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文档)火力发电厂化学篇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 58-8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的通知(81)电火字第29 号原水利电力部于1963 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水处理及制氢设备篇)》,已不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现颁发实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希告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1981 年10 月9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1 条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水处理和制氢设备的施工、验收及基建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
第 2 条本规范着重规定各项设备在施工及验收工作中有关电厂化学专业方面的技术要求。
凡涉及机械安装、管道施工、焊接工艺、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装置等部分,应与相应篇的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第 3 条设备本身制造质量的验收,应参照设计规定、国家(或部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条件进行。
第 4 条各项设备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
如需修改设计或代用设备、材料时,必须通过一定的批准手续。
并将设计变更单及修改部分的图纸、代用设备、材料的出厂证件等,附入验收签证书中。
第 5 条本规范未列入的非定型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
国外进口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参照制造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节设备材料的验收与保管第 6 条设备运到现场后,开箱检查及验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清点出厂证件及发货单据;二、根据订货合同、发货单、零备件目录表清点设备数量,并参照有关技术文件对制造质量作外观检查。
第7 条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应按电力工业部部颁《电力基本建设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及制造厂的技术文件进行。
防止设备腐蚀、变形、冻裂及材料变质。
《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
《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1 标准的编制过程化学仪表是门新兴的界于电测、热工、化学专业之间的"边缘学科",在电力生产中是实施大机组技术诊断,建立专家系统的技术手段,为此搞好化学仪表的标准化工作是提高化学监督水平,保证火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之一。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标准,而使化学仪表专业发展步履维艰,化学仪表工作与电力生产不适应的矛盾已日渐突出,为此搞好标准化工作已成为化学仪表专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有关化学仪表的标准工作始于1989年,1992年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实施了适于华北地区的化学仪表企业标准(Q/HB 1一92),该标准实施后已取得了明显的效益,使华北的化学仪表工作上了个新台阶。
1995年根据原电力部的安排,在总结华北标准实施中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火电厂的实际情况,进行电力行业化学仪表检验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
根据我国电力生产的现状和发展规划,考虑到化学仪表的技术进步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既要考虑到起草编制内容的必要性,也要考虑到实施的可能性。
为了保证所编制的标准具有科学性、先进性、严格性,我们曾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
几年来先后调查了98个发电厂、56个生产厂家,并与几个国家的专家进行了交流,总的原则是,所编制的标准必须能满足电力生产中化学监督的需要,考虑到国内生产厂家的现状和国产仪表的现有水平,向世界先进技术标准靠近。
几年来,先后编写了《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及处理。
征求意见的范围有:西安热工研究院、部分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研究院(所)和大港、陡河、丰镇等电厂以及北京、上海、华东、东北、西南地区的一些仪表制造厂、商。
本标准1998年经原电力部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批,完成了报批稿的编写工作,于1999年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发布。
2 编制的依据及其特点2.1 任务的来源根据原电力部科技司发技综[1995]44号文"关于下达一九九五年制定、修订电力行业标准(第二批)的通知",下达了由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和河北省电力试验研究所负责《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的起草编制任务。
火力发电厂技术监督制度(化学)
火力发电厂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化学专业)1、总则1.1 化学技术监督是保证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据科学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为加强大唐耒阳发电厂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依据大唐集团公司有关化学监督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1.2 化学技术监督贯穿于电力生产、建设的全过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要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与验收、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等各阶段加强领导和监督,严把质量关,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监督有关的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3 化学技术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加强对水、汽、油、SF6、燃料、氢气等的质量监督,防止和减缓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集沉积物及油质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等充油电气设备潜伏性故障,防止SF6发生泄漏、湿度超标和工作压力达不到额定值,防止发电机内氢气纯度和湿度超标,提高设备的安全经济性,延长其使用寿命。
1.4 化学技术监督应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
建立健全监督网,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统筹安排,协调好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燃运、热工等专业的责任分工,共同做好化学监督工作。
