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标准[详]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各子系统功能要求第四章各子系统间数据接口的设计要求第五章数据网络、计算机及局域网络系统第六章技术支持系统的系统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需要,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功能规。
第二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是支持电力市场运营的计算机、数据网络与通信设备、各种技术标准和应用软件的有机组合。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对电力市场的数据申报、负荷预测、合同的分解与管理、交易计划的编制、安全校核、计划执行、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结算等运作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的国际标准。
第五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满足全国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采用适当的加密防护措施、数据备份措施、防病毒措施及防火墙技术,提供严格的用户认证和权限管理手段,并考虑信息的时效性。
第六条技术支持系统的结构设计、系统配置、软件编制,必须满足对区域电力市场可靠运营的要求。
第七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整个交易数据的完整,确保各类数据的准确性及一致性。
第八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确保提供连续的服务。
在保证能量管理系统(EMS)实时性以及电能量计量系统(TMR)连续性的同时,保证报价、交易、结算及信息发布的处理和数据传输的及时性。
第九条技术支持系统采用开放式体系结构和分布式系统设计,保证系统的开放性、可扩展性,能满足与未来电力监管系统接口的要求,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规则的变化、新技术发展和设备的升级换代。
第十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满足软件平台、硬件平台的兼容及各子系统间的互联的要求。
系统的结构设计应注重系统的可维护性,并提供系统运营状态实时监视信息。
第三章各子系统功能要求第十一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主要由以下子系统组成:能量管理系统(EMS:Energy Management System)、交易管理系统(TMS:Trade Management System)、电能量计量系统(TMR:Tele Meter Reading System)、结算系统(SBS:Settlement & Billing System)、合同管理系统(CMS: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报价处理系统(BPS:Bidding Process System)、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MAF:Market Analysis & Forecast System)、交易信息系统(TIS:Trade Information System)、报价辅助决策系统(BSS:Bidding Support System)。
国家相关电力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5-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5-02-28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03-08-0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07-31·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07-31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2003-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2003-07-19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2003-07-16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2003-07-15·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行业法规·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2005-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部门规章·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9号)2011-01-04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2011-01-04 ·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2011-01-0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2011-01-04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3号)2011-01-04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2011-01-04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0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9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6号)2011-01-04·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2011-01-04·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4号)·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3号)2011-01-04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2号)2011-01-04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1号)2011-01-04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2011-01-04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2011-01-04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7号)2011-01-04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2011-01-04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2011-01-04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2011-01-04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2011-01-04 规范性文件。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各子系统功能要求第四章各子系统间数据接口的设计要求第五章数据网络、计算机及局域网络系统第六章技术支持系统的系统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电力市场建设的需要,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功能规范。
