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认定表
石家庄三甲医院医保、工伤、新农合管理政策汇编
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汇编目录第一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1、医保病人门诊就医有关规定2、门诊特殊病就诊有关规定3、急救病种急诊治疗有关规定4、医保病人住院治疗有关规定5、需医保中心审批的诊疗项目有哪些?6、医保病人用药有关规定7、医保基金不予负担的费用有哪些?8、医保病人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9、医保病人费用报销比例10、医保病人的住院押金如何收取?11、医保病人更改费别流程12、收治非因工意外伤害病人有关规定13、生育保险有关规定14、医保病人外诊外治及转院有关规定15、市医保限价的材料、诊疗项目有哪些?16、医保中心费用结算办法17、医保管理中各岗位的职责18、如何避免扣费?19、常见违规情况扣罚说明表第二部分工伤保险1、什么是工伤保险?2、什么情况属于工伤保险?3、那些情况不属于工伤保险?4、如何申报工伤保险?5、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6、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工伤职工应注意那些事项?7、工伤职工使用药品有那些规定?8、工伤职工需使用特殊检查或贵重材料怎么办?9、工伤职工会诊、转院如何规定?第三部分新农合1、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什么是补偿比、起付线和封顶线?3、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是多少?4、收治参合农民应注意什么?5、新农合病人用药有何规定?6、应用目录外诊疗项目和药物应履行哪些手续?7、何谓出院即报?新农合病人住院费用如何结算?8、新农合病人回当地报销需准备哪些资料?9、石家庄所属县市参合农民来我院就医补偿费用如何计算?10、如何提高参合农民的补偿比?11、新农合管理部门对县域外定点医院都有哪些要求?12、哪些费用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第一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一、医保病人门诊就医有关规定1、不得冒名就医,非医保范围病情(美容、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自伤、自杀、医疗事故等)不得使用医保卡挂号或进行诊疗、结算诊疗费用;2、接诊医生必须使用‚医保处方‛开取与本次就诊病种有关的药物处方(不得使用药品商品名称),治疗‚慢性病‛‚特殊病‛的药物处方在备注处标明‚慢性病‛或‚特殊病‛;3、门诊接诊医生为‚慢性病‛参保人员开取处方前,必须调阅前几次就诊、开药记录,不仅要确保单次处方不超量,还要确保处方总量不超量;4、收费处对普通处方(非医保处方)不得使用医保卡结算;对‚慢性病‛或‚特殊病‛药物处方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收费;5、接诊医生要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及时书写门诊、急诊病历等病历文书;6、接诊医生要严格掌握住院指征,不得将可门诊治疗的病人收入院治疗;7、按照实际诊疗操作进行收费,不得串换项目收费。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项目名称: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类别:行政确认管辖范围:未纳入医保目录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实施依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1999]103号)。
受理条件:符合冀劳社(1999)103号文件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申报材料:1、申请表及相关复印件一式三份。
2、申请项目在《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列出的需标明页号,未列出的申报时附“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
3、申报时附仪器设备、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票据、使用说明书。
4、设备、材料生产销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照、委托销售协议复印件。
办理程序:1、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2、劳动行政部门审查;3、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答复意见;4、报市局备案。
承办部门:医疗保险科地址:光明路2号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专家鉴定审批权限:局长承办人:王建军联系电话:69218365审核人:赵新宇联系电话:69213371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公开形式:网络公开时间:长期公开服务承诺:自受理之日起30日作出评定结论,将评定结论送达申报单位。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单位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流程图。
特殊规定病种范围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
一、特殊规定病种范围(一)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脑瘤);(二)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衰竭;(三)需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四)需门诊治疗的血友病。
二、特殊规定病种认定参保居民患上述疾病需认定病种的,由所在高校或所属社区劳动保障站于每月10日前统一向同级经办机构申报。
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1.病历资料:特殊规定病种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如果无住院病历,经核实后提供门诊资料;2.具备相应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级别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同时需医疗机构医保科加盖医保专用章;3.《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认定表》;4.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经办机构对诊断和治疗明确、依据充分的,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定;对诊断或治疗依据不足的,不予认定。
认定后发放《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就医证》(以下简称《就医证》)。
参保居民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三、特殊规定病种认定有效期限参保居民认定患特殊病种后,自认定之月起享受待遇,有效期一年。
