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 • (3)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委托中国驻受送 )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 ) 人送达 • (5)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或者向 )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 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并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送达 • (6)邮寄送达 (7) 公告送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新加坡•【条约领域】民事•【公布日期】1997.04.28•【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注*:该条约于1999年6月27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缔结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议定以下各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司法保护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民事和商事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公民同等的司法保护并且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公民相同的条件下诉诸缔约另一方法院。
二、除缔约一方法律有明文规定外,该方法院不得以非本国公民为由要求缔约另一方公民提供诉讼费用保证金。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根据缔约任何一方法律和法规成立或被允许存在的任何法律实体或法人。
第二条司法协助的范围缔约双方根据本条约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相互提供的司法协助包括:(一)送达司法文书;(二)调查取证;(三)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和(四)相互提供缔约双方有关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及民事和商事诉讼方面司法实践的资料。
第三条中央机关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司法协助应通过缔约双方各自指定或设立的中央机关进行。
二、缔约双方的中央机关负责通知根据本条约第二条第(一)、(二)和(四)项提出的各种请求和请求执行的结果。
三、中国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司法部,在新加坡共和国方面系指最高法院。
缔约一方如改变其中央机关,须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四条司法协助适用的法律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一方在其境内执行司法协助请求应适用其本国法。
第二章司法文书的送达第五条执行送达司法文书的请求应由请求方中央机关以送达请求书的方式提出。
被请求方的中央机关如果不是被请求方司法机关,应将上述文书通过其司法机关送达给在被请求方境内的当事人。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中国与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协助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关系活动。
为了促进跨国司法案件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各国之间通常会签署司法协助条约。
本文将就中国与外国的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进行探讨。
中国的司法协助条约基本原则是平等互利、互惠互助、有效保证。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相关的司法协助条约,形成了广泛且多层次的国际司法协助网络。
首先,中国与亚洲国家的司法协助条约较为完善。
在亚洲地区,中国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已经签署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同时,中国还参与了亚太经合组织(APF),与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签署了以打击跨国犯罪为目的的区域司法协助条约。
其次,中国与欧洲国家也建立了较为广泛的司法协助合作机制。
中国与欧洲联盟(EU)以及欧洲各个国家之间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司法协助条约,用以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和民事司法合作。
特别是与中东欧国家和共同体成员国的司法协助工作较为密切,如与匈牙利、波兰、捷克等国签署了边境协助条约,与俄罗斯、乌克兰等国签署了引渡条约。
除了与亚洲和欧洲国家的司法协助,中国与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也取得了进展。
中国积极参与非洲司法合作论坛,与尼日利亚、南非等国签署了司法协助条约,在跨国犯罪打击、金融合作、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与此同时,中国还与巴西、阿根廷、智利等拉美国家签署了互助引渡协定,共同打击毒品、贩毒和跨国犯罪。
中国的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反映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的态度和努力,充分展示了中国致力于构建公正、合理、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的决心。
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存在差异,跨国司法协助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文化差异和法律文化间的理解障碍是制约司法协助的难点。
不同国家对相关法律概念和程序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这给跨国司法协助带来了一定困难。
其次,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差异导致了司法协助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中国的实践王铮建立国际司法协助制度,在中国是一个新课题,在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
本文试图以我国司法实践为基础,遵循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对健全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间题作一些评析和初步探索。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其范围与形式是随历史发展而逐步扩展的。
最早的合作形式仅表现为引渡罪犯。
即将刑事被告或被判刑又移交有管辖权的他国审判服刑(含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
当今,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关民已从引渡发展到多种诉讼事务。
“刑事司法协助”这一词可以从广狭不同意义上来理解。
狭C的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以及互通犯罪情良和诉讼结果。
①这是各国采用最多、最经常的合作形式。
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制芝在内。
为了在用语上更合逻辑,有的学者建议用“司法合作”一词来表示广义。
最广义的PJ事司法协助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它有两种新方式。
其一,诉讼移管,是指在管辖权发性冲突的情况下,根据国家间的条约、协定由一国请求将其拟进行的或已在进行的刑事诉讼专移到另一国司法当局完成。
这实际上是一国刑事管辖权的转移。