第二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是支持电力市场运营的计算机、数据网络与通信设备、各种技术标准和应用软件的有机组合。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对电力市场的数据申报、负荷预测、合同的分解与管理、交易计划的编制、安全校核、计划执行、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结算等运作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的国际标准。
第五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满足全国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采用适当的加密防护措施、数据备份措施、防病毒措施及防火墙技术,提供严格的用户认证和权限管理手段,并考虑信息保密的时效性。
第六条技术支持系统的结构设计、系统配置、软件编制,必须满足对区域电力市场可靠运营的要求。
第七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整个交易数据的完整,确保各类数据的准确性及一致性。
第八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确保提供连续的服务。
在保证能量管理系统(EMS)实时性以及电能量计量系统(TMR)连续性的同时,保证报价、交易、结算及信息发布的处理和数据传输的及时性。
第九条技术支持系统采用开放式体系结构和分布式系统设计,保证系统的开放性、可扩展性,能满足与未来电力监管系统接口的要求,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规则的变化、新技术发展和设备的升级换代。
第十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满足软件平台、硬件平台的兼容及各子系统间的互联的要求。
系统的结构设计应注重系统的可维护性,并提供系统运营状态实时监视信息。
第三章各子系统功能要求第十一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主要由以下子系统组成:能量管理系统(EMS:Energy Management System)、交易管理系统(TMS:Trade Management System)、电能量计量系统(TMR:Tele Meter Reading System)、结算系统(SBS:Settlement & Billing System)、合同管理系统(CMS: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报价处理系统(BPS:Bidding Process System)、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MAF:Market Analysis & Forecast System)、交易信息系统(TIS:Trade Information System)、报价辅助决策系统(BSS:Bidding Support System)。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域电力市场行为,保证区域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监管机构(统称“电力监管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电力市场主体是指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市场,参与市场交易。
用户经核准后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调度、市场交易、交易结算。
第三章 交易类型第七条电力市场中电能交易类型包括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
第八条合约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合同价格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市场竞争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合同期限可以是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
第九条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竞价形成的次日(或未来24 小时)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
现货交易所占电量的比例,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供需情况、电网情况及用电负荷特性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一般每年确定一次。
第十条期货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所,通过期货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
期货合同是指在确定的将来某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电能的协议。
第十一条电能交易应以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近期不开展电能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条件成熟的,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开展输电权、辅助服务等交易。
第四章 合约交易第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具体组织电能合约交易,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十四条购售电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市场运营机构安全校核予以确认,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由市场运营机构及时告知有关市场主体。
山东电力营销服务集约化管理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与应用
连 接 数 , 使 应 用 服 务 器 可 以 维 持 较 少 的 数 据 库 并 发 连 接 而 为 大 量 终 端 用 户 服 务 。
(3)三 层 结 构 对 于 同 一 次 操 作 , 应 用 服 务 器 与 终 端 客 户 只 有 一 次 交
OLAP系 统 ,常 常 在 系 统 中 同 时 做 上 扩 报 装 、电 费 抄 核 收 、 日常 营 业 、收 互 ,可 减 少 网 络 开 销 。而 两 层 结 构 就
对 电力 监 管 的 力 度 不 断 加 大 ,电 网 企 营 销 服 务 技 术 支 持 系 统 因 为 各 自 分 过 技 术 创 新 和 管 理 创 新 实 现 系 统 的
业 迫 切 需 要 加 强 管 理 、完 善 服 务 、突 散 建 设 ,系 统 规 模 普 遍 较 小 ,技 术 水 “客 户 服 务 信 息 化 ”、 “营 销 业 务 自动
千 上 万 笔 事 务 。每 笔 事 务 需 要 多 台 服 费 系 统 、计 量 管 理 、负 荷 管 理 、营 销 会 有 多 次 交 互 ,即 使 采 用 存 储 过 程 这
务 器 协 调 完 成 ,一 旦 中 间 发 生 某 种 故 障 时 ,不 但 要 完 成 恢 复 工 作 ,而 且 要 自动 切 换 系 统 , 达 到 系 统 永 不 停 机 , 实 现 高 可 靠 性 运 同 时 要 使 大 量IC POW ER IT
