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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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战争动员)

国防动员(战争动员)

1战争发动:指国家或政治集团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所采取的措施。

2人力资源:是国家人口中一切可资用以战时社会活动的人口总和。

其中,武装力量是国防人力资源的核心组成部分,只有及时有效地进行现役军队和其他武装力量的发动,才能顺利进行战争,并夺取胜利。

3物力资源:是国家一切可资用以战时社会活动的物质资料,既包括生产,生活物质资料,也包括直接作用于战争的武器装备和物资。

4财力资源:是国家一切可资用以战时社会活动的财政金融力量,保罗税收能力,国家储备金,社会资金筹措能力,争取友好国家财政援助能力等。

5临战发动:指在战争迫在眉睫的情况下进行的发动6战争初期发动:指战争爆发后较短时间内所进行的发动7战争中期发动:指完成第一步战略任务后战争相持阶段的发动8后期发动:指一方转入战略反攻后直至战争即将结束时的发动9政治发动:指国家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发动人民和军队参加战争所采取的措施10民防发动:是指国家发动和组织民众战时防范敌人空袭,消除空袭后果减少空袭损失所采取的措施11兵员发动:是国家为进行战争而征集或招募适龄公民到军队服现役所采取的措施。

它是武装力量发动的重要内容12兵员发动时机:指战争爆发前,从启动到满足战争初期兵员需要恰到好处的发动过程。

13预先号令:指发动命令下达之前,为使下级在精神,物质和组织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而发出的预告性命令。

14先期发动:指在接到上级预先号令后,为了适应兵员发动的需要而先期采取的一系列发动措施15兵员补充区:又称兵员发动区或兵役管辖区,是为军队补充兵员所划分的区域1,西汉时期,设武库令负责兵器的管理和分配。

2,1793年8月,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政府为抗击第一次反法同盟的武装干预而颁布的〔《全国总发动法》。

3,具有现代意义的国防发动起源于资本主义初期1793年4,第一次世界大战,发动总兵力7400余万人,第二次世界大战,发动总兵力1.1亿人。

军事理论 第五节 国防动员

军事理论 第五节      国防动员
第五节国防动员
一、国防动员的意义
❖(一)国防动员是增加国防实力的一项重要措 施。
❖(二)国防动员是增强国防威慑力的一种有效 手段。
❖(三)国防动员是夺取战争主动权的一个可靠 保障。
二、国防动员的内容与要求
❖(一)国防动员的内容 ❖ 1.武装力量动员 ❖ 2.国民经济动员 ❖ 3.科学技术动员 ❖ 4.人民防空动员 ❖ 5.国防交通动员 ❖ 6.政治动员
量,加强粮食生产和储备,保障粮食供给;加强经济 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保障战争的需要
科学技术动员具体措施:
(1)将全国科学技术力量转入战时轨道,转化为军事实力 和战斗力
(2)充分运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和各种先进的科技手段,改 进和更新现有武器装备
(3)加速为军队输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4)及时总结战争的经验教训,分析敌我双方的战争形式
武装力量动员的主要措施:
(1)扩编现役部队 (2)补充现役部队 (3)预备役部队调服现役 (4)将地方部队升级为野战部队 (5)动员和组织民兵参军参战 (6)征用急需物资 (7)健组国民经济各部门,集中管理和使用战争潜力 (2)调整国民经济比例,重新分配人力、物力、财力,
主要任务:根据战争规模和战争需要,有计划的 将平时国防交通领导机构迅速按方案扩编为战 时交通运输指挥机构,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随即 转入战时体制;更具作战保障需要,动员,征 用社会运输力量,必要时对交通运输系统实施 不同范围,不同形式的军事化管理;动员,组 织各交通保障队伍和交通保障物资器材迅速到 位,遂行运输,抢修,防护任务;更具统帅部 的规定,做好对弃守地区的交通遮断准备,保 障及时遮断。
❖ 要求;通盘谋划、抓住重点、内容全面、条纹具体、注重效益、 具有弹性
❖ 4.落实动员计划