1.5 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化学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1.6 在编制本细则的过程中,引用了如下标准:SD 246-88 《化学监督制度》GB/T12145-199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712-2000 《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DL/T794-2001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SD 223-87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DL/T 561-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771-2001 《火电厂水处理用离子交换树脂选用导则》GB/T 7252-2001 《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判断导则》DL /T 722-2000 《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判断导则》DL/T 571-95 《电厂用抗燃油验收、运行监督及维护管理导则》GB/T 7597-87 《电力用油(变压器油、汽轮机油)取样方法》GB/T 14541-93 《电厂运行中汽轮机用矿物油维护管理导则》GB/T 7595-2000 《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GB 7596-2000 《电厂用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标准》GB/T 14542-93 《运行中变压器油维护管理导则》GB474-1996 《煤样制备方法》DL/T677-1999 《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制度》2、监督机构与职责2.1监督机构2.1.1 化学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厂部、专业、班组。
火电工程验收规范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通知电建[1993]571号为了适应火电大机组及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的需要,加强火电建设工程的启动验收工作,进一步提高火电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我部将1980年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修订为《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现颁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建设协调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总则1.0.1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在每台机组投产前,必须及时进行启动验收,在本期工程全部竣工后,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启动验收是全面检查投产机组以及相应的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设备、施工、调试质量和生产准备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能安全、经济、迅速、可靠、完整、文明地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
具备投产条件的机组,必须及时办理启动验收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竣工验收是全面检查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机组效率,结束基本建设工程的最后步骤。
通过竣工验收,总结经验,改进基本建设工作。
1.0.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火力发电厂建设工程的启动验收或竣工验收,应以上级的批准文件、设计图纸、设备供货合同和技术说明书、各种有关的标准与规程等为依据。
在启动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委员会领导下进行验收。
国外引进项目,尚应按照与国外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有关文件(如设计联络会议纪要等)或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
1.0.3机组整套启动移交试生产和竣工验收时,要根据不同阶段的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按设计的内容,按电力建设的各项验评标准做到达标和移交水平。
1.0.4启动验收工作的组织。
1.0.4.1火电工程的启动验收,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业主批准,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组织启动验收委员会。
火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
⽕电⼯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电,即是⽕⼒发电,原理是以⼀些固态。
液态或者⽓态的燃料燃烧的热量转化为动能,再转换为电能的过程,那么,最新的⽕-电施⼯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整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电⼯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最新标准为《⽕-电施⼯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DL/T5210.1-20121.合格:实际检验结果符合该指标“质量标准”栏规定的“合格”标准。
2.优良:实际检验结果符合该指标“质量标准”栏规定的“优良”标准(如该检验指标的“质量标准”栏未进⾏分级者,安装部分达到标准规定即为“优良”,调校、调试部分按该章第⼀节规。
⽕-电设备安装⼯程专业承包企业⼀级资质标准⼀级资质标准:1、建筑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单项⼯程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机电设备安装⼯程,⼯程质量合格。
2、建筑施⼯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程管理⼯作经历或具有⾼级职称;总⼯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机电设备安装技术管理⼯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级会计职称。
建筑单位有职称的⼯程技术和经济管理⼈员不少于100⼈,其中⼯程技术⼈员不少于60⼈;⼯程技术⼈员中,具有⾼级职称的⼈员不少于10⼈,具有中级职称的⼈员不少于30⼈。
建筑施⼯单位具有的⼀级资质项⽬经理不少于10⼈。
3、建筑单位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800万元以上。
4、建筑企业近3年最⾼⼯程结算收⼊4000万元以上。
5、建筑企业具有与承包⼯程范围相适应的施⼯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相关建筑⼈⼠可以通过⽕-电设备安装⼯程专业承包企业等级资质标准,利⽤建设通查询⼯具全国具体⼀级资质的企业的⼈数。
⽕*⼚⽣产流程是什么?⽕⼒发电⼀般是指利⽤⽯油、煤炭和天然⽓等燃料燃烧时产⽣的热能来加热⽔,使⽔变成⾼温、⾼压⽔蒸⽓,然后再由⽔蒸⽓推动发电机来发电的⽅式的总称。
以煤、⽯油或天然⽓作为燃料的发电⼚统称为⽕*⼚。
⽕⼒发电站的主要设备系统包括:燃料供给系统、给⽔系统、蒸汽系统、冷却系统、电⽓系统及其他⼀些辅助处理设备。
火电项目试运前验收检查标准
火电项目试运前验收检查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确保火电项目在试运行之前进行全面的验收检查,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行。
本文档将列出验收检查的标准和步骤,以便相关人员能够按照标准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2. 验收检查标准为确保火电项目的试运行前验收检查全面准确,以下是验收检查的标准:2.1 设备检查•火电项目所需的各项设备是否安装到位,并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设备的接地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设备的运行参数和各项指标是否正常。
2.2 系统检查•火电项目的各个系统(如给水系统、锅炉系统、汽轮发电机组等)是否正常运行。
•各个系统的互动关系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故障和漏洞。
•系统的自动控制功能是否正常,并且符合预期要求。
2.3 安全检查•火电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墙等。
•设备和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是否有漏油、漏电等问题。
•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防止火灾、泄露和爆炸等。
2.4 运行测试•对设备和系统进行全面的运行测试,包括正常运行、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等。
•测试结果是否符合预期,包括运行参数、能效指标等。
2.5 文件和记录•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必要的操作手册、维护记录、管理文件等。
•各项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并且符合管理要求。
3. 验收检查步骤为了保证验收检查的全面和有效,以下是验收检查的步骤:3.1 确定检查时间和地点•确定最佳的检查时间,确保项目已经具备试运行的条件。
