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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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开题报告1. 引言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成为了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

在本研究报告中,我们将探讨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旨在深入了解该问题对法律和社会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 正当防卫的定义和作用正当防卫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合法权利,它允许个人在遭受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的存在有助于平衡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

3. 正当防卫的原则和限度3.1 合法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基于合法原则行使,即对于非法的侵害行为才能采取相应的防卫措施。

3.2 必要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即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应与受到的侵害程度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范围。

3.3 急迫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是紧急的,即在侵害发生的同时或即将发生时采取防卫行为。

3.4 结果限制原则:正当防卫的结果必须符合合理的预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避免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4.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存在4.1 自我保护权和侵权责任的平衡难题:在正当防卫的行使中,很难确切界定何为必要和合理的防卫手段,因此经常出现正当防卫行为可能超出限度的情况。

4.2 公众舆论对正当防卫的误解:由于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有些正当防卫行为被误解为过度暴力,导致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有所偏差。

4.3 情绪因素和冤假错案问题:在紧急情况下,受到侵害的个人可能难以保持冷静,导致过度的防卫行为,并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冤假错案。

5. 解决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建议5.1 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减少对于正当防卫的误解。

5.2 建立公正的判决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建立明确的判决标准,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有针对性的判断,减少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滥用和误判。

5.3 完善紧急情况处理机制:在紧急情况下,应提供相应的辅助措施,帮助受到侵害的个人保持冷静,避免过度的防卫行为。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我们在被别⼈攻击,被殴打的时候,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对于正当防卫的⾏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除外,那么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呢?下⾯店铺⼩编就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抢劫犯夺⾛他⼈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XX:xxx班级:xxx学号:xxx摘要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的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应有其明显的限度,而这种限度正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因此,正确的对正当防卫的限度进行把握,不仅能有效的区分罪与非罪,而且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试图参考国内外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文献,结合作者自身的思考,对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限度条件;认定标准目录引言 (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5)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6)(一)防卫限度的涵义 (6)(二)限度条件的学说及其评析 (7)1.限度条件的学说 (7)2.限度条件的评析 (8)结语 (9)参考文献 (10)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XX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在有关正当防卫限度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本文试图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以及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内涵,并结合各种有关防卫限度的学说,提出关于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的问题。

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限度条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进行把握: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都有权对不法侵害者采取必要的行动。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在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像是突然被人吓了一跳,或者在不经意间卷入一些麻烦之中。

说到这个,有个话题总是引人关注,那就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这回事,听起来高大上,其实离我们生活并不远。

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保证让你听了之后恍若大梦初醒,感叹“原来如此”!第一条条件就是“必须有不法侵害”。

你想想,如果有人冲你跑来,扬言要抢你手中的奶茶,那绝对是有不法侵害了,对吧?这种情况可得警惕了,毕竟奶茶可是我们生活的必需品,不能轻易让人夺走。

要是对方只是打个招呼,笑着问你在喝啥,那就完全没必要抬起拳头。

俗话说得好,打人不打脸,关键时候得分清楚状况。

第二条条件是“必须有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光有不法侵害可不行,你得有所反应。

比如说,人家真要来抢你的奶茶,你不可能乖乖让出,应该主动捍卫自己的权益。

这里得注意,防卫可不能过了头,别让人觉得你是冲动的小孩,打得不可开交。

打完了,自己反而要上去和解,这可真是太尴尬了。

能做到这一点,才算是真正的防卫。

说到这里,第三条条件浮出水面了,那就是“防卫必须合理”。

这句话的意思是,你的反应得和对方的行为成正比。

简单来说,如果对方只是试图抢奶茶,而你却动用刀子,那就过了火,谁都知道这不合理。

生活中总是充满了戏剧化的场景,你一拳过去,反而把人打成了“人形玩偶”,那可就惨了。

想想那些新闻里的闹剧,真的是让人哭笑不得。

咱们来看看第四个条件,就是“防卫必须是必要的”。

这点儿其实很简单,你得在那一瞬间判断对方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威胁。

如果你看到人家只是想来借一下,你却突然火冒三丈,那绝对是错误的选择。

你得冷静点,想清楚,借个奶茶有什么关系?如果真要紧张,那可得好好想想,别把事情搞得不可开交。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不是让自己陷入更深的麻烦。