1972年,欧洲委员会制定勺《欧洲刑事诉讼移管公约》对这一合作方式作了详细规定。
这种方式多实行于制度相近、关i密切的国家之间。
其二,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以及随之可引起的囚犯移管。
实行这种合作有利于囚犯的改造,也体现了人道主义。
但因为这实际上是有条件承认外国刑法在本国的效力,因此各国在这方面的行动都比较谨慎。
反映这一制度的典型公约是1970年《关于刑事判决的国际效力的欧洲公约》。
欧洲一些国家有较为相近的文化和法律背景,采用这一制度也不会产生重大冲突。
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看,我国在民商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发展很快。
据统计,我国与外国开展民事司法协助案件已由1990年6起和1991年4起,急增至1992年的179起和1993年的428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密切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
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下列各条:「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刑事司法协助一、双方应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二、司法协助系指被请求方为在请求方进行的刑事调查取证或诉讼所提供的任何协助,无论该协助是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寻求或提供。
三、第一款所述“刑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所规定的与犯罪有关的调查取证或诉讼;在加拿大方面系指联邦议会法律所规定的与犯罪有关的调查取证或诉讼。
第二条、司法协助的范围协助应包括:(一)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二)调查取证和获取有关人员的陈述;(三)搜查和扣押;(四)获取和提供鉴定人鉴定;(五)移交物证;(六)提供犯罪记录和法庭记录;(七)提供书证;(八)准许或协助包括在押人员在内的有关人员赴请求方作证或协助调查取证;(九)涉及赃款赃物和归还被害人财物的措施。
第三条、协助的途径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的法院和其他机关应通过各自的中央机关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
二、前款所述“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其司法部,在加拿大方面系指其司法部长或司法部长指定的官员。
第四条、司法协助适用的法律一、被请求方应按照其本国法律提供协助。
二、在被请求方法律未予禁止的范围内,应按请求方要求的方式执行请求。
第五条、语言协助请求书应用请求方的文字书写,请求书及其附件应附有被请求方官方文字的译文。
第六条、司法协助的费用一、被请求方应支付提供司法协助的费用,但下列费用应由其请求方负担:(一)根据一项协助请求赴请求方的有关人员的旅费、膳食费和住宿费以及应向其支付的任何补助费。
这些费用应按请求方的标准和规定支付;(二)在请求方或被请求方的鉴定人的费用和酬金。
二、请求方应在请求中或所附文件中详细说明应付费用和酬金,若应当事人或鉴定人要求,请求方应预付这些费用和酬金。
中国及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
中国与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
截止到2009年6月底中国已与63个国家签定了107项司法协助条约(包括已进行第一轮谈判的)。
其中75项条约已生效,包括49项司法协助条约,22项引渡条约和4项被判刑人移管条约。
除双边条约外,我国已加入《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这两项公约均已对我国生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0年11月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2003年9月生效。
我国政府于2000年12月12日签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8月27日批准。
同时指定司法部和公安部为我国中央机关。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2005年12月14日生效。
至2009年7月6日,已有136个成员国,140个国家签署。
我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签署。
我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
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一览表
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引渡条约
被判刑人移管条约。
全国2022年4月自考00249《国际私法》真题
全国2022年4月自考00249《国际私法》真题全国2022年4月自考00249《国际私法》真题1.(单选题,1 分)关于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准确的说法是()A、仲裁裁决得以强制执行的依据B、决定仲裁实体法适用的依据C、仲裁机构得以行使管辖权的依据D、排除法院管辖权的依据2.(单选题,1 分)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
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表述不准确的是()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3.(单选题,1 分)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A、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商事活动C、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D、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4.(单选题,1 分)如果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协助,但其中有关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对该事项不予执行的依据是()A、反致制度B、公共秩序保留制度C、法律规避制度D、司法豁免制度5.(单选题,1 分)西班牙人加西亚在中国法院对中国公民王小明提起了侵权之诉,由于工作繁忙,加西亚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请问下列哪种情形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A、委托西班牙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布莱尼为诉讼代理人B、委托西班牙公民里奇为诉讼代理人C、委托中国律师王元为代理律师D、委托西班牙律师潘塔尼为代理律师6.(单选题,1 分)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
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7.(单选题,1 分)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在任何情况下时效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定时间,该时间为()A、2年B、3年C、6年D、8年8.(单选题,1 分)2022年10月,香港A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B公司货轮“明宇号”享有的贷款抵押权求偿。
司法协助制度概述(上)
判断1、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是指一国为实施司法协助而指定或设置的,主要承担对外联系和转递职能的机关。
正确2、司法协助全称为国际司法协助,指不同国家间,根据本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相互提供便利,使相关诉讼活动得以进行和完成的一项制度。
正确3、 1992年我国加入了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公约,既《海牙送达公约》。
错误4、按照合作所涉及的案件性质,司法协助可分为民商事协助和刑事司法协助。
