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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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第1章示范社定义与评定目的 (4)1.1 示范社定义 (4)1.2 评定目的 (4)第2章评定原则与标准 (4)2.1 评定原则 (4)2.2 评定标准 (5)第3章示范社组织架构与管理 (5)3.1 组织架构 (5)3.1.1 合理设置组织机构 (5)3.1.2 明确职责分工 (6)3.1.3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6)3.2 管理制度 (6)3.2.1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6)3.2.2 规范决策程序 (6)3.2.3 强化内部监督 (6)3.3 运营效果 (6)3.3.1 经济效益 (6)3.3.2 社会效益 (6)3.3.3 生态效益 (6)3.3.4 会员满意度 (6)第4章资产与财务状况 (7)4.1 资产状况 (7)4.1.1 资产规模与结构 (7)4.1.2 资产质量与效益 (7)4.1.3 资产增减变动 (7)4.2 财务管理 (7)4.2.1 财务制度与内部控制 (7)4.2.2 资金管理 (7)4.2.3 成本费用控制 (7)4.3 盈利能力 (7)4.3.1 营业收入与利润 (7)4.3.2 资产收益率 (8)4.3.3 成本费用利润率 (8)4.3.4 盈余分配 (8)第5章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 (8)5.1 产业发展 (8)5.1.1 产业定位与规划 (8)5.1.2 产业链建设 (8)5.1.3 产业融合发展 (8)5.2 技术创新 (8)5.2.1 技术研发与应用 (8)5.2.3 创新激励机制 (8)5.3 市场拓展 (9)5.3.1 市场调研与预测 (9)5.3.2 品牌建设与推广 (9)5.3.3 营销渠道拓展 (9)第6章成员权益与收益分配 (9)6.1 成员权益保障 (9)6.1.1 成员资格确认 (9)6.1.2 成员权益内容 (9)6.1.3 成员权益保障措施 (9)6.2 收益分配机制 (9)6.2.1 盈余分配原则 (9)6.2.2 盈余分配方式 (9)6.2.3 盈余分配程序 (10)6.3 成员参与程度 (10)6.3.1 决策参与 (10)6.3.2 事务参与 (10)6.3.3 监督参与 (10)第7章社会责任与信用评价 (10)7.1 社会责任 (10)7.1.1 环境保护 (10)7.1.2 员工权益保护 (10)7.1.3 社区参与与支持 (10)7.2 信用评价 (10)7.2.1 信用体系建设 (10)7.2.2 信用评价流程 (11)7.2.3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11)7.3 社会影响 (11)7.3.1 推动产业发展 (11)7.3.2 促进就业与创业 (11)7.3.3 传承文化与传统 (11)第8章评定流程与方法 (11)8.1 评定流程 (11)8.1.1 社场准备 (11)8.1.2 提交申请 (12)8.1.3 资格审查 (12)8.1.4 实地评定 (12)8.1.5 综合评审 (12)8.1.6 公示与反馈 (12)8.2 评定方法 (12)8.2.1 自我评估 (12)8.2.2 实地考察 (12)8.2.3 评分制 (12)8.3 评定组织 (12)8.3.1 组织架构 (12)8.3.2 评定人员 (13)8.3.3 责任分工 (13)8.3.4 监督管理 (13)第9章评定结果运用与政策支持 (13)9.1 评定结果运用 (13)9.1.1 评定结果公示:对通过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接受社会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01.申报条件:申报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申报上一级示范社的原则上也应是下一级示范性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且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有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职责发挥充分。

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要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完整,且所有出席成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1.有专(兼)职财会人员。

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核算。

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

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依据充分。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1.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应达到以下标准。

国家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省级:8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40万元以上;市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50万元以上。

2.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应达到以下标准。

国家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10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6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联合社40万元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配 盈 余 的 6 %。 0