•确定最佳的检查地点,包括主要设备区域、控制室等。
3.2 组织检查人员•确定检查人员的身份和职责,包括设备供应商技术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等。
•分配各项检查任务,并明确每个人的工作职责。
3.3 开展检查工作•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外观、接地、运行参数等。
•对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各个部分的运行状态、互动关系等。
•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并且符合要求。
•进行运行测试,验证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效果和各项指标。
•检查管理文件和记录,确保其完整、准确,并符合要求。
电厂化学药品验收项目及制度
电厂化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电厂进厂化学药品的质量和数量,堵塞进厂化学药品管理方面的漏洞、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强化化学药品的监管、提高药品管理的有效性、可操作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厂。
第三条本规定由生产技术部组织修订、监督实施;由运行部、物资部落实。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生产技术部是化学药品验收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化学药品验收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条运行部是化学药品验收的主责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验收进厂的化学药品,及时将验收结果报送至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师、物资部、生产技术部。
(二)建立纸质版、电子版药品验收台账(见附件一),明确药品名称、数量、质量、供货单位、入库时间。
第六条物资部是化学药品验收入库的主责部门,其职责如下:(一)提前一天告知运行部到厂药品,以便开展药品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药品到厂后,物资部及时通知运行部进行验收。
(三)根据运行部报送的药品验收报告单开展相应工作。
(四)物资部负责提供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化学药品验收程序第七条化学药品到厂后,由物资部通知运行部验收。
第八条运行部根据药品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出具电子版药品验收报告单,并填写纸质版、电子版药品验收台账。
第九条物资部根据验收报告单内容相应进行接卸货物、退货、通知供货商扣罚等工作,做好扣罚记录。
第十条入厂药品与验收标准有差异,但不入库会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特殊情况时,物资部必须填写药品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二),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运行部对验收结果存在争议的药品进行存样,存样应有防水分、有效成分流失的措施,存样保存至少一个月。
第四章化学药品验收内容及标准第十二条药品验收的项目及指标见药品验收明细表(见附件三)第十三条缺少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不予验收。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除合格证、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外应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否则不予验收。
火电工程验收制度
火电工程验收制度为加强火力发电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完善验收程序,根据《火力发电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验收制度。
一、验收范围1. 火力发电工程所有施工、设备、设施和工程质量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验收。
2. 安装调试完成后对设备整体性能进行验收。
3. 根据验收标准对工程合格性进行验收。
二、验收标准1. 设备制造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2. 设备材料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 设备安装和调试无故障。
4. 设备运行稳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性能。
5. 工程完工图纸、施工图纸与实际工程相符。
三、验收程序1. 工程设计完成后,由项目部编制验收方案,报总包单位审批。
2. 工程完成前,项目经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3. 验收通过后,项目部编制验收报告,报总包单位审批。
4. 总包单位审批通过后,将验收报告上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定后,颁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四、验收内容1. 设备验收:包括设备检查、试运行和性能测试。
2. 工程验收:包括施工质量、完工图纸、工程测量和监理检查。
五、验收人员1. 设计单位:参与工程设计和验收评定。
2. 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施工和验收评定。
3. 监理单位:参与工程监理和验收评定。
4. 建设单位:负责审定验收报告,签发验收合格证书。
六、验收标准1. 设备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 工程验收标准: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七、验收时限1. 工程验收应在工程竣工前完成,超过验收期限需重新进行验收。
2. 设备验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立即进行,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八、验收结果1. 工程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需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2. 设备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需进行设备维修或更换后重新进行验收。
九、验收文件1. 工程验收报告:报总包单位审批后存档。
2. 设备验收报告:报总包单位审批后存档。
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由建设单位颁发给工程总包单位,存档备案。
火力发电厂验收规程
火力发电厂开关量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Code for acceptance test of on-off control system in fossil fuel power plant(征求意见稿)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4测试条件5功能测试6性能测试7抗干扰能力测试8资料文件验收9正确动作率、完好率和接入率的考核附录A(规范性附录):运行班志摘抄表附录B(规范性附录):功能测试记录表附录C(规范性附录):性能测试记录表附录D(资料性附录):有关项目测试方法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电力(2002)937号《关于下达2002年度电力行业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的安排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自200X年XX月XX日起发布实施,代替原98版《火力发电厂开关量控制系统在线验收测试规程》。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行业热工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XXXXXXXX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 X X。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热工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解释。
火力发电厂开关量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装设单机容量为125MW~600MW等级机组的火力发电厂开关量控制系统新建工程各个阶段的验收测试和技术改造工程的验收测试。
