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案例
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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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深圳个人破产法是保护个人债务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帮助个人摆脱负债困境,重新开始生活。
以下是一些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的相关参考内容:案例一:张先生的破产重生张先生是一位在深圳创业的年轻人,由于创业失败和高额债务的累积,他陷入了经济困境。
他经过咨询了解到深圳个人破产法的相关政策,并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
通过法院的审核和债权人的配合,张先生成功通过了个人破产程序。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他的所有债务都被清零,并获得了必要的生活保障。
张先生凭借着重新开始的机会,经过再就业和理财规划,重新走上了正轨。
此案例体现了深圳个人破产法能够为个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帮助他们从负债中解脱,重新振作的功能。
案例二:刘女士的债务重组刘女士是一位在深圳经营小型企业的老板,由于市场变化和经营管理问题,她的公司陷入了巨额债务。
经过专业律师的指导,刘女士决定向深圳法院提交个人破产申请,并申请进行债务重组。
在债权人的配合下,法院判决对刘女士的个人债务进行了合理的重组。
根据债务重组计划,刘女士在未来几年内按照合理的还款安排逐步偿还债务,并在此期间保持持续经营。
通过债务重组的帮助,刘女士成功避免了个人破产,并保持了企业的运营。
此案例体现了深圳个人破产法不仅提供了临时的债务减轻措施,还提供了长期的债务重组机会,帮助个人和企业克服困境,实现债务的分期偿还。
案例三:王先生的债务清偿王先生是一位在深圳工作的普通上班族,由于多年的过度消费和债务管理不善,他积累了大量的债务。
面对日益增多的还款压力,王先生决定向深圳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并通过法院的审核获得了破产保护。
王先生按照法院的要求积极配合进行了财产清算,根据法院的裁定按时进行了清偿。
通过个人破产的程序,王先生成功还清了债务,并从此开始了全新的理财观念和生活方式。
此案例体现了深圳个人破产法提供了清盘手段,让个人债务人能够通过清偿债务重新开始。
综上所述,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的参考内容主要涉及个人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获得债务清零、债务重组和债务清偿的案例。
企业破产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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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网络技术等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管理不善以及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XX科技在近年来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最终陷入破产境地。
2018年,XX科技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定XX科技符合破产清算条件,遂裁定宣告XX科技破产清算。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并附具了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XX科技符合破产清算条件,遂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
2. 管理人指定与接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
本案中,人民法院指定了ABC律师事务所担任XX科技的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后,依法对XX科技的财产、业务、人员等进行了全面调查。
3. 债权申报与确认管理人接管XX科技后,依法公告了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按照公告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依法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确认了债权。
4. 破产财产的清理与分配管理人接管XX科技后,对破产财产进行了清理。
在清理过程中,管理人发现了部分财产存在权属争议。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确认了破产财产的范围。
在破产财产分配阶段,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剩余财产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5. 破产程序的终结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清算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XX科技的破产清算程序已经终结,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案件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XX科技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公司市场份额逐渐缩小;其次,公司管理不善,内部腐败现象严重,导致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再次,外部经济环境不佳,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银行个人破产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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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负债问题日益突出。
银行个人破产案件也逐年增多。
本文将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银行个人破产案件为例,分析个人破产法律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案由:个人破产纠纷案情简介:李某在2010年至2015年间,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共计2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由于李某未按时偿还贷款,银行依法将其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0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李某破产。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符合个人破产条件;2.李某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3.李某的破产财产如何分配。
二、法院判决(一)李某符合个人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由人民法院组织债务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算,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个人破产条件。
(二)李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
在本案中,李某的财产经过清算,发现其资产总额仅为50万元,不足以清偿220万元的债务,故李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三)李某的破产财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破产费用;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普通破产债权。
在本案中,李某的破产财产为50万元,应按照上述顺序进行分配。
首先,支付破产费用5万元;其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10万元;最后,剩余的35万元用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
