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员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的劳动法保障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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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的劳动法保障

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的劳动法保障

工伤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对工伤进行认定 工伤补偿:对工伤人员进行经济补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工伤保险:为工伤人员提供保险保障,减轻企业负担 工伤预防: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养老保险: 由单位和个 人共同缴纳, 个人缴纳比 例为工资的 8%,单位缴 纳比例为工 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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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应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 业发展需求相匹配
企业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 业资格考试的机会和条件
职业规划:帮助专业技术人员明 确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
职业晋升:建立公平、公正的晋 升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追求 更高的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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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与提升:提供培训机会,提 升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医疗保险: 由单位和个 人共同缴纳, 个人缴纳比 例为工资的 2%,单位缴 纳比例为工
资的6%
失业保险: 由单位和个 人共同缴纳, 个人缴纳比 例为工资的 1%,单位缴 纳比例为工
资的2%
工伤保险: 由单位缴纳, 个人无需缴

生育保险: 由单位缴纳, 个人无需缴

住房公积金: 由单位和个 人共同缴纳, 个人缴纳比 例为工资的 5%,单位缴 纳比例为工
劳动合同内容: 包括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工作 内容、工资待遇 等
劳动合同变更: 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解除: 符合法定条件, 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续签条件: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续签的,可以续签 续签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特殊情况下可以超过两次 续签期限:续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资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七章劳动保障监察第八章动态管理第九章纠纷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基本劳动制度,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受教育的权利,享有相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保障劳动者参与劳动管理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裁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劳动秩序。

第六条法律对公民的劳动标准的保护和监督应当适应和引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国家通过加强劳动监察,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促进全体劳动者健康地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八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和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劳动者。

第十条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秩序,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党的工作部门依法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及变相地对劳动者实施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享有的权益,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享有补偿。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剥夺劳动者休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以警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两倍的赔偿。

第十七条劳动者享有从业资格,经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后依法从事劳动工作。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采取调整劳动用工的措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说明,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最新劳动法2020实施细则

最新劳动法2020实施细则

最新劳动法2020实施细则:05-10导语:小编整理了最新劳动法2020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2020最新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2020最新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020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劳动法修改细则

2020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劳动法修改细则

2020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五、集体合同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六、劳务派遣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08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74、保安服务公司将招用的保安员派至各单位工作眼跳执勤、守卫等,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75、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精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精编版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促进就业 (2)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3)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第五章工资 (11)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12)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3)第八章职业培训 (14)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15)第十章劳动争议 (16)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18)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19)第十三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事业单位劳动法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劳动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保障事业单位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全体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劳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二)公平公正,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三)以人为本,促进员工全面发展;(四)科学合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四条事业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与员工签订、续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为员工建立劳动合同档案,妥善保管劳动合同。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八条事业单位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员工休息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事假等。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班次,确保员工休息时间。

第四章劳动报酬与福利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分配政策,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结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福利待遇。

第五章劳动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降低职业危害风险。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以下是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了本法。

第一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用人单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020年最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0年最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0年最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九条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第十条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第十二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最新劳动法2020实施细则

最新劳动法2020实施细则

( 规章制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20197最新劳动法2020实施细则Implementation rules of the latest labor law 2020最新劳动法2020实施细则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2020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0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0劳动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较多,此处为概要版,详细内容需参考国家正式版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第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等。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八条劳动合同对于聘用制公务员的管理适用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及其特别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劳动合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用工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第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十条本法的实施时间以及相关细则的制定等事项由国家另行规定。

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部分内容概要。

实际全文内容更为详细,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等。

劳动法新规2020年

劳动法新规2020年

劳动法新规2020年第1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2条 x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实行、变更、消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实行、变更、消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履行。

第3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公平、同等自愿、协商1致、诚实信誉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束缚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实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实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触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部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同等协商肯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行进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触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调和劳动关系3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6条工会应当帮助、指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实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2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照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态、劳动报酬,和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干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照实说明。

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公司员工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权益保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员工管理,提高员工工作乐观性和满意度,订立本公司员工权益保障管理制度。

第二章入职管理第一条招聘与录用1.公司招聘人员必需公平公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进行任何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或其他任何鄙视行为。

2.公司应通过合法途径,对招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录用人员的合法身份和工作经过的真实性。

3.公司应与录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入职手续1.入职新员工须准备以下料子: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健康证明、社保卡等。

2.公司负责办理新员工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相关手续,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条员工培训1.公司应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包含岗位职责、公司规章制度、办公流程等内容。

2.公司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本领。

第三章健康与安全保障第一条工作环境1.公司供应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办公场合清洁、安全、舒适。

2.公司应定期检核办公设施设备,及时维护和修理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条劳动保护1.公司应供应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服、安全帽、手套等。

2.公司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对工作安全的意识,避开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健康管理1.公司应建立健全健康管理制度,包含定期体检、健康咨询等措施。

2.公司应供应员工合理的工作时间布置,避开员工过度劳累。

第四章劳动关系管理第一条劳动合同1.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公司不得随便解雇员工,除非显现严重违纪、严重失职或公司裁人等情况。

第二条工资福利1.公司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发放员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员工工资。

2.公司应供应员工合理的福利待遇,包含但不限于五险一金、补贴、奖金等。

第三条加班管理1.公司加班必需经过员工自己乐意,并依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支出加班工资或供应相应的调休。

2020年最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0年最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0年最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九条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第十条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第十二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员工管理制度的法律条文