国防动员法要点

国防动员法要点

国防动员法要点第一篇:国防动员法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要点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一、国防动员法的主要特点一是建立健全了基本制度;二是科学总结了实践经验;三是注重突出重点问题;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

二、国防动员法在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国防动员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抓好落实。

三是规定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四是规定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

五是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这些规定为各部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贯彻国防要求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三、国防动员法对物资动员的有关规定国防动员从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等方面,确立了物资动员基本制度。

一是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

二是建立军品研究、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保障能力。

三是当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四、国防动员法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和征召的规定一是合理储备预备役人员,储备规模、种类和方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二是规定兵役机关、被征召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以及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规定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五、国防动员法对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与权利有以下规定国防动员法有关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基本原则就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即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及国家实施国防动员时期的责任和任务,又对所享有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作了规定。

国防动员法课件

国防动员法课件

国防动员法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国防动员法的目的是通过规范国家动员行为,保障国家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 定。
意义
国防动员法对于提高国家应对战争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以及维护世 界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国防动员法的制定和实施也有助于提升国民的安全意识和法律 意识,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对未来国防动员法发展的建议与展望
建议
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国家安全环境的日益复杂,国防动员法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建议加强国防动员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民国防意识和参与度;加强国防动员的组织和实
施,提高快速反应和应对能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安全挑战。
展望
未来国防动员法的发展将更加注重信息化、智能化和现代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应用,国防 动员将更加依赖于信息技术和智能化技术,提高快速响应和精准动员能力。同时,国防动员法将 更加注重现代化建设,提高国防动员的效率和效益,为国家安全和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忽视民众意愿可能导致动员工作难以开展 。应充分尊重民众意愿,合理安排动员任 务,确保民众的支持和参与。
04
国防动员法的未来发展
国际形势下的国防动员法发展
全球安全环境变化
跨国安全合作机制
随着全球安全环境的变化,国防动员 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将更加频繁,共 同应对安全挑战。
在跨国安全合作机制的推动下,国防 动员法的合作领域将进一步拓展,加 强跨国战略协作。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
各国国防动员法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国 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以实现国际战 略与国内政策的对接。
我国国防动员法的未来规划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国防动 员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 高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和可 操作性。

第四讲 国防动员 (新大纲)

第四讲 国防动员 (新大纲)
陈毅在1951 年2 月11 日会见苏联驻华大使尤金时,介绍淮海战役情况,特别强调,“五百万支 前民工,遍地都是运粮食、运弹药、抬伤员的群众,这才是我们真正的优势。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 群众用小车推出来的。”
大学军事教程 —知军事 观天下
三、国防动员的组织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四讲 平战两用 —— 国防动员
大学军事教程 —知军事 观天下
第四讲 平战两用 —— 国防动员
(二)国民经济动员
国民经济动员是指国家将经济部门、经济活动和相应的体制从 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所采取的措施。
国民经济动员是战争动员的基础,目的是充分调动国家的经济能力,保障战争的需要,通常 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财政金融、邮电通信、医疗卫生力量等方面的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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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平战两用 —— 国防动员
经典战例
淮海战役——小推车推出来的胜利
陈毅有句广为人知的话:“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群众用小推车推出来的。”淮海战役共组织动 员江苏、山东、安徽、河南等地民工543 万人。这便是陈毅所说“小推车推出来的”由来。
一场巨大的战役,除了指挥得当,三军用命,还有一个关键要素是后勤保障。在解放战争中,共 产党方面并没有现代化手段保障战役后勤,但把人力保障发挥到了极致。如果说刘陈邓粟谭组成的总 前委在战役组指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担负主要后勤保障工作的华东局、华东军区和华东野战 军后勤部在组织后勤工作方面的成绩也不容抹杀。这里面华东局书记、华东军区政委饶漱石和华野副 参谋长兼后勤司令部司令员、华东野战军前委委员、豫皖苏财经办事处主任(后任第三野战军后勤司 令员兼政治委员)刘瑞龙是后勤工作的主要指挥者。在战役期间,江苏、山东、安徽、河南等地的人 民用极大的物力、人力支援了战争。这四省共出动民工543 万人,其中随军常备民工22 万人,二线民 工130 万人,后方临时民工391 万人;担架20.6 万副,大小车辆88 万辆,挑子30.5 万副,牲畜 76.7 万头,船只8539 艘;筹集粮食9.6 亿斤,运送到前线的粮食4.34 亿斤。

