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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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商政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1日商洛市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调查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调查登记的目的是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策划、实施、土地审批和征收、房产评估、房屋征收补偿等提供依据。

第四条调查登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调查登记时间以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土地房屋征收启动公告时间为起始时间,调查登记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六条调查登记工作经费纳入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成本核算。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人”)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的调查登记工作,对调查登记结果负责。

第八条征收人应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由住建、自然资源、城管、行政审批、税务、城(棚)改、房管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镇(办)、驻地公安派出所、村(社区)、房产测量测绘和土地勘测等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调查登记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综合改造事务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指导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工作。

第三章调查内容第十条调查内容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的人口信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房地产,土地信息,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48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48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城市建设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7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城市建设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及其相关的开发项目,均为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二)由政府承担经济责任的直接、间接融资;(三)经政府授权取得的特定收入;(四)城建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益;(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城市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原则:资金筹措实行以政府性建设资金为主,项目法人融资、吸引社会投资相结合的多元化方式。

资金使用根据商洛市国民经济状况、城市发展规划及人民群众需要相关的城市建设项目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遵守投资规模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一)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二)偿还城市建设借款本息;(三)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及相关费用;(四)有关开发等经营项目的经营性支出。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城改造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城改造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城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商政发[2008]4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城改造工作的通知(商政发〔2008〕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加快旧城改造进程,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全力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旧城改造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旧城改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特别是撤地设市以来,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积极实施项目带动、城镇带动、开放带动和科技带动战略,举全市之力,打造生态旅游城市,聚全民之智,实现城建突破发展,加快城市建设,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强化城市管理,城市品位逐步提升,商洛中心城市及各县县城面貌发生显著变化。

但由于城市规划滞后、执行不到位等历史原因,城市旧城区市政设施不完善、布局不合理、乱搭乱建、脏乱差等现象特别突出,已严重影响到我市对外开放形象和创建省级卫生城市。

实施旧城改造既是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城市面貌的重要手段,又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的有效途径,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城镇化战略的顺利推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旧城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多管齐下、多策并举,稳妥有序推进。

二、科学规划,以人为本,有序推进旧城改造工作旧城改造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实施旧城改造过程中,要通盘考虑,依法行政,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

