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处理原则处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处理措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措施:(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二)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五)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
(2023年修订)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如教育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违反
教育教学计划等;
2. 滥用职权、私自改变教学内容或方法,以及故意干扰学生的
正常研究活动;
3. 教学不公正,对学生实施不公平评价或歧视;
4.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利用学生从事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5. 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
6. 侵犯学生或其他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尊严、权益等;
7. 私自收受礼品、贿赂或其他利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8. 故意传播不真实或无法确认的信息,误导学生或其他教职工。
二、处罚措施
根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程度,中小学教师将会受到以下处罚措施:
1. 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检讨;
2. 一般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记过、降级、停职检查;
3.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撤职、开除、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诉和复核
中小学教师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并进行复核。
申诉和复核的程序和要求详见《中小学教师申诉和复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2. 对于举报投诉属实的,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3. 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中小学教师的良好职业道德进行表彰和奖励。
以上即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的内容摘要。
具体细则和条款请参阅正式文件。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引言本文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确保其遵守职业准则。
教育部通过制定本处理办法,旨在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师专业素养,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保障学生权益。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职业准则行为的处理。
二、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职业道德失范行为教师违反道德准则、损害学生利益、有辱职业形象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轻度违规:提醒教师注意职业准则,要求其进行反思并改正。
- 中度违规:进行谈话教育,教师需向学生及家长道歉,并进行补救措施。
- 重度违规:暂停教学工作,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依规对该教师进行纪律处分。
2. 不当师生关系教师与学生发生不当关系,涉嫌性骚扰、虐待、侵犯学生权益等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停职调查,保护学生权益,并对涉事教师进行调查。
- 经调查属实,将辞退涉事教师,并依法移交相关司法机关。
3. 教育质量问题教师不认真备课、教学质量差,影响学生研究效果,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提醒教师注意教学质量,要求其改进教学方法。
- 连续不改进,启动教学评估程序,对教师进行考核,并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4. 法律违规行为教师违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教育腐败等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停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将移交相关司法机关。
三、权益保障措施对受处理教师的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程序公正合法。
- 教师有权提出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公正审理。
- 教育部将建立教师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保护教师的隐私权。
四、附则本处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教育部保留最终解释权。
以上为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教师应严格遵守职业准则,履行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服务。
参考资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引言中小学教师是社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职业群体,他们肩负着培养未来的希望的重要使命。
为了确保教师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行为,必须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定义中小学教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规范。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恶意谩骂学生或同事; - 教育方法不当,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虐待; - 借教学之名滥用权力,违反学校纪律; - 侵犯学生隐私权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 私自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物或财物等。
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危害教师的行为直接影响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不仅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还会损害整个教育系统的声誉。
具体危害包括: - 对学生心理和身体造成伤害,影响学生的学业和健康发展; - 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 降低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信任度,影响教师形象和声誉。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原则面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正、公平原则:对待每一个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该公正、公平处理,坚决杜绝包庇、纵容等不正之风。
2. 及时、有效原则: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该及时、高效,以防止不良行为对学生及教育环境的损害扩大化。
3. 依法治教原则: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依法制定处理办法,依法依规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4. 教育为主原则: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注重倡导和培养教师职业道德意识,通过教育引导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措施针对不同情况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谴责和批评教育:对于一般性质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采用谴责和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通过集体或个别谈话,教育教师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教师职业道德对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一些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形象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一、总则1. 制定目的和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小学教师,包括公办、民办学校的教师以及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表现1. 违反政治纪律(1)散布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者组织、参与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活动;(2)参加非法宗教组织、邪教组织或者非法宗教活动;(3)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4)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1)不认真备课、上课,教学质量低下;(2)歧视、侮辱、虐待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3)抄袭、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在课堂上宣扬错误观点、传播有害信息;(5)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
3.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1)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者接受家长宴请;(2)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提供有偿辅导、介绍兼职;(3)参与赌博、色情等违法活动;(4)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4. 违反法律法规(1)殴打、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酒后驾车、酒后上课;(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处理措施1. 警告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给予警告。
2. 记过对情节较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给予记过。
3. 降低职务对情节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降低职务。
4. 解聘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解聘。
2018年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全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初等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监管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处理范围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二、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或者酒后驾驶;四、参与赌博、色情、迷信等活动;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信息;七、违反教学纪律,擅自调整教学计划,降低教学质量;八、在招生、考试、评优、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九、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四、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调离工作岗位;六、降级、撤职;七、解聘、开除;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第九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除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理:一、限制招生、限制职称评定;二、取消学术技术称号、荣誉称号;三、暂停或者取消相关教育教学活动资格;四、暂停或者取消教师资格。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是培养未来之花、传播知识的重要工作者,其职业道德行为至
