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处理原则处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处理措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措施:(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二)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五)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4年1月11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教师职业道德对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一些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形象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一、总则1. 制定目的和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小学教师,包括公办、民办学校的教师以及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表现1. 违反政治纪律(1)散布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者组织、参与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活动;(2)参加非法宗教组织、邪教组织或者非法宗教活动;(3)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4)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1)不认真备课、上课,教学质量低下;(2)歧视、侮辱、虐待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3)抄袭、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在课堂上宣扬错误观点、传播有害信息;(5)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
3.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1)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者接受家长宴请;(2)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提供有偿辅导、介绍兼职;(3)参与赌博、色情等违法活动;(4)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4. 违反法律法规(1)殴打、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酒后驾车、酒后上课;(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处理措施1. 警告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给予警告。
2. 记过对情节较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给予记过。
3. 降低职务对情节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降低职务。
4. 解聘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解聘。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家长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其处理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歧视、侮辱学生,或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四)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酒后上课;(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表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或者利用教育教学活动宣传迷信思想;(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家长进行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四)在招生、考试、评价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严重违反教育教学规范,导致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奸淫、猥亵、性骚扰学生;(二)强迫、引诱、容留学生参与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第八条教师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一、规程目的及适用范围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维护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管理和服务中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理。
二、违规行为的界定1. 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严重损害师德形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的行为;3. 其他违反职业准则、行为规范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核实;2. 核实违规行为后,对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停职检查或停职直至辞退等处理;3. 对情节轻微的,可采取诫勉谈话、组织培训等方式进行处理;4. 对情节较重的,可减少教师职称等奖励;5. 若教师不服处理决定,可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上诉,对上诉作出处理意见。
四、责任追究1.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处理过程及结果;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参与协助调查处理;3. 对处理教师工作和教学安排提供支持;4. 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 对于教师文明礼仪、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规定,应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另行规定。
六、结语中小学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当时刻维护自身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形象,做到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同时,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理制度,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为教育事业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以上即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的内容,请教育工作者遵守并遵循该规程。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行为,维护师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权益,损害学校利益,损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第三条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严谨治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制度,加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和评价,激励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学生、家长、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报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举报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核实事实,依法处理。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损害学生权益的;(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三)侮辱或者诽谤学生的;(四)性骚扰或者性侵害学生的;(五)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六)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秩序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就业:(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校秘密的;(二)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的;(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者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的;(四)违反规定参与经营活动的;(五)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处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职业操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学校声誉,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歧视、侮辱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三)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兼职兼薪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行为;(四)索要或者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行为;(六)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七)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低聘或者解聘;(六)其他处理方式。
第六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可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低聘或者解聘处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操作指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操作指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规范,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第1条定义1.1 中小学教师:指在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