第四章 国防动员

第四章 国防动员

2.国民经济动员 国民经济动员是指国家将经济部门、经济活动和相应的体制从平时 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所采取的措施,是战争动员的基础。
国民经济 动员措施
改组国民经济各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战争潜力 调整国民经济比例,重新分配人力、物力、财力,统筹安排军需和民用 调整经济建设布局,搬迁、疏散重要工厂和战略物资 改组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实施工业转产,扩大军工生产 调整科研和军工试验部门的任务,加速研制新式武器装备 调动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商业等各行各业的力量,为战争服务 加强能源生产和资源管理 改组农业,提高农业产量,加强粮食生产和储备,保障粮食供给 加强经济资源的开发利用,扩大生产,保障战争的需要
3.科学技术动员
科学技术动员是指国家战时统一组织调整科学研究部门和专家、工 程技术人员,从事战争所需要科学技术的开发研究所采取的措施。
4.国防交通动员
国防交通动员是指在全国或部分地区调集交通力量,全力保障战争
需要的紧急行动。
根据战争规模和作战需要,有计划地将平时国防交通领 导机构迅速按方案扩编为战时交通运输指挥机构
最可爱的人——救援中的中国军队
最可爱的人——救援中的中国军队
最可爱的人——救援中的中国军队
2.局部动员
局部动员是国家在部分地区或部门进行的动员。通常是动员部分 武装力量和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战争。根据战争的发展,局部动员
也可能上升为总动员。
与总动员相比,局部动员具有以下特征:
(1) 有限性。
(2) 不稳定性。
战争规模的扩大,局部动员有可能升级为总动员。同样,战争规 模的缩小,原来在全国各行各业进行的总动员逐步变为局部动员。
国防交通动员
根据作战保障需要,动员、征用社会运输力量,必要时 对交通运输系统实行不同范围和不同形式的军事化管理

(军事理论课件)第四节国防动员

(军事理论课件)第四节国防动员

地面部队开始部署 战略运输机空运部队
(二)动员内容多,数量大
第一次世界大战,参战国家33个,共15亿人口,动员 总兵力7000余万人;第二次世界大战,参战国家 61个,共17亿人口,动员总兵力1.1亿人。
(二)动员内容多,数量大
第四次中东战争: 埃及和叙利亚动员兵力116.5万人,动用坦克
3550辆,飞机1011架,直升机190架,作战舰艇128 艘;以色列动员兵力41.5万人,动用坦克1700辆, 飞机690架,直升机84架,作战舰艇49艘。
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
毛泽东和首都民兵在一起
每年组织9万多民兵参加守 护桥梁、隧道和铁路线,20多 万民兵参加军警民联防巡逻, 90多万民兵参与重大自然灾害 应急救援,近200万民兵参加城 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国防动员是遏制战争的战略威慑力量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瑞典、瑞士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阿富汗人民反对苏联入侵的 战争、越南人民抗击美国的入侵
(三)动员时间紧,速度快
第一次世界大战,各参战国由宣战到完成动员 的时间是5~21天。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各主要参战军队完成首批 动员的时间为2-9天
美国在海湾战争爆发前进行的武装力量动员, 陆军先头部队接到总统命令后2天内就抵达沙特阿拉 伯。
(四)科技动员地位突出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军队的技术种类仅有20多种,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发展到160多种。现在世界一些 发达国家军队中的专业技术种类已达到几千种。
国家
战前兵力
1944年兵力 比战前增长
德国
130万人
1700万 人 13倍
美国
33万人
1200万人 36倍
日本
63万人
720万人

