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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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的决定-深人发[2002]43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的决定-深人发[2002]43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人发[1995]1号文的通知(1997年11月27日深人薪[1997]10号)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职改字[1991]3号)精神,我市自1993年起全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96年9月9日深人发[1996]56号)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后,事业单位已实行与机关不同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调动工资待遇问题,深入发[1996]19号已有明确规定,即“均按调入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确定”,但各单位在执行中不够统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1999年6月18日深人发[1999]41号)各区人事局、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市属及驻深内联各单位:近来,个别单位在申报人事计划和人才引进时存在上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档案管理不严,甚至提供假材料、假证件、假档案等问题。

为规范人事计划和干部调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要严格遵守材料报批程序。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深人社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7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体系,提高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我局特制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遴选与聘用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四章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第五章专家抽取和项目评审第六章附则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事项评审(以下简称事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和高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体系,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推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在事项评审活动中,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行政行为参考依据的各领域专业人才。

评审专家遴选、聘用、抽取、评审以及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项评审,是指评审专家对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政务服务事项的评审环节给出专业性意见辅助决策参考的活动。

第四条评审专家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随机抽取、规范使用、公正有序的原则。

事项评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评用分离、客观公平、安全保密的原则。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7.30•【字号】深人发[2003]67号•【施行日期】200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2003年7月30日深人发[2003]67号)为进一步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加快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市外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其在市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二、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三、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依据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我市现行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评审程序、评审方法等政策规定执行。

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六、在我市工作的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深人社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社规〔201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月6日深人发〔2005〕5号)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的通知》的决定【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2.03.28【实施日期】1995.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的通知(1995年11月7日深人发[1995]41号)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军队转业干部的特区津贴档次(原薪级)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薪[1987]22号)的原则确定,即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6.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8月20日深人发[1996]54号)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深人发[1995]36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人的试用期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含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转正的,执行定级工资(包括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修改)-深人规[2008]1号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修改)-深人规[2008]1号

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修改)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规〔2008〕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高校毕业生初定职务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深圳市人事局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注1)(2000年3月21日深职管办字〔2000〕3号)各区人事局(注2)、市直各单位、各驻深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及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注3):一、关于流动人员(含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注4)根据人事部“职称哪里评哪里有效”的要求,从省内外拟调及已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在原单位已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市人事部门对其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注5)。

专业技术资格以调令发出前档案记录为准。

调令发出后,未经我局同意,自行回原单位参加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审核。

(此款废止)(注6)。

(一)拟调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

1.需报送材料:(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报送:专业技术档案(无专业技术档案者,需审核人事档案),应包括中、高级评审表、高级任职资格通知书(或批文)以及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均需原件)。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25日深人发[1996]19号)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以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1995年10月1日以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办法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调动后,均按调入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确定其工资待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权限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4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2.03.28
【实施日期】1999.08.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废止<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4日)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
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1.17•【字号】深人发[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17日深人发[2003]5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但是,有些持证人员因保管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证书丢失或损坏,要求补发或更换资格证书。

现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发或更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因丢失需要补发的,还应当在所在地级市以上国内统一刊号(CN)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原资格证作废。

前款声明内容应反映持证人的姓名、性别、所持证书的名称、资格档次、专业、类别、取得证书的时间和证书编号等。

二、要求补发或更换资格证书的,由持证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持下列材料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或者换发申请:(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登记表》一式二份(可以到发证机关申领,也可以从互联网上下载,网址为:http://www.opic.sz.gov.cn/zg_home/);(二)丢失证书的,要提供评审表,或初次评定呈报表,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复印件(验原件);更换证书的,要提供已损坏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四)丢失证书的,还须提交登报声明报纸复印件(验原件);(五)申请人近期免冠小一寸相片一张(背面填写所在单位和姓名)。

如果申请补发或者换发的证件是由外地人事部门核发的,则应按所在地人事部门的规定,由所在地发证机关办理。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7.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1月26日深人薪[1997]9号)各区人事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确认工作已经完成,为进一步调动工人学习、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广东省人事厅粤人薪[199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凡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的正式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下同),列入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员职务确定及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员职务确定及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员职务确定及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员职务确定及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10日深人发[1998]19号)各区,市直各办、局: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新录用人员职务确定及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新录用人员,不论其录用前的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如何,一律按有关任免规定重新确定职务。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14日深人发[1994]10号)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局、办人事处(办公室),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顺利实施我市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深府[1994]9号)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职位分类工作须严格限定在列入我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且已完成了机构改革任务和“三定”工作的单位中进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8]1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5.21
【实施日期】2018.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8〕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对200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将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9件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

具体如下: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
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规〔2007〕4号)
2.《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规〔2007〕5号) 3.《。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4.06.30
•【字号】深人发[2004]37号
•【施行日期】2004.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
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6月30日深人发[2004]37号)根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深编〔2004〕28号),市职称管理办公室从2004年6月25日起予以撤销,有关职能由我局承担。

为做好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撤销后相关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各单位有关职称业务的来函和文件,一律报送市人事局。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启用“深圳市人事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用章(钢印)”及“深圳市人事局专业技术资格审批专用章”,原“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证书专用章(钢印)”及“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审批专用章”即行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市行政奖励基金申报使用的意见》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市行政奖励基金申报使用的意见》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市行政奖励基金申报使用的意见》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市行政奖励基金申报使用的意见(1997年4月11日深人发[1997]25号)为加大行政奖励工作的力度,增强激励机制,市政府批准设立了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奖励基金。

为使奖励基金有计划地运作,保证其效能,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和《关于我市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6]181号)的有关规定,对奖励基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奖励基金的用途市行政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市政府及人事部门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表彰活动经费;以及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的经市政府及人事部门批准立项的表彰活动的物质奖励经费。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
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深人发[2003]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3.01.17
【实施日期】2003.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
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月17日深人发[2003]5号)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但是,有些持证人员因保管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证书丢失或损坏,要求补发或更换资格证书。

现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发或更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因丢失需要补发的,还应当在所在地级市以上国内统一刊号(CN)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原资格证作废。

前款声明内容应反映持证人的姓名、性别、所持证书的名称、资格档次、专业、类别、取得证书的时间和证书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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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
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0]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10.01.27
【实施日期】2004.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社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
效。

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
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
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2002〕87号)
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
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 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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