一年后仍需门诊治疗的,凭门诊治疗记录以及上述指定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诊断证明再行申报认定。
四、就医管理(一)特殊规定病种就医实行定点诊治。
参保居民患特殊规定病种应在规定的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
规定的医疗机构为:1.器官移植为具备资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也可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到同级经办机构指定的协议零售药店购药;2.慢性肾衰竭为具备透析条件的协议医疗机构;3.恶性肿瘤为二级及以上有肿瘤科的协议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有肿瘤科的一级协议医疗机构;4.血友病为具有血液科的二级及以上协议医疗机构。
(二)患特殊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应持《就医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和医疗保险病历本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三)协议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特殊规定病种费用范围。
河北省医保中心38种慢性病申报标准
38种慢性病申报标准(缴纳10%补助或补充保险)一、恶性肿瘤1、有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报告。
2、有影像学、内窥镜诊断或相关诊断依据。
3、诊断明确有本专业医师建议需治疗者。
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临床表现:有慢性咳嗽、咳痰、活动气短或呼吸困难、喘息和胸闷等或其他症状。
2、检查项目:胸部X线检查及肺功能检查。
3、申报标准:检查应结合病史、体征、胸部X线检查及肺功能检查综合判断。
肺功能检测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后符合中度标准FEV1/FVC%<70%;30%≤FEV1<80%预计值,或重度标准FEV1/FVC%<70%;30%≤FEV1<50%预计值。
胸片示肺气肿征象。
使用支气管扩张剂治疗后FEV1/FVC%<70%。
三、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临床表现: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包括中枢神经系统、神经、肌肉、胸廓以及肺血管之病变);肺动脉高压,右心室肥厚扩大及(或)右心功能不全表现;临床上排除其他可以引起上述改变的心脏病。
2、检查项目:慢性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病变主要根据病史、体征、心电图、X线、超声心电图判定。
3、申报标准:X线诊断标准(1)右肺下动脉扩张:横径≥15mm;或右肺下动脉横径与支气管横径比值≥1.07;或经动态观察较原右下肺动脉增宽2mm以上。
(2)肺动脉段中度凸出或其高度≥3mm。
(3)中心肺动脉扩张和外围分支纤细,两者形成鲜明的对照。
(4)圆锥部显著凸出(右前斜45 ℃)或椎高≥7mm。
(5)右心室增大(结合不同体位判断)(只有上述1—5项中的一项者可诊断)。
心电图:(l) 额面平均电轴≥90o;(2)V1R/S≥1;(3)重度顺钟向转位(V5R/S≤1);(4)RV1+SV5>1.05Mvl;(5)avR R/S 或R/Q≥1;(6)V1-V3呈QS、Qr、qr(需除外心肌梗塞);(7)肺性P波:结合病史,具有上述一条主要条件可诊断。
超声心动图:(l)右室流出道≥30mm ;(2)右室舒张末期内径≥20mm;(3)右室前壁厚度≥5.0mm,或有振幅增强者;(4)左室与右室内径比值<2mm ;(5)右肺动脉内径≥18mm或主肺动脉内径≥20mm;(6)右室流出道与左房内径之比值>1.4;(7)肺动脉瓣超声心动图出现肺动脉高压征象者(“a”波低平或<2mm,有收缩中期关闭症)四、支气管哮喘1、临床表现:支气管哮喘是有高反应性,并可引起气道缩窄,表现为反复发作的喘息、呼吸困难、胸闷或咳嗽症状,常在夜间和(或)清晨发作、加剧,常常出现广泛多变的可逆性气流受限,多数患者自行缓解或经治疗缓解。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冀医保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冀医保函〔2024〕20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根据《关于河北省医保局“拟调整检验、抢救等15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复函》(医保价采函〔2024〕4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决定有升有降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检验、抢救15项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说明等要素(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务必于2024年4月9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
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0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附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26日。
慢性病申报须知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须知一、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申报条件(一)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有过Ⅱ度以上的心衰或肺性脑病病史,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二)脑血管疾病1、脑梗塞、脑出血(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有智能障碍、肢体障碍{大小便失禁、肌力Ⅳ级以下(不含Ⅳ级)},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癫痫: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三)心血管疾病1、冠心病: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心脏病合并Ⅱ度以上心衰: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复杂性心率失常: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4、慢性房颤、Ⅲ级以上室早: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四)泌尿系统疾病1、慢性肾小球、肾盂肾炎:慢性肾实质疾病导致肾功能严重受损,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肾病综合症: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五)内分泌系统疾病1、甲状腺机能亢进症: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范围,诊断明确,正规治疗2年尚未痊愈。