的指导和监督 。
1. 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 合作 5 社参与 。 农超对接 农校对接” 、“ ,或在 ( )经营规模 大 二 1. 6 生产食 用农产 品的农 民专业合作
村经营管理 部 门对 合作社 财务会计 工作
城镇建立连锁店 、 直销点 、 专柜 、 代销点 , 1 . 涉及 的主 要 产 业 是 县 级 或 县 级 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0所 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 色产业。 ( J 品质量优 四 产 经营规 模高于本 省 同行业农 民专业合作
社平均水平。
社 所有成 员能够按 照 《 农产 品质量安全 l. 1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 农机具装备 法 和 ( 品安全法 的规定 ,建立 生产 《 食 2 0台 套 以上 ,年 提 供 作 业 服 务 面 积 达 到 记 录 制 度 , 整 记 录 生 产 全 过 程 , 现产 完 实
民占成员总数的 8 /以上,企业 、事业单 商标。 &o 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 5 %。 1. 3 成员主要生产资料 ( 初入社 自带
( ) 会 反 响好 五 社
1. 8享有良好社会声誉 , 无生产 ( 质量 ) 固定 资产除外 )统一购 买率 、主要产 品 安全事 故、 行业通报批评 、 体曝光等不 媒 ( 服务 ) 统一销售 ( 提供 ) 率超 过 8%, 0 标 良记 录 。 准化生产率达到 1O 0 %。 l. 9 成员 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 1. 4 主要为成员服务 ,与非成员交易 成员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 的 5 %。 0 重要渠道 。 ( 杜宗亭 )
国 … … … … … .
10 公 顷 ( . 00 15万亩 ) 以上 。 ( ) 务 能 力 强 三 服 品质 量 可 追 溯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机构代 码证 、 税务登记证齐全 。 2 .根据 本社 实际情 况并参 照农 业部
的份额并记入成 员账户。
定 资产 除 外 ) 一 购 买率 、 要 产 品 ( 统 主 服
统 提供 ) 率超过 8 %, 0 标准 化 8可 分 配 盈 余 按 成 员 与 本 社 的交 易 量 务 ) 一销 售(
良记 录 。
O台套 以上 。年提供 作业 服务面 积达 到 人员 , 设置会计账 簿 , 编制会计报 表 , 或委 2
. 托有关代理记 账机构代 理记账 、 算。财 15万 亩 以上 。 核
会人员持有会 计从业 资格证 书 , 会计 和 出
纳 互 不 兼任 。 理 事 会 、 事 会 成 员 及 其 直 监 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 社成 员( 表 ) . 代 大会决 议 , 建立健 全社 务监 督 机构 , 从本
社 成 员 中选 举 产 生 监 事 会 成 员 或 执 行 监
说 艇 久
质量可追 溯。
1 . 产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农 民专 业 合 作 7生
绿 有机 1 所 涉及 的主 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 社产 品获得 无公 害产 品、 色食 品 、 0
办法 , 中附加表 决权总票 数不超 过本社 村经 营管 理部 门对 合作 社财 务 会计 工 作 法 》 食 品安全 法》 其 和《 的规定 , 建立 生产 记
成 员 基 本 表 决 权 总 票 数 的 2 % , 实 做 到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 0 切
民主管理。
录 制 度 , 整 记 录 生 产 全 过 程 , 现 产 品 完 实
本社财务进 行 内部 审计 , 审计结 果报成 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解读
争 的 现 代 农 业 经 营 组 织 ” 。
二 、创 建 行 动 的重 要 意 义 1 发 挥应 有 作用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的应 有 作 用 : 、
2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于 2 0 年促 进农 业稳 定发 展 、《 09 农 民持 续增 收 的若 干 意 见 》提 出 “ 快 发 展农 民专 业合 加
出 :“ 力 发 展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深 入推 进 示 范 社 建 设 大 行 动 ,对 服 务 能 力 强 , 民主 管 理 好 的合 作 社 给 予 补 助 ,
各级政 府扶持 的贷款担 保公 司要把农 民专业 合作社纳 入服
自 《 民专 业 合作 社 法 》 实施 3年 以来 ,全 国各 地 农
4 0 9年 1 、2 0 1月 1 7日 《 国务 院关 于加快 供销 合作 社

在 全 国 ,北 京 、 山东 、江 苏 、 浙 江 等 省 级 人 民政
据21年6 3 00 月 0日统计,广东省供销社系统与农民联合
创 办 的有 1 7 7 8家 ,完成 规 范登记 的 1 2 家 。湛 江市有 26 农 民专 业合作 社 35 ,其 中由供 销社 与农 民联合创 办的 6家 1 。由于 发展 迅速 以及别 的原 因 ,不少 合 作社 制度 3家 3