既要考虑经济发展、城市改造的需要,又要尊重历史,依法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紧密联系实际,认真总结旧城改造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尤其要深入研究和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科学规划,不断改进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商政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1日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按照中省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法规,根据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自求平衡,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政府应成立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定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及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土地审批、征迁档案备案、征迁成本核算及上报返还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商政发〔2018〕25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商政发〔2018〕25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商政发〔2018〕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方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对全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2018年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对《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3〕24号)等63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对《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商政发〔2013〕17号)等19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对《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村民宅基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9〕34号)等4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清理后,对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对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修改,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商洛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3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63件)一、市政府文件(35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3〕24号2013.8.12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3〕25号2013.8.1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3〕43号2013.12.17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6号2014.1.275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10号2014.2.216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11号2014.2.217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18号2014.3.248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27号2014.5.159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商政发〔2014〕31号2014.5.2110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47号2014.8.2911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49号2014.9.1112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发〔2014〕56号2014.11.191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考评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5〕10号2015.3.251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商政发〔2015〕18号2015.4.1515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5〕26号2015.5.816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商洛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商政发〔2015〕33号2015.5.2817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5〕34号2015.5.2718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机关事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5〕36号2015.6.119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5〕50号2015.8.3120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5〕67号2015.12.2821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6〕29号2016.6.2422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森林资源管理督查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6〕33号2016.7.142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6〕46号2016.12.92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招商引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和商洛市招商引资工作点评制度的通知商政发〔2017〕9号2017.4.2425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7〕40号2017.12.2926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7〕41号2017.12.2927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4号2018.2.228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卫生先进单位(镇、村)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5号2018.2.229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7号2018.3.2230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11号2018.4.1631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12号2018.4.1632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13号2018.4.163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14号2018.4.163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16号2018.4.2535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商政发〔2018〕18号2018.5.9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28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公厕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3〕88号2013.12.262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18号2014.2.25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33号2014.4.2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61号2014.6.65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75号2014.9.56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85号2014.11.177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94号2014.11.308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95号2014.11.309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99号2014.12.2210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5〕10号2015.1.3011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质量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5〕29号2015.5.1412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5〕30号2015.5.181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易地扶贫搬迁农发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5号2016.1.151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5号2017.3.315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10号2017.4.516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15号2017.4.1917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34号2017.6.1518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五个配套细则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36号2017.8.119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62号2017.9.420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贷款还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70号2017.9.1521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72号2017.10.2222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政办发〔2017〕93号2017.12.152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8〕6号2018.1.52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8〕8号2018.1.2325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8〕13号2018.1.2026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8〕18号2018.3.527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8〕29号2018.5.228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商政办发〔2018〕30号2018.5.2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19件)一、市政府文件(10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1〕4号2011.1.242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2〕8号2012.2.28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2〕12号2012.4.19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2〕14号2012.4.255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商政发〔2012〕20号2012.6.116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2〕38 号7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商政发〔2013〕8号2013.3.158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收缴易地建设费规定的通知商政发〔2013〕10号2013.5.69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商政发〔2013〕17号2013.7.110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特色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3〕16号2013.7.4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9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09〕119号2009.8.262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2〕10号2012.1.31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2〕123号2012.12.18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务微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3〕82号2013.11.275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27号2014.3.136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57号2016.6.147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59号2016.6.238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67号2016.7.139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76号2016.8.16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一、市政府文件(2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村民宅基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9〕34号2009.8.142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12号2014.2.21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2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1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选购商品房异地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5〕43号2015.8.152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69号2016.7.20——结束——。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评结果的通报-商政办函〔2021〕14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评结果的通报-商政办函〔2021〕14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评结果的通报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评结果的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2020年,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决战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克难攻坚、狠抓落实,全面完成了棚改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在具体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学习先进、鼓舞士气、增添干劲,依据《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商洛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经综合考评,决定对山阳县人民政府等3个先进集体和杨科等30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发扬连续作战、顽强拼搏的精神,发挥好示范带动和模范带头作用,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各级部门要以受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严格按照2021年棚改工作总体部署安排,攻坚克难、苦干实干,加快推进棚改项目进度,力争列入国家项目库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圆满完成,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2020年度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8日附件2020年度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3个)第一名山阳县人民政府第二名柞水县人民政府第三名镇安县人民政府二、先进个人(30人)杨科市发改委投资科科长何少飞市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科长秦润东市财政局经建科副科长张军平市环境局环评科科长罗涛市房管局房产房改科科长李小锋市政府办综合六科二级主任科员汪博市城市综合改造事务中心副主任何延市城市综合改造事务中心综合科负责人孔祥琪市城市综合改造事务中心干部王斐市城投公司投资发展部员工王茜文卫路金凤路片区棚改项目管理处干部柳兴红商运区域棚改项目管理处工作组组长邵炬炜黄沙桥片区棚改项目管理处干部卢明华十号信箱片区棚改项目管理处拆迁安置组组长李浩奇莲湖东侧棚改项目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王玺行政中心北侧棚改项目管理处干部杜晓锋商州区棚改办干部杨鹏洛南县棚改办拆迁股股长谢君可洛南县棚改办干部宇文惠强丹凤县住建局局长贾毅丹凤县棚改办副主任王璁商南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检商南县棚改办干部陈开锋山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新伟山阳县棚改办副主任朱鸿雁镇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朱益林镇安县住建局局长谭道云柞水县棚改办副主任周伟柞水县棚改办干部武朝阳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棚改办干部——结束——。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商运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工作的公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商运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工作的公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商运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
记工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4.13
•【字号】商政发〔2015〕14号
•【施行日期】2015.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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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商运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工作
的公告
商政发〔2015〕14号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提升中心城市品位,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搞好商运区域棚户区改造工作。

按照《商洛市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暂行办法》(商政办发〔2015〕12号)文件要求,现就商运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查登记工作公告如下:
一、调查登记范围和对象
调查登记范围和对象为东至工农路,西至锦园水岸,南至江滨大道,北至名人街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和建(构)筑物。

二、调查登记工作实施主体
商运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调查登记工作由商洛市商运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处组织进行。

三、调查登记时间
调查登记时间是从2015年4月15日开始,到2015年5月14日结束。

四、工作要求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在调查登记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公安、国土、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调查登记范围内的房屋报建、工商、税务、户口迁移等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特此公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39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39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下设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城市房屋拆迁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商州区人民政府协助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工作机构做好市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依法发布“征收公告”,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商政办发〔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日商洛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函〔2016〕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企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原则。