正确5、截止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批准十六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正确单选1、()年,我国司法部成立了司法协助局。
19872、()是国际法的首要原则,是当代国际法律关系的基础。
相互尊重国家主权3、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调查取证主要是()的职权,同时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富有举证责任。
法院4、()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上,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而是由各州自行决定。
美国5、政治犯罪不引渡是一个古老的的国际法原则,产生于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
法国多选1、以下属于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的是()。
ABCD2、海牙取证公约规定了()的取证方式。
ABC3、在我国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主要包括()。
ABCD4、司法文书包括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或诉讼当事人为进行诉讼制作的()等。
ABCD5、从我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及履约实践来看,民商事案件包括()规定的案件。
ABCD。
中国和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一览表
中国和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一览表2014年10月21日人民网10月21日讯据澳大利亚媒体20日报道,澳警方已同意协助中国引渡逃至澳大利亚的中国贪腐官员,没收逃逸贪官资产的行动将在几周内展开。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20日的记者会上就此表态,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境外追逃追赃工作。
腐败分子不论逃到天涯海角,都一定要将其绳之以法。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央行2011年发布的关于贪官外逃报告显示,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逃的党政干部、事业单位和国企高管为16000至18000名,携款超过8000亿人民币。
中国的追逃努力很早就已经开始,到了今年,更是掀起了从内到外的追逃旋风。
华春莹指出,中方积极对外缔结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
截至今年9月,已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63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条约。
中方希望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有关国家开展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贪污腐败犯罪。
中国司法部网站资料显示,截止到2009年6月底中国已与63个国家签定107项司法协助条约(包括已进行第一轮谈判的)。
其中75项条约已生效,包括49项司法协助条约,22项引渡条约和4项被判刑人移管条约。
另据报道,目前,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尚无引渡协议,导致一些贪官滞留澳大利亚不归。
但澳大利亚和中国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方。
对于违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人员,澳方可以考虑相关引渡请求。
资料显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截至2009年7月6日,已有140个国家签署。
我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
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一览表引渡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1 中国和泰国引渡条约1993.08.26. 1999.03.07.2 中国和白俄罗斯引渡条约1995.06.22. 1998.05.07.3 中国和俄罗斯引渡条约1995.06.26. 1997.01.10.4 中国和保加利亚引渡条约1996.05.20. 1997.07.04.5 中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1996.07.01. 1999.1.16.6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引渡条约1996.07.05. 1999.2.10.7 中国和蒙古引渡条约 1997.08.19. 1999.1.10.8 中国和吉尔吉斯引渡条约1998.04.27. 2004.04.27.9 中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1998.12.10. 2000.07.13.10 中国和柬埔寨引渡条约1999.02.09. 2000.12.13.11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引渡条约1999.11.08. 2002.09.29.12 中国和韩国引渡条约2000.10.18. 2002.04.12.13 中国和菲律宾引渡条约2001.10.30. 2006.03.12.14 中国和秘鲁引渡条约2001.11.15. 2003.04.05.15 中国和突尼斯引渡条约2001.11.19. 2005.12.29.16 中国和南非引渡条约2001.12.10. 2004.11.17.17 中国和老挝引渡条约2002.02.04. 2003.08.13.18 中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 2002.05.13. 2005.05.25.19 中国和立陶宛引渡条约2002.06.17. 2003.06.21.20 中国和莱索托引渡条约2003.11.06. 2005.10.30.21 中国和巴基斯坦引渡条约2003.11.03. 2008.01.1022 中国和西班牙引渡条约2005.11.14. 2007.04.04.被判刑人移管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日期生效日期1 中国和乌克兰移管被判刑人条约2001.07.21. 2002.10.12.2 中国和俄罗斯联邦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2002.12.02. 2006.12.09.3 中国和西班牙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2005.11.14. 2007.04.04.4 中国和葡萄牙移管被判刑人条约2007.01.31. 2009.07.25.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1 中国和加拿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4.07.29. 1995.07.01.2 中国和保加利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5.04.07. 1996.05.27.3 中国和韩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8.11.12. 2000.03.24.4 中国和哥伦比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05.14. 2004.05.27.5 中国和突尼斯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11.30. 2000.12.30.6 中国和美国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0.06.18. 2001.03.08.7 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0.07.24. 2006.07.28.8 中国和菲律宾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0.10.16. 2001.04.28.9 中国和秘鲁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5.01.27. 