学习《国防动员法》

学习《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7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虽然之前已有国防动员专门法规对船舶工业企事业单位的国防动员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范,但是相对单薄,《国防动员法》的颁布与实施,为船舶工业开展国防动员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四章、第七章、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明确列出了对船舶工业动员具有直接指导意义的条款。

船舶工业动员是指国家将船舶工业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所进行的活动。

作为军民结合型战略产业,船舶工业肩负着平时进行动员准备、战时进行快速动员的重任,承担着海军武器装备动员的任务,是我国国防动员的重要领域之一,其包含在武装力量动员和国民经济动员两大范畴之中,是武器装备动员、军事工业动员的组成部分,与交通运输动员存在交叉关系,因此,开展好船舶工业动员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在我国国防动员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国防动员建设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国防动员法》究竟是一部怎样的法律?它与船舶工业动员有怎样的关系?与船舶工业动员相关的法规还有哪些?船舶工业动员在我国国防动员体系中的地位如何?船舶工业动员包括哪些内容?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做一简要介绍。

《国防动员法》是动员的基本法由于国防动员工作涉及国家的军事、政治、经济、科技、外交、文化教育等一切领域,关系到机构、团体、个人的切身利益,主要国家都通过颁布一整套相互配合的法规体系,以此作依据,来指导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国防动员法规体系由动员基本法、动员专门法及动员条令、条例、命令等组成。

其中,动员基本法是根据本国的宪法和国防法,从宏观上对国防动员的总体要求及全局性措施作出规定的综合性动员法规,是制定动员专门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动员法规的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国防动员基本法缺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承担着动员基本法的职能。

国防动员法内容

国防动员法内容

国防动员法一、引言国防动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国家在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下进行国防动员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国防事业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国防动员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二、国防动员的定义和目的国防动员是指在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下,国家组织全体公民和社会资源,实施军事动员、经济动员、科技动员、文化动员和社会动员等一系列措施,以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活动。

国防动员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国防事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的战略威慑力和战略能力,确保国家在战争状态下能够有效地进行战斗,并在紧急状态下能够快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三、国防动员的原则和组织国防动员依据以下原则进行组织和管理:1.全民动员原则:国防动员是全体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每个公民都应积极参与国防事业,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贡献力量。

2.统一领导原则:国防动员由国家决策机关和军队负责统一领导,确保各项动员工作的协调进行。

3.综合平衡原则:国防动员需要综合考虑军事、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资源和力量,确保各项动员任务的顺利完成。

4.稳定持久原则:国防动员需要长期稳定地进行,不断提高国家的战略能力和应对能力,以应对各种威胁和挑战。

国防动员的组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动员委员会:负责国防动员的总体规划和决策,协调各部门和地方的动员工作。

2.军队动员部门:负责军队的动员准备和组织,包括兵员动员、装备动员、后勤保障等方面。

3.地方动员部门:负责地方的动员准备和组织,包括兵员动员、物资储备、防空工事建设等方面。

4.社会组织动员:动员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防事业,发挥其特长和优势,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作出贡献。

四、国防动员的内容和措施国防动员的内容包括军事动员、经济动员、科技动员、文化动员和社会动员等方面。

1.军事动员:包括兵员动员、装备动员、后勤保障等方面。

兵员动员是指国家通过征兵、征召和动员预备役人员等方式,组织和增加军队的兵力。

国防动员(讲稿)(9)

国防动员(讲稿)(9)

