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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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

(二)程序规范,遵循人事管理权限;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师德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特殊教育机构、幼儿

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以与教研培训机构的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

降低专业技术职

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聘或者辞退。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 6 个月;记过, 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

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 个月。

市教育体育局成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

小组,具体负责违反师德规范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

予警告处分:

(一)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或者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

(二)扩散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与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时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

(四)歧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按成绩给学生排坐次的;

(五) 酒后进课堂或者在课堂上接打、吸烟的;

(六)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七) 工作日期间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

(八)教师间打架斗殴 ,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随意把学生驱赶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者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记过处分:

(一)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歧视、排击学生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有体罚学生行为,对学生造成一定的伤害,给学校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在考试、考核评价、评优、晋级中,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在招生工作中收受回扣,做虚假招生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向考生与家长承诺录取等行为,或者为外市县学校有偿提供招生信息,扰乱招生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者寻衅滋事,或者蓄意挑拨、煽动、组织教职工无理

上访或者越级上访的;

(六)擅自办班收费或者为办班者做招生中介,到校外各类机构兼课以与组织参预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

(七) 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强迫、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

补课,违反规定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或者扩大范围收费,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诱导学生或者向学生与

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

(八)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索要、变相索要学生和家长钱物或者有其他谋利行为的;

(九)无故旷工、擅自离岗,全学年累计 5 天的;

(十)工作时偶尔在工作场所利用网络玩麻将、打扑克、炒股、购物、聊天、玩游戏、看电影(视)或者从事传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

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

(一) 对学生施以辱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进行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他人的;

(三)拒不服从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者工作调动,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导致所在单位、其它单位工作

不能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造成学生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

(五)无故旷工、擅自离岗,连续 10 天以上(含 10 天)或者全学年累计超过 15 天的;

(六)公开扩散、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和传播邪教的;

(七)参预赌博、吸毒、斗殴等,触犯《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解聘或者辞退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见诸言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 无故旷工、擅自离岗,连续 15 天以上(含 15 天)或者全学年累计超过 30 天的;

(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教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实刑)以上刑罚的,因犯罪被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有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相应规定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进行处罚。

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其程序为:

(一)受理;

(二)调查、核实事实;

(三)听取教师的陈述与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四)提出处理意见,做出处分决定;

(五)处分决定书面告知教师,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由所在学校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上报市教育体育局认定处理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教育体育局会议研究后做出处分决定。

赋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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