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数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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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数据管理办法

监理档案资料包括:监理合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等指导监理工作,约束监理人员的指导性或执行性文件;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监理月报;监理通知或监理工程师指令等;工程质量事故记录、处理报告;合同文本、设计变更、索赔及业主与承包商发生的合同纠纷等;有关计量与支付的所有文字资料;一般来函及一般致函;档案资料统一管理,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人管理档案工作。包括收文登记、发文登记和监理内部文件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日期、编号、名称内容概要、发文或收文方,编目类别、归档日期以及必要的备注等栏目。档案资料一般不作外借,监理部全体工作人员均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如因工作需要外借或复印外出时,必须事先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档案的验收与移交:本监理合同执行中,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预验收,在工程竣工后。在监理合同执行终止后一个月内,按上级监理部门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作必要整理后,办理档案资料的移交,并履行移交手续。为提高监理工作的办事效率,及时、快捷地处理来文、来电,避免来文、来电的拖办或漏办,确保其确定性、连续性与规范性,规定收文

处理程序及具体承办人签收;总监理工程师批办;监理工程师承办;总监理工程师查办;保证信息通畅,有因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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