电力信息蜜全 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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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化 ”、“市 场 响 应 快 速 化 ”、“质 量 管 理 界 面 显 示 的 功 能 相 互 分 开 。 把 电 力 库 连 接 等 方 式 来 减 少 数 据 库 的 并 发
新 和 服 务 创 新 的 重 要 载 体 和 推 动 力 。 1.1 建设 背景
广东发售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
附件3广东发售电侧电力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目录1总体功能要求 (2)1.1系统功能结构 (2)1.1.1发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组成结构 (2)1.1.2售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组成结构 (3)1.2系统功能分类 (3)2发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4)2.1客户管理 (4)2.2数据管理 (4)2.3合同管理 (4)2.4成本分析 (5)2.5交易管理 (6)2.6结算管理 (7)2.7辅助决策 (8)2.8经营分析 (9)2.9信用评价 (10)2.10报告管理 (10)2.11配置中心 (11)3售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11)3.1客户管理 (11)3.2合同管理 (12)3.3购售电管理 (13)3.4售电套餐 (14)3.5结算管理 (15)3.6辅助决策 (15)3.7经营分析 (17)3.8信用评价 (17)3.9报告管理 (18)1总体功能要求发电侧和售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以我国电力市场(中长期+现货)运营规则为基础,为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的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提供技术支撑。
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采用开放式、分布式体系结构,便于系统的集成扩充,适应零售市场逐步发展的需要;采用标准化的结构,以满足与外部系统间的数据交换和访问;符合电力信息化系统的安全等级要求;支持通过网页浏览、移动应用等多种方式进行访问;支持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的其它系统进行数据交互。
1.1系统功能结构1.1.1发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组成结构发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由客户管理、数据管理、合同管理、成本分析、交易管理、结算管理、辅助决策、经营分析、信用评价、报告管理、配置中心等模块组成,系统组成结构如图1所示:图1 发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组成结构1.1.2售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组成结构售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由客户管理、数据管理、合同管理、交易管理、售电套餐、结算管理、辅助决策、经营分析、信用评价、报告管理等模块组成,系统组成结构如图2所示:图2 售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组成结构1.2系统功能分类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为电力现货供需双方提供市场交易相关的功能支持,可根据市场主体的不同需求进行灵活的功能选配和扩展,对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其具体的推荐功能选配列表如表1所示:表1 功能选配列表序号功能分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1 客户管理●●○2 数据管理●○○3 合同管理●●●5 售电套餐○●○6 成本分析●○7 交易管理●●●●:基本功能○:选配功能2发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2.1客户管理客户管理用于管理与发电企业业务相关的市场主体信息,包括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公司以及其它客户的基本信息管理,并提供相关信息的统计、展示等功能,以辅助发电企业管理、维护客户关系。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通用技术规范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1、本标准技术规范分为通用部分、专用部分。
2、项目单位根据需求选择所需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原则上不能更改。
3、项目单位应按实际要求填写“项目需求部分”。
如确实需要改动以下部分,项目单位应填写专用部分“表7《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与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①改动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②项目单位要求值超出标准技术参数值;③需要修正污秽、温度、海拔等条件。
经标书审查会同意后,对专用部分的修改形成《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放入专用部分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差异。
4、对扩建工程,项目单位应在专用部分提出与原工程相适应的一次、二次及土建的接口要求。
5、技术规范的页面、标题、标准参数值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6、投标人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1 标准技术参数表”、“2 项目需求部分”和“3 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
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招标人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
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响应表时,如有偏差除填写“表9 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相应试验报告。
目录1 总则 (1)1.1 引言 (1)1.2 适用范围 (1)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2 技术规范要求 (1)2.1 基本技术要求 (1)2.2 系统结构 (2)2.3数据申报功能 (3)2.4 信息发布功能 (4)2.5 交易管理功能 (4)2.6 合同管理功能 (5)2.7 月度计划功能 (5)2.8 月度结算功能 (6)2.9 数据交换功能 (6)2.10 系统管理功能 (6)2.11 系统性能要求 (7)3 集成测试 (7)3.1 系统集成 (7)3.2 工厂验收测试 (7)3.3 现场验收测试 (7)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8)4.1 技术服务 (8)4.2 设计联络 (9)4.3 培训及工程化 (9)4.4 工厂验收、运输及现场安装条件 (10)1 总则1.1 引言为适应国网公司生产运行精益化管理需要,满足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标准化建设对技术支持体系的需求,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开发”的原则,基于SG186统一信息化平台,统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技术及功能标准,确保生产运行的安全可靠和经济高效,特制订本规范。