国防动员(讲稿)(9)国防动员(讲稿)人类自从出现战争以来,就随之出现了战争动员。

历史经验表明,无论是古代战争,还是现代战争,全面战争还是局部战争,常规战争还是非常规战争,都离不开战争动员。

战争动员已经成为国家军事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战争的进程和结局,关系到国家的安危。

因此,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战争动员。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希特勒德国从1939年“闪击”波兰开始,在不到10个月的时间内,先后占领了波兰、挪威、丹麦、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等七个国家。

造成这些国家战争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这些国家在战争动员上的严重失误,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例如波兰,1939年3月就被德军包围,而波兰到8月20日才下达总动员令,战争开始48小时,统帅部便陷于瘫痪,9月底波兰全军瓦解。

法国的情况更惨,在德军“闪击”之下,全国不能适时转入战争轨道,兵力不足,生产迟滞,法军一周就被击败。

1973年第四次中东战争,以色列在遭到埃及、叙利亚的突然袭击10分钟以后,就通过电台向全国发布了动员令,48小时动员30万后备兵员,使以军总兵力从11万猛增到40多万,很快地扭转了战局。

西奈半岛以军的主力沙龙师,就是从预备役动员编成的,战争爆发第二天就开赴运河前线作战,并在反击中率先突过运河西岸,重创埃军。

这次战争以色列所以迅速从被动变主动,可以说主要靠的是紧急动员。

正如西方评论家所说:“如果说埃及强渡运河是这次战争的第一次胜利,那么以色列的动员则是第二次胜利。

”上述事实表明,一个国家当遭到突然袭击时,往往是在比较被动和仓促的情况下投入战争的。

因此,战争动员就显得更加重要。

一、国防动员概念动员是战争的产物,随着战争的发展而发展。

在古代,虽然没有“动员”的概念,但在战争爆发前后,已有发布誓言或檄文,征募兵士,征用车马,筹措粮草,扩编军队等活动,这就是古代的战争动员。

“动员”一词最早见于18世纪末的法国。

1789年法国发生的资产阶级革命,引起了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恐惧和反抗,欧洲君主国家结成同盟,对法国革命进行武装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4.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2009年4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第四条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公民和组织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六条国家保障国防动员所需经费。

国防动员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第八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国防动员的建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之前,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

国防动员概论

国防动员概论

国防动员概论一、国防动员的科学概念国防动员,是国家根据国防的需要,使社会诸领域全部或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所进行的活动。

(一)战争与国防动员国防动员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当时不仅出现了战争,而且动员作为战争的准备也随之产生。

国防动员伴随战争的发展而发展,1793 年8月,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政府为抗击第一次反法同盟的武装干涉而颁布的《全国总动员法令》,第一次提出了动员的概念,开创了现代意义上的国防动员。

现代局部战争把国防动员推上了新的高峰。

(二)国防动员的实质国防动员从本质上讲,就是通过造成一种特定的社会条件,将战争潜力转化为战争实力,即“平战转换”的过程。

“平战转换”,既指社会管理体制由和平状态向战争状态的转换,又指改变国家全部或部分综合国力的存在状态,以适应战争或应对其他危机的1W-01.战争力量构成的基本要素。

战争力量是指用于进行和支援战争的全部能力,包括可以直接用于战争的现实力量和可能动员起来用于战争的潜在力量。

2.战争初期的主动有赖于综合国力的动员。

战争初期,即从战争爆发到完成第一步战略任务的一段时间,是国家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的转折期。

战争潜力毕竟不是现实的战争力量,要把战争潜力转化为战争初期直接作用于战争的力量,必须通过强有力的组织活动。

3.综合国力的动员对战争的进程和结局具有强力制约作用。

(三)国防动员的实施主体国防动员的主体是国家,即国防动员是国家行为,是国家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一是国防动员是国家行为;二是国防动员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三是国防动员必须由国家的法律、制度作保障。