关重要。
然而,偶尔会有一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准则,需要依法受到
处理。
针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我国制定了明确的
处理办法。
首先,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学校会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确
实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学校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多样,一般情况下包括口头警告、书面批评、停职检查等措施。
如果情节严重,学校可能会给予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降职、
停薪留职、解聘等处理。
其次,针对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教师可能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比如,如果教师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另外,教师在工作中如果存在侵害学生身心健康、违规招生等行为,也可能
会面临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诉讼。
此外,社会舆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也进行了严厉谴责。
教师
是社会的楷模和引领者,其行为举止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一
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将受到广泛关注和批评,失去了公众的信任和
尊重。
总的来说,中小学教师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职业道德行为对
学生的成长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希望每位教师能够严
格遵守职业准则,传播正能量,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未来之才。
同
时,对于那些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学校和社会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教育事业的纯洁和社会风气的正常。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正常运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侮辱、歧视、恶意诋毁学生;
2. 滥用职权,从事私人经营或接受贿赂;
3.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4. 教学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侮辱性语言;
5. 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
6.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伦理的行为。
第二条处理原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的处理原则如下:
1. 依法惩处,追究法律责任;
2. 严肃处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3. 公正公平,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条处理程序
1. 学校成立违规行为处理委员会,负责对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规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 调查期间,教师有权进行申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教师存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谈话提醒;
- 调岗调离;
- 降级处分;
- 取消教师资格。
第四条教师权益保障
教师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中,享有以下权益保障:
1. 被处理前有权申辩;
2. 处理决定必须依法依规,公正公平;
3. 被处理后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条宣传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的宣传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行为,维护师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权益,损害学校利益,损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第三条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严谨治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制度,加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和评价,激励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学生、家长、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报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举报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核实事实,依法处理。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损害学生权益的;(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三)侮辱或者诽谤学生的;(四)性骚扰或者性侵害学生的;(五)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六)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秩序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就业:(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校秘密的;(二)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的;(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者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的;(四)违反规定参与经营活动的;(五)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处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职业操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学校声誉,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歧视、侮辱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三)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兼职兼薪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行为;(四)索要或者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行为;(六)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七)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低聘或者解聘;(六)其他处理方式。
第六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可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低聘或者解聘处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
本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小学范围内的教师及教师培训机构。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分类和处理第三条分类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程度和影响程度,将其分为轻微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第四条处理原则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
实行包容性原则,兼顾教师个体差异性和教育教学特点,注重教师教育引导和矫正。
第五条轻微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纪律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并督促纠正。
第六条一般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教育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彻底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解聘等措施,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法违纪处理程序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在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教师享有合法权益。
第九条教师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指导。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宣传教育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家长的道德意识和素质。
第十一条监督与检查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加强对教师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或协议书主体文档示例仅作参考,具体内容和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而教师则是教育事业的核心力量。
中小学教师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使命,他们的职业道德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成长和未来。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表现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是一种严重侵犯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有些教师可能会因为学生的错误或不听话而采用打骂、罚站、罚抄等方式进行惩罚,这种行为不仅会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给学生的心理留下阴影,导致他们产生恐惧、自卑等不良情绪。
2、歧视、侮辱学生教师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尊重他们的个性和差异。
然而,有些教师却对学习成绩差、家庭背景不好或有特殊情况的学生进行歧视和侮辱,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或行为,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3、有偿家教部分教师为了谋取私利,在课余时间或节假日进行有偿家教,这不仅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还会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
4、收受家长财物个别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的礼品、礼金或其他财物,为家长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破坏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5、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学生的隐私是教师的职责之一,但有些教师却未经学生同意,擅自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给学生带来潜在的风险。
6、学术不端在教学和科研过程中,有些教师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篡改数据等,这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损害了教师的形象和教育的声誉。
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危害1、对学生的影响教师的不良行为会直接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业发展。
学生可能会因为受到体罚、歧视而产生厌学情绪,甚至出现心理问题。
同时,教师的不道德行为也会影响学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形成,使他们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
