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贪污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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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某某—1990年至2005年9月任单位副主任,负责经济、生服及统计办的工作。
4) 曹某某—1994年至2003年8月负责单位出租房屋出租工作。
5)老李—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替赵某收取出租房屋及文化站片房屋租金。
2.部分租户证实家具厂房屋由被告人派人维修。
3.关于出租房屋修理费的抵转问题。
一、被告人涉嫌贪污的数额应为16481元
辩护人对某人民检察院_______________起诉书指控被告贪污房租款59717.83元持有异议,认为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59717.83元贪污款中减除出租房屋维修款12083元、水电亏损12083元、老李工资2000元、2005年房租结余款3700元、2006年房租结余款7370以及房屋维修预留款6000元,被告人涉嫌贪污的款项应为16481元。
(五)被告人上交的6000元房屋维修预留款不应视为贪污。
(六)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被告人应得4800元奖金,但从未兑现。
1.证人曹某某证实出租房屋出租工作由其承包。
2.证人李某某证实出租房屋出租由被告人承包。
3.证人黄某某证实出租房屋出租由被告人承包。
4.证人吴某证实出租房屋出租由被告人承包。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曾向老李发放工资2000元左右。
(三)2004年1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负责收租的出租房屋水、电费等亏损12083元。
(四)房屋租金结余款11070元不应计入贪污数额。
1.关于房租上交时间没有限制。
2.被告人所收房租需支付维修费、水电亏损及其他支出,故其不可能“立收立交”。
3.被告人上交结余款的行为系交接工作,而非退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三、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罪行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毕竟惩罚并非目的,适用刑罚是为了改造犯罪,而改造的难易则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决定的。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及积极退赃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也有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
(一)2004年1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至少支出出租房屋维修款12083元。
1.证人李某某、吴某、黄某某、曹某某及老李等人证实每年维修家具厂房屋需要维修款5000元以上。
1)李某某--原单位主任,2005年9月调任某区某局局长。
2)吴某---2005年10月下旬至2006年4月10日任单位主任,现任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主任。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辩护人: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涉嫌贪污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__________之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_________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及参加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的贪污数额持有异议,并认为被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4) 曹某某—1994年至2003年8月负责单位出租房屋出租工作。
5)老李—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替赵某收取出租房屋及文化站片房屋租金。
2.部分租户证实家具厂房屋由被告人派人维修。
3.关于出租房屋修理费的抵转问题。
一、被告人涉嫌贪污的数额应为16481元
辩护人对某人民检察院_______________起诉书指控被告贪污房租款59717.83元持有异议,认为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59717.83元贪污款中减除出租房屋维修款12083元、水电亏损12083元、老李工资2000元、2005年房租结余款3700元、2006年房租结余款7370以及房屋维修预留款6000元,被告人涉嫌贪污的款项应为16481元。
(五)被告人上交的6000元房屋维修预留款不应视为贪污。
(六)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被告人应得4800元奖金,但从未兑现。
1.证人曹某某证实出租房屋出租工作由其承包。
2.证人李某某证实出租房屋出租由被告人承包。
3.证人黄某某证实出租房屋出租由被告人承包。
4.证人吴某证实出租房屋出租由被告人承包。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曾向老李发放工资2000元左右。
(三)2004年1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负责收租的出租房屋水、电费等亏损12083元。
(四)房屋租金结余款11070元不应计入贪污数额。
1.关于房租上交时间没有限制。
2.被告人所收房租需支付维修费、水电亏损及其他支出,故其不可能“立收立交”。
3.被告人上交结余款的行为系交接工作,而非退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三、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罪行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毕竟惩罚并非目的,适用刑罚是为了改造犯罪,而改造的难易则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决定的。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及积极退赃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也有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
(一)2004年1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至少支出出租房屋维修款12083元。
1.证人李某某、吴某、黄某某、曹某某及老李等人证实每年维修家具厂房屋需要维修款5000元以上。
1)李某某--原单位主任,2005年9月调任某区某局局长。
2)吴某---2005年10月下旬至2006年4月10日任单位主任,现任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主任。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辩护人: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涉嫌贪污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__________之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_________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及参加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的贪污数额持有异议,并认为被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