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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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
税务总局 解释

生退关 或者国外退 货进 口 时予 以免税 的 报关 出 口 者
条例公布 施行之日起实施 第二 + 七条 本细则 自

财 政 部 关 于 消 费税 若

干具
体 问 题 的规 定

1
.
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
再按实际 销售价格确 定征税类别 和适 用税率 并结算 应纳税款
2
.
,
纳税人 销售的卷烟 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 常发生价格

,
按照外购 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凡 白酒 所用原 料无法确定的
4
.,Βιβλιοθήκη 一 律按照粮食 白酒的税率征税
,

以 外购的不同品种 白酒勾兑 的白酒 一 律按照

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
.
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 销售额扣除外购已 税消费
:
对用粮食和薯类 糠鼓等 多种 原料混合 生产的
一 律按照粮食 白酒的税率征税
. 政 策 法 规.
委托方所提供加工 材料的实际成本

必须及时 向其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 申报补缴 已退的消
,

委托 加工 应税消 费品的纳税 人 必须在 委托加 工 合同上 如实 注 明 ( 或 以其它方 式提 供 ) 材 料成 本 凡 未 提 供材料成 本的 受托 方所 在地主 管税 务机 关有权 核 定其材料成本
,

上 下 浮动 的 应 以该牌 号规 格卷烟销 售当月 的加权平 均销售价格确 定征税 类别和适用税率
, 。
卷烟由于 接装过滤嘴 改变包装 或其他原 因提
,

但销售 的卷烟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正文:----------------------------------------------------------------------------------------------------------------------------------------------------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6号)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1)进口卷烟;(2)白包卷烟;(3)手工卷烟;(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略)。

7.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国税函〔1997〕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消费税问题解答》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消费税问题解答问: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

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问: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据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这一规定是否包括啤酒和黄酒产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

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问: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是否征收消费税?答: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5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消费税税率)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 财税[2006]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 财税[2006]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财税[2006]125号)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总页数】3页(PI0011-I00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J],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10年8月20日财税[2010]66号)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2006年3月29日财税[2006]41号)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6年5月18日财税(200616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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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别消费税(废)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89.02.14
【实施日期】1989.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四日)
现将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布置执行。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
《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和进口彩色电视机的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外国在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投资开办的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彩色电视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开出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受托加工应税彩色电视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受托方交付货物的当天。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彩色电视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交付使用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彩色电视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关于应税范围
《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所说的应税彩色电视机范围为: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彩色电视机,还包括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支付代销手续费或者销售回扣,以及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30•【文号】财税[2006]125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一)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根据《通知》石脑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二)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根据《通知》关于燃料油征收范围注释,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三)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根据《通知》关于溶剂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四)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税范围。

二、关于改装改制车辆的界定改装改制车辆是指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公告车辆类别代码(产品型号或车辆型号代码数字字段的第一位数)为5的专用汽车(特种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26日国税发<1994>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陆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现根据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委托加工征税问题1.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二、关于已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1.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3.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消费税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台的一部关于消费税管理情况的法律。

消费税是政府为向消费者收取货物及服务收入的一种收入,它可以作为新的政府财政收入,也可以作为政府调节消费行为的重要政策工具。

通过消费税的征收,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完善税制体系,改善国家财政状况,调剂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平衡,提升社会团结力量。

二、消费税法的内容1、消费税法包括消费税的征收、认定和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税务稽查机关的设置、消费税的使用和税款的退还、有关行政处罚等。

2、消费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认定标准、计征方式以及计算公式,并针对消费税的征收,对货物的销售经营者和提供优惠政策者加以规定,以保证征税公平、公正和合理,防止消费税出现滥用现象。

3、消费税法规定,消费税应由国家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实施征收,但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对消费税的实施有一定的灵活性。

另外,消费税法还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将消费税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等,起到改善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作用。

三、消费税法的作用1、消费税法能够有效促进消费。

通过消费税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灵活调整消费税税率,对购买、使用、消费等行为推行鼓励优惠政策,促进消费,提高中国居民消费水平,改善社会经济状况,避免消费抛锚现象的发生。

