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为民 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

作者:周为民陆宁

根据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分配原则、基本分配制度。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已经合乎逻辑地被提了出来。现在的认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是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上,明确肯定按要素分配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但由于基本的主张是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结合,因而很自然地提出了一个问题:怎样从理论上正确、充分地阐明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迄今为止,虽已对这个问题作了不少讨论,但一个明显的不足是,长期以来在按劳分配理论上的一些模糊含混之处并未得到澄清,以至理论分析基础薄弱,因而难以对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作出透彻的、逻辑一贯的说明。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按照马克思的经济分析传统,从对按劳分配的理论解释开始,逻辑地说明从按劳分配到按要素分配的问题。

一、马克思的方法:本质规定与现象形式

马克思在经济分析中的研究方法是从具体到抽象,从具体的经济现象出发去探求现象背后的“本质关系”,从具体的经济运行过程入手去把握过程中的“内在规律”。而他进行理论阐释的方法则是从抽象到具体,他从特定的理论前提开始,提出高度抽象了的关于事物本质规定的基本范畴,然后在基本范畴的逻辑展开之中,一步步阐述事物的抽象本质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在什么样的关系中,通过什么样的具体形式,转化、表现为一系列现象形态的东西;阐述经济运行过程的内在规律通过什么样的条件和方式表现出来并发生作用。由此,马克思把那些现象形态的东西如价格、工资、利润等等称作是它们的本质即价值、劳动力价值、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或“掩蔽形式”。他认为,庸俗经济学只是在现象上兜圈子,不能从这些“掩蔽形式”中揭示经济关系的本质,这是由庸俗经济学的辩护性质决定的。但是,马克思所说的这种“现象对本质的掩蔽”并不是来自人为的欺骗,而是来自事物的矛盾运动的客观必然性,即事物的本质在事物的相互联系、相互矛盾的运动过程中,必然采取与其内在规定性不一致的转化形式,必然表现为掩盖了本质关系的那些现象。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如果事物的本质与现象是直接同一的,一切科学就都是多余的了。

因此,要真正理解马克思的这种从现象探求本质、以本质说明现象,从过程揭示规律、以规律解释过程的经济分析,尤其是在要运用他的概念、范畴来研究现实经济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按照他的方法,理解其经济理论中的本质规定与现象形式的区别,着力研究从本质到现象之间的转化条件、转化过程和转化形式。然而很遗憾,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马克思的经济理论被简化为若干条“原理”、“论断”。特别是在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这个问题非常严重。马克思对事物本质的抽象被当作是可以与具体现象直接同一的东西,是可以在现象形态上直接观察、计算的东西,以至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在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经济学家们孜孜以求地研究如何按照商品的价值来制定正确的价格,按照什么样的劳动来制定正确的分配标准之类的问题。这种远离马克思的分析方法和逻辑的做法如不根本纠正,我们就无法正确地提出问题,展开对问题的讨论。

二、什么是按劳分配:不可忽略的逻辑前提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一个重要思想,其经典含义是,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劳动产品或者说集体劳动所形成的社会总产品,在为

了维持社会的再生产过程和满足共同需要等目的而作了各项必要的扣除以后,作为劳动者个人的消费资料,按照劳动者个人所提供的劳动量的比例,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在这里,劳动是决定个人消费资料分配的同一的、惟一的尺度,劳动者据此从社会领取与他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成比例的一份消费品。

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是决不能忽略的。

第一,这种分配关系是并且仅仅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关系。在马克思所设想的这个“未来社会”中,“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这就是说,按劳分配是与马克思所设想的那种由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相联系的,完全是由这种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实际就是这种生产关系自身的一个本质规定。

第二,社会在劳动者之间所分配的是作为个人消费品的劳动产品,而不是个人消费资料的价值,社会预先扣除的部分也是劳动产品,而不是这些产品的价值。这是因为,在这个“未来社会”中,个人的劳动已直接表现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耗费在产品中的劳动已不再表现为产品的价值,就是说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已不存在,从而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在马克思的分析逻辑中,这是实行按劳分配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只有在具备这个条件时,即只有在社会能够直接以劳动时间为尺度,准确计算产品生产上的社会总劳动以及包含在其中的各个个别劳动量,而“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的时候,直接把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具体的分配方式才是可能的,才能保证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尤其要注意的是,马克思强调,这里的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的原则必须贯彻于每个个别场合,而不能像商品关系中等价物的交换那样只存在于平均数之中,否则平等的权利就会出现原则与实践之间的矛盾。显然,惟有社会能够直接计量一切个人的劳动,才能在每个个别场合都保证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消费品。所以,在马克思那里,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价值已在现实中而不是仅在理论思维中还原为劳动时间,是实行按劳分配方式的一个严格的逻辑前提,决非可有可无。而且,在马克思的“未来社会”中,之所以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也是以此为前提的,是由于当任何个人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社会劳动能够直接计算和分配的时候,个人财产权已经与价值范畴一起失去了意义,没有独立存在的形式和必要了。

第三,由此决定,按劳分配这一“本质关系”的实现形式是,劳动者凭社会发给他的劳动证书(不是货币,而是“劳动券”,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这可以用个人劳动小时计。当然其中要扣除作为社会基金的部分),从社会领取相应的一份消费资料。这就是说,作为具体分配形式的按劳分配,绝不是按劳动的价值分配,而是直接按等量劳动(时间)领取等量产品。

三、计划经济中的“按劳分配”:原则与实践的矛盾

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生有它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实际目的,这是需要另作分析的问题,这里不论。然而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总是把计划经济体制描述为在理论上来自马克思的思想,或者说,它是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对计划经济作意识形态上的论证、支持的。但是,如前所述,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一些设想有十分明确、严格的前提条件,是特定的理论前提下的合乎逻辑的结论。你可以认为它不现实,但那只不过是因为其前提在现实中尚不存在,而并非由于理论本身有什么错误。须知在“不现实”的假设下形成理论,是科学研究中的普遍现象和基本方法。由此得出的“不现实”的结论也自有其理论意义和认识价值。问题是要正确地运用这样的理论,就需要在放松、改变其假定前提的情况下,作进一步的研究并得出新的结论,而不能胶柱鼓瑟地直接套用原有结论。如果我们像传统政治经济学一样,认为计划经济体制是运用马克思的理论建立的,那么我们就必须同时指出,这正是一种脱离了一切前提和条件的错误的运用,结果是使一切都变得似是而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