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统筹考虑我市城市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年度建设行动纲要,量力而行;不断完善管理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完善体制机制,提升服务满意度和社会效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社会力量通过竞争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择优选定承接主体,提高棚户区改造工作水平和效率。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2x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密度大、建筑质量差、使用年限久、安全隐患多、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心城市及各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市委、市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审定全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中心城市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研究、拟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改造项目方案审核、计划下达、贷款申报和进度督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牵头棚户区改造考核奖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县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级负责,依法征收、安置先行,配套建设、整片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凤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密度大、建筑质量差、使用年限久、安全隐患多、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县城总体规划、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大重点区域规划、商於古道文化景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县委、县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审定全县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负责研究、拟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改造项目方案审核、计划下达、贷款申报和进度督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牵头棚户区改造项目考核奖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负责全县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县棚改办负责全县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按照“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安置、改善民生,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依法征收、营造和谐”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四大重点区域规划、商於古道文化景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政发[2010]41号【发布部门】商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09【实施日期】2010.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0〕41号)商州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商洛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商洛市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市规划区以内、旧城改造规划范围以外“四办两镇”部分社区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集体土地和农民户口居多数的,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行政村。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基础设施落后,村民生产、生活环境较差的村庄进行的综合改造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商洛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计划和阶段性改造任务;审查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起草城中村改造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配套政策;牵头会同市规划局编制市区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并参与评审;监督城中村改造体制改革工作;督促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任务的落实;负责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协调城中村改造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商政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6日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划分为二个类别。

其中:一类区为东至东龙山西坡根、南至龟山北坡(含侯塬社区)、西至构峪桥收费站、北至北环路以南。

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域以内的区域(具体按城市规划区四址界定)。

第四条市国土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负责市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设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7•【字号】商政办发[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商政办发〔2014〕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精神,切实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改善人居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推进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和政策要求,结合绿色现代、开放和谐、文明宜居的幸福商洛建设目标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标准,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使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规模较大、安全隐患严重、群众住房困难、改造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各级政府充分发挥组织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省资金补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三)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科学界定改造范围,统筹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商政发[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08〕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城改造,是指对已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城市旧城区的房屋、基础设施、居住环境、道路交通、以及区域的功能,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加以修建、改善和调整,为城市创造符合现代城市经济发展和居住生活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的开发建设。

改造范围东至东新路,南至江滨大道,西至商鞅广场,北至北新街。

第三条旧城改造要本着解放思想,加快发展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典型示范,积极创新工作方法,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鼓励实施成片旧城改造项目,对成片旧城改造项目,优先进行调查论证,优先实施项目储备,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手续。

在城市旧城区范围内,不再批准零星插建及零星改造项目。

第四条旧城改造拆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商洛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片区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改造开发项目,协调解决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52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52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4〕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3日商洛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商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交易场所及分支机构,从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由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外市交易场所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建立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交易场所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

第五条商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全市交易场所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并向市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工作。

各县区未设金融办公室的,可以指定一个部门(以下统称县级监管机构)负责其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向县区政府和市级监管机构报告工作。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指导意见的通知-商政发〔2015〕53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指导意见的通知-商政发〔2015〕53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指导意见的通知商政发〔2015〕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0日商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有关程序,统一补偿原则和标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实施时,需要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收回的,由棚改部门初审后提出意见,国土部门进行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级发改、财政、国资、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三)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予以适当补偿:(一)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前,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二)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文件规定可有偿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其他按规定可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考核办法(定稿)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考核办法(定稿)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考核检查,确保所有改造任务按目标要求推进落实到位,根据中省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要求,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商政办发2014﹝69﹞号)、《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市级政府负总责,县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度。

改造目标任务纳入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棚户区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采取月排名、季点评、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范围及分值第五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主抓部门。

第六条考核内容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及回迁安置、资金管理等四项内容15条考核指标。

(一)项目管理(共20分)1.手续办理(10分)。

手续办理包括项目贷款可研、“四项审批意见”和“四证一书”。

“四项审批意见”为发改委立项批复、土地预审批、规划预审批、环评报告;“四证一书”为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每办理一项得1分,未办理不得分。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分)。