(四)国防动员的主要对象1.人力资源。

是国家总人口中具有一定的体力和技能,可用于战时军事活动和社会生产、社会管理的人口总和。

人力资源的动员, 主要是运用计划、征召、合同等手段。

2.物力资源。

是国家一切可资用于战时社会活动的物质资料,包括直接作用于战争的武器装备和物资,及社会生产、生活物质资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3.财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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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意义
(二)战争状态下无法可依的历史宣告终结 3.战争状态——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八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 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决定,发布动员令。
遇有战争或军事危机,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 威胁时,决定和实施国防动员动员。国防动员实施后,国家进入动 员状态乃至战争状态。 国防动员法侧重规范战时国防动员实施的法律,涉及到保障武装 力量作战、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和消除战争灾害等战时国家管 理的主要活动。
二、立法过程
(一)战争动员条例时期(1980~1987年)
2.起草阶段(1984~1987年)。 198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国家计委、经委、 总参、总后有关部门参加起草《国家战争动员条例》。 1985年2月,由国家计委牵头,成立了国家战争动员条例起 草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198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送审稿制定完 成。送审稿未获国务院有关领导批准。主要理由:对外开放 初期,不宜公开战备立法;国防动员缺少统管机构,在立法 上存在技术障碍。第一次国防动员法立法中止。 3.审议阶段。未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三、体例特点
2003年方案二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则 动员组织体制 动员准备 政治动员 军事动员 经济动员 民防(群众性防卫)动员 复员 法律责任 附则
国防动员法讲义
军事科学院 张 羽
2010年2月26日下午 人民大会堂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以157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立法过程
二、立法过程
(一)战争动员条例时期(1980年~1987年) 1.酝酿阶段(1980年至1984年) 1980年针对大规模全面战争的战争动员准备再次提上国防和军队建设 日程。 当年,军委主持制定战时物资消耗标准;国家计委、总参、总后 和国防工办在《关于军品动员座谈会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制定《国家 战时工业动员法》。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1名代表提出议案: 成立研究和拟制由平时转入战时的方案和计划的组织机构。这项被列为 第661号的议案,是人大代表第一次国防动员立法建议。 1982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动员工作条例》起草工作全面展开。 1984 年6月28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总参、总后向国务院、中央 军委上报了《关于起草国家战争动员法的请示》,提出国家战争动员准 备工作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若平时不进行必要的准备,临战时再抓来 不及。同时,若只搞《国家战时工业动员法》等单项法或分阶段立法, 不利于在统一要求下搞好战争动员准备工作,建议起草《国家战争动员 法》。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令 根据1959年宪法第六十三条,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1979年3月5日决定, 现布此令:在全国总动员,以保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彻底战胜中国扩张霸 权主义者的侵略战争。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孙德胜 1979年3月5日
一、立法意义
(三)对国防动员建设的有力推动 1.国防动员组织体制的进一步加强。 2.国防动员社会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3.国防动员整体建设的进一步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2月26日