其它容量机组的验收测试以及机组检修后的测试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NDGJ16-89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SDJ279—90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电建[1996]159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定3术语、定义及缩略语下列术语、定义及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3.1开关量信号on-off signal控制系统中,只有合通或断开两种工作状态的信号。
火力发电厂检修物质分类验收方案
火力发电厂检修物质分类验收方案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确定物质分类标准:根据火力发电厂的需求和规定,确定物质
分类标准,例如按照用途、性质、危险性等进行分类。
2.制定验收标准:根据物质分类标准,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明
确每个分类的验收要求和指标。
3.验收人员培训:对参与验收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物质分
类标准和验收标准,掌握正确的验收流程和方法。
4.验收准备工作:准备验收所需的相关文件、表格和工具,确保
验收过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5.物质分类验收:按照物质分类标准,对检修物质进行分类验收,
核对物质的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等信息,并记录在验收表格中。
6.验收结果评估:根据验收结果,评估每个分类的物质是否符合
验收标准,记录不合格物质的原因和处理措施。
7.验收报告和记录:根据验收结果,编写验收报告,记录所有的
验收信息和结果,包括合格物质和不合格物质的清单。
8.验收结果处理:根据不合格物质的原因和处理措施,采取相应
的措施进行处理,如退货、更换或修复。
9.验收结果反馈:将验收结果报告和记录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
供应商,以便他们采取改进措施和提高物质质量。
火力发电厂化学篇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 58-8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的通知(81)电火字第29号原水利电力部于1963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水处理及制氢设备篇)》,已不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现颁发实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希告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①。
1981年10月9日————————①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已撤消,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希告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
目次第一章总则 (1)第一节一般规定 (1)第二节设备材料的验收与保管 (1)第三节对土建工程的配合要求 (1)第二章原水预处理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空气分离器及悬浮澄清器(池) (3)第三节水力循环澄清池 (3)第四节机械搅拌澄清池 (3)第五节无阀滤池及虹吸滤池 (4)第六节机械过滤器 (4)第七节电渗析器 (4)第三章锅炉补给水处理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离子交换器 (5)第三节除二氧化碳器 (5)第四章凝结水的前置处理 (6)第一节电磁除铁过滤器 (6)第二节覆盖过滤器 (6)第五章冷却水处理 (7)第一节加氯设备 (7)第二节加酸设备 (7)第六章箱槽 (8)第一节水箱、溶液箱(槽) (8)第二节搅拌器 (8)第七章转动机械 (9)第一节消石灰机及石灰吊车 (9)第二节水处理室专用泵 (9)第三节空压机及附属设备 (10)第八章特殊管道和阀门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灰浆管道 (11)第三节酸、碱管道 (11)第四节塑料管道 (11)第五节玻璃钢管道 (12)第六节衬胶管道 (12)第七节特殊阀门 (12)第九章防腐工艺 (13)第一节一般规定 (13)第二节涂漆 (13)第三节橡胶衬里 (13)第四节塑料制品的施工 (14)第五节玻璃钢衬里 (15)第十章设备系统的严密性试验 (16)第十一章水处理设备的启动和调整 (17)第一节水处理设备的启动条件 (17)第二节原水预处理设备的启动和调整 (17)第三节离子交换器的调整 (17)第四节凝结水前置处理设备的调整 (18)第十二章制氢设备 (19)第一节一般规定 (19)第二节制氢设备的检查与安装 (19)第三节制氢设备的启动与调整 (20)第十三章热力设备启动试运中的化学监督工作 (22)第一节一般规定 (22)第二节热力设备、系统的化学清洗 (22)第三节新建机组试运行水、汽质量标准 (23)第四节热力设备的防腐保护 (24)第五节用油设备及油质使用要求 (24)第六节防止环境污染的要求 (24)第十四章工程验收 (26)附录一水处理主要药剂 (27)附录二过滤材料 (30)附录三离子交换树脂 (32)附录四防腐材料的保管 (33)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条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水处理和制氢设备的施工、验收及基建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
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依据--化学部分
化学3.7.1 水处理设备3.7.1.1 预处理设备本条评价项目(见《评价》)的查评依据如下。
[依据1] 《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DL/T 5068)。
5.1.4 预处理方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地表水、海水预处理宜采用沉淀(混凝)、澄清、过滤。
悬浮物含量较小时,可采用接触混凝、过滤或膜处理。
2 当地表水、海水悬浮性固体和泥砂含量超过所选用澄清器(池)的进水要求时,应在供水系统中设置降低泥砂含量的预沉淀设施或备用水源。
3 对于再生水及矿井排水等回收水源应根据水质特点选择采用生化处理、杀菌、过滤、石灰凝聚澄清、超(微)滤处理等工艺。
对于水处理容量较大,碳酸盐硬度高的再生水宜采用石灰凝聚澄清处理,石灰药剂宜采用消石灰粉。
5.1.5 活性炭过滤器的设计参数应根据进水水质、处理要求和活性炭的种类,参考类似发电厂的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原则:2 活性炭过滤器的滤速可参考表 5.1.5;5.1.6 超(微)滤装置的进水水质要求见表5.1.6所示。
5.1.7 水源中碳酸盐硬度或硅酸盐含量较高,以及原水受到污染需综合治理以改善水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石灰、弱酸离子交换或其他药剂联合处理。
5.2.1.2 选用澄清器(池)时,应注意进水温度波动对处理效果的影响。
当设有原水加热器时,应装设温度自动调节装置和澄清器(池)的温差监测仪。
5.2.1.3 装有原水加热器的澄清器(池)前应设置空气分离装置。
每台澄清器(池)应单独设置进水流量测量装置。
5.2.1.4 澄清器(池)不宜少于两台。
当有一台澄清器(池)检修时,其余的应保证正常供水。
用于短期、季节性处理时,可只设一台。
5.2.2.2 过滤器(池)不应少于两台(格)。
5.2.2.3 过滤器(池)的反洗次数,可根据进出口水质、滤料的截污能力等因素考虑。
每昼夜反洗次数不宜超过 2 次。
5.2.2.4 过滤器(池)的滤速参见表5.2.2-1。
5.2.3.2 超(微)滤装置的套数不应少于2套。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 5007-92)
DL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1 总则1.0.1 本规范适用于能源工业电力系统设计、制造、安装和检修600MW及以下火力发电设备的锅炉、承压管道、压力容器和钢结构的焊接工作.1.0.2 本规范适宜和于碳素钢(含碳量≤0.35%)、普通低合金钢和耐热钢的手工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氧一乙炔焊和埋弧自动焊等焊接方法.对其它材料和焊接方法,可参照规范和有关标准制定技术要求.1.0.3 引进国外火力发电机组的施工和验收工作,除建造合同中另有具体规定的部份外,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1.0.4 焊缝质量检验根据部件工况条件和对质量要求分类进行评定.1.0.5 金属材料检验、设备焊口检查、通球试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接头质量检验、焊接人员考核等项工作,应分别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1.0.6 焊接工作(焊接、热处理和金属检验)必须遵守安全、环保、防火等规程的有关规定.2 焊接人员2.0.1 焊接人员包括焊接技术人员、焊接质量检查人员、焊接检验人员、焊工及焊接热处理人员.2.0.2 各企业应设置焊接专业技术负责人和专职焊接质量检查人员.2.0.2.1 焊接专业技术负责人员由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或技师)及以上职务的焊接技术人员担任,全面负责工程焊接技术和质量管理以及焊接资格审核等工作.2.0.2.2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对焊接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专业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2.0.3 对焊接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工作内容.2.0.3.1 焊接技术人员(1)首次从事焊接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经过一年以上生产实践和系统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担任.