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

3.征收决定(2分)。

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程序到位,政府依法做出征收决定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

4.信息公开(2分)。

当月21日前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数据更新录入到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得1分;征补方案、征收决定、评估结果等内容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得1分,其中任何一项内容未公开,该项不得分。

5. 资料报送(2分)。

按照是否及时上报月快报、项目申报资料和相关报表等得分,及时准确上报得2分,反之不得分。

6. 项目标识、标示牌、责任牌(1分)。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16
•【字号】商政函[2013]102号
•【施行日期】2013.09.1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商政函〔2013〕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快改造工作步伐,市政府决定成立商洛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
徐明非副市长
曹宝良市政府副秘书长
艾贤宗市建设局局长
成员:
张永平市发改委主任
周和斌市工信局局长、国资委主任
杨长洲市财政局局长
牛勇市国土局局长
赵绪春市规划局局长
杨安民市城管局局长
封建民市林业局局长
张国瑜商州区政府区长
刘明智洛南县政府县长
郑晓燕丹凤县政府县长
刘春茂商南县政府县长
陈璇山阳县政府县长
璩泽涛镇安县政府县长
吴怀玉柞水县政府县长
李志全市建设局副局长、市城投公司总经理
党广洲市旧改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旧改办,艾贤宗兼任办公室主任,党广洲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6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商政办发[2011]124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商政办发[2011]124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商政办发〔2011〕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抢抓机遇,积极申报项目,争取中省投资支持,加快推进我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但从目前进展情况来看,工作中存在开工不足、工程进展缓慢、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务必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国有工矿企业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有利于加快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有利于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有利于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改造工作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市委、市政府已将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保障性住房目标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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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密度大、建筑质量差、使用年限久、安全隐患多、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心城市及各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市委、市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审定全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中心城市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研究、拟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改造项目方案审核、计划下达、贷款申报和进度督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牵头棚户区改造考核奖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县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级负责,依法征收、安置先行,配套建设、整片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县区棚改办应会同同级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项目用地基本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进行。

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配套设施应与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主要地段、文物景点周边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规划(包括城市设计内容),应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涉及文物保护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对确需调整规划指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商洛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异地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科学设定户型面积。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市棚改办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全市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确需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可以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国有企业实施或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申报确定程序为:(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同级棚改办提交书面改造申请和改造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改造模式、投资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成本测算等附件。

(二)县区棚改办审查申报资料,提请县区政府研究审定,审定通过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报市棚改办。

(三)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棚改办审查申报资料。

(四)市棚改办汇总全市棚改项目并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由市棚改办向省建设厅申报,争取列入计划。

市棚改办根据省建设厅下达的计划,向各县区人民政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实施计划批文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环评报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建立健全用地情况调查、房屋确权测量、征收安置补偿等档案,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将征收房屋的图文影像资料同时建档,一户一档。

第十七条已列入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调整。

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八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先安排,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

市县国土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末汇总次年棚户区改造用地规模并编制计划,提前申报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政公用设施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其他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第二十条按照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棚改项目周边少量非棚户区地块可以纳入项目规划,合并改造。

第五章征收补偿第二十一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标准按照中、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按《商洛市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各县可参照标准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程序公示期满(不少于30日),并得到改造区域多数群众同意后,由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法的,市、县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应在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不成的,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必要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采取购买现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实物安置,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

第三十条产权调换实行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可享受一定的政策奖励。

第三十一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征收、招商、建设相分离的办法。

县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招商、建设主体由市县区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章建设管理第三十二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拆除工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房屋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理应严格按照城管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组织清运,不得随意拉运倾倒,影响市容环境,妨碍交通秩序。

第三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商品房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

第三十五条安置房小区应保证供暖、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并做好小区内道路硬化、绿化、亮化,确保功能完善,环境整洁。

第三十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开发部分,应执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七条安置房小区公共服务物业用房应按《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标准设置,并与安置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安置住房设计方案经审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正式变更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同级棚改办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变更内容较大的,应提请同级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章资金筹措管理第三十九条市、县区建设(棚改)、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工作,争取中省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第四十条市县区财政应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也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十一条市、县区棚改办和棚户区改造贷款用款人应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

市、县区城投公司应创造条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

第四十二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第四十三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数额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第四十四条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四十五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单位自筹,自求平衡,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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