三、案例分析(一)个人破产条件的认定本案中,李某因个人消费贷款未按时偿还,导致其负债累累,符合个人破产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个人破产条件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债务人的负债状况;2.债务人的收入水平;3.债务人的财产状况;4.债务人的偿还能力。
个人破产法律分析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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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原系某市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
因经营不善,公司负债累累,王某某个人也背负巨额债务。
2018年,王某某因无力偿还债务,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王某某个人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负债总额为2000万元,负债率高达100%。
其中,大部分债务为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和员工工资等。
法院认为,王某某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受理其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在重整期间,王某某的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并对其进行了财产清算和债权调查。
经调查,王某某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票等,但大部分财产已抵押或被查封。
债权人也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总额为2000万元。
经过一系列的重整程序,法院最终裁定王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成功。
王某某的债务得到了一定的减免,其个人财产也得到了妥善处置。
二、案例分析1. 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在本案中,王某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负债累累,个人也背负巨额债务,符合个人破产的适用条件。
法院依法受理了王某某的破产申请,为其提供了重整的机会。
2. 个人破产重整的程序个人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调整协议,对债务进行重整,以实现债务清偿和债务人经济复苏的程序。
本案中,王某某的破产重整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进行调查和核实。
(2)重整计划制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包括债务调整、资产处置、经营方案等。
(3)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4)法院裁定:法院对重整计划进行审查,裁定批准或不予批准。
(5)执行重整计划: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债务调整和资产处置等事项。
在本案中,王某某的破产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实现了债务的减免和财产的妥善处置。
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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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5.09•【分类】其他正文2022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例二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石庄热电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重整案案例三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四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五江苏民舜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转破产清算案案例六无锡禅金贸易有限公司公益强制清算案案例七无锡蓝天智云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案例八蒋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案例九李某与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取回权案案例十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戈某破产撤销权案案例一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件亮点】本案引入预和解审查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充分论证了和解可行性,依托预和解成果,以最快诉讼完成和解案件审理全过程。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直接申请和解的破产案件,创新了上市公司挽救路径,对如何挽救上市公司再生有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澄星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精细磷化工系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019年以来,因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关联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相继破产,受上述因素影响,澄星股份陷入严重债务危机,2020年资产负债表为负资产,自2021年5月6日起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1年11月5日,江阴某建筑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澄星股份进行破产重整,无锡中院立案审查,给予澄星股份6个月庭外重组期限,由澄星股份与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
庭外重组期间,澄星股份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债权预申报和预审查、草拟和解协议草案等各项工作。
企业破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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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丙公司提出以货款抵销欠付 甲公司的劳务费。经管理人 查明,此前丙公司欠甲公司 15万元的劳务费一直没有支 付。同年4月30日丙公司知 道甲公司有大笔到期债务无 力清偿后,遂向甲公司转让 15万元货物。
1
问题:
2
整顿期未满,可以宣告破产吗?
3
对某药业公司20万元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要求: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法院受理时间、甲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管理人的产 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甲公司破产前租用乙公司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说明理 由。 丙公司提出以货款抵销欠付劳务费的要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甲公司的股东未缴足的出资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如何清偿?说明理由。 说明本案的破产清偿顺序? 丁公司可以获得的清偿金额为多少(列出计算过程)?
2006年12月27日,该厂的债权人之一向某市 人民法院申请该纺织厂破产。某市人民法院 在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经审查于2007年1 月2日立案。同时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 通知了该纺织厂及已知的债权人,并于2007 年1月15日发布公告要求该纺织厂的所有债 权人申报债权,并决定在2007年5月20日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问题:甲能否在破产程序中主张 以这10万元债权与其所欠乙公司 的10万元债务相抵销?