正当防卫这件事,其实就是为了让我们能够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保护自己。

但这可不是随便的事情,得好好把握住那些条件。

06-正当防卫

06-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没有超出法定限度,因而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该定义科学地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肯定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概括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素,是防卫意识和防卫行为的统一。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得以成立的要件,也是正当防卫之所以能够取得正当性的根据。

行为人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各种防卫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可概括为如下五个方面:(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前提,也是正当防卫得以成立的客观基础和根据。

所谓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是指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属于假想防卫。

心须注意的是,对实施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被侵害人有权实行正当防卫。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通常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行为开始和存续的时间,就是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当不法侵害人正在预备实施侵害行为,或者已经实行完毕侵害行为,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的,属于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合称防卫不适时,不成立正当防卫。

(三)主观条件: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是保护合法权益,即防卫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比如,防卫挑唆、互相斗殴、偶然防卫等,不是正当防卫,而是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当然,这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有条件的。

(四)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通常认为,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客体或者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得针对第三人。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正当防卫制度是一个基于自卫性原则的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
产和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只有在具备一定条件下采取行动才是合法的。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攻击、威胁或者危险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合法
权益所采取的行为。

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是判断正当性和合法性。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主体
必须是被侵害者,即是针对自身的合法防卫措施;被侵害者采取的防卫必须是必要的,即
是在合理范围内采取的合理行动。

第一条件主要是确定被侵权人的身份。

也就是说,身为侵权人的是攻击者,而身为被
侵权人的是防御者。

当被侵害人需要采取自卫行为时,需由该人自己或者其家庭成员、法
定代理人、被授权代理人、见义勇为者等等仅有合法主体才能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第二条件则是要求被侵害人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防卫行为应当符合必要原则。

必要
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必要原则是根据被侵权人面临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防
卫手段,在最小必要的情况下保障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其次,必要原则是采取可行的
行为进行防卫。

比如,如果可以通过报警,求助于相关部门来解决问题,就不应当采取过
度的暴力手段。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制度是一项基于法律原则的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

在实际行使中,正当防卫应当本着法律规范,尊重生命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
袭击者采取合理的自卫措施,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无法确定被侵害人的身份,或者防卫行为严重违反必要性原则,就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合法地排除非法侵害的行为。

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一直是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也有了新的规定和解释。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考虑的是非法侵害的情况。

非法侵害是指他人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进行非法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非法侵占、非法侵害人身权利等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非法侵害的具体情况和性质,以及对人身、财产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

其次,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必要性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适当性是指防卫行为应当是对非法侵害行为的合理反应,不能过度或不足。

因此,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避免因为过度防卫或者不足防卫而导致不当的判定。

最后,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主观恶意和过错的情况。

主观恶意是指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具有明显的恶意目的,而过错是指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过错情况,避免因为主观恶意或者过错而导致对正当防卫的不当判定。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非法侵害的情况、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以及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过错情况。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情况下,才能对正当防卫进行准确的认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避免因为对正当防卫的不了解而导致不当的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非法侵害的防范意识,避免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非法侵害。

只有在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解析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解析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刑法对正当防卫设立的一个限度条件。

理解该条件,必须首先解决何为“必要限度”的问题。

关于必要限度,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

所谓相适应,当然不是要求两者完全相等,而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从轻重、大小等方面来衡量大体相适应。

至于判定必要限度,主要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方法和强度以及防卫人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等具体情况来分析⑤ 。

第二种观点为必需说,认为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定要从防卫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应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

因为正当防卫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包括公共利益),既是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也是正当防卫的目的。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强度,就不应该被不法侵害的强度所限制。

只要防卫在客观上有需要,防卫强度就可大于、也可以小于、还可以相当于侵害强度⑥。

有的学者还指出,该种观点并不主张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这就是限制⑦。

第三种观点为相当说或折衷说,认为所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且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基本相适应⑧ 。

关于必要限度的理解,有学者正确地指出,“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区别的问题:一是何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二是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⑨ 这应当成为全面理解必要限度的一个出发点。