2、对教师队伍的影响个别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会损害整个教师队伍的形象和声誉,导致社会对教师的信任度降低,从而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一、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作为中小学教师,我们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使命,必须时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潜能,做到公平公正,言传身教。
同时,教师还应该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保密学校的内部信息,不得参与与学生有利益关系的活动,确保自己的言行不会损害学校或他人的利益。
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违规处理规定若发现中小学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必须严肃处理,以示警戒,同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规情况,可依据以下处理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通过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提醒教师注意自身行为,不再重复违规。
2.书面警告: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对教师进行书面警告,要求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并做出书面保证。
3.停职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多次违规情况,可对教师进行停职处理,暂停其教学工作,重新进行教育培训,直至其认识错误并做出保证。
4.降职处理:如果教师在职业道德行为上持续表现不佳,损害学校声誉,可考虑对其进行降职处理,降低其职务等级,警示他人。
5.开除处理: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有不可挽回的错误的教师,可予以开除处理,终止其与学校的劳动关系,对外公开处理结果。
三、教师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教师在教学中应该遵守以下行为准则:1.爱岗敬业,勤勉教书,尊重学生,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不断更新教育理念。
2.不得接受或索取学生及家长的财物、礼品,不得开设收费补课班,不得通过各种途径变相收取费用。
3.不得打骂学生或采取惩罚措施,应该倡导以爱、耐心和尊重进行教育,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4.不得擅自泄露学生和学校机密信息,不得在公开场合诽谤学生、学校或同事,不得散布不实言论。
5.不得参与有损于学校声誉和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活动。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职业道德是教师职业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教师应具备的高尚品质和道德规范。
然而,时有发生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这不仅有损教师的形象,也对学生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为有效规范教师行为,维护课堂纪律和教育质量,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合理的处理办法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背职业道德准则,对学生及教育教学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言辞粗鲁或侮辱学生:教师对学生进行不当言辞的责骂、嘲笑或侮辱行为,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尊重感。
2. 不公正评价学生:教师在成绩评定或表扬批评过程中,对学生不公正地进行评价,没有客观公正的标准和依据。
3. 课堂纪律管理不当:教师对于违纪学生处理不当,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导致课堂纪律得不到有效维护。
4. 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收受礼品、贪污公款、帮助他人谋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等行为。
5. 忽视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教师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负责任,忽视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
二、处理办法1. 严肃调查,依法处理:学校及相关教育管理部门应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严肃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严格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违法行为包括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以及涉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2. 教师培训和教育:对于因缺乏职业道德意识而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可以组织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使其认识到其行为对学生和教育事业的负面影响。
3. 处罚与惩戒: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除了依法处罚外,还应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如停职、免职等。
此类措施旨在通过惩戒来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
4. 健全监督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职业行为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师行为的监察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
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一、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主要表现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体罚学生是一种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些教师可能会因为学生的错误或不听话而对其进行身体上的惩罚,如打耳光、揪耳朵、罚站等。
还有一些教师则采用变相体罚的方式,如罚抄作业、罚做清洁等,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
2、歧视、侮辱学生部分教师不能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对学习成绩差、家庭背景不好或有特殊情况的学生进行歧视和侮辱。
他们可能会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批评学生,或者在教学中对某些学生进行冷嘲热讽,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
3、有偿补课有些教师为了谋取私利,在课余时间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活动,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违背了教育的公平性原则。
4、向学生推销商品或服务个别教师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向学生推销各种商品或服务,从中获取回扣或好处,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教师的形象,也损害了学生的利益。
5、收受家长财物少数教师接受家长的财物、礼品或宴请,从而对学生给予特殊照顾,这种行为破坏了教育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6、泄露学生个人信息教师有责任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但有些教师却随意泄露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成绩等信息,给学生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风险。
7、违背教育教学规律部分教师不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采用满堂灌、题海战术等不合理的教学方法,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个性发展,影响了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
二、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在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要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地了解事情的真相,不夸大、不缩小,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2、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处理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处违规教师,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引导,促使教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不良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保障教师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评价,确保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一)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四)严谨治学,勤奋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团结协作,尊重家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拒绝有偿家教,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或者信息。
(二)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泄露学生隐私,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五)参与赌博、迷信活动,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六)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抄袭、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情节严重。
(二)故意泄露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三)利用职务之便,强迫、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商品等。
(四)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性侵犯。
(五)组织、参与有损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办法》明确指出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表现。
其中包括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
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对学生的成长和教育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比如,教师歧视、侮辱学生,可能会导致学生产生自卑、焦虑等心理问题,甚至影响其一生的发展;教师索要、收受家长财物,会破坏教育的公平性,让家长和学生对教育失去信任;而教师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则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违背了教育的本质和初衷。
对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对教师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在实施处理的过程中,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对于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教师受到处分期间,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限制其岗位晋升、职称评定等。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一、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处理1. 对学生不当言行:如侮辱、恐吓、体罚学生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调离岗位、停职、解聘等,并追究法律责任。
2. 不履行教育职责:如敷衍塞责、不负责任、草率教学等行为,将采取教育培训、批评教育、降级、停职、解聘等措施。
3. 涉嫌违纪犯罪行为:如贪污腐败、受贿行为等,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4. 自私行为:如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教学资源向个人倾斜等行为,除按照相关法规处理外,还将要求返还不当所得,并采取相应纪律处理措施。