(2)掌握工程概况,认真执行规范,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焊接施工组织设计和拟订技术措施,制定焊工培训方案,参与焊工技术考核委员会和焊工技术考核工作及焊接材料管理的检查工作.(3)根据技术措施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深入实际进行指导和监督.(4)组织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焊接作业指导书.(5)参与重要管道和部件的质量验收工作.(6)记录、检查和整理焊接资料及工程竣工技术文件的移交和技术总结工作.2.0.3.2 焊接质量检查人员(1)从事焊接质量检查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上的文化程度,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技术水平,且经过专业考核取得资格证书.(2)焊接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焊接质量验收项目的编制,检查文件的签发,焊接工程检查、监督和验收评定工作.(3)参与技术措施的审定工作,经常深入实际监督技术措施的实施,对违章操作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4)注重质量监督资料的积累和总结,配合有关人员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工作.(5)确定受检焊缝,认真记录,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质量检验工作.(6)检查焊工合格证件,掌握其技术状况,对焊接质量经常不合格者有权停止其焊接工作,并建议焊工技术考核委员会吊销其合格证书.2.0.3.3 焊接检验人员(1)检验人员经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专业资料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的焊接检验工作.(2)焊缝质量无损检验工作应按本规范和有关规程进行,检验结果的评定工作,必须由Ⅱ级及以上人员担任.(3)根据焊接质量检查人员所确定的受检部位进行检验,做到检验及时,结论准确,及时反馈.(4)焊接检验人员应认真填发、整理和保管全部检验记录.(5)对外观不合格的焊口,应拒绝无损探伤检验.2.0.3.4 焊工(1)必须经过焊接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并按SD263-88《焊工技术考核规程》考核,取得焊工合格证书.(2)凡担任下述各项部件焊接的焊工,必须经相应项目技术考核合格.a.承压钢结构: 锅炉钢架(主立柱、主横梁)、起重设备结构、主厂房屋架.b.锅炉受热面管子.c.工作压力大于0.1MPa的压力容器及管道.d.储存易燃、易爆介质(气体、液体)的容器及其输送管道.e.在受监承压部件上焊接非承压件.f.高速转动部件的焊接件.(3)应有良好的工艺作风,严格按照给定的焊接工艺和焊接技术措施进行施焊,严格遵守本规范和企业制定的焊接工艺细则,并认真实行质量自检.(4)焊工在施焊前应认真熟悉作业指导书,凡遇与作业指导书要求不符时,焊工应拒绝施焊.当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报告有关人员,不得自行处理.(5)合格焊工中断受监部件焊接工作六个上者,再次担任受监部件焊接工作时,必须重新考核.(6)合格焊工不得担任超越其合格项目的焊接工作.2.0.3.5 焊接热处理人员(1)焊接热处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取得资格证书.(2)应遵守本规范及焊接技术措施、焊接作业指导书中有关热处理部分的规定,做到操作无误、记录准确.(3)热处理后必须进行自检,并积累和整理热处理资料.3 钢材及焊接材料3.0.1 焊接前必须查明所焊材料的钢号,以便正确地选用相应的焊接材料和确定合适的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3.0.2 钢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专业技术条件),进口钢材符合该车国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3.0.3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钨棒、氩气、乙炔气(电石)和焊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电厂常用焊条、焊丝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见附录B和附录C.3.0.4 钢材、焊条、焊丝等均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凡无质量合格证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批号抽查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3.0.5 焊条、焊丝的选用,应根据母材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焊接接头的抗裂性、碳扩散、焊前预热、焊后热处理以及使用条件等综合考虑.3.0.5.1 同程钢材焊接时,焊条(焊丝)的选用,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1)焊缝金属性能和化学成分与母材相当.(2)工艺性能良好.3.0.5.2 异种钢材焊接时,焊条(焊丝)的选用,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1)两侧钢材均非奥氏体不锈钢时,可选用成份介于二者之间或与合金含量低的一侧相配的焊条(焊丝).(2)两侧之一为奥氏体不锈钢时,可选用含镍量较高的不锈钢焊条(焊丝).焊接异种钢的焊条(焊丝)及焊后热处理温度推荐值见附录E.3.0.6 钨极氩弧焊用的电极,宜采用铈钨棒,所用氩气纯度不低于99.95%.3.0.7 氧--乙炔焊所用氧气纯度应在98.5%以上.乙炔气纯度应符合GB6819-86《溶解乙炔》的规定.如以电石制备乙炔气,电石应有出厂证明书,其质量可采用检查焊缝金属中硫、磷含量(按被焊金属标准)的方法来确定;用于焊接的乙炔气,应进行过滤,未经检查或杂质含量超过标准的电石,不得用于受监部件的焊接.3.0.8 埋弧自动焊用的焊剂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常用埋弧焊焊剂简明表见附录D.4 焊前准备4.0.1 焊口的位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且便于施焊及热处理,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4.0.1.1 锅炉受热面管子焊口,其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起点或汽包、联箱外壁以及支吊架边缘至少70mm,两个对接焊口问距离不得小于150mm.4.0.1.2 管道对接焊口,其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起点不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100mm(焊接、锻制、铸造成型管件除外),距支吊架边缘至少50 mm,两个对接焊口间距离不得小于管子直径,且不得少于150 mm.4.0.1.3 管接头和仪表插座一般不可设置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内.4.0.1.4 筒体的对接焊口,其中心线距离封头弯曲起点不小于壁厚加15 mm,且不小于25 mm和不大于50 mm.4.0.1.5 带有纵向焊缝的筒体和封头,相邻两纵向焊缝的距离应不大于壁厚的3倍,且不小于100 mm.4.0.1.6 焊接管的管孔应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相重合,如必须在焊缝上及附近开孔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管孔两侧大于孔径且不少于60 mm范围内的焊缝应按表8.0.3的要求,经无损探伤检验合格.(2)孔边不在焊缝缺陷上.(3)管接头需经焊后热处理消除应力.4.0.1.7 搭接焊缝的搭接尺寸应不小于5倍母材厚度,且不小于30 mm.4.0.2 管子、管道、压力容器和钢结构的坡口形式应按设计图纸规定加工.如无规定时,坡口的型式和尺寸应按能保证焊接质量、填充金属量少、改善劳动条件、便于操作、减少焊接应力和变形、适应探伤要求等原则选用.焊接接头基本形式及尺寸见表4.0.2.4.0.3 焊件下料与坡口加工按下列要求进行:4.0.3.1 焊件下料采用机械方法为宜,对淬硬倾向较大的合金钢材,公称直径<100 mm的管子和公称直径>100 mm、工作压力>3.9Mpa的汽水管道,尤应以机械方法加工.4.0.3.2 如用热加工法(如气割)下料,切口部分应留有加工余量,以除去淬硬层及过热金属.