2、消费税法能够有效增加政府收入。

消费税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税法能够更好地调节消费行为,使政府收入增加,拓宽政府财政收入来源,为政府支出提供保障,增强国家经济发展力度,促进国家稳定发展。

3、消费税法有利于提升社会团结力量。

消费税还可以用于国家社会保险和基本公共服务,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加均衡的发展机会,加强社会团结力量,消除社会不公正现象,加强国家财政实力,确保稳定发展,提高社会公平感。

四、消费税法的实施在消费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国家税务管理机构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消费税法,严格按照定价、征收、缴纳和使用等程序进行消费税征收,进行精确稽查,严格执行各项税制落实机制,加强消费税的实施,及时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做好消费税的管理,最大程度保证消费税的正常征缴,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现将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1月6日——结束——。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消费税,是指国家依法对生产、进口、销售特定涉税消费品实行的一种税收。

第三条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包括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等具有征税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依法确定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数量。

第五条消费税的税率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并报批上级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以及纳税义务的履行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便利原则。

第二章消费税的征收第七条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包括按销售额计税和按数量计税两种。

具体计税方式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涉税消费品的特点和需求确定。

第八条对于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收取消费税,并及时缴纳给税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对于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商,应当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向海关缴纳消费税,并完成相关报关手续。

第十条对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销售时向购买者收取消费税,并及时缴纳给税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保留与涉税消费品相关的销售凭证、进口凭证和进口商品清单等相关记录和资料,接受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为购买者开具消费税专用发票,并在销售凭证、进口凭证和进口商品清单上注明相关消费税信息。

第三章消费税的管理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消费税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费税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征管系统,加强对于应税消费品的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收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偷漏税行为,保障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其对消费税政策和法规的了解和落实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25•【文号】国税函[2009]272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9日)更正。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见附件2)。

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国税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本篇法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本法规第二条第三项第1目、第2目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烟酒鞭炮、奢侈品,机动车,摩托车,汽油,柴油,护肤品,金银首饰等都得交消费税。

当然消费税不需要消费者自己交,国家会向商家征收消费税,但消费税最终是由消费者自行买单的,不同产品的消费税税率也不一样。

一、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怎么规定的?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二、消费税的税收比例是怎么规定的?(1)卷烟:每标准箱(5万支)定额税率为150元;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不足50元的税率为30%;雪茄烟的税率25%;其他进口卷烟、手工卷烟等一律适用45%税率;烟丝为30%。

(2)酒和酒精:粮食白酒每斤税额标准为:0.5元出厂价格×25%,薯类白酒为:0.5元出厂价格×15%;黄酒为每吨240元;啤酒出厂价在每吨3000元以上的为每吨250元,不足3000元的,为每吨220元;其他酒税率为10%;酒精税率为5%。

(3)化妆品:税率为30%。

(4)护肤护发品:税率为8%.(5)金银首饰:税率为5%,其他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率为10%。

(6)鞭炮、焰火:税率为15%。

(7)汽油:无铅汽油每升税额0.2元,含铅汽油每升0.28元。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1997年5月21日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1997]第84号时效性已被修订生效日期1997-05-21所属分类消费税 ( 税法->流转税->消费税 ) ,税收征管 ( 税法->税收征管 )[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此文件第四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此文件第一条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84号1997年5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最近,各地在执行消费税政策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给予明确。

现根据部分地区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有关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问题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二、关于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问题(一)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

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

(二)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尊敬的编辑,为您带来以下内容:消费税制是现代税收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在推进经济发展、调节消费行为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发现消费税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税制能否更加有效和公平地发挥其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看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可行的解决办法。

一、问题1. 通货膨胀压力在恶性通货膨胀环境下,消费税制往往会使人们的生活压力更加严重。

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的消费需求不会因为增加了一点税负而消失,而是会继续存在,这样就增加了居民的生活成本,导致物价进一步上涨,若不加以控制可能会加重通货膨胀的压力。