2009.03.18.10 中国和南非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01.20. 2004.11.17.11 中国和泰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06.21. 2005.02.20.12 中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4.04.15. 2005.09.18.13 中国和巴西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4.05.24. 2007.10.26.14 中国和法国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5.04.18. 2007.09.20.15 中国和西班牙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5.07.21. 2007.04.15.16 中国和葡萄牙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5.12.09. 2009.05.15.17 中国和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6.04.03. 2007.03.2818 中国和新西兰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6.04.06. 2008.01.01.19 中国和日本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7.12.01. 2008.11.23.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1 中国和波兰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协定1987.06.05. 1988.02.13.2 中国和蒙古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89.08.31. 1990.10.29.3 中国和罗马尼亚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1.01.16. 1993.01.22.4 中国和俄罗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2.06.19. 1993.11.14.5 中国和土耳其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2.09.28. 1995.10.26.6 中国和乌克兰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2.10.31. 1994.01.197 中国和古巴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2.11.24. 1994.03.26.8 中国和白俄罗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3.01.11. 1994.11.299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3.01.14. 1995.07.11.10 中国和埃及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4.04.21. 1995.05.31.11 中国和希腊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4.10.17. 1996.06.29.12 中国和塞浦路斯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5.04.25. 1996.01.11.13 中国和吉尔吉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6.07.04. 1997.09.26.14 中国和塔吉克斯坦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6.09.16. 1998.09.02.15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7.12.11. 1998.08.29.16 中国和越南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8.10.19. 1999.12.25.17 中国和老挝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01.25. 2001.12.15.18 中国和立陶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0.03.20. 2002.02.19.19 中国和朝鲜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11.19. 2006.01.21. 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1 中国和法国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1987.05.04 1988.02.082 中国和意大利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1.05.20 1995.01.013 中国和西班牙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2.05.02 1994.01.014 中国和保加利亚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93.08.02 1995.06.305 1.中国和泰国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 1994.03.16 1997.07.06.6 中国和匈牙利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5.10.09. 1997.03.21.7 中国和摩洛哥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1996.04.16. 1999.11.26.8 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7.04.28. 1999.06.27.9 中国和突尼斯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05.04. 2000.07.20.10 中国和韩国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07.07. 2005.04.27.11 中国和阿联酋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2004.04.21. 2005.04.12.。
第三十七章 司法协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我国人民 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进行一般司法协助,主要通 过以下三种途径: 1.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 2.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3.通过本国驻外国使领一、对外国法院裁判、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互相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法院的判决 (1) 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2) 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二)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裁判承认和执行的程序是按 照以下程序进行的: 1. 首先,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的 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2. 其次,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对申请进行审查。人民 法院审查外国法院裁判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即 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人 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将申请书 退回当事人或请求国法院。 