对淬硬倾向较大的合金钢材用热加工法下料后,切口部分应先进行退火处理再行加工.4.0.3.3 坡口的制备应以机械加工的方法进行.如使用火焰切割切制坡口,则应将割口表面的氧化物、熔渣及飞溅物按4.0.5条的要求清理干净,并将不平处修理平整.4.0.4 焊件经下料及坡口加工后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组对.(1)淬硬性较大的钢材如使用火焰切割下料坡口,加工后要经表面探伤检验合格.(2)坡口处母材无裂纹、重皮、坡口损伤及毛刺等缺陷.(3)坡口加工尺寸符合图样要求.(4)在第4.0.5条规定的清理范围内无裂纹、夹层等缺陷.4.0.5 焊件在组装前应将焊口表面及附近母材内、外壁的油、漆、垢、锈等清理干净,直至发出金属光泽.清理范围规定如下:(1)手工电弧焊对接焊口:每侧各为10-15 mm.(2)埋弧焊接焊口:每侧各为20 mm.(3)角接接头焊口:焊脚K值+10 mm.4.0.6 对接管口端面与管子中心线垂直.其偏斜度△f不得超过表4.0.6的规定.4.0.7 焊件对口时一般应做到内壁齐平,如有错口,其错口值应符合下列要求:4.0.7.1 对接单面焊的局部错口值不应超过壁厚的10%,且不大于1 mm.4.0.7.2 对接双面焊口的局部错口值不应超过焊件厚度的10%,且不大于3 mm.4.0.8 不同厚度焊件对口时,其厚度差可按下列方法处理:(1)内壁尺寸不相等而外壁齐平时,可加工成图4.0.8(a)的形式.(2)外壁尺寸不相等面壁齐平时,可加工成图4.0.8(b)的形式.(3)内外壁尺寸均不相等时,可加工成图4.0.8(c)的形式.(4)内壁尺寸不相等,厚度差≤5 mm时,在不影响焊件强度的条件下可加工成图4.0.8(d)的形式.4.0.9 焊口的局部间隙过大时,应设法修整到规定尺寸,严禁在间隙内加填塞物.4.0.10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存放于干燥、退风良好、温度大于5℃,且相对空气湿度小于60%的库房内.焊条、焊剂使用前应按其说明书要求进行烘焙,重复烘焙不得超过两次.焊丝使用前应清除锈垢和油污,至露出金属光泽.焊接重要部件的焊条,使用时应装入温度保持在100-150℃的专用保温箱筒内,随用随取.存放一年以上的焊条用于重要部件焊接时,如对其发生怀疑,应重新做出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4.0.11 焊接组装时应将待焊工件垫置牢固,以防止在焊接和热处理过程中产生变形和附加应力.4.0.12 除设计规定的冷拉口外,其余焊口应禁止用强力对口,更不允许利用热膨胀法对口,以防引起附加应力.4.0.13 焊接场所过程包括对口装配、防雨、防雪、防寒等措施.4.0.14 焊接施过程包括对口装配、施焊、热处理和检验等四个重要工序.本道工序符合要求后方准进行下道工序,否则禁止下道工序施工.4.0.15 合格焊工在施焊锅炉受热面管子前,应进行与实际条件相适应的模拟练习,并经折断面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焊接.5 焊接工艺5.0.1 焊接时允许的最低环境温度如下:碳素钢:-20℃.低合金钢、普通低合金钢:-10℃.中、高合金钢:0℃.5.0.2 各种钢材施焊前的预热温度推荐如表5.0.2,并有下列规定:5.0.2.1 根据焊接工艺评定提出预热要求.5.0.2.2 壁厚≥6mm的合金钢管子、管件(如弯头、三通等)和大厚度板件在负温下焊接时,预热温度可按表5.0.2的规定值提高20-50℃.5.0.2.3 壁厚<6mm的低合金钢管子及壁厚>15mm的碳素钢管在负温下焊接时亦应适当预热.5.0.2.4 异种钢焊接时,预热温度应按焊接性能较差或合金成分较高的一侧选择.5.0.2.5 接管座与主管焊接时,应以主管规定的预热温度为准.5.0.2.6 非承压件与承压件焊接时,预热温度应按承压件选择.5.0.2.6 非承压件与承压件焊接时,预热温度应按承压件选择.5.0.3 预热宽度从对口中心开始,每侧不少于焊件厚度的三倍.厚度大于35毫米的焊接接头预热时的升温速度应符合第6.0.5条的规定.5.0.4 施焊过程中,层间温度应不低于规定的预热温度的下限,且不高于400℃.5.0.5 承压管道焊接时,为保证管道(或管子)内壁清洁和焊缝根层质量,所用的焊接方法应遵照表5.0.5的规定.5.0.6 中、高合金钢(含铬量≥3%或合金总含量>5%)管子和管道焊口,为防止根层氧化或过烧,焊接时内壁应充氩气或混合气体保护.5.0.7 严禁在被焊工件表面引燃电弧、试验电流或随意焊接临时支撑物,高合金钢材料表面不得焊接对口用卡具.5.0.8 管子焊接时,管内不得有穿堂风.5.0.9 点固焊时,除其焊接材料、焊接工艺、焊工和预热温度等应与正式施焊时相同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5.0.9.1 在对口根部点固焊时,点固焊后应检查各个焊点质量,如有缺陷应立即清除,重新进行点焊.5.0.9.2 厚壁大径管若采用填加物方法点固,当去除临时点固物时,不应损伤母材,并将其残留焊疤清除干净、打磨修整.5.0.10 采用钨极氩弧焊打底的根层焊缝检查后,应及时进行次层焊缝的焊接,以防止产生裂纹.多层多道焊缝焊接时,应逐层进行检查,经自检合格后,方可焊接次层,直至完成.5.0.11 厚壁大径管的焊接应采用多层多道焊,当壁厚大于35mm时,亦应符合下列规定:5.0.11.1 氩弧焊打底的焊层厚度不小于3mm.5.0.11.2 其它焊道的单层厚度不大于所用焊条直径加2 mm.5.0.11.3 单焊道摆动宽度不大于所用焊条直径的5倍.厚壁大径管多道排列要求见图5.0.115.0.12 为减少焊接变形和接头缺陷,直径大于194 mm的管子和锅炉密集排管(管子间距≤30 mm)的对接焊口宜采取二人对称焊.5.0.13 钢结构的焊接应按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5.0.14 施焊中,应特别注意接头和收弧的质量,收弧时应将熔池填满.多层多道焊的接头应错开.5.0.15 施焊过程除工艺和检验上要求分次焊接外,应连续完成.若被迫中断时,应采取防止裂纹产生的措施(如后热、缓冷、保温等).再焊时,应仔细检查并确认无裂纹后,方可按照工艺要求继续施焊.5.0.16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0 mm的管道或容器的对接焊口,应采取双面焊接,并应采取清根措施,以保证封底焊质量,清根后应按第4.0.5条要求将氧化物清除干净.5.0.17 对需做检验的隐蔽焊缝,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它工序.5.0.18 焊口焊完后应进行清理,经自检合格后在焊缝附近打上焊工本人的代号钢印,或永久性标记.5.0.19 对容易产生延尺裂纹的钢材、焊后应立即进行热处理,否则应作后热处理,其温度以400-350℃为宜,恒温时间不小于2小时,后热处理的加热范围与热处理要求相同.5.0.20 焊接接头有超过标准的缺陷时,可采取挖补方式返修.但同一位置上的挖补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三次,中、高合金钢不得超过二次,并应遵守下列规定:5.0.20.1 彻底清除缺陷.5.0.20.2 补焊时,应制订具体的补焊措施并照工艺要求进行.5.0.20.3 需进行热处理的焊接接头,返修后应重做热处理.5.0.21 安装管道冷拉口所使用的加载工具,需待整个对口焊接和热处理完毕后方可卸载.6 焊后热处理6.0.1 热处理是为了降低焊接接头的列余应力,改善焊缝金属的组织与性能.热处理过程应严格按照本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6.0.2 下列焊接接头焊后应进行热处理.6.0.2.1 壁厚>30 mm的碳素钢管子与管件.6.0.2.2 壁厚>32 mm的碳素钢容器.6.0.2.3 壁厚>28 mm的普通低合金钢容器.6.0.2.4 耐热钢管子与管件(第6.0.3条规定的内容除外).6.0.2.5 经焊接评定需做热处理的焊件.6.0.3 凡采用氩弧焊或低氢型焊条,焊前预热和焊后适当缓冷的下列部件可免作焊后热处理.6.0.3.1 壁厚小于或等于10 mm,管径小于或等于108 mm的15CrMo、12Cr2Mo管子.6.0.3.2 壁厚小于或等于8 mm,管径小于或等于108 mm的12Cr1MoV钢管子.6.0.3.3 壁厚小于或等于6 mm,管径小于或等于63 mm的12Cr2MoWVB 钢管子.6.0.4 焊后热处理一般为高温回火.常用钢材的焊后热处理温度与恒温时间见表6.0.4.6.0.5 热处理过程中,升温、降温速度规定如下:6.0.5.1 升温、降温速度,一般可按250×25/壁厚℃/h计算,且不大于300℃/h.6.0.5.2 降温过程中,温度在300℃以下可不控制.6.0.6 异种钢焊接接头的焊后热处理,应按两侧钢材及所用焊条(焊丝)综合考虑.热处理温度一般不超过合金钢成分低侧钢材的下临界点AC1,可参见附录E.6.0.7 热处理的加热宽度,从焊缝中心算起,每侧不小于管子壁厚的3倍,且不小于60 mm.6.0.8 热处理时的保温宽度,从焊缝中心算起,每侧不得小于管子壁厚的5倍,以减少温度梯度.6.0.9 热处理的加热方法,应力求内外壁和焊缝两侧温度均匀,恒温时在加热范围内任意两测点间的温差应低于50℃.厚度大于10 mm时应采用感应加热或电阻加热.6.0.10 热处理的测温必须准确可靠,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所用仪表、热电偶及其附件,应根据计量的要求进行标定或校验.6.0.11 进行热处理时,则温点应对称布置在焊缝中心两侧,且不得小于两点.水平管道的测点应上下对称布置.6.0.12 焊接接头热处理后,应做好记录和标记,并打上热处理工的代号钢印或永久性标记.7 质量检验7.0.1 应重视焊接质量的检查和检验工作,实行焊接质量三级检查验收制度、贯彻自检与专业检验和结合的方法,做好验证工作.焊接质量检查,包括焊接前、焊接过程中和焊接结束后三个阶段的质量检查,应严格按检验项目和程序进行.7.0.2 焊接接头分类检查的方法、范围及数量,按表7.0.2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7.0.2.1 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焊缝,不允许进行其它项目检查.7.0.2.2 需做热处理的焊接接头,应在热处理后进行无损探伤.7.0.2.3 焊接接头的射线中超声波探伤按下列规定选用:(1)厚度≤20 mm的汽、水管道采用超声波探伤时,还应另做不小于20%的探伤量的射线透照.