2. 消费组合度低消费税的计税对象主要是消费品的购买,从而可以激励居民减少购买某些消费品的行为。

但是,如果消费税过大,消费组合度低,容易造成非理性消费行为,使得资源分配不佳。

而适当的消费税应该具有较高的阈值和较低的税率,以鼓励大家通货消费,而不是仅聚焦在某些高端消费品。

3. 容易导致国际贸易对抗不同国家之间的消费税率不同,这容易导致国际贸易对抗,有些国家会选择在出口商品时减小关税,从而在全球市场上占据更大的份额。

从而具有较高的品质的商品就会来自消费税较低的国家,这影响了全球贸易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选择权。

4. 容易导致非法市场出现消费税过高容易导致非法市场的出现。

因为黑市上可能存在一些低消费税甚至免消费税的商品,这会导致很多公民选择购买非法商品以规避消费税,从而导致这样的非法市场逐渐发展壮大,从而失去了税收的积极作用,减少了政府收入。

二、对策1. 建立灵活的税率制度消费税的税率应该根据不同的消费品种类来分段设定,以便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

对一些生活必需品和环境友好型商品可以降低消费税,对一些高消费和能源浪费商品可以加重税负,这可以使消费者更聚焦在对环境友好和不浪费资源的商品选择上。

2. 完善税制监管措施税制监管措施的完善是遏制非法市场发展的关键,政府应该加强对消费税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逃税行为一旦发现就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以便限制非法市场壮大。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9.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一、关于本公告制定的目的为规范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促进成品油市场公平竞争,堵塞一些纳税人通过变换产品名称逃避成品油消费税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经深入调研并征求一些石油炼化企业的意见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以下简称第47号公告)。

该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需要细化的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对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认识,明确第47号公告相关的操作性事项,国家税务总局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了一些石油炼化企业、石油化工行业协会、石化行业专家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建议和税收征管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公告。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的统一部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完善。

根据《通知》规定,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外,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种轻质油均按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各类重油、渣油均按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凡属轻质油或重油、渣油的产品,无论取何种名称,无论是用做调制成品油还是化工原料,都应缴纳消费税。

第47号公告和本公告就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税负的角度,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凡生产加工符合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征税规定的产品(以下简称应税成品油),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消费税是一种特殊的税收制度,旨在调节国内商品的消费行为,通过对特定商品征收税款,实现税收收入的获取和市场行为的调控。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发布了第47号公告,就消费税的相关政策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解释和说明。

首先,公告明确了什么属于消费税范畴。

消费税主要是针对国内生产或者进口的特定商品进行征收的税款,涵盖了一些高档消费品、奢侈品以及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的产品等。

公告列举了具体的征税商品范围,包括高级烟、酒类、汽车、摩托车,以及化妆品、香水等奢侈品。

其次,公告明确了消费税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式。

消费税征收的标准是按照税率乘以税基进行计算,税率根据不同商品的分类进行设定,税基则是根据商品的实际销售数量或者价值来确定的。

公告对于个别商品的具体征税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以保证税收征收的公平合理。

公告还明确了一些免税和减免政策。

对于个体低价消费者(如学生、孤寡老人等)购买个别商品的情况,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此外,对于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等一些特殊商品,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这些政策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低收入人群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平性。

公告还对消费税的监管和管理提出了一些要求。

税务部门将建立相应的征税制度和征税管理机制,对征税商品的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的合规征收。

同时,加强税收征收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税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公告还对消费税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处罚。

对于故意逃避消费税征收、偷漏税款、提供虚假票据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也是为了维护税收系统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综上所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47号公告对消费税的相关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和说明。

公告明确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标准和计算方式,同时提出了一些免税和减免政策,加强了税收的监管和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处罚。

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达到税收调节市场行为的目的,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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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3]156号
????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
????(一)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二)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四)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五)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六)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1.进口卷烟;
????2.白包卷烟;
????3.手工卷烟;
????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七)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
????(一)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二)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三)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四)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五)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六)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纳税人销售的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显着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 薯类白酒 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三)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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