基本相适应说只是基本上解决了如何判断必要限度的问题,而忽视了对何谓必要限度的界定,由此造成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立法宗旨的实现受到了削弱。

【司考】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

【司考】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

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1.不法性:不法行为:即违法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与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针对“黑吃黑”的行为(如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的不法侵害。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如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必要性:不行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否则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公法益:行为人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根据刑法条文的理解是可以正当防卫的。

但应当做必要限制,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进行正当防卫。

针对仅仅侵犯公法益、绝不涉及个人法益的违法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限制解释)。

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如针对经要求退出防卫者家中而不退出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如狗主动咬人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狗主人让狗咬人,杀死狗是正当防卫。

针对饲养动物的侵袭,只要饲养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非主观臆测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二)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正在发生、紧迫性1.开始时间:综合说是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全面分析。

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97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问题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完善,对一些原来比较笼统的规定,尽量作出详尽、具体的界定,力图充分体现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真正起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鼓励广大公民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作用。

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对于理解是否防卫过当,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以下从理论上对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作一说明: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是对侵害者的反击,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紧急措施,是有益于公民或社会的合法行为,其实施要遵循以下条件:(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在进行,包含两层含义,既指该行为实际存在,是真实的不是假设的,又指该行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不仅指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不法侵害,一般指:1. 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流氓行为以及其他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2. 精神病人或者未达到法定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不允许事先或者是事后防卫。

(二)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防卫者在主观目的上应该是明确的,即他要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等合法权益而实施的。

如:毒贩、盗窃犯等为保护其非法权益进行的反击就不是正当防卫,他保护的是非法权益;那种意图加害对方,而故意挑拨对方攻击然后防卫伤害对方的“防卫挑拨”行为不属正当防卫;为了侵害对方的互殴、械斗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他们的目的都是要加害对方,不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反击,不能危及不法侵害者的家属或亲友。

不过,对于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如现场的不法侵害的组织者、指挥者以及参与者也可实行防卫。

另,如果有人利用动物来进行侵袭,这时可以对该人或该动物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章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受到现行侵害时,二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三是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四是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下面将逐一对这四个要件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

一、在受到现行侵害时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是要求被告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必须是在受到现行侵害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正当防卫。

现行侵害是指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侵害行为。

例如,甲方正在持刀进入乙方家中,此时乙方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实施必要的防卫行为,此时乙方的防卫行为就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正当防卫的受侵害的情况必须是合法的、存在的。

如果被告人仅仅是因为主观感觉受到侵害,而实际上并未受到侵害,那么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

正当防卫并不是一个主观感觉,而是要有客观的、合法的侵害行为存在。

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构成正当防卫。

在面对现行侵害的时候,被告人所做的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上述利益而采取的。

如果防卫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上述利益,则无法构成正当防卫。

例如,甲方对乙方进行了侮辱,而乙方动手打了甲方。

虽然乙方可以主张自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格权而采取防卫行为,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侮辱行为并不属于“现行侵害”,因此乙方的防卫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三、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必须采取的是在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最适当的手段,而且必须是与现行侵害具有相应性的手段,不得采取过当的手段。

如果被告人所采取的手段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并且已经对侵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那么其防卫行为也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例如,甲方正在用拳头打乙方,而乙方为了防卫自己而拿起了一把刀,将甲方刺伤。

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

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

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最近,昆山一起反杀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名女性在遭受性侵之后,果断反击,将犯罪嫌疑人打伤。

这一案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正当防卫的讨论,也让人们更加关注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问题。

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是指在现行攻击下,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御手段,造成损害的一方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从正当防卫的角度来看,该如何认定其限度呢?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正当防卫并不是毫无限度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限度应当是在现行攻击下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的损害也不得过大。

这就意味着,正当防卫需要在必要和限度之间寻求平衡,不能自行扩大防卫范围,也不能造成过大的损害。

在昆山反杀案中,女性受到了性侵,她的反击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她是在面临现行攻击的情况下,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了必要的防御手段。

她所采取的反击手段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她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过大?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需要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在昆山反杀案中,女性受到了性侵的现场情况是非常恶劣的,她在没有其他人帮助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安全和尊严进行了反击。