经喜蔽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解读
文 / 黄 宝 ◇
农业部 2 1 0 0年 6月 1 1日制 定 《 民专业 合作社 示范 农 社 创 建 标 准 ( 行 ) , 有 利 于 指 导 各 地 广 泛 深 入 开 展 试 》 农 民专业合 作社示 范社建 设行动 ,有利 于推动 农 民专 业合
建设失范 。根据湛江 市的调查 ,主要表现 为 :

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

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

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
一、组织建设
1.合作社章程制定科学,管理制度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转良好。

2.合作社成立注册时间不低于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3.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管理
1.合作社建立了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2.合作社财务状况良好,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50%。

3.合作社财务报表真实、完整,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要求。

三、运营管理
1.合作社经营范围明确,与成员利益紧密相关,具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

2.合作社运营效率较高,效益良好,能够为成员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

3.合作社在农业产业链中具有重要地位,能够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四、成员权益保护
1.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注重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成员在合作社中的平等地位。

2.合作社与成员签订的合同内容真实、完整,合同期限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市场信息、金融服务等社会化服务,提高成员的综合素质和生产能力。

五、社会化服务
1.合作社具备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能够为成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2.合作社积极与科研机构、高校等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自身服务水平。

3.合作社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为农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报 农业 部经 管 司。
行 使监 督权 ,切 实做 到 民主监 督。
6根据 会计 业 务需要 配备 必要 的会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社 示 范 社 创 建
( )民主管 理好 一
计 人 员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或 委 托 有 关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代 理 记
20 月 6 0年 第期 16
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传真
衄 I l L _ 豳 圈
农业部关于印发 《 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 农 试行 )》 的通知
( 0 0 6 1 日) 2 1年 月 1
为 贯 彻落 实 《中 共 中央 国 务 院 关 充分 发挥 其 示范带 动作 用。
于加大统 筹城 乡发展 力度 进一 步夯 实农
范社贷款授信等级和 贷款用信额度 , 搞 好 示 范 社 宣 传 ,扩 大 示 范 社 影 响 ,
中国农民 合作社
票 数 不 超 过 本 社 成 员 基 本 表 决 权 总 票 办 公 地 点 供 成 员 查 阅 ,并 接 受 成 员 质 数 的2 %,切 实做 到 民主管理 。 0
要高 度 重视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示 范 社 建 席 成 员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 涉 及 到 重 易 量 ( )比例 返 还 ,返 还 总 额不 低 额
设 ,参 照本 标 准 ,采 取 多种 方 式 ,因 大 财 产 处 置 和 重 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等 事 于 可分配 盈余 的6 % 0。
见 》 ( 经发 [0 9 1 号 )确定 的示 范 标 准 ( 行 ) 农 20] 0 试 社建 设 目标 和 主要 内容 ,结 合各 地示 范 社建 设经验 ,我 部 制定 了 《 民专业 合 农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1、规模条件(1)合作社基础服务设施投资额。

种植业合作社20万元以上;养殖业合作社5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合作社100万元以上;农产品销售合作社10万元以上;农业机械合作社10万元以上;运输合作社10万元以上。

(2)入社社员户数。

种植业合作社250户以上;养殖业合作社250户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合作社50户以上;农产品销售合作社30户以上;农业机械合作社20户以上;运输合作社10户以上。

2、经营效益(1)经营收入。

种植业合作社2000万元以上;养殖业合作社4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合作社6000万元以上;农产品销售合作社5000万元以上;农业机械合作社100万元以上;运输合作社100万元以上。

(2)社员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6000元以上。

(3)同行业社员户比非社员户年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种植业合作社达到15%以上;养殖业合作社达到30%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合作社达到20%以上;农产品销售合作社达到30%以上;农业机械合作社达到20%以上;运输合作社达到20%以上。

(4)合作社辐射带动其他农户,达到本组织成员数一倍以上。

3、规范程度(1)受扶持的合作社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2)合作社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制度,并按章程制度的规定运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并依法民主产生;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其中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社员按《章程》规定交纳入社资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和《章程》规定进行盈余分配;年终实现盈余,按章程规定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后,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分配、返还记录齐全;账簿设置齐全,并记载及时正确。