案情:某市某纺织厂是一家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厂自2005年以来,由 于经营管理不善,产品缺乏创新,致使产品滞销。 从2006年开始,连年亏损。当地政府曾采取一系列 措施,试图挽救该厂,但该厂状况未见好转,致使 亏损额越来越大。到2006年12月,企业债务已高达 23425万元,而该企业的资产和债权也只有1 0655万 元,且企业大部分资产作了银行贷款的抵押。
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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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深圳是中国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人口众多,经济活动繁忙。
然而,经济发展的同时,个人破产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近年来,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旨在帮助遭遇经济困境的个人渡过难关。
下面,我将为您介绍一个成功的个人破产案例。
李先生是一名在深圳经商的企业家,几年前,他因为投资失利,经济状况急剧恶化,陷入了严重的负债困境。
面对巨额债务的压力,他感到背水一战,决定申请破产保护。
首先,李先生咨询了专业的破产律师团队。
律师为他详细解读了深圳个人破产法的相关条款,并帮助他制定了详细的破产保护计划。
根据这个计划,李先生决定通过破产清偿方式解决债务问题。
其次,李先生与律师共同准备了破产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债权人名单、债务清单等。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逐一梳理了自己的资产和债务情况,保证了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随后,李先生向深圳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个人破产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安排公告披露程序。
公告期间,法院会运用各种渠道,包括报纸、互联网等,向公众发布破产申请公告,以便债权人提出异议。
经过一段时间的公告披露程序后,法院召开了债权人会议。
在会议上,李先生向债权人详细介绍了自己的债务情况,并解释了他破产申请的原因以及破产保护计划的细节。
债权人代表们进行了认真讨论,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李先生的破产保护计划。
根据破产保护计划,李先生将把自己的部分资产用于偿还债务,剩余的债务将通过破产清偿程序进行结清。
法院审查后认为,破产保护计划合理可行,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于是宣布破产清偿程序正式启动。
在破产清偿程序中,法院组织了专门的清算小组,负责对李先生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
清算小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确保了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算,李先生的部分债务得到了偿还,剩余债务也得到了有效管理。
最后,根据破产保护计划的约定,深圳市人民法院宣布李先生的破产程序顺利结束。
著名企业破产案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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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企业破产案例5篇篇一:安然公司破产案例引言企业破产法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必然出现的现象,也是市场运行的一种必要的机制。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其调整范围一般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解决的主要是如何公平清偿债务,即执行问题,对当事人间夫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则应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因为破产法不具备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制度。
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由于破产法社会涉及面甚广,不仅民法诉讼法与之相关,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乃至刑法、行政法等都与之有密切联系,破产法的实施要依靠这些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的保障。
实践已经证明,单靠一步破产法是难以广泛实施并发挥其相应有社会调整功能的。
本文就以安然公司的破产为例,简介一下安然公司的破产原因和其深层次的原因。
案例——安然公司概述安然公司是由肯尼斯•雷于1985年兼并了实力超过自己一筹的竞争对手——Inter North 公司后为公司取名为安然公司的,在成立之初,公司的主业是石油气和天然气生产及传输。
肯尼斯•雷领导公司一边生产天然气,一边依托其与业界及华盛顿的良好关系大力宣传天然气是未来能源的理论,并铺设管道至客户端。
当安然在全美天然气供应商中仅列第13位的时候,就已建起美国最大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系统,输送量达到全美消费总量的1/5,形成其后能源输送业务的雏形。
随着美国政府在80年代后期解除对能源市场的管制,构成了能源期货与期权交易勃兴的契机。
司法考试:破产法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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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1日,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在10月10 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甲公司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1. 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000万元。
其中包括:(1)已作为丁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50万元;(2)管理人发现甲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无偿转让140万元的财产,遂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2007年10月1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3)甲公司综合办公楼价值800万元,已用于对所欠乙企业500万元货款的抵押担保,货款尚未支付。
2. 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00万元、欠交税款100万元;管理人于7月15 日解除了甲公司与丙公司所签的一份买卖合同,给丙公司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
3. 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40万元。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2)对甲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是否可就其120万元的经济损失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4)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丁银行、乙企业均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5)根据本题的具体数字,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6)如果丙公司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其破产财产分配额,其分配额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4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2)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丙公司可以申报债权。
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破产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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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案例破产法是一项关于破产程序和债务重整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给予债务人重整或清算的机会。
以下是两个具有代表性的破产法案例,用以说明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一:航空公司破产美国航空公司破产案是破产法的一个重要案例,该案例发生于2002年。
由于航空业环境和9/11恐怖袭击的影响,美国航空公司陷入了巨额债务,并无法继续运营。
面临破产的前景下,该公司采取了破产保护措施并寻求债务重整机会。