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理解和尊重受害者的心理和行为,不能仅仅从表面上的损害进行简单的评判。

我们也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和实力,以及他对受害者的具体威胁程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现场情况的复杂性,不能简单地套用标准,而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也需要考虑社会和法律的公序良俗。

正当防卫并不是一种私人报复或者过度扩大的行为,而是一种合法的自卫行为。

在昆山反杀案中,女性的反击行为是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行攻击,是符合社会和法律的公序良俗的。

这种行为不仅是受害者的合法权利,也是社会的正义和公平的体现。

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限度

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限度

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限度作者:梁煜晨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6期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中的反击行为存在边界,防卫限度是法律为该行为设置的权利行使范围。

但是,在限度标准的认定方面,法律条文的标准较模糊,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司法人员缺乏统一的参考标准,导致正当防卫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出现认定困境。

对此,本文将进一步探寻并明确正当防卫认定的限度,以便加强其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

一、司法实践中防卫限度的认定困境(一)唯结果论唯結果论是指一旦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结果,司法机关将不再考虑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而直接将其视作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犯罪。

以赵某案为例。

赵某为制止李某对邹某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拉拽李某,致使李某倒地。

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某,并进行言语威胁,赵某便将李某推倒在地并踩其腹部一脚,随后离开现场。

经有关部门确认,赵某的行为导致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

警方以故意伤害为由拘留赵某,检察机关也认为李某的重伤结果超过防卫限度,对赵某做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据此可知,公安机关的拘留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理由,均反映了唯结果论,错误地将赵某见义勇为的行为认定为有罪,损害了赵某的人身权利。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段时间后,警方通报更正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对错误的认定方式持有积极修正的态度,但问题仍然存在。

(二)唯工具论实践中,如果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使用了提前准备的防身武器,司法机关更倾向认定其主观存在故意的心理,从而排除正当防卫的适用。

以唐某案为例。

李某德在凌晨持菜刀砍向唐某家的大门,唐某因害怕而拿着削皮刀和水果刀防身。

李某德被赶来劝阻的朋友制住,但看到唐某后,李某德挣脱朋友的拉拽,对唐某拳打脚踢。

唐某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进行反抗,刺中李某德的左胸。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实⾏,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下⾯店铺⼩编就为您介绍⼀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第1、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制⽌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为。

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合法权益的⼀项权利。

公民在⾏使这⼀权利时,即使对不法侵害⼈的⼈⾝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也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是毫⽆限制。

为了避免公民滥⽤这种权利,我国刑法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时,⼜明确地规定了⾏使正当防卫权利应受的限制条件。

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为发⽣所谓不法侵害⾏为,是指⼈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违法和犯罪⾏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只能对具有暴⼒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实⾏正当防卫。

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种⾏为,均不能或不宜进⾏正当防卫:(1)对合法⾏为不能进⾏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为不能实⾏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为不能实⾏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正当防卫。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

对此种情形的处理,视⾏为⼈主观上有⽆过失⽽不同: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为⼈的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为必须正在进⾏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实⾏,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所谓正在进⾏,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认为是指在⼀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着⼿实⾏不法侵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分明显、紧迫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或制止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人应当符合一定的限度条件,否则就会构成过当防卫,导致其行为不被法律认可。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必要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必须是为了抵御侵害行为的必需措施。

如果正当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就构成了过当防卫。

因此行为人在防卫时必须尽量采取必要而适当的手段,不能过度防卫。

2.适当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适当的,即符合实际情况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为人在防卫时应当根据侵害的性质、程度和形势等,选择适当的防卫措施,不能采取不适当的行为。

3.合法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行为人在防卫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如使用禁用的武器或者进行追杀等,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4.主观恰当性: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防卫目的,即行为人的防卫目的应当是为了保护自己以及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
是出于防卫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报复等,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总之,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条件下,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才可以被法律认可和保护。

同时,行为人在防卫时也要注意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的标准

正当防卫的标准

正当防卫的标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正当防卫呢?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对正当防卫的标准进行解析。