(3)以现金或承包田使用权入社的,“入社资金明细表”、原始凭证、“承包田使用权入社统计表”必须齐全。

(4)按财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经济往来明细账、经营收支明细账、产品物资明细账、产品销售明细账,记载及时、详细、真实。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内容及标准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内容及标准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内容及标准一,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简称“全国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内容及标准1,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2,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3,财务管理规范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4,经济实力较强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东部地区15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1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50万元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l . 机专业合作 社 拥有 农机 农 1
l . 产 食用农 产品 的农 民专 7生 业合作 社产 品获 得无 公害产 品、 绿 色食品 、 机 农产 品或有 机食品认 有
具装备2 台套 以上 , 0 年提 供作业 服
务 面积 达到1 万亩以上 。 . 5 ( ) 务 能力 强 三 服
1. 2 入社 成员 数量 高于本省 同
证。 生产 食用 农产 品的农 民专业合 作社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
行 业 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成 员平 均 水 平, 中, 其 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 量达 到l0 5人以上 。 民占成 员总数 农
团体成员不超过 成旯 总数 的5 %。 社 自带 固 定资 产 除 外 )统 一 购 买
政策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创建标 准 ( 试行)
( ) 一 民主管理好
5 按照章程 规定或合作 社成员 . ( 代表 ) 会决 议 , 立健 全社 务 大 建
1 依照 农 民专业 合作 社法 . 监 督机 构, 从本 社成 员中选举产 生 登 记设 立, 工商行政 管理部 门登 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 在 或由合作 记满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 社 成员直 接行使 监督权 , 实做到 年。 切 的银 行账 号。 织机 构 代码证 、 组 税 民主监督。
导 产业 或特 色产 业 。经 营 规 模 高
1 . 产 食用农 产品 的农 民专 6生
1 . 涉及 的 主 要 产 业 是 县 业合作社所有成 员能够 按 照 ( 0所 ( 农产
品质量 安 全法 和 食品安 全法 的 规 定 ,建 立 生 产 记 录 制 度 ,完 于本 省 同行 业 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平 整 记 录 生 产 全 过 程 ,实 现产 品质 均水 平。 量可追溯 。

农民专业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实现农民群众的富裕生活,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农业,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农业生产和经济活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实行集约经营和集约生产。

因此,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办法,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必要举措。

一、评定的前提条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有效;2.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参与度高,积极性强;3.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明确,经营规模适中;4.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5.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评定标准1.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发展情况(占比30%):包括农业生产和销售、农村工业、农村旅游等方面的经济活动;2.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服务情况(占比20%):包括会员参与度、服务质量、会员收益等方面;3.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情况(占比20%):包括社员选拔、培训、管理等方面;4.农民专业合作社合规经营情况(占比20%):包括财务管理、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遵守等方面;5.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作用(占比10%):包括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扩大就业岗位、提高农村居民收入等其作用的方面。

三、评定程序1.县农业局组织专户、专家评定,对符合前提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实地调查和核查,审核其申请书和各类文件材料,并收集社会反馈等信息;2.在实地检查后,进行评分,达标率为70%,评定为一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达标率为60%以上不足70%,评定为二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达标率为60%以下,评定为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3.评定结果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组织开展通报和表彰活动。

四、评定周期1.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一次评定,评定时间为年底前;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愿提出申请评定,也可以由县农业局发起评定。

以上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的详细规定,此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农业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发展,将能够推动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经营和管理环境,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让更多农民群众享受到发展带来的好处。

家庭农场和示范社建设标准

家庭农场和示范社建设标准

家庭农场建设标准1、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农村户籍。

即为非城镇居民;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3、以农业收入为主。

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即从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生产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分别达到50亩和30亩以上;从事林果生产的,租期或承包期在10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常年水产养殖面积在100亩(大湖200亩)以上,牛、猪、羊、家禽的常年存栏量分别在30头、100头、200只和5000只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生产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熟悉本产业操作规程和技术要领;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经营者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7、对同业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一)民主管理好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6.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云南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办法-云南省林业厅公告第1号