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关键技术探讨
•42•电气工程及自动化总第282期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关键技术探讨周飞航【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关键技术的应用。
为了进一步提升电力现货市场技术应用效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结合自身特征构建电力现货市场产品交易体系,在不同阶段设计运营模式,做好不同分区部署系统结构框架,在技术分区处增强新技术的应用。
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关键技术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关键技术—»前盲20世纪90年代始,西方多个国家纷纷开始进行电力电缆供应市场改革,且在长期的实践与完善中应用新的理论知识构建一套新的电力市场理论知识,积累更多的市场建设经验,配置专业人员开展对应的市场研究工作。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国内新一轮的市场化改革建设逐步开展,且已经设置了8个地区作为一轮试点地方。
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与各方群体的利益息息相关,在新的背景下,应该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了解电力物理运行条件,改善电力市场中的电力电量平衡性问题,实现对原有调度机构的有效管控,实时掌控传统数据以及质量需求。
由于当前中国新一轮的电改工作逐步深入,电力现货市场中的技术支持系统也有了新标准。
同时各个地区在电源结构、网架结构、供需水平等存在差异,故各地区可完善交易竞争机制,优化市场建设不同阶段工作,应用 标准性电力市场业务研究模式,为后续支持系统的完善奠定基础。
二、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基本框架(—)系统基本要求1、安全运行要求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不仅仅在业务层面需要考虑市场经营运营和电网运行基本需求,还要对现货市场以及支持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考虑和监视,及时发现潜在的电力现货市场风险以及安全隐患,采取对应的措施消除运行风险,以提升系统的操作能力,避免由于人为失误所导致过多的错误处理巾。
2、一致化需求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主要注重标准化和服务化原则,应用柔性框架结构设计,全面构建起完善的电能、调频、备用等多交易品种包含在内的核心一体化业务标准,增强功能运用的灵活性与实用性,实现多周期交易品种在市场秩序上合理衔接,无缝对接不同业务。
QCSG 110017.54.11-2012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 信息发布类功能规范(送审稿)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CSG 110017.54.11-2012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5-4.11部分:主站应用智能管理中心(信息发布类功能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of operation smart systemin China Southern Power Grid -Part 5-4.11: Applications in control center -Smart management center(Functional specification of information release)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CSG 110017.54.11-2012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一般体系结构 (1)4.1功能定位 (1)4.2逻辑架构 (2)4.3硬件构成 (3)5信息披露管理 (3)5.1功能要求 (3)5.2界面要求 (4)5.3接口要求 (4)5.4服务要求 (5)5.5部署要求 (5)5.6性能要求 (5)6运行报表管理 (5)6.1功能要求 (5)6.2运行报表基础功能 (5)6.3界面要求 (8)6.4接口要求 (8)6.5服务要求 (8)6.6部署要求 (8)6.7性能要求 (8)7WEB发布管理 (9)7.1功能要求 (9)7.2界面要求 (11)7.3接口要求 (11)7.4服务要求 (11)7.5部署要求 (11)7.6性能要求 (12)IQ/CSG 110017.54.11-2012II 前言为落实公司二次一体化的工作要求,提高电网一体化运行水平,解决二次系统种类繁杂、运行信息割裂、缺乏统一的建设和运行标准等问题,经研究国内外电网运行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思路和实践案例,提出建设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的总体解决方案。
为推进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系列标准。
宁夏电网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的总体设计和功能要求
Th ot lde i n d unci na e ui e e so l c rc po rm ar te c n g & e t a sg an f to lr q r m nt f ee t i we ke x ha e
op r ton s t m n i gx a p w e rd e a i yse i N n i o r g i
成 电力市场技术 支持 系统各主要模 块的功能 , 对宁夏电力交易运 营系统的实施提 出了建议。
关键 词 : 宁夏 电 网 ; 电 力 市 场 ; 交 易运 营 系统 ; 系统 主 站
中图分 类号 :T 2 M7 8
文献标志码 : B
文章编号 : 17 - 6 3 2 0 )6 0 5 - 3 6 2 34 (0 70 - 0 80
( )发电权交易 2
力 市场 交易计划 , 宁夏辖区季度 、 组织 月度集 中竞 价交 易 ;
按照 自愿原则 ,组织本辖 区剩余电量 ,参与 国家或 区域季 度、 月度市场 的双边交易和省级电力市场规 则的制定 ; 负责
本 辖区电力市场交易合 同 , 电协议 签订 的组织工作 , 购售 确
d s g i g p a c e e Ni g i o e rd ee t c p we r e e h o o y s p r s se e in n l n s h me o t n xa p w rg i l cr o r ma k ttc n l g u p t y t m,d s u s s t e f h i o i s e c h