首先,正当防卫的标准包括三个方面,非法侵害的条件、防卫的限度和紧急状态的要求。

非法侵害的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行为。

非法侵害行为包括对人身或者财产的直接侵害,比如被盗、被抢、被打等。

这种侵害行为必须是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不能是一种潜在的、虚构的侵害。

其次,防卫的限度是指,正当防卫必须是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的。

也就是说,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行为的,且必须是为了制止、排除非法侵害的行为。

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合理、必要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会构成过当防卫。

最后,紧急状态的要求是指,正当防卫必须是在紧急状态下进行的。

也就是说,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请求帮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必须立即采取防卫行为来制止非法侵害。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标准。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我们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来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但是,在进行防卫行为时,一定要注意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不能过当,否则就会构成违法行为。

总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但是也是一项受到限制的权利。

只有在符合非法侵害的条件、防卫的限度和紧急状态的要求下,我们才能够依法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希望大家能够理性对待正当防卫,做到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的同时,也不会违法犯罪。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通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前提条件: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防卫人出于防卫的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前述四个条件的理解和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相对一致,争议不大。

然而,对于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

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准确把握,理应是正当防卫制度的重中之重。

因此,研究、探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正当防卫限度立法背景及理由的考察为了制止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针对这一规定,理论上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提出了基本适应说、必需说、适当说等观点。

但何为“超过必要限度”,何为“不应有的危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操作。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

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甚至出现了针对不法侵害,由于害怕掌握不好界限,不敢防卫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其中之一就是将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为现行刑法的第二十条第二款。

进言之,现行刑法在原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之前加上了“明显”二字,并将原规定的“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重大损害”,力求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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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行使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实施正当防卫。

否则,滥用或不正确、不恰当地行使这项权利,不仅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危害社会,形成新的犯罪。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涵义入手,对行使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限制条件
前言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任何公民都有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

但是,正当防卫作为一种特定的权利,只有正确地、恰当地行使,才符合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

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行使也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实施正当防卫。

否则,滥用或不正确、不恰当地行使这项权利,不仅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危害社会,形成新的犯罪。

因此,有必要对行使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进行更进一步的确定和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涵义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刑法,在第
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实行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
(一)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限制。

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既不是一种惩罚,也不是一种报复,更不是一种私刑,而是在紧急关头通过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来达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我们可以将正当防卫依目的不同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我防卫;第二类是紧急救助防卫,即“关于对他人(包括法人和其他团体)的权利进行的正当防卫”;第三类是国家紧急救助,即“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目的进行的私人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不是违法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

(二)实行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制。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
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持续状态,指不法侵害是正处于实际进行过程之中或不法侵害虽未着手实施但已迫在眉睫。

只有在这一时机,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或第三人才能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

防卫时间不正正确,防卫的性质就会发生改变,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适时的防卫:第一,事前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也未形成紧迫威胁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由于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并没有现实的发生,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第二,事后防卫,即在不法侵害结束后,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防卫行为,由于已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时机,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

(三)实行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

实行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决定的。

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只有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人身或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防卫,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个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针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14周岁以下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为如果认为只有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主观过错的不法侵害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的,不仅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背离了正当防卫的方法宗旨,而且在实践上是非常有害的;二是不法分割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如果每一个人都亲自直接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对其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对于教唆犯和不在场的帮助犯而言,由于其教唆、帮助行为本身并不能单独直接造成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故
不能对其实施防卫行为。

(四)实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伤害,是区别防卫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反差较大的情况。

所谓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相对于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来说,有较大反差,同时,防卫后果本身有较强程度的严重性的情形。

因此,笔者认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是指行为限度与结果限度二者的统一,主要应当以下列因素为标准:1、不法侵害的强度。

这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它指行为的性质、这一行为对客体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

2、不法侵害的缓急。

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尤其应将不法侵害的缓急作为考察必要限度的重要因素,所谓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它对一定法益造成危险程度。

3、不法侵害的法益。

这是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

一定的法益是正当防卫和不法侵害冲突的焦点,它在确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中具有重要意义。

结论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因此,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便是防卫过当。


而首先,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在能够被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其次,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

最后,上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不适用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无过当防卫)。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

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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