根据破产法规定,美国航空公司提交了重整计划,旨在削减债务、减少人员和费用,并通过恢复竞争力恢复盈利能力。
同时,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航空公司与债权人就债务重整达成协议,包括削减债务本金、延长偿债期限等。
这一重整计划在破产法庭的审查下得到批准,并最终让美国航空公司成功重整并恢复了盈利能力。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破产法的重要作用,通过法律程序和交易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给予债务人重整的机会,以实现企业的再生。
航空公司的案例也说明了破产法对于行业兴衰和经济恢复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个人破产申请破产法不仅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个人。
个人破产案例可以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债务过重无法偿还,例如失业、财务投资失败等。
以下是一个个人破产案例。
小王是一名商人,之前经营过一家小型公司,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一系列不可抗力因素,他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并积累了大量债务。
在面对无法偿还债务的困境下,小王决定向法庭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小王需要提交详细的个人资产负债表,并接受法庭的审理。
法庭将根据其资产与债务情况决定是否确定其破产,并展开破产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小王的债务将会得到适当的清算或重整,以减轻其还债压力。
在该案例中,破产法作为解决个人债务的法律机制,允许小王以合理和有秩序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防止了欠债者和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和恶性循环。
总结:以上两个案例清楚地表明了破产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不论是针对企业还是个人,破产法为当事人提供了解决债务问题的合法途径,并通过重整或清算,为他们重启经济生活创造了机会。
全国法院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破产十大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6e74367f18583d048645942.png)
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案例1: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一)基本案情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三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其中南方石化年产值20亿余元,纳税近2亿元,曾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响,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
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
据此,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延;后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
三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54.96亿元,裁定确认30.55亿元,临时确认24.41亿元。
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债权申报18.58亿元,裁定确认9.24亿元,临时确认9.34亿元。
鉴于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权人高度重合、资产独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产不停产”等实际情况,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展债权人会议职能,并确定三家企业“合并开会、分别表决”的方案。
2017年1月14日,柯桥法院召开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各项方案。
2017年2月23日,柯桥法院宣告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破产。
2017年3月10日,破产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三家企业550亩土地、26万平方米厂房及相关石化设备等破产财产以6.88亿余元一次拍卖成交。
根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14.74%。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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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案例1】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
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
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
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
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
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
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公司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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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服务业务。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曾获得多项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进步奖,在行业内享有一定声誉。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管理不善、投资失误等多重因素影响,科技公司自2015年起陷入经营困境,债务累累,无法正常运营。
2018年,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概述本案中,科技公司总资产约为1亿元人民币,负债总额约为1.5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高达150%。
公司主要债务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员工工资等。
法院受理科技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后,依法成立了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债务、债权等进行了全面调查。
三、案件焦点1. 破产重整的可行性;2. 债权人的利益保护;3. 破产重整方案的制定与执行;4. 公司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
四、案例分析1. 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本案中,科技公司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且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
首先,科技公司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拥有一定的客户基础和技术优势。
通过重整,公司可以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债务重组,有望恢复经营。
其次,科技公司债务结构较为合理,银行贷款占比不高,大部分债务为供应商欠款和员工工资。
在重整过程中,可以通过债务减免、延期偿还等方式,降低债务负担。
2. 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设立债权人会议,保障债权人参与破产重整的权利。
(2)清算组对债权进行核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确认。
(3)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妥善安排。
3. 破产重整方案的制定与执行破产重整方案的制定是重整成功的关键。
著名企业破产案例5篇
![著名企业破产案例5篇](https://img.taocdn.com/s3/m/9f400434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fb.png)