f n t n O a h man mo e h y t m, u r r o u g sin n te i lme t t n o n raElcrc u c i f c i d l n t es se p t f wa ds me s g e t so o e i s o o h mpe na i Nigd e t o f i P w r re c a g o e k t Ma Ex h n e& Op r t n S se e ai y tm. o Ke r s Ni g i o e r ; l cr we r e ; x h n e& o e a o y t m; i t t no se ywo d : n xap w r i e e t c p gd io r ma k te c a g p r t n s se man s i f y tm i a o s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二〇二二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总体要求 (2)第一节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 (2)第二节建设路径 (2)第三节运行要求 (4)第三章市场成员 (7)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7)第二节准入与退出 (12)第三节注册、变更与注销 (13)第四章市场构成与价格 (16)第一节市场构成 (16)第二节价格机制 (17)第三节阻塞管理 (18)第四节市场限价 (18)第五章现货市场运营 (20)第一节交易原则 (20)第二节参数管理与数据准备 (20)第三节市场申报 (21)第四节日前市场 (21)第五节日内市场 (22)第六节实时市场 (22)第七节市场出清和结果发布 (22)第八节发电成本调查 (23)第六章市场衔接机制 (24)第一节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 (24)第二节代理购电与现货市场衔接 (24)第三节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 (25)第四节容量补偿机制与现货市场衔接 (25)第七章计量 (27)第一节计量要求 (27)第二节计量装置管理 (27)第三节计量数据管理 (29)第八章市场结算 (32)第一节市场结算管理 (32)第二节市场结算权责 (33)第三节市场结算计算 (34)第四节结算依据及流程 (39)第五节结算问询及调整 (40)第六节违约处理 (41)第九章信用管理 (43)第一节总体原则 (43)第二节信用管理权责 (43)第三节信用评价 (44)第十章信息披露 (46)第一节总体原则 (46)第二节信息披露权责 (46)第三节信息披露内容与管理 (46)第十一章风险防控 (48)第一节基本要求 (48)第二节风险分类 (48)第三节风险防控与处置 (49)第十二章市场监管 (51)第十三章市场干预 (52)第一节市场干预条件 (52)第二节市场干预内容 (53)第三节市场中止和恢复 (54)第十四章争议处理 (55)第十五章技术支持系统 (56)第十六章规则制定 (59)附件一名词解释 (60)附件二关键条款主要内容 (6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第六章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第一节 电力市场运营技术支持系统(EMOS)概述一、电力市场运营技术支持系统在电力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电力市场的运营涉及到电力市场、市场规则、市场监管以及电网安全运行等诸多问题,但归根到底是要组织电力市场成员,按照一定的市场运营规则竞价上网发电、购电,并对发电企业实际发电情况和供电企业及部分大用户实际购电情况进行计量、考核和结算,保障各方的经济利益。
要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公平、公正和准确无误地完成这些工作,就必须要有计算机网络、电能计量系统和电网调度系统的技术支持。
通常将这些技术支持系统称为电力市场运营技术支持系统(Electricity Market Operation System,以下简称为EMOS),构成它的主要功能系统包括:1. 电能计量系统(TMR),用于自动、实时采集和统计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部分大用户在各时段,在网上实际交易的电量及相关数据。
2. 实时数据采集、安全监控和系统稳定分析,即除原有能量管理系统(EMS)的经济调度之外的功能,用于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3. 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内部信息系统和外部信息系统。
内部信息系统提供对EMOS中其他子系统的信息支持,外部信息系统实现远程市场成员与市场交易管理机构之间上传报价数据、技术参数和发布竞价信息、下达发电计划等,还可以进行电能买卖合同的签订、结算信息的质疑,提供授权信息查询,完成市场成员管理,市场各成员也可以交流其他相关信息。
4. 电力市场交易管理系统,用于预测有关竞价的市场信息、制定竞价上网发电计划和辅助服务计划。
电能交易管理系统是EMOS的核心。
5. 合同管理系统,用于对电力市场中的各种合同(期货交易合同、现货交易合同、实时交易合同和辅助服务合同等)进行管理,并作为交易结算的依据。
6. 考核与结算系统,用于对已发生的电能交易,按合同进行实时或定期的考核、结算,并定期进行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划拨。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功能规范及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文件黑电市营[2004]265号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功能规范及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统治各电业局:为了提高负荷管理系统的管理和应用水平,国家电网公司行文印发了《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功能规范》和《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应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要逐步由数据采集和控制向数据分析应用方向发展,使负荷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和分析结果能够更好地为电力营销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电力系统其他部门提供数据服务、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二、要主动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上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通过政府协调,逐步解决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信道占用费用问题和用户安装障碍等问题。
三、按照国网公司文件要求,自行评估本单位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排查存在的问题(哪些是需要我们内部解决的问题、哪些是需要厂家完善的问题,哪些是需要厂家协助解决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和编制3-5年建设规划,并于2004年11月份前上报省公司市场营销部。
四、逐步实施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与YX2000系统接口、与调度自动化系统接口、与其它营销技术支持系统接口,实现信息共享。
做好负荷管理信息展现系统的维护工作,要求各局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数据及时转储负责、对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没有实现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与其它系统接口之前,保证数据信息与编码(地区日供电量、行业分类等)与其他营销技术支持系统完整和一致,各局市场开发处负责在每日8时20分(节假日除外)之前,将日供电量数据及电量变化因素说明等录入负荷管理信息系统。
五、各局新上系统必须有设计规划报告。