5. 公开批评校领导或教育部门:教师若在公开场合批评校领导或教育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纪律处分等措施。
二、保护学生权益的行为处理1. 教师涉嫌虐待学生:如虐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解除教师职务。
2. 教师骚扰学生:如性骚扰、恶意侵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将实施停职、开除教师等措施,并配合学生及其家长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三、处理程序1. 收集证据:学校将对涉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调查核实:学校将成立调查组对收集的证据进行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被投诉人的辩解。
3. 处理决定:学校将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按照纪律处分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
4. 宣布处理结果:学校将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不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变化。
教师们要严格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学生的成长和未来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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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
(二)程序规范,遵循人事管理权限;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师德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特殊教育机构、幼儿
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以与教研培训机构的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
降低专业技术职
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聘或者辞退。
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 6 个月;记过, 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
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 个月。
市教育体育局成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
小组,具体负责违反师德规范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
予警告处分:
(一)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或者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
(二)扩散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与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时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
(四)歧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按成绩给学生排坐次的;
(五) 酒后进课堂或者在课堂上接打、吸烟的;
(六)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七) 工作日期间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
(八)教师间打架斗殴 ,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随意把学生驱赶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者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记过处分:
(一)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歧视、排击学生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有体罚学生行为,对学生造成一定的伤害,给学校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在考试、考核评价、评优、晋级中,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在招生工作中收受回扣,做虚假招生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向考生与家长承诺录取等行为,或者为外市县学校有偿提供招生信息,扰乱招生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者寻衅滋事,或者蓄意挑拨、煽动、组织教职工无理
上访或者越级上访的;
(六)擅自办班收费或者为办班者做招生中介,到校外各类机构兼课以与组织参预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
(七) 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强迫、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
补课,违反规定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或者扩大范围收费,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诱导学生或者向学生与
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
(八)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索要、变相索要学生和家长钱物或者有其他谋利行为的;
(九)无故旷工、擅自离岗,全学年累计 5 天的;
(十)工作时偶尔在工作场所利用网络玩麻将、打扑克、炒股、购物、聊天、玩游戏、看电影(视)或者从事传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
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
(一) 对学生施以辱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进行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他人的;
(三)拒不服从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者工作调动,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导致所在单位、其它单位工作
不能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造成学生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
(五)无故旷工、擅自离岗,连续 10 天以上(含 10 天)或者全学年累计超过 15 天的;
(六)公开扩散、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和传播邪教的;
(七)参预赌博、吸毒、斗殴等,触犯《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赋予解聘或者辞退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见诸言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 无故旷工、擅自离岗,连续 15 天以上(含 15 天)或者全学年累计超过 30 天的;
(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教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实刑)以上刑罚的,因犯罪被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有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相应规定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进行处罚。
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其程序为:
(一)受理;
(二)调查、核实事实;
(三)听取教师的陈述与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
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四)提出处理意见,做出处分决定;
(五)处分决定书面告知教师,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由所在学校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上报市教育体育局认定处理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教育体育局会议研究后做出处分决定。
赋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三)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四)解聘或者辞退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对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警告与以上行政处分
的,一律取销其当年以与受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岗位聘用不得定为中高档,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同时,视情节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除赋予相应的处分外,扣发全年绩效工资,自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晋级工资,所在单位与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优选先;受解聘或者辞退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对由于体罚学生造成后果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违纪教师本人承担,所在单位负连带责任。
因教职工行为导致伤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 情节轻微,主动检讨、认识错误的;
(二) 住手违规行为,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 经批评教育,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影响、损失,认真悔改的。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
相收受当事人财物,拒不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推卸或者转移责任,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伪造或者毁灭证据,干扰妨碍责任调查的;
(五)不与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影响、损失增大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与严重后果的。
对违规教师做出处分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做出行政处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申辩、复查和复议期间,不住手原决定的执行。
教师存在本规定中的两种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按其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
赋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赋予开除处分。
学校领导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存在严重影响教
体系统形象的工作效能行为,不主动查处,隐瞒、包庇,又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工作的,除赋予与违规教师相应的责任追究外,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处分;学校一学期内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受到处分的,对学校和校长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因校长教育管理不力、屡次浮现教师违反师德现象,社会反响较大的,校长要停职检查,并根据情节赋予党政处分。
对责任追究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
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对教师的处分有失公正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决定。
市教体局设立违反师德举报 (督导室:
4020824 ,信访室: 4020664 ) 各学校要在醒目位置制作固定标识牌,将违反师德举报向社会发布,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级政府或者教育
行政部门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