(2)厚度>20 mm、且小于70 mm的管子和焊件,射线透照或超声波探伤可任选其中一种.(3)厚度≥70 mm的管子在焊到20 mm左右时做100%的射线探伤,焊接完成后做100%的超声波探伤.(4)对于焊妆头为I类的锅炉受热面管子,除做不少于25%的射线透照外,还应另做25%的超声波探伤.7.0.2.4 合金钢件焊后应对焊缝进行光谱分析检查,规定如下:(1)锅炉受热面管子不少于10%.(2)其它管子及管道的100%.(3)光谱分析复查应根据每个焊工的当日工作量进行.7.0.3 锅炉受热面管子作割样或代样检查时,试样数量见表7.0.3.试样切取部位及加工规格见附录F.7.0.4 割样或代样的检查结果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做该项目不合格试样数量的双倍复检.7.0.5 无损探伤的结果若有不合格时,除对不合格焊缝进行返修外,尚应从该焊工当日的同一批焊接接头中增做不合格数的加倍检验,加倍检验中仍有不合格接头重新做热处理.7.0.6 对于不合格的焊接接头,应查明原因,采取对策,进行返修.返修后还应重新进行检验.7.0.7 热处理自动记录图异常应做硬度值抽查.被查部件的硬度值超过规定范围时,应按班次做加倍复检并查明原因,对不合格接头重新做热处理.7.0.8 焊接检验后,应按部件和整体分别统计出无损检验一次合格率,以反映焊接质量状况.其计算方法可按下式进行:无损检验一次合格率=(A-B)/A×100%式中 A----一次被检焊接接头当量数(不包括复检及重复加倍当量数);B----不合格焊妆头当量数(包括挖补、割口及重复返工当量数).当量数计算规定如下:7.0.8.1 外径小于或等于76 mm的管接头,每个接头即为当量数1.7.0.8.2 外径大于76 mm的管子、容器接头,同焊口的每300 mm被检焊缝长度计为当量数1.7.0.8.3 使用射线探伤时,相邻底片上的超标缺陷实际问隔小于300 mm时可计为一个当量.8 质量标准8.0.1 焊缝外观检查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8.0.1.1 焊缝边缘应圆滑过渡到母材,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尺寸见表8.0.1-1.8.0.1.2 焊缝表露缺陷应符合表8.0.1-2要求.8.0.1.3 焊接角变形应符合表8.0.1-3规定8.0.1.4 管子、管道的外壁错口值不得超过以下规定:(1)锅炉受热面管子:≤20%δ+1 mm(2)其它管道:≤10%δ且≤4 mm.8.0.2 焊缝的无损探伤检验及结果的评定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8.0.2.1 承压管道:(1) SD143--8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缝射线检验篇)》.(2) SD67-8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篇)》.8.0.2.2 容器及钢结构:(1) GB3323-87《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2) JB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各类焊缝的质量级别规定见表8.0.2.8.0.3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结果应符合表8.0.3的规定.8.0.4 焊接接头折断面和金相宏观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0.4的规定.8.0.5 金相微观检验合格标准如下:8.0.5.1 没有裂纹.8.0.5.2 没有过烧组织.8.0.5.3 在非马氏体钢中,没有淬硬的马氏体组织.8.0.6 热处理后焊缝的硬度,一般不超过母材布氏硬度HB加100,且不超过下列规定:合金总含量<3% HB≤270合金总含量3%~10% HB≤300合金总含量>10% HB≤3509 技术文件9.0.1 焊接技术文件应及时进行编制,施工后移交有关部门,其内容包括:9.0.1.1 焊接工程一览表.9.0.1.2 受监部件使用的焊接材料质量证件.9.0.1.3 焊工技术考核登记表.9.0.1.4 受监焊口焊接、热处理和质量检验的报告和热处理曲线记录图.9.0.1.5 主蒸汽、再热蒸汽系统(热段、冷段)、汽轮机导汽管和主给水系统等管道的焊接,热处理和检验记录图.9.0.2 以下焊接资料应在峻工后整理成册,交质量管理部门保管,以备查询:9.0.2.1 焊接施工组织设计、重大项目施工技术措施.9.0.2.2 锅炉受热面管子和锅炉一次门内本体管道的焊接、热处理检验记录、图表、探伤底片、检验报告.9.0.2.3 焊接工程质量评级.9.0.2.4 焊接工艺评定书、作业指导书.9.0.2.5 焊接工程技术总结.附录(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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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发电领域,火力发电仍然是最主要的形式,火电工程对质量要求很高,质量一旦出现问题,会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用电,乃至发生安全事故。
因此,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组织监理机构进行质量验收。
那么火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下面请看小编总结的这篇文章。
一、火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1、火电工程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火电工程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火电工程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4、火电工程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二、工程验收程序是怎样的?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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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58-8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的通知(81)电火字第29号原水利电力部于1963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水处理及制氢设备篇)》,已不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现颁发实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希告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①。
1981年10月9日————————①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已撤消,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希告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
目次第一章总则 (1)第一节一般规定 (1)第二节设备材料的验收与保管 (1)第三节对土建工程的配合要求 (1)第二章原水预处理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空气分离器及悬浮澄清器(池) (3)第三节水力循环澄清池 (3)第四节机械搅拌澄清池 (3)第五节无阀滤池及虹吸滤池 (4)第六节机械过滤器 (4)第七节电渗析器 (4)第三章锅炉补给水处理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离子交换器 (5)第三节除二氧化碳器 (5)第四章凝结水的前置处理 (6)第一节电磁除铁过滤器 (6)第二节覆盖过滤器 (6)第五章冷却水处理 (7)第一节加氯设备 (7)第二节加酸设备 (7)第六章箱槽 (8)第一节水箱、溶液箱(槽) (8)第二节搅拌器 (8)第七章转动机械 (9)第一节消石灰机及石灰吊车 (9)第二节水处理室专用泵 (9)第三节空压机及附属设备 (10)第八章特殊管道和阀门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灰浆管道 (11)第三节酸、碱管道 (11)第四节塑料管道 (11)第五节玻璃钢管道 (12)第六节衬胶管道 (12)第七节特殊阀门 (12)第九章防腐工艺 (13)第一节一般规定 (13)第二节涂漆 (13)第三节橡胶衬里 (13)第四节塑料制品的施工 (14)第五节玻璃钢衬里 (15)第十章设备系统的严密性试验 (16)第十一章水处理设备的启动和调整 (17)第一节水处理设备的启动条件 (17)第二节原水预处理设备的启动和调整 (17)第三节离子交换器的调整 (17)第四节凝结水前置处理设备的调整 (18)第十二章制氢设备 (19)第一节一般规定 (19)第二节制氢设备的检查与安装 (19)第三节制氢设备的启动与调整 (20)第十三章热力设备启动试运中的化学监督工作 (22)第一节一般规定 (22)第二节热力设备、系统的化学清洗 (22)第三节新建机组试运行水、汽质量标准 (23)第四节热力设备的防腐保护 (24)第五节用油设备及油质使用要求 (24)第六节防止环境污染的要求 (24)第十四章工程验收 (26)附录一水处理主要药剂 (27)附录二过滤材料 (30)附录三离子交换树脂 (32)附录四防腐材料的保管 (33)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条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水处理和制氢设备的施工、验收及基建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