开发负荷管理系统新功能、采用新设备(含主站、软件、通信信道、终端),要切实做好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分析论证,将可性性研究报告报省公司市场营销部审批,并由省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验收。
六、重视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所需科技、人才投入,不得缺员空岗。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第六章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第一节电力市场运营技术支持系统(EMOS)概述一、电力市场运营技术支持系统在电力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电力市场的运营涉及到电力市场、市场规则、市场监管以及电网安全运行等诸多问题,但归根到底是要组织电力市场成员,按照一定的市场运营规则竞价上网发电、购电,并对发电企业实际发电情况和供电企业及部分大用户实际购电情况进行计量、考核和结算,保障各方的经济利益。
要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公平、公正和准确无误地完成这些工作,就必须要有计算机网络、电能计量系统和电网调度系统的技术支持。
通常将这些技术支持系统称为电力市场运营技术支持系统(Electricity Market Operation System,以下简称为EMOS),构成它的主要功能系统包括:1. 电能计量系统(TMR),用于自动、实时采集和统计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部分大用户在各时段,在网上实际交易的电量及相关数据。
2. 实时数据采集、安全监控和系统稳定分析,即除原有能量管理系统(EMS)的经济调度之外的功能,用于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3. 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内部信息系统和外部信息系统。
内部信息系统提供对EMOS 中其他子系统的信息支持,外部信息系统实现远程市场成员与市场交易管理机构之间上传报价数据、技术参数和发布竞价信息、下达发电计划等,还可以进行电能买卖合同的签订、结算信息的质疑,提供授权信息查询,完成市场成员管理,市场各成员也可以交流其他相关信息。
4. 电力市场交易管理系统,用于预测有关竞价的市场信息、制定竞价上网发电计划和辅助服务计划。
电能交易管理系统是EMOS的核心。
5. 合同管理系统,用于对电力市场中的各种合同(期货交易合同、现货交易合同、实时交易合同和辅助服务合同等)进行管理,并作为交易结算的依据。
6. 考核与结算系统,用于对已发生的电能交易,按合同进行实时或定期的考核、结算,并定期进行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划拨。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已经2024年4月18日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4月25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市场成员第三章交易类型与方式第四章电能量交易第五章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第六章电能计量与结算第七章系统安全第八章市场风险防控和监管第九章信息披露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依法保护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有关精神,根据有关法律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对电力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力市场成员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
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第五条电力市场实行注册制度。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市场注册制度,具体负责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
经营主体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第六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职责负责电力市场交易、电力调度和交易结果执行,以及配套的准入注册、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现货市场运营技术规范 第2部分:省级技术支持系统-最新国标
电力现货市场运营技术规范第2部分:省级技术支持系统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省级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简称“省级技术支持系统”)的系统架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数据交互、可靠性保障、安全防护、检测试验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设计、研发、建设和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XXXX-XXXX电力现货市场运营技术规范第1部分: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 XXXX-XXXX《电力现货市场运营技术规范第1部分:术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系统架构4.1省级技术支持系统应采用A/B系统双站点部署,支持省级调度机构用户使用人机终端访问A/B系统,支持A/B系统间数据的即时同步,见图1。
图1省级技术支持系统架构图4.2省级技术支持系统应与电力交易平台实现连接,支持获取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的申报信息以及市场披露信息的对外发布。
4.3省级技术支持系统应采用分层架构,包括基础功能层和应用功能层。
基础功能层包括软件平台、市场模型与数据管理和数据交换,应用功能层包括申报发布数据管理、可靠性机组组合、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实时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省间市场支撑、潮流安全分析、市场风险管控、市场评估分析和市场模拟推演,见图2。
图2省级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构成4.4省级技术支持系统应遵循“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安全防护原则,满足本体安全、在线监测和闭环管理的网络安全要求。