对于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 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 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仲裁机构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 的仲裁协议不符,或者在没有协议时而与仲裁地 所在国法律不符; (五)裁决对当事人尚无拘束力,或已被裁决所 在地或裁决所依据法律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消或 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 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 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裁 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有如下几个条 件: 1. 必须是已生效的外国法院裁判; 2. 该外国法院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不得 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法院的判决若要在我国得到执行,首先应得 到我国的司法承认,其后才可能得到执行。
中国对外缔结条约一览表
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
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
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
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
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关于民
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2003 年 11 月 19 日 2006 年 1 月 21 日
2004 年 4 月 15 日 2005 年 9 月 18 日 2004 年 4 月 21 日 2005 年 4 月 12 日 2004 年 5 月 24 日 未生效 2004 年 11 月 12 日 未生效 2005 年 1 月 24 日 未生效 2005 年 1 月 27 日 未生效 2005 年 3 月 17 日 未生效 2005 年 4 月 18 日 未生效 2005 年 7 月 21 日 未生效 2005 年 11 月 14 日 未生效 2005 年 11 月 14 日 未生效 2005 年 12 月 9 日 未生效 2005 年 12 月 19 日 未生效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 约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关于 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民 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引 渡条约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
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 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伊朗•【条约领域】民事,商事•【公布日期】2016.01.23•【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德黑兰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民事和商事领域的司法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下列协议:第一条司法协助的范围本条约规定的司法协助包括:(一)送达司法文书;(二)调查取证;(三)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以及仲裁裁决;(四)交换法律资料;(五)任何不违背双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民事或者商事司法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与人身权利相关的协助。
第二条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一、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应当有权在与该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获得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
二、申请获得第一款规定的诉讼费用减免或法律援助,应当由申请人住所或者居所所在地的一方主管机关出具关于该人财产状况的证明。
如果申请人在双方境内均无住所和居所,可以由该人国籍所属的一方的外交或者领事代表出具或者确认有关该事项的证明。
三、负责对诉讼费用减免或法律援助申请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可以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第三条司法保护一、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应当享有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另一方法院进行诉讼。
二、一方法院对于另一方国民,不得仅因为该人是外国人或者在其境内没有住所或者居所而要求该人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亦适用于位于任何一方境内并依该方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四条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一、为了本条约的目的,双方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就本条约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联系。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
三、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中外双边司法协助协定间接管辖权条款的模式和规则
中外双边司法协助协定间接管辖权条款的模式和规则濮云涛*目 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国内立法和双边司法协助协定间接管辖权条款的特点三、中外双边司法协助协定间接管辖权条款的模式选择四、中外双边司法协助协定间接管辖权条款的规则选择五、结论与展望摘 要 专属管辖权应被纳入中外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间接管辖权条款,而间接管辖权条款不应限于专属管辖权。
间接管辖权的审查应以被请求国法为依据,但不应适用被请求国的直接管辖权规则,应当采用详细列举间接管辖权基础的条款模式,有利于促进判决流动的对等性、维护我国司法主权、提升管辖权事项的可预测性。
中外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间接管辖权条款应包括肯定性条款和开放性条款,有利于促进个案正义。
应当完善一般管辖权、应诉管辖与协议管辖、对合同和侵权纠纷的管辖权,以及具有保护性质的管辖权基础。
关键词 间接管辖权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一、问题的提出间接管辖权是指在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中,被请求国法院对原审法院的管辖权进行审查的制度。
间接管辖权是调整内国法院对外国法院是否正确行使管辖权的评判方式,而直接管辖权是调整一国法院裁判实体性纠纷的权力。
〔1〕直接管辖权协定的缔结以缔约国之间存在紧密的政* 濮云涛,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专项“创新‘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项目号18VSJ049)、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课题“中外司法协助立法与实践问题研究”(横向课题)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项目号20180627007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感谢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北京大学何其生教授对本文写作提出的宝贵意见。