著名企业破产案例5篇篇一:安然公司破产案例引言企业破产法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必然出现的现象,也是市场运行的一种必要的机制。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其调整范围一般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解决的主要是如何公平清偿债务,即执行问题,对当事人间夫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则应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因为破产法不具备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制度。
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由于破产法社会涉及面甚广,不仅民法诉讼法与之相关,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乃至刑法、行政法等都与之有密切联系,破产法的实施要依靠这些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的保障。
实践已经证明,单靠一步破产法是难以广泛实施并发挥其相应有社会调整功能的。
本文就以安然公司的破产为例,简介一下安然公司的破产原因和其深层次的原因。
案例一一安然公司概述安然公司是由肯尼斯•雷于1985年兼并了实力超过自己一筹的竞争对手一一Inter North公司后为公司取名为安然公司的,在成立之初,公司的主业是石油气和天然气生产及传输。
肯尼斯•雷领导公司一边生产天然气,一边依托其与业界及华盛顿的良好关系大力宣传天然气是未来能源的理论,并铺设管道至客户端。
当安然在全美天然气供应商中仅列第13位的时候,就已建起美国最大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系统,输送量达到全美消费总量的1/5,形成其后能源输送业务的雏形。
随着美国政府在80年代后期解除对能源市场的管制,构成了能源期货与期权交易勃兴的契机。
企业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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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IT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加之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因素,导致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负债累累。
2018年,XX科技因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经审理,法院裁定XX科技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在重整期间,XX科技的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参与重整工作,希望通过重整程序挽救公司,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二、案件焦点1. 破产重整的适用性:XX科技是否具备破产重整的条件?2. 重整计划的设计: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重整计划,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员工的合法权益?3. 重整计划的执行:如何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避免公司再次陷入困境?三、案例分析1. 破产重整的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本案中,XX科技因资不抵债,符合破产重整的适用条件。
2. 重整计划的设计(1)债务重组:XX科技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将部分债务转换为股权,减轻公司债务负担。
(2)资产重组:公司对部分资产进行处置,收回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和改善公司经营状况。
(3)业务重组:公司优化业务结构,集中资源发展核心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
(4)人员重组:公司进行人员调整,优化组织架构,提高管理效率。
3. 重整计划的执行(1)成立重整管理团队:由债权人、债务人、公司管理层以及专业人士组成重整管理团队,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
(2)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重整计划的有效实施。
(3)信息披露:定期向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监管部门披露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提高透明度。
四、案例分析结论1. XX科技具备破产重整的条件,破产重整程序适用。
企业破产法律程序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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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计算机硬件销售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市场口碑,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管理不善以及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该公司在2019年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
经审计,公司负债总额达到1.2亿元,资产总额仅为0.8亿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破产清算。
二、法律程序1. 破产申请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在本案中,多家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要求对某科技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 管理人指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财产,管理债务人的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和仲裁。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指定了某市破产管理人事务所作为该公司的管理人。
3. 债权申报管理人接管公司后,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在本案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为60日。
4. 债权确认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是否成立。
在本案中,管理人经过审查,确认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总额为1.1亿元。
5.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共同参与破产程序的重要环节。
在本案中,管理人组织召开了债权人会议,讨论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
6. 破产财产分配管理人应当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
在本案中,管理人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为:优先偿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剩余财产按比例偿还其他债权人。
7. 破产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终结报告。
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案例分析1. 管理人角色的发挥在本案中,管理人充分发挥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管理人接管公司后,迅速开展债权调查、资产清查等工作,确保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重要途径。
破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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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市电机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应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扭转,2007年10月该厂厂长决定向法院申请破产。
经查明:(1)该厂系在该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全民工业企业。
(2)该厂于07年春节前动用10多万人民币购买6台笔记本电脑无偿赠送给几个大客户。
(3)该厂的一债权人甲因追索300万工程款而在一个月前向法院起诉,此案尚在审理中。
(4)该厂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工商银行的一笔400万贷款充当保证人,现乙公司贷款尚未偿还这笔贷款。
(5)该企业还欠当地建设银行的贷款1500万元,当年贷款时以该厂一套进口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100万元。
(6)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6000万元。