云南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办法-云南省林业厅公告第1号

云南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林业厅公告(第1号)《云南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0日云南省林业厅第十二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云南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和《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加快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积极扶持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标准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批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省级示范社,促进林农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地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示范社应当做到社员资格明确,组织机构健全,章程制度完善,社务管理民主,会计核算规范,盈余返还合法,档案管理规范,经营服务统一,经营效益良好,具有较好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林农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林农专业合作社申报省级示范社的条件:(一)主要从事木本油料、林下资源开发、林桨纸、林产化工、竹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旅游、木材加工及人造板和观赏苗木等林业生产经营;(二)从事的产业为当地林业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成员产品种植面积、养殖规模或加工规模明显高于其他林产品,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含一年),成员达到50个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四)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有健全的林农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范,档案管理齐全;(六)统一产品,统一种苗农资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包装,统一销售,较好地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服务、产品营销等服务。

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

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

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精神,为切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示范社建设,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我省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高、民主管理好、能带领农民致富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示范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省级农业、发展改革、科技、司法、财政、商务、林业、税务、工商、质监、金融等相关部门要为合作社的发展出谋划策,共同研究制定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定期交流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在税收减免、农超对接、金融服务、人才支持、产品认证、商标战略、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和落实措施,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矛盾问题,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第二章示范社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具备以下条件:1。

产业基础牢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产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主导或特色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经营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达90%以上。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6〕16号),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能,促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现就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放管并重,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体系建设,推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

(一)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

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但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出具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均可以农民身份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国有农(牧、渔、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持有效证件到异地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以农民成员居所为住所,没有街道门牌号的住所标明所在县(市、区)、乡(镇)至村名即可。

(三)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限制。

放宽对从事优势农业和特色农产品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行业用语限制,对已取得生态、环保、绿色等认证或证明的,其名称中允许使用“生态、环保、绿色”等用语。

(四)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限制。

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涉农项目;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科技型和节能环保农业项目,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一、基本设施齐全1.具有明确的办公场所,基本的办公设施,在明显的位置挂有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名称的标志牌和各种相关的制度牌.2.有为社员提供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3.公章和财务章“两章”齐全,有专门帐户.二、社员资格明确1.合作社社员入退社手续程序明确。

2.社员持有《社员证》,并注明社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社员证》要盖有公章、财务章和理事长印鉴.3.农民社员应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合作社吸收同类或相关产业的单位和团体成员总数为:社员总数20人以下的为1个,20人以上的不超过社员总数的5%。

三、组织机构健全1.设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和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等机构。

每个机构及成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并公示上墙。

2.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要有会议记录,有出席会议成员的签名。

四、章程制度完善1.制定有符合本合作社发展的特点和要求的章程,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建立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有成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决策议事规则、社员管理、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的管理制度.3.章程、岗位职责、制度要公开上墙。

五、社务管理民主1.按照规定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要有会议记录和参加会议的社员签字,会议记录归档保存.2.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表决方式规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数的20%。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每季末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公开资料要置于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阅览。

4.设有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对日常财务进行审核监督。

5.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要接受经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六、会计核算规范1.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2.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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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
(一)规范管理好
(1)达到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工商登记满2年,已列入规范化建设范围。

(二)规模经营好
(2)主营业务所涉及的产业是县或县级以上区域的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品)。

经营规模高于本区域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从事种植业的,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不低于100亩;从事养殖业的,拥有标准化养殖基地不低于20亩;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拥有标准化生产车间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3)社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4)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5)积极推进品牌建设,拥有独立注册商标,或与其他合作社联合、依托龙头企业注册商标,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力。

(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8)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超市、批发市场销售,或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对接。

(三)服务能力好
(9)入社农户100户以上,带动社外农户400户以上,年实现销售总额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万元以上,工商注册资金达到30万元以上(供销合作社必须有一定的股份),并且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盈利。

(10)社员中农民占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社员总数的5%。

以为社员服务为主,与非社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总量的40%。

(11)“二次返利”制度执行好,社员收入稳步增加,助农增收和解决农村就业成效明显。

(四)社会效益好
(12)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与供销合作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

(13)享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度较高,合同履约率高,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14)社员收入比当地同行业未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收入高1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之一。

第四讲
一、重视争取各级各部门的扶持、支持和帮助。

二、在利用资源的同时,注意保护好资
源。

三、我市供销系统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
到2014年底,全系统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694个,全年合作社为农民推销各类农产品12.6万吨,社员实现收入9.1亿元。

获得认定为市级示范社12家,省社示范社61家,省级林农示范社23家,全国总社示范社3家,国家级示范社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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