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办法(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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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闲置及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科学合理配置高新区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高新区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规定,结合高新区用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高新区企业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高新区用地企业142家(不含待建及租赁厂房的企业),总占地面积为亩,其中:已发证家,未发证家。家企业中工业企业家,已投产企业家,在建企业(含部分投产企业)家。企业土地利用情况如下,具体见附表。
1、建成企业(含全部工程在建企业)有个,共占地亩;
2、2016年有开工建设计划的企业有个,总占地亩,已建成面积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 %;
3、有空地2016年无开工建设计划的企业有个,总占地亩,已建成面积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 %;
4、长期闲置用地的企业有个,总占地亩,已建成面积亩,已建成面积占总面积的 %;
5、二期预留用地的企业有个,共预留土地亩,具体是:
6、签约未实质性开工项目有个,其中:
二、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认定标准
(一)、闲置土地类型及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满12个月未动工建设的;
2、出让合同未约定、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期限,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12个月未动工建设的;
3、已动工建设、但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度占总投资额度(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县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的;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依据合同或建设周期内用地面积和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因素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经审查属实,该时段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
(二)低效利用土地类型及认定标准
低效利用土地是指虽已动工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是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投资强度、年产值或年入库税收额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标准的用地;或者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用地及国家《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规定最低标准的用地;包括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