1.2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指中小学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与学生、家长、同事及社会公众之间发生的不恰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2.1 言行不当,辱骂、歧视学生或他人;1.2.2 私自收受礼品、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1.2.3 教师课堂纪律不严,未能履行教学职责;1.2.4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生个人信息;1.2.5 违反教育教学规范,有悖公序良俗;1.2.6 其他与教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行为。
第2条处理机制2.1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判定:本指引所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判定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职业道德准则或其他指导文件为准。
2.2 举报与核实:对于涉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学生、家长、同事及社会公众均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迅速展开调查核实,确保程序公正、权益合法。
2.3 处理程序:一旦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被核实,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以下处理措施:2.3.1 轻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批评、书面警告等纪律处分;2.3.2 中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停课、暂停职务等严重处理;2.3.3 重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调整岗位、解聘教师等最严厉的处罚。
第3条申诉与复核3.1 教师有权对处理结果不满或认为处理程序存在瑕疵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3.2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申诉进行复核,如果发现处理不当或程序有误,需重新进行核实、听证,并依法作出相关裁决。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平安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原那么;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根据《中小学教师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维护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分办法。
第一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认定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传播违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信息或观点;3. 涉及学生的虐待、欺凌或侮辱等行为;4. 损害学生权益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5.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或教学机密;6. 教学不当导致学生发展受阻或受伤;7. 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不当教育手段;8. 接受或索取贿赂、回扣;9. 有重大违纪行为或犯罪记录;10.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条处分措施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可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 批评教育: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并告诫其不能再次犯错;2. 诫勉:书面警告,提醒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3. 记过:记录违规行为,影响其晋升或评优;4. 降职:对严重违规行为者降低职务级别;5. 停职:对严重违规行为者暂停职务,期限由教育主管部门决定;6. 开除:对严重违规行为者予以解聘。
第三条处理程序对于发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处理程序如下:1. 接到举报或投诉后,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在调查核实完成后,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处理决定;3.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教师,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法律责任对于涉及犯罪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管理不力、监管不力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版本的相关规定。
注意:本文档中引用的所有法规和规定仅供参考,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 注意: Do not quote content that cannot be confirmed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根据《中小学教师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维护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而教师则是教育事业的核心力量。
中小学教师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使命,他们的职业道德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成长和未来。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表现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是一种严重侵犯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有些教师可能会因为学生的错误或不听话而采用打骂、罚站、罚抄等方式进行惩罚,这种行为不仅会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给学生的心理留下阴影,导致他们产生恐惧、自卑等不良情绪。
2、歧视、侮辱学生教师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他们的个性和差异。
然而,有些教师却对学习成绩差、家庭背景不好或有特殊情况的学生进行歧视和侮辱,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或行为,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3、有偿家教部分教师为了谋取私利,在课余时间或节假日进行有偿家教,这不仅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还会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
4、收受家长财物个别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的礼品、礼金或其他财物,为家长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破坏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5、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学生的隐私是教师的职责之一,但有些教师却未经学生同意,擅自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给学生带来潜在的风险。
6、学术不端在教学和科研过程中,有些教师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篡改数据等,这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损害了教师的形象和教育的声誉。
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危害1、对学生的影响教师的不良行为会直接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业发展。
学生可能会因为受到体罚、歧视而产生厌学情绪,甚至出现心理问题。
同时,教师的不道德行为也会影响学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形成,使他们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
2、对教师队伍的影响个别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会损害整个教师队伍的形象和声誉,导致社会对教师的信任度降低,从而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一、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作为中小学教师,我们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使命,必须时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潜能,做到公平公正,言传身教。
同时,教师还应该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保密学校的内部信息,不得参与与学生有利益关系的活动,确保自己的言行不会损害学校或他人的利益。
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违规处理规定若发现中小学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必须严肃处理,以示警戒,同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规情况,可依据以下处理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通过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提醒教师注意自身行为,不再重复违规。
2.书面警告: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对教师进行书面警告,要求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并做出书面保证。
3.停职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多次违规情况,可对教师进行停职处理,暂停其教学工作,重新进行教育培训,直至其认识错误并做出保证。
4.降职处理:如果教师在职业道德行为上持续表现不佳,损害学校声誉,可考虑对其进行降职处理,降低其职务等级,警示他人。
5.开除处理: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有不可挽回的错误的教师,可予以开除处理,终止其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对外公开处理结果。
三、教师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教师在教学中应该遵守以下行为准则:1.爱岗敬业,勤勉教书,尊重学生,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不断更新教育理念。
2.不得接受或索取学生及家长的财物、礼品,不得开设收费补课班,不得通过各种途径变相收取费用。
3.不得打骂学生或采取惩罚措施,应该倡导以爱、耐心和尊重进行教育,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4.不得擅自泄露学生和学校机密信息,不得在公开场合诽谤学生、学校或同事,不得散布不实言论。