4.5省级技术支持系统应按照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在生产控制大区非控制区、管理信息大区生产管理区分开部署;软件平台、市场模型与数据管理、数据交换等应在生产控制大区非控制区、管理信息大区生产管理区同时部署;申报发布数据管理、可靠性机组组合、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实时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省间市场支撑、潮流安全分析、市场风险管控等应部署在生产控制大区非控制区,市场评估分析、市场模拟推演应部署在管理信息大区生产管理区,见图3。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公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1年11月11日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退出,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常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注册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发电公司,中电联:现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模拟运行结束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将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为适应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进度的需要,《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按照《实施方案》和《运营规则》确定的原则,在模拟运行中完善,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有关《实施方案》和《运营规则》中涉及的《东北电网年度购电合同电量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及管理办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差价部分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核备。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年度购售电合同原则上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一、东北电网概况东北电网覆盖辽宁省、吉林、黑龙江省,蒙东的赤峰市、通辽市以及兴安盟、呼盟地区,供电面积120万平方公里,供电服务人口1亿左右。
全网火电资源主要分布在内蒙东部和黑龙江煤炭产区,以及大连、绥中等港口城市,水电资源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而负荷主要集中在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等中、南部大中型城市,形成东、西部电力向中部输送,北部电力向南部输送的局面。
集中式电力现货市场运营系统功能规范
根据事先约定的合同价格以及合同交割对应的市场价格(如现货价格)之差进行结算的一种金融合同。
3.7市场成员Market Member
电力批发市场的参与者和利益攸关方。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其中,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
运行日(D日)进行的决定运行日(D日)未来5-15分钟最终调度资源分配状态和计划的电能交易市场。
3.22市场数据申报Market Information Declaration
市场主体按照现货市场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申报各类数据信息,包括静态属性注册数据、运行技术参数和经济性参数等。
3.23市场注册Market Registr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7号)
《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和评估规范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36号)
在满足电力系统安全性约束的条件下,以社会福利最大化或系统发电成本最小化等为优化目标,制定多时段的机组开停机计划。
3.13安全约束经济调度Security Constrained Economic Dispatch(SCED)
在满足电力系统安全性约束的条件下,以社会福利最大化或系统发电成本最小化等为优化目标,制定多时段的机组发电计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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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功能规范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三章各子系统功能要求
第四章各子系统间数据接口的设计要求
第五章数据网络、计算机及局域网络系统
第六章技术支持系统的系统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需要,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功能规范。
第二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是支持电力市场运营的计算机、数据网络与通信设备、各种技术标准和应用软件的有机组合。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三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对电力市场的数据申报、负荷预测、合同的分解与管理、交易计划的编制、安全校核、计划执行、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结算等运作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的国际标准。
第五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满足全国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采用适当的加密防护措施、数据备份措施、防病毒措施及防火墙技术,提供严格的用户认证和权限管理手段,并考虑信息保密的时效性。
第六条技术支持系统的结构设计、系统配置、软件编制,必须满足对区域电力市场可靠运营的要求。
第七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整个交易数据的完整,确保各类数据的准确性及一致性。
第八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确保提供连续的服务。
在保证能量管理系统(EMS)实时性以及电能量计量系统(TMR)连续性的同时,保证报价、交易、结算及信息发布的处理和数据传输的及时性。
第九条技术支持系统采用开放式体系结构和分布式系统设计,保证系统的开放性、可扩展性,能满足与未来电力监管系统接口的要求,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规则的变化、新技术发展和设备的升级换代。
第十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满足软件平台、硬件平台的兼容及各子系统间的互联的要求。
系统的结构设计应注重系统的可维护性,并提供系统运营状态实时监视信息。
第三章各子系统功能要求
第十一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主要由以下子系统组成:能量管理系统(EMS:Energy Management System)、交易管理系统(TMS:Trade Management System)、电能量计量系统(TMR:Tele Meter Reading System)、结算系统(SBS:Settlement & Billing System)、合同管理系统(CMS: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报价处理系统(BPS:Bidding Process System)、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MAF:Market Analysis & Forecast System)、交易信息系统(TIS:Trade Information System)、报价辅助决策系统(BSS:Bidding Support System)。