〔1〕 See Ralf Michaels, “Some Fundamental Jurisdiction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in Judgment Conventions”, in Eckart Gottschalk et al., Conflict of Laws in a Globalized Worl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 35-36.170治和经济联系为前提,如布鲁塞尔公约体系依托于欧盟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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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中外移管被判刑人条约表 国家 国名 1. 乌克兰 签署日期 2001.07.21 生效日期 2002.10.12
2. 3. 4. 5.
俄罗斯 西班牙 葡萄牙 澳大利亚
2002.12.02 2005.11.14 2007.01.31 2007.09.06
2006.12.09 2007.04.04 -----------
中国缔结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表(2009)
(截止 2009 年 2 月 28 日) 表 1-中外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表 国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国名 法国 比利时 意大利 西班牙 保加利亚 泰国 匈牙利 摩洛哥 新加坡 突尼斯 阿根廷 韩国 阿联酋 科威特 秘鲁 条约内容 民商事 民事 民事 民商事 民事 民商事、 仲裁 民商事 民商事 民商事 民商事 民商事 民商事 民商事 民商事 民商事 签署日期 1987.05.04 1987.11.20 1991.05.20 1992.05.02 1993.06.02 1994.03.16 1995.10.09 1996.04.16 1997.04.28 1999.05.04 2001.04.09 2003.07.07 2004.04.21 2007.06.18 2008.03.19 生效日期 1988.02.08 -----1995.01.01 1994.01.01 1995.06.30 1997.07.06 1997.03.21 1999.11.26 1999.06.27 2000.07.20 -----2005.04.27 2005.04.12 -----2009.02.28
表 4-中外引渡条约表 国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国名 泰国 白俄罗斯 俄罗斯 保加利亚 罗马尼亚 哈萨克斯坦 蒙古 吉尔吉斯 乌克兰 柬埔寨 乌兹别克斯坦 韩国 菲律宾 秘鲁 突尼斯 南非 老挝 阿联酋 立陶宛 巴基斯坦 莱索托 阿塞拜疆 西班牙 纳米比亚 巴西 安哥拉 阿尔及利亚 葡萄牙 法国 澳大利亚 墨西哥 签署日期 1993.08.26 1995.06.22 1995.06.26 1996.05.20 1996.07.01 1996.07.05 1997.08.19 1998.04.27 1998.12.10 1999.02.09 1999.11.08 2000.10.18 2001.10.30 2001.11.05 2001.11.19 2001.12.10 2002.02.04 2002.05.13 2002.06.17 2003.11.03 2003.11.06 2005.03.17 2005.11.14 2005.12.19 2004.11.12 2006.06.20 2006.11.06 2007.01.31 2007.03.20 2007.09.06 2008.07.11 生效日期 1999.03.07 1998.05.07 1997.01.10 1997.07.03 1999.01.16 1998.02.10 1999.01.10 2004.04.27 2000.07.13 2000.12.13 2000.09.29 2002.04.12 2006.03.12 2003.04.05 2005.12.29 2004.11.17 2003.08.13 2004.05.24 2003.06.21 2008.01.10 2005.10.30 -----2007.04.04 -----------------------------------2009.02.28
10. 埃及 民商刑 1994.04.21 1995.05.31 11. 希腊 民刑事 1994.10.17 1996.06.29 12. 塞浦路斯 民刑事 1995.04.25 1996.01.11 13. 吉尔吉斯 民刑事 1996.07.04 1997.09.26 14. 塔吉克斯坦 民刑事 1996.09.16 1998.09.02 15. 乌兹别克斯坦 民刑事 1997.12.11 1998.08.29 16. 越南 民刑事 1998.10.19 1999.12.25 17. 老挝 民刑事 1999.01.25 2001.12.15 18. 立陶宛 民刑事 2000.03.20 -----19. 朝鲜 民刑事 2003.11.19 2006.01.21 (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突尼斯等国只能由这些国家的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法院提出请求,法 院不能申请中国法院承认执行其判决。而摩洛哥、希腊、老挝、匈牙利、埃及等国可以由当事 人直接向有权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法院提出, 亦可以由缔约一方法院……向缔约另一方有权承 认与执行该裁决的法院提出。) 表 3-中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表 国 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国名 加拿大 (保加利亚) (韩国) 哥伦比亚 (突尼斯) 美国 印度尼西亚 菲律宾 爱沙尼亚 南非 (泰国) 拉脱维亚 巴西 墨西哥 (秘鲁) (法国) (西班牙) 葡萄牙 澳大利亚 新西兰 纳米比亚 阿尔及利亚 巴基斯坦 日本 条约内容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刑事 签署日期 1994.07.29 1995.04.07 1998.11.12 1999.05.14 1999.11.30 2000.06.19 2000.07.24 2000.10.16 2002.06.12 2003.01.20 2003.06.21 2004.04.15 2004.05.24 2005.01.24 2005.01.27 2005.04.08 2005.07.21 2005.12.09 2006.04.03 2006.06.06 2006.05.26 2006.11.06 2007.04.17 2007.04.17 生效日期 1995.07.01 1996.05.27 2000.03.24 2004.05.27 2000.12.30 2001.03.08 2006.07.28 ----------2004.11.17 2005.02.20 2005.09.18 2007.10.26 2006.12.30 -----2007.09.20 2007.04.15 -----2007.03.28 2008.01.01 ---------------------
注:除与泰国、新加坡 、韩国、比利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没有承认和执行商事判决的内 容外,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一般有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判决的内容。 (与澳大利亚投资保护协定有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判决的内容) 表 2-中外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表 国 家 1. 2. 3. 4. 5. 6. 7. 8. 9. 国名 波兰 蒙古 罗马尼亚 俄罗斯 土耳其 乌克兰 古巴 白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 条约内容 民刑事 民刑事 民刑事 民刑事 民商刑 民刑事 民刑事 民刑事 民刑事 签署日期 1987.06.05 1989.08.31 1991.01.16 1992.06.19 1992.09.28 1992.10.31 1992.11.24 1993.01.11 1993.01.14 生效日期 1988.02.13 1990.10.29 1993.01.22 1993.11.14 1995.10.26 1994.01.19 1994.03.26 1993.11.29 199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