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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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过程
(二)国防动员法时期(1994~2010年) 3.审议阶段(2006年至2010年)。 2006年到2008年协调各有关方面。 2008年8月,经中央军委批准后,报国务院。2008年12月24日,由温家 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决定由国务院、中央军 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一审。 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审。 2010年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三审。 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国防动员法讲义
军事科学院 张 羽
2010年2月26日下午 人民大会堂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以157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体例特点
2003年方案二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则 动员组织体制 动员准备 政治动员 军事动员 经济动员 民防(群众性防卫)动员 复员 法律责任 附则
二、立法过程
(二)国防动员法时期(1994~2010年) 2.起草阶段(1998~2005年)。
2000年8月,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正式批准成立《国防 动员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国家经济动员办 公室主任、国动委综合办公室副主任陈德第任起草办公 室副主任。 2001年1月16日,《国防动员法》起草领导小组召开第 一次全体会议。同年12月8日,起草办公室完成《国防动 员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
一、立法意义
(二)战争状态下无法可依的历史宣告终结 2.紧急状态——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2003年11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和上海市法制办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起草《紧急状态 法》建议稿。 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将《紧急状态法》列入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提交的修宪建议中,提出“紧急状态”宪法条款。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2004年4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和上海市法制办,分别完成《紧急状态法》建议稿。 2005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紧急状态法》草案,此后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6年6月24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一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2007年6月25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2007年8月30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三审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1日,《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
三、体例特点
2002年128稿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总则 国防动员机构与职责 武装力量动员 经济力量动员 社会力量动员 政治力量动员 国防动员经费与资产 惩罚与奖励 附则
三、体例特点
2003年方案一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则 动员组织体制 动员等级与动员令的发布 动员范围和对象 平时准备 战时动员 复员 动员经费 法律责任 附则
二、立法过程
二、立法过程
(一)战争动员条例时期(1980年~1987年) 1.酝酿阶段(1980年至1984年) 1980年针对大规模全面战争的战争动员准备再次提上国防和军队建设 日程。 当年,军委主持制定战时物资消耗标准;国家计委、总参、总后 和国防工办在《关于军品动员座谈会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制定《国家 战时工业动员法》。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1名代表提出议案: 成立研究和拟制由平时转入战时的方案和计划的组织机构。这项被列为 第661号的议案,是人大代表第一次国防动员立法建议。 1982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动员工作条例》起草工作全面展开。 1984 年6月28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总参、总后向国务院、中央 军委上报了《关于起草国家战争动员法的请示》,提出国家战争动员准 备工作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若平时不进行必要的准备,临战时再抓来 不及。同时,若只搞《国家战时工业动员法》等单项法或分阶段立法, 不利于在统一要求下搞好战争动员准备工作,建议起草《国家战争动员 法》。
一、立法意义
1979年3月4日,我军攻克越南北方重镇谅山。3月5日,我政府宣布撤军。 国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979年3月5日,在国会常务委员会主席长征的主持下,国会常务委员会 举行特别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政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代表。 在中国扩张霸权主义者疯狂进行侵略我国的战争的形势下,根据政府会 议的建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全国总动员,以战胜中国侵略军,保卫祖 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常务 委员会根据1959年宪法第二十三条,面对中国扩张霸权主义者对我国的侵略 战争,为了保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在救国抗战中夺取全胜,按照政府会议 的建议,特此决定: 一、在全国总动员。一切法定适龄公民,都要按政府会议的计划加入各 种武装力量。动用一切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以保证救国抗战的需要。 二、政府会议有具体的计划和措施,以实施这次总动员。 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主席长征 1979年3月5日于河内
二、立法过程