请问:1、该厂厂长自行决定申请企业破产是否合法?为什么?2、该厂若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3、若法院受理该厂破产申请,该厂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电脑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该厂与债权人甲之间尚未审结的欠款纠纷案件如何处理?5、工商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为什么?6、对于该厂欠建设银行的贷款应如何处理?案例二:某人民法院在法院门口公告栏发布一则破产立案公告,全文如下:本院于2007年10月9日受理了债务人××贸易公司申请破产一案。
现向该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公告通知,限你们从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本院定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第30日(即2008年3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由无财产担保的最大债权数额的债权人主持。
届时望所有债权人准时参加。
×××人民法院2007年11月19日请分析该公告的内容有无不当之处。
案例三: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中四名债权人按规定申报了债权。
甲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00万元,其中5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一座办公楼足额抵押担保。
乙债权人为银行,其贷款债权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5年到期后共偿还150万元,受理破产申请时尚有一年到期。
企业家破产法律法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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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氏集团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后逐渐涉足多个领域,包括金融、教育、环保等。
经过多年的发展,李氏集团成为我国知名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
然而,由于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集团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李氏集团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
2018年,李氏集团正式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案例概述1. 破产申请与受理2018年3月,李氏集团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氏集团符合破产重整条件,遂于同年4月受理了该案。
2. 债权申报与确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纷纷向法院申报债权。
经审查,李氏集团的债务总额约为200亿元,其中银行贷款、供应商债权、员工工资等债权均被确认。
3.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表决在法院的指导下,李氏集团制定了破产重整计划。
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重组:将李氏集团旗下部分优质资产剥离,成立新的公司,以减轻债务负担。
(2)债务重组:与债权人协商,达成新的债务偿还方案。
(3)经营管理:引入新的管理团队,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4)员工安置:妥善安置员工,确保社会稳定。
破产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法院裁定批准。
4.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效果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李氏集团严格按照计划进行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改革。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李氏集团逐渐走出了困境,实现了盈利。
截至2020年底,李氏集团的债务已偿还完毕,员工工资得到保障,企业恢复正常运营。
三、案例分析1. 破产重整的法律依据李氏集团破产重整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因经营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法院经审查后,可以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 破产重整的意义李氏集团破产重整案的成功,对我国民营企业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破产重整有助于:(1)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员工等各方利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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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国有企业破产后为管理人所接管,管理人接管的财产情如下:(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其中价值2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已经全额用于抵押担保;
(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
(3)破产企业租用他人设备150万元;
(4)破产企业专利权一项,评估价值25万元。
分析:上述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总额是多少?哪些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
2、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
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
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130万元。
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
负债情况如下: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企业为100万元、200万元;欠丁企业300万元;欠国家税收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50万元。
破产费用共计20万元。
分析:该如何进行破产清偿?(计算破产财产,并说明清偿顺序)
3、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4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甲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一座办公楼足额抵押担保。
乙债权人为银行,其贷款债权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5%,5年到期后共偿还125万元,破产宣告时尚有2年到期。
丙债权人债权为300万元,同时破产企业对丙债权人也享有200万元债权。
丁债权人因管理人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而受到实际损失100万元,另该合同的违约金为60万元。
分析:
(1)上述各债权人的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2)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数额是多少?
4、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张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
张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A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贷款而在两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上月已调解结案,法院为此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但该企业仍未按期付款;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800万元;该企业曾为B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保证人,保证合同中未说明是何种保证方式,现该笔贷款已经到期而B公司无力偿还。
分析:
(1)该企业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张律师须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3)A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执行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4)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