5.不得参与有损于学校声誉和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活动。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职业道德是教师职业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教师应具备的高尚品质和道德规范。
然而,时有发生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这不仅有损教师的形象,也对学生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为有效规范教师行为,维护课堂纪律和教育质量,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合理的处理办法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背职业道德准则,对学生及教育教学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言辞粗鲁或侮辱学生:教师对学生进行不当言辞的责骂、嘲笑或侮辱行为,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尊重感。
2. 不公正评价学生:教师在成绩评定或表扬批评过程中,对学生不公正地进行评价,没有客观公正的标准和依据。
3. 课堂纪律管理不当:教师对于违纪学生处理不当,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导致课堂纪律得不到有效维护。
4. 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收受礼品、贪污公款、帮助他人谋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等行为。
5. 忽视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教师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负责任,忽视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
二、处理办法1. 严肃调查,依法处理:学校及相关教育管理部门应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严肃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严格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违法行为包括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以及涉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2. 教师培训和教育:对于因缺乏职业道德意识而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可以组织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使其认识到其行为对学生和教育事业的负面影响。
3. 处罚与惩戒: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除了依法处罚外,还应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如停职、免职等。
此类措施旨在通过惩戒来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
4. 健全监督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职业行为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师行为的监察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保障教师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评价,确保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一)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四)严谨治学,勤奋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团结协作,尊重家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拒绝有偿家教,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或者信息。
(二)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泄露学生隐私,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五)参与赌博、迷信活动,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六)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抄袭、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情节严重。
(二)故意泄露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三)利用职务之便,强迫、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商品等。
(四)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性侵犯。
(五)组织、参与有损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一、首先,教育管理者要建立健全教育职业道德规范和有关实施规定,明确教师行为准则,提高教师执教职业道德修养;
二、建立完善的监测制度,加强对学校内教师的管理和约束,加强学校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予以严格惩处,一经发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予以严肃处理,并以书面形式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
四、德育处等部门应监督学校管理,发现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及时公布,以增强公众对学校行为的警惕;
五、建立学校内部处理机制,严格按照有关教育部规定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调整教师适当的工作和学习任务来改进和引导教师的道德修养;
六、积极开展指导性研究,开辟校外郊批实践教师道德活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提出更有效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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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引言
中小学教师是社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职业群体,他们肩负着培养未来的希望的重要使命。
为了确保教师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行为,必须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定义
中小学教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规范。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恶意谩骂学生或同事; - 教育方法不当,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虐待; - 借教学之名滥用权力,违反学校纪律; - 侵犯学生隐私权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 私自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物或财物等。
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危害
教师的行为直接影响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不仅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还会损害整个教育系统的声誉。
具体危害包括: - 对学生心理和身体造成伤害,影响学生的学业和健康发展; - 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 降低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信任度,影响教师形象和声誉。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原则
面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正、公平原则:对待每一个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该公正、公平处理,坚决杜绝包庇、纵容等不正之风。
2. 及时、有效原则: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该及时、高效,以防止不良行为对学生及教育环境的损害扩大化。
3. 依法治教原则: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依法制定处理办法,依法依规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4. 教育为主原则: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注重倡导和培养教师职业道德意识,通过教育引导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措施
针对不同情况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谴责和批评教育:对于一般性质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采用谴责和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通过集体或个别谈话,教育教师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2. 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在教育系统内部通报批评,使广大教师引以为戒,警示其他人。
3. 停职或降职:对于涉及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教师,可以依法进行停职或降职处理,以示教育和警示。
4. 解聘或开除: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并且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教师,应予以解聘或开除处理,以维护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五、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申诉与监督
1.申诉途径:对于对自己的处理结果不满的教师,可以通过向上级教育
部门或相关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进行复查或重新审理。
2.监督机制:教育部门应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机制,鼓励
广大教师、学生及家长举报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结论
中小学教师作为教育事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职业道德行为的规范非常重要。
通过建立有效的处理办法和监督机制,能够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意识,切实维护教育系统的声誉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