(二)国防动员法时期(1994~2010年) 2.起草阶段(1998~2005年)。 2001年1月9日,《国防动员法》起草办公室对《国防动员 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决定暂不上报“128 稿”,调整人员,修改框架,重新起草。2002年3月13日, 钱副总长、王仲禹秘书长批准了起草办公室的意见,决定: 在原主任、副主任的基础上,增加三个副主任,由人民武 装动员办公室副主任赵久成具体负责下一阶段《国防动员 法》的起草、修改和上报工作 。 2004年6月,起草工作全面完成。经过一年多的征求意见和 修改,2005年底,《国防动员法》送审稿报请中央军委和 国务院。
二、立法过程
1980年至2010年,国防动员法从动意到通过历时30 年。实际立法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4年至1987 年,1998年至2010年,共15年时间。两个酝酿阶段 (4+4)共8年,中间的停顿阶段1987年至1994年共7 年。日本国家总动员法从1918年5月设立总动员调查 研究机构军需局到1938年3月通过。法国总动员法从 1921年起草到1938年通过。 和平时期社会缺少非常状态立法的紧迫性。 国防动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偏移。 这一时期国防动员的理论和实践相对滞后。
二、立法过程
(二)国防动员法时期(1994~2010年)
1.酝酿阶段(1994~1998年)。
1994年11月,在国家计委国防司的建议和积极推动下,国家国 防动员委员会成立。到1995年底,各军区和绝大部分省、市、 县的国防动员委员会相继成立。 1998年12月,党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的通知》,将《国防 动员法》正式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立法计划。中央明确, 《国防动员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研究起草,成熟时提请全 国人大审议。
一、立法意义
(二)战争状态下无法可依的历史宣告终结 3.战争状态——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八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 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决定,发布动员令。
遇有战争或军事危机,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 威胁时,决定和实施国防动员动员。国防动员实施后,国家进入动 员状态乃至战争状态。 国防动员法侧重规范战时国防动员实施的法律,涉及到保障武装 力量作战、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和消除战争灾害等战时国家管 理的主要活动。
一、立法意义
(二)战争状态下Baidu Nhomakorabea法可依的历史宣告终结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宪法关于战争状态和动员的规定。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 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宣布战 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1975年宪法,取消1954年宪法关于战争状态和动员的规定。 1978年宪法,恢复1954年宪法关于战争状态的规定,没有对动员做出规定。 1982年宪法全面恢复1954年宪法关于战争状态的各项规定。
一、立法意义
(二)战争状态下无法可依的历史宣告终结
2.非常状态——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 宪法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分配、行使与公民权利保 障的规定,涉及到正常状态和非常状态(正常管 理和危机管理)。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 案,确定两种非常状态——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 宪法对于非常状态的规定是总体性、原则性的, 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国家危机管理制度(非常状态 法——宪法相关法,非常时期小宪法,雨天法)。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令 根据1959年宪法第六十三条,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1979年3月5日决定, 现布此令:在全国总动员,以保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彻底战胜中国扩张霸 权主义者的侵略战争。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孙德胜 1979年3月5日
一、立法意义
(三)对国防动员建设的有力推动 1.国防动员组织体制的进一步加强。 2.国防动员社会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3.国防动员整体建设的进一步加强。
三、体例特点
三、体例特点
1987年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防动员机构 第三章 动员计划 第四章 武装力量动员 第五章 工业动员 第六章 农业动员 第七章 交通通信动员 第八章 物资储备与动员 第九章 财政金融动员 第十章 科学技术与教育动员 第十一章 医药卫生力量动员 第十二章 人民防空 第十三章 战时勤务 第十四章 政治动员 第十五章 局部军事冲突动员 第十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2月26日
研究的主要问题
立法意义 立法过程 体例特点 主要突破 存在缺陷

一、立法意义
一、立法意义
(一) 新中国国防动员法制建设的奠基礼 1.新中国长期缺少国防动员基本法。 旧中国第一部国家总动员法,1937年起草,当年获立法院通过, 1942年颁布实施。 2.国防动员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确立。 宪法(1954年、1975年、1978、1982年)、国防法(1997年)、 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三条 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 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 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3.国防动员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国家层面国防动员法制框架:宪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 防动员法实施办法、军事征用法、国防勤务法等)
二、立法过程
(一)战争动员条例时期(1980~1987年)
2.起草阶段(1984~1987年)。 198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国家计委、经委、 总参、总后有关部门参加起草《国家战争动员条例》。 1985年2月,由国家计委牵头,成立了国家战争动员条例起 草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198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送审稿制定完 成。送审稿未获国务院有关领导批准。主要理由:对外开放 初期,不宜公开战备立法;国防动员缺少统管机构,在立法 上存在技术障碍。第一次国防动员法立法中止。 3.审议阶段。未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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