第十二条能量管理系统(EMS)用于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主要由数据采集和监视控制(SCADA)、自动发电控制(AGC)及高级应用软件等功能模块组成。
在电力市场环境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EMS系统功能和数据资源,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十三条交易管理系统(TMS)依据市场主体的申报数据,根据负荷预测和系统约束条件,编制交易计划,通过安全校核后将计划结果传送给市场主体和相关系统。
交易计划包括合约交易计划、现货交易计划和辅助服务计划。
第十四条电能量计量系统(TMR)对电能量数据进行自动采集、远传和存储、预处理、统计分析,以支持电力市场的运营、电费结算、辅助服务费用结算和经济补偿计算等。
第十五条结算系统(SBS)根据电能量计量系统提供的有效电能数据、交易管理系统的交易计划和交易价格数据、调度指令、EMS系统的相关运行数据、合同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依据市场规则,对市场主体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系统(CMS)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进行管理,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录入、合同电量分解、完成情况跟踪、滚动平衡,根据现有市场情况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评估,以长期负荷预测的结果和市场未来供需状况及市场价格的预测为依据,进行未来合同的辅助决策。
第十七条报价处理系统(BPS)接收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申报数据,并对申报数据进行预处理。
第十八条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MAF)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和分析,从而使市场主体能够提前了解市场未来的发电预期目标、负荷预测、交易价格走势、输电网络可用传输能力及系统安全水平,便于交易决策。
第十九条交易信息系统(TIS)对系统运行数据和市场信息进行发布、存档、检索及处理,使所有市场主体能够及时地、平等地访问相关的市场信息,保证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交易信息的充分获取。
系统运行数据和市场信息包括:预测数据、计划数据、准实时数据、历史数据、报表数据等。
第二十条报价辅助决策系统(BSS)根据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MAF)和交易信息系统(TIS)发布的信息,结合市场主体本身的成本分析和市场规则,形成报价决策方案,进行电量及电价的数据申报。
第二十一条各电力市场的技术支持系统以实现上述子系统的功能为基本原则,具体结构划分可不同。
第二十二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达到的性能指标:
能量管理系统(EMS)年可用率:≥99.80%
交易管理系统(TMS)年可用率:≥99.95%
电能量计量系统(TMR)年可用率:≥99.99%
电能量考核与结算系统(SBS)年可用率:≥99.75%
合同管理系统(CMS)年可用率:≥99.75%
报价处理系统(BPS)年可用率:≥99.75%
即时信息系统(SIS)年可用率:≥99.75%
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MAF)年可用率:≥99.75%
数据网络系统(SPDnet)年可用率:≥99.95%
报价辅助决策系统(BSS)年可用率:≥99.75%
系统故障恢复时间:。
≤30分钟
时钟同步:≤0.5秒/天
用户接入时间:≤30秒
信息发布更新时间:≤60秒
系统正常情况下备份周期:≤30秒
用户浏览响应时间:≤10秒
第四章各子系统间数据接口的设计要求
第二十三条所有软、硬件接口的设计应考虑软、硬件平台兼容性,采用开放的标准和协议,考虑资源利用和运行性能的优化。
第二十四条EMS输出接口的设计,必须在不影响EMS性能的前提下,满足数据的实时性要求。
第二十五条TMR输出接口的设计,必须满足带时标电能量数据的精确度、唯一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BPS输入接口与TIS输出接口设计可在Web浏览器中实现,必须充分考虑与外部交换数据时的安全性。
第五章数据网络、计算机及局域网络系统
第二十七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原则上要求必须使用电力系统控制专用网络,以满足数据网络安全的要求。
同时,为了保证数据网络的整体性和连通性,下一级数据网络的技术体制必须与上一级兼容。
第二十八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各子系统之间通过网络和安全防护设备(防火墙和物理隔离装置)进行连接,实现数据共享与信息交互。
系统的软硬件平台应采用分布式结构,遵循国际开放标准和规范。
系统的软件体系结构可采用面向对象的技术。
第二十九条网络设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原则:硬件配置满足系统功能和性能的要求,必须保证系统运行的实时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必须是标准化设备,开放性能好,满足不断优化、平滑升级和投资保护的需要;系统中的关键部分满足冗余配置。
第三十条局域网络核心数据交换机的选型必须满足网络系统的高速性能、可靠性、可扩展性、开放性、安全性和先进性。
第三十一条报价端通过数据网络或拨号网络与电力市场技术支持主系统相连。
主系统具备接收拨号访问的功能,可采用模块化的配置和先进技术以满足系统升级。
与公共网之间必须设防火墙,以保护内部网络的安全。
第六章技术支持系统的系统管理
第三十二条系统管理是为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系统管理员提供的对整个系统的管理工具,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系统用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系统用户管理指在电力市场中,为了确保系统及数据安全,对技术支持系统所有用户进行统一的管理。
技术支持系统安全性策略必须明确用户密码使用规则和限制用户权限。
第三十四条系统运行管理包括设置系统控制参数和系统运行监视。
系统控制参数是用来控制技术支持系统各子系统运行的参数。
系统运行必须满足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市场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视的要求。
系统必须实现对历史数据的人工或自动保存及备份,备份数据的恢复应有方便性。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电力市场应结合本网具体情况,依据本功能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制定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经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在电力监管机构组织验收后投入运行。
第三十六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组织技术支持系统的开发、研制,并负责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市场主体可以自行开发、研制报价辅助决策系统,负责其运行和维护,确保与市场运营机构的有关系统安全、可靠地互联。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二OO三年八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