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公司高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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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公司高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有恒产者有恒心”,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股权激励变得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在新三板企业中,大部分都有员工股权激励政策。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兴起,传统的公司-雇员的形式,逐渐被平台-合伙人的形式取代,人事制度也从考核为主,发展到激励和共享的形式。那么,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都有哪些呢?

(一)股权激励的方式

一、直接持股:属于最简单直接的激励方式,主要形式一般是大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高管人员,或者由高管人员作为新进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

直接持股激励程度最强,时效最长。因为员工真正成为了公司的所有者之一,他的努力可以很大程度上转变为自己的利益。对于被激励的高管,如果想要在此有所长远发展,直接持股无疑是最为适当的。通常而言,直接持股也要进行相关协议条款的约束,完善退出机制,参与了激励但后来离职的人员应当将其股份以适当的价格退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直接持股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需要有股东会的决策程序。

直接持股的缺点也很明显:高管成为股东后是否难以管理;新加盟的高管或公司引进的高管的激励股权来源问题;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比例不能过大,不能导致实际控制权的转移;退出时的回购、转让价格的确定等问题。

二、间接持股:指的是设立持股平台,这个平台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由这个平台法人对目标公司进行持股,而在平台法人股东层面进行股权激励,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适当的股权设置,以51%股权控制该法人,或者直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在这种前提下,该法人下的全部股权的投票权仍然归属于实际控制人,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没有稀释,而另一方面,如果被激励者出现变动、纠纷的话,只需要在平台法人层面进行处理,不会波及实体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行,也减去了频繁股权变动登记的麻烦。

三、代持股份:一般是指在初创公司时,由高管出资一定数额的金钱,占有或购买公司的股权,但是该部分股权是由实际控制人代为持有的形式,即双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股份占有比例,而不在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明示。

2011年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股权代持关系的合法性予以肯定。当然股份代持,由于股东并未列于股东名册,也无法通过

股东会行驶股东权,其真正股东权利的实现是有一定障碍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不能达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际股东并不能变更为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

四、虚拟股权:也称“干股”,在本质上和上述几种类型存在区别,它本质是一种现金奖励的计算方式,在公司内部进行虚拟股权分配,并对应股权相应的分红权,这种方式和法律上的股权或期权激励有本质区别,只是财务部门的算账工作,不涉及法律上的股权变更。当然如果员工愿意接受,这种方法实现起来最简单,风险最小。优点是员工能够尽早的拿到奖励。

五、期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与经营管理者签定合同,承诺经营管理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即股份期权的有效期)按固定的价格(即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其实期权是一种载体,是实现股权激励的方式和程序,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代持股份、虚拟股份等都可以附件期权的方式实现。

当然任何一种激励方式都不是泾渭分明的,实践中,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综合其中几种或全部来进行统一激励。

(二)股权激励的程序

第一个是确定目标,我们做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什么,短期内可能是分红权,长期来看应当是新三板上市、IPO等,股份的升值与融资等等。

第二个是确定激励方案,这就涉及到激励的对象、激励方式的选择,也包括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或现阶段对象和长期对象等。

第三个是起草和确定激励的条件,如果是期权方式的话,还要涉及激励的考核,转让股权的价格确定程序和方式等等。

第四个是签订相关的协议,履行相应的程序,比如公司内部的相关会议决议通过,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等等。

第五个召开相应的说明会,在公司内部,分情况,可以是面向全体员工的,也可以是公司管理层内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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