第2条本规范着重规定各项设备在施工及验收工作中有关电厂化学专业方面的技术要求。
凡涉及机械安装、管道施工、焊接工艺、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装置等部分,应与相应篇的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第3条设备本身制造质量的验收,应参照设计规定、国家(或部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条件进行。
第4条各项设备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
如需修改设计或代用设备、材料时,必须通过一定的批准手续。
并将设计变更单及修改部分的图纸、代用设备、材料的出厂证件等,附入验收签证书中。
第5条本规范未列入的非定型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
国外进口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参照制造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节设备材料的验收与保管第6条设备运到现场后,开箱检查及验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清点出厂证件及发货单据;二、根据订货合同、发货单、零备件目录表清点设备数量,并参照有关技术文件对制造质量作外观检查。
第7条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应按电力工业部部颁《电力基本建设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及制造厂的技术文件进行。
防止设备腐蚀、变形、冻裂及材料变质。
第8条运到施工现场已涂衬防腐层的设备,验收时必须检查防腐层的质量,如发现缺陷,应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9条水处理及化学清洗药剂使用前,须通过检验确证无误。
药剂的纯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设计未作规定时,一般应符合附录一的要求。
防腐材料的保管见附录四。
第三节对土建工程的配合要求第10条设备安装前,应会同土建施工单位检查以下各项:一、设备基础的几何尺寸、相对位置及标高应正确。
二、在钢筋混凝土梁柱及设备基础上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其尺寸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预埋件与混凝土结构的连接应牢固。
第11条水处理系统的钢筋混凝土容器及沟道,应按土建设计图纸的规定进行验收。
具有防腐层的钢筋混凝土容器及沟道,尚应检查以下各项:一、混凝土表面应平整,转角过渡要圆滑,符合防腐层的施工技术要求。
待混凝土层自然干燥后,方可进行防腐施工。
二、防腐层施工完毕后,表面不应有裂纹、鼓泡和孔洞,发现缺陷必须消除。
第12条钢筋混凝土容器应做灌水试验。
容器灌满水后,第二、三、四昼夜水位的减少量,不得超过总容积的0.75%(即每昼夜漏水量为0.25%,第一昼夜水位下降数不计算在内)。
第13条水处理设备进行调整试运前,土建施工应完成下列工作:一、水处理室水源可连续供水,防腐地面及防腐沟道施工完毕,排水、排渣沟道畅道,沟道内无杂物,沟盖板齐全,盖板与沟沿应相平齐。
二、水处理室内部粉刷、油漆、地坪及门窗,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
三、试验室上水下水、采暖、通风、照明及各种试验台,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
四、寒冷地区冬季启动试运前,水处理室扩建端应封闭,室内应具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五、废水处理的构筑物,应施工完毕。
第二章原水预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4条澄清器(池)上部集水槽孔眼中心线应在同一水平线上,其偏差不得超过±2mm。
澄清器清水槽的隔板应焊接严密。
第15条澄清器(池)取样管伸入器内的管端应向下弯50~100mm。
取样点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取样管应安装牢固。
取样门应布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第16条滤料及承托层的物理、化学性能、级配、粒度、不均匀系数,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规定时,可参照附录二的标准选用。
第二节空气分离器及悬浮澄清器(池)第17条空气分离器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其外壳垂直误差不得大于其高度的0.4%。
第18条伸入空气分离器的生水管与空气分离器的中心线偏差不得超过5mm。
分水盘的上部边沿应水平。
第19条支承环与基础之间应有30~40mm的间隙。
支承环要求水平,其误差不应大于0.1%。
第20条澄清器外壳的椭圆度不应大于2%,垂直误差不应大于0.25%。
第21条澄清器上部集水槽、内筒及内筒集渣管的中心线与澄清器外壳中心线的偏离误差,不得超过其外壳直径的0.5%。
第22条澄清器内部水平及垂直稳流孔板焊接应牢固。
孔径与孔距应符合图纸规定,孔的边缘应光滑无毛刺。
第23条澄清器进水喷嘴的锥形部分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加工,内表面应光洁。
喷嘴与套管应安装成水平。
两个喷嘴要求相互平行,并与澄清器的锥形部分成切线。
第24条内外筒的连接支架应焊接牢固。
内筒和锥形部分的人孔应严密不漏。
第25条内筒同层进渣孔的上下边缘应各在同一水平线上。
孔的边缘要求光滑无毛刺。
第26条澄清器的灌水试验应先试内筒,后试外筒。
第三节水力循环澄清池第27条集水槽、喷嘴和反应室中心线的偏离误差,一般不应超过集水槽直径的0.5%;集水槽、反应室、喉管喇叭口的椭圆度,应不超过1%。
第28条喷嘴应按设计图纸加工,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喷嘴与喉管中心线的偏差,不应超过5mm。
第29条喉管上下滑动导杆应在喷嘴、喉管、提升器就位后再行安装,并应保证喉管上下自如,无卡涩现象。
第30条溢水管及出水管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不得超过±5mm。
第四节机械搅拌澄清池第31条第一反应室、第二反应室与澄清池中心线的偏离误差,不得大于澄清池直径的0.25%。
第32条机械搅拌装置的轴承及传动部分的安装,应参照电力工业部部颁DLJ52—8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 J52—8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3条搅拌装置的主轴中心线与第二反应室中心线偏离误差,不应大于第二反应室直径的0.5%。
第34条机械搅拌澄清池下列部件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一、浆板的加工尺寸及连接角度;二、叶轮升降调节器底部冲洗装置的位置整定及喷嘴角度的调整;三、投药管、泥渣浓缩斗、排污管及澄清池底部排污管的插入高度。
第五节无阀滤池及虹吸滤池第35条对虹吸辅助管管口、滤池出水口、进水分配箱堰口、进水管U形弯底部以及排水井堰口的标高,都必须按设计图施工,其偏差不应超过10mm。
相邻进水分配箱堰口高度偏差,不应超过5mm。
第36条滤池顶盖下的挡水板应保持水平,其偏差不得超过2mm。
第37条焊接虹吸辅助管时,应注意管口不要伸入虹吸弯管内,而安装在虹吸弯管顶部的抽气管管口则应插入虹吸弯管内约10~20mm。
第38条作强制冲洗用的15°斜管应按设计图施工,斜管角度允许偏差±2°。
斜管管口应尽量靠近抽气管口,同时,两者应安装在虹吸辅助管的一侧。
第39条虹吸管及其液位计、虹吸辅助管、抽气管、虹吸破坏管,均应严密不漏。
第40条安装虹吸辅助管时,不得采用直角急弯。
第41条虹吸滤池的真空系统应进行严密性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一般为1公斤/厘米2。
第六节机械过滤器第42条过滤器应安装垂直,外壳垂直误差不得超过其高度的0.25%。
壳体找正后,应将支脚与垫铁点焊牢固方可进行二次灌桨。
第43条过滤器的配水系统、排水系统及空气分配系统的支管与母管中心线应相互垂直。
支管的水平偏差,不得大于±2mm。
第44条泄水帽座的中心线,应与支管水平面垂直。
泄水帽高度应一致,允许偏差为5mm。
第45条泄水帽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安装时只能用手拧紧。
装料前,宜进行2~3次泄水帽喷水试验,检查泄水帽应无脱落或损坏现象。
第46条过滤器如采用开孔排水支管时,应根据制造图检查孔径。
孔眼应光滑无毛刺。
套裹支管的网布,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绑扎牢固。
第七节电渗析器第47条离子交换膜应在清水中浸泡48小时后,按制造图剪裁和打孔。
交换膜的外缘尺寸宜比隔板尺寸略小1mm。
第48条隔板布水槽应畅通,隔板厚度应均匀。
第49条隔板和交换膜在组装前应进行挑选和清理。
组装过程中应将膜和隔板的进、出水孔对准。
电极板和接线柱接触应良好。
电阻不大于2欧姆。
第50条隔板和膜的排列顺序应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