员工管理制度的法律条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员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本权益第四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无故降低工资。

第六条公司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七条公司应当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章员工招聘与录用第九条公司招聘员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员工。

第十条公司招聘员工时,应当依法进行招聘活动,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招聘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招聘员工,应当依法进行背景调查和健康检查,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第四章员工培训与发展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为员工提供职业培训和发展机会。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职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升员工的职业素质。

第五章员工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六条公司考核员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岗、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员工离职与退休第十八条员工因劳动合同期满、本人自愿离职或者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员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员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员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和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和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运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运营实现就业。

第十壹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2020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劳动法修改细则

2020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劳动法修改细则

2020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08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五、集体合同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六、劳务派遣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08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74、保安服务公司将招用的保安员派至各单位工作眼跳执勤、守卫等,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75、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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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的劳动法保障
第二章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的劳动法保障
第壹节劳动法概述
1、制定劳动法的目的
2、劳动法的渊源
3、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4、劳动关系的特征
5、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6、作为劳动者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节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形式
2、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3、劳动合同的种类
4、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5、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6、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7、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8、试用期条款
9、竞业限制条款
10、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构
11、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条件及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情形等)
12、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及条件
13、劳动合同的终止
1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范围及标准
第三节劳动基准法
1、加班的法律规定
2、加班的工资标准
3、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
4、工资支付保障
5、最低工资的含义及范围
6、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特殊保护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该重点关注,很多题目均是直接考法条,或变通之后考法条,所以不能单纯地复习课件。

第三章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的政策法规保障
第壹节国办发[2002]35号文的主要内容
1、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其本内容
2、聘用合同的解除
第二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实体权利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管理的内容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绩效工资、薪级工资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特别政策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职工假期制度及假期待遇,如年休假制度、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
5、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制度的作用
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职工死亡抚恤制度
第四章专业技术资格及聘任制度
第壹节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
1、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渠道
2、目前我国推行的资格考试的种类
第二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
1、评审对象及范围
2、申报时的学历、资历条件和继续教育条件
3、职称外语考试的三个等级
4、武汉市职称外语免试条件
5、武汉市放宽外语要求需满足的条件
6、评聘初、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的必考科目
7、计算机免试条件
第三节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涵义
2、专业技术职务设岗的基本原则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
第五章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法保护
第壹节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和保护途径
1、知识产权的特征
2、知识产权的范围
第三节专业技术人员的著作权法保护
2、作品的概念
3、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
4、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5、著作权的主体
6、著作权的客体
7、著作人身权
8、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9、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10、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11、法定合理使用情形
12、法定许可使用
第四节专业技术人员的专利法保护
1、发明人或设计人
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3、专利权的期限
4、专利权客体
5、专利权不予保护的对象
第五节专业技术人员的商标法保护
1、商标的必备条件
2、申请人的条件
3、商标的禁止条件
5、商标权的内容
第六章专业技术人员的合同法保护
第壹节技术合同概述
1、技术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2、技术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内容
3、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4、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力归属和风险负担
5、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三节技术开发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2、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四节技术开发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下编:专业技术人员权利的救济
第壹章权利救济的概述
1、权利救济的种类
2、公民权利救济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对立法行为侵犯专业技术人员权利的救济
1、立法行为的概念
2、立法侵权行为的方式
第三章对行政机关侵犯专业技术人员权利的救济
第壹节信访
1、信访人于信访中享有的权利和被禁止的行为
2、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信访应注意的事项
3、答复的期限
4、复查的期限
5、复核的期限
第二节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特点
2、行政复议的原则
3、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4、专业技术人员不能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项
5、行政复议参加人
6、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
7、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
8、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和受理的期限
9、行政复议期满后向法院起诉的期限
10、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
11、能够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
12、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条件
14、复议机关的行政赔偿决定。

15、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三节行政诉讼
1、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
2、行政诉讼中不予受理的情形
3、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4、行政诉讼的壹般地域管辖
5、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6、行政诉讼起诉的壹般条件
7、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行政赔偿救济
1、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2、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3、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第四章对司法行为侵犯专业技术人员权利的救济
第壹节司法行为概述
1、司法权的概念
第二节司法行为侵犯专业技术人员权利的救济途径
1、特别监督程序包括哪些程序
第五章对所于单位侵犯专业技术人员权利的救济
第壹节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地位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地位
第二节人事争议的救济途径
1、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第六章对平等主体侵犯专业技术人员权利的救济
第壹节仲裁
1、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2、壹裁终局制度
3、仲裁协议的类型
4、仲裁协议应包含的内容
5、仲裁委员会的选定
6、仲裁参加人的范围
7、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
8、仲裁的立案期限
9、仲裁庭可作出缺席裁决的情形
10、仲裁的调解制度
11、仲裁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
12、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关
第二节民事诉讼
1、回避程序
2、不得公开审判的案件
3、民事诉讼壹审终审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5、合同纠纷的管辖
6、可专属管辖的纠纷
7、民事诉讼法第35条关于共同管辖的规定
8、协议管辖可选择的法院
9、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10、民事诉讼的主体有哪些
11、法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律规定
12、因代理权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13、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14、反诉的举证期限
15、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16、哪些程序不适应调解
17、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18、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法院
19、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的公告期
20、再审(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
21、再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
22、当事人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期间
23、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情形
第三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产权的保护概说
1、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的原则。

2、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
3、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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