研究的主要问题
立法意义 立法过程 体例特点 主要突破 存在缺陷

一、立法意义
一、立法意义
(一) 新中国国防动员法制建设的奠基礼 1.新中国长期缺少国防动员基本法。 旧中国第一部国家总动员法,1937年起草,当年获立法院通过, 1942年颁布实施。 2.国防动员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确立。 宪法(1954年、1975年、1978、1982年)、国防法(1997年)、 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三条 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 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 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3.国防动员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国家层面国防动员法制框架:宪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 防动员法实施办法、军事征用法、国防勤务法等)
三、体例特点
2002年128稿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总则 国防动员机构与职责 武装力量动员 经济力量动员 社会力量动员 政治力量动员 国防动员经费与资产 惩罚与奖励 附则
三、体例特点
2003年方案一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则 动员组织体制 动员等级与动员令的发布 动员范围和对象 平时准备 战时动员 复员 动员经费 法律责任 附则
二、立法过程
(二)国防动员法时期(1994~2010年)
1.酝酿阶段(1994~1998年)。
1994年11月,在国家计委国防司的建议和积极推动下,国家国 防动员委员会成立。到1995年底,各军区和绝大部分省、市、 县的国防动员委员会相继成立。 1998年12月,党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的通知》,将《国防 动员法》正式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立法计划。中央明确, 《国防动员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研究起草,成熟时提请全 国人大审议。
一、立法意义
(二)战争状态下无法可依的历史宣告终结
2.非常状态——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 宪法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分配、行使与公民权利保 障的规定,涉及到正常状态和非常状态(正常管 理和危机管理)。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 案,确定两种非常状态——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 宪法对于非常状态的规定是总体性、原则性的, 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国家危机管理制度(非常状态 法——宪法相关法,非常时期小宪法,雨天法)。
二、立法过程
(二)国防动员法时期(1994~2010年) 3.审议阶段(2006年至2010年)。 2006年到2008年协调各有关方面。 2008年8月,经中央军委批准后,报国务院。2008年12月24日,由温家 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决定由国务院、中央军 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一审。 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审。 2010年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三审。 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体例特点
三、体例特点
1987年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防动员机构 第三章 动员计划 第四章 武装力量动员 第五章 工业动员 第六章 农业动员 第七章 交通通信动员 第八章 物资储备与动员 第九章 财政金融动员 第十章 科学技术与教育动员 第十一章 医药卫生力量动员 第十二章 人民防空 第十三章 战时勤务 第十四章 政治动员 第十五章 局部军事冲突动员 第十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章 附则
二、立法过程
1980年至2010年,国防动员法从动意到通过历时30 年。实际立法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4年至1987 年,1998年至2010年,共15年时间。两个酝酿阶段 (4+4)共8年,中间的停顿阶段1987年至1994年共7 年。日本国家总动员法从1918年5月设立总动员调查 研究机构军需局到1938年3月通过。法国总动员法从 1921年起草到1938年通过。 和平时期社会缺少非常状态立法的紧迫性。 国防动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偏移。 这一时期国防动员的理论和实践相对滞后。
一、立法意义
(二)战争状态下无法可依的历史宣告终结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宪法关于战争状态和动员的规定。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 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宣布战 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1975年宪法,取消1954年宪法关于战争状态和动员的规定。 1978年宪法,恢复1954年宪法关于战争状态的规定,没有对动员做出规定。 1982年宪法全面恢复1954年宪法关于战争状态的各项规定。
一、立法意义
1979年3月4日,我军攻克越南北方重镇谅山。3月5日,我政府宣布撤军。 国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979年3月5日,在国会常务委员会主席长征的主持下,国会常务委员会 举行特别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政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代表。 在中国扩张霸权主义者疯狂进行侵略我国的战争的形势下,根据政府会 议的建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全国总动员,以战胜中国侵略军,保卫祖 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常务 委员会根据1959年宪法第二十三条,面对中国扩张霸权主义者对我国的侵略 战争,为了保卫越南社会主义祖国,在救国抗战中夺取全胜,按照政府会议 的建议,特此决定: 一、在全国总动员。一切法定适龄公民,都要按政府会议的计划加入各 种武装力量。动用一切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以保证救国抗战的需要。 二、政府会议有具体的计划和措施,以实施这次总动员。 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主席长征 1979年3月5日于河内
一、立法意义
(二)战争状态下无法可依的历史宣告终结 2.紧急状态——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2003年11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和上海市法制办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起草《紧急状态 法》建议稿。 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将《紧急状态法》列入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提交的修宪建议中,提出“紧急状态”宪法条款。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2004年4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和上海市法制办,分别完成《紧急状态法》建议稿。 2005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紧急状态法》草案,此后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6年6月24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一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2007年6月25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2007年8月30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三审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1日,《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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