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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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农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非营运汽车或其它大宗耐用消费品、个人购房(不含按揭贷款)、房屋装修、旅游消费、教育消费等具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一)非营运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符合注册条件的非营运汽车贷款。

(二)大宗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等。

(三)个人购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商用房的贷款(不含按揭贷款)。

(四)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房屋装修的贷款。(五)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旅游消费的贷款。(六)教育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满足本人及其子女就学资金需求的贷

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专人经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落实担保,防范风险”的原则。

属地管理,专人经办。即法人机构只能对工作单位、固定住所或户口所在地在法人机构服务范围内的借款人办理消费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确定专门人员办理该项业务。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简化或省略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

额度控制,权限管理。要按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消费总额、家庭收入水平和综合还款能力,核定每个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发放消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落实担保,防范风险。办理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保证类贷款。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三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状况;

(三)社会信誉状况;

(四)年净收入;

(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

(六)自有资金情况;

(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

第五条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应严格执行“面谈”、“面签”规定,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认真调查核实借款人信息及消费情况的真实性,严禁向自有资金或首付款比例不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有固定的住所和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三)诚实守信,无不良生活嗜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四)自有资金或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消费总价款的30%;

(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保证人对借款人应有约束力;

(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无有效消费类授信或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助学贷款等除外;

(八)借款人需提供与借款用途相符的,真实合法的消费证明;

(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消费总价款、信用等级、家庭总收入、家庭净资产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汽车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总价的60%,最高3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70%,商用房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50%;住房装修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40%,最高50万元;耐用消费品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旅游消费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教育消费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

以房地产等优质资产进行抵质押的,可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个人消费贷款不得办理借新还旧,不得办理贷款展期。

第九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对于优质客户或综合回报较高的客户可给予利率优惠。

第十条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偿还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等额本金偿还法,也称递减法,即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期偿还,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

(三)定期还息任意还本还款法,即定期偿还贷款利息,分次任意归还本金,借款到期日偿还所有本金和利息。

(四)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即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和本金。

原则上对于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一次性还本付息、一次还本、按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三章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应按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第十二条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备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有较好的代偿意愿,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原则上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公务人员、企业员工等保证人的保证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6倍,以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等保证人的保证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3倍。

第十三条以抵押方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原则上应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或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抵押物,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严禁以土地已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以房产抵押的,要求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无经济纠纷,不在规划拆迁范围内。抵押房产占用范围内土地必须为出让土地,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有条件的,同时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房产的价值以该房产当前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孰低者确定,房地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

抵押财产原则上办理保险手续,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损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第十四条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质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质物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

保值性较差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不得超过30%,其他质物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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