2、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糖尿病: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的,至少有连续不断1年以上每月1次餐前、餐后静脉血糖,3个月1次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注意将验血糖收据一并留存。
(六)ⅡⅢ期高血压病有心、脑、肾靶器官之一损害的证据,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七)消化系统疾病1、慢性活动性肝炎:伴有严重肝功能损害的,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肝硬化: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难治性溃疡:有过大出血史,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对象第二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非本市常住户籍但常年在本市城镇(指乡镇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生均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
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保。
第三条异地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不属于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对象。
第三章参保登记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按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居民及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和审批材料。
各级经办机构及劳动保障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应按规定,严格审核以上人员的参保材料,每年应向本辖区居民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劳动保障工作站、经办机构受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
居民办理首次医保登记后,以后年度仅需办理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和在集中缴费期缴纳医保费,不用再办理参保登记。
第六条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居民就业、户籍迁移出本市,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
河北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表
附件1
河北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表
1、本表为省本级参保职工门诊特殊疾病人员享受门诊就医待遇前申报使用。
2、申报认定病种名称: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部分靶向药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门诊检查和治疗。
3、须一并提交的资料:确诊为此病的全套住院病历资料及近期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及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的进一步放疗化疗、门诊透析及抗排异药物的近期治疗方案。
4、本表一式一份。
急诊科住院患者病种目录及入院标准
急诊科住院患者病种目录及入院标准病种目录总体原则:一、各内科专业科室疾病急性发作尤其伴有生命体征不稳定和生命体征有潜在危险的疾病。
二、没有诊断清楚的内科急症及没有科室收留的疑难病症。
三、2个专业以上合并内科疾病尤其是伴有生命体征不平稳的疾病。
四、符合收治标准但其他科室满床及突发事件的备用床具体收治病种:急诊收内科综合病房、危重收EICU 本目录包括以下四大类疾病:一、国家级胸痛中心认证通过,以急诊科为核心畅通绿色通道。
二、急诊专业疾病三、内科不明原因急症尤其有生命威胁的疾病四、内科专业疾病急症发作并且有潜在生命威胁或2个专业疾病交叉或2个系统以上疾病入院标准一、胸痛中心认证通过,以急诊科为核心畅通绿色通道收治病种: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高危、急性高危、中危肺栓塞、急性主动脉夹层高危不能做手术、高血压急症、急性不明原因胸痛1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ST段抬高/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1、既往有动脉硬化危险因素及病史。
2、主要临床症状:典型胸痛表现、与心肌缺血有关的其它的少见临床症状:剑突下疼痛、晕厥、胸闷等。
3、体格检查:典型胸痛有或无阳性体征。
4、必备的辅助检查:心电图2急性肺血栓栓塞症1、具备其中一项或多项肺栓塞的危险因素:肿瘤、卧床、骨折、术后、经济舱综合征、炎症性肠病、既往下肢静脉血栓或肺栓塞、长期口服避孕药等等。
2、具备其中一项主要临床症状:胸闷、胸痛、憋气、呼吸困难、晕厥等。
3、具备其中一项阳性体征:低血压或休克、呼吸急促、紫绀、颈静脉充盈、P2〉A2、双下肢周径差异大于1cm等。
4、必备的辅助检查:血常规、胸片/肺CT、血气分析、D2聚体、脑钠肽、心肌酶谱、心电图、和(或)肺0^、心脏彩超、下肢静脉彩超。
3主动脉夹层(无手术指证或拒绝手术者)1、有或无动脉硬化危险因素(可能不能提供)。
2、具有主要临床症状之一:胸和或腹下肢痛、一过性意识障碍或肢体无力、胸闷、憋气等。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12、门诊大病是如何规定的?
答:门诊大病包括四种①恶性肿瘤(含白血 病)门诊放(化)疗;②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 透析;③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异药物; ④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人工晶体置入术。门 诊大病应向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 的申请表,经批准后其医疗费可按规定标准 报销。
21、居民医保如何确定慢性病?
凭三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近期 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 民慢性病病种认定表》,高校于每月10日 前统一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病种认定。市医保 中心认定后,发放《慢性病门诊就医证》。
居民门诊诊治慢性病,应凭就医证、医保卡、 医保病历本到与市医保中心联网的定点医疗 机构就医。
26、一次住院是如何规定的?再次住院 有什么规定?
答:大学生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 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 视为一次住院。
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结算时 间确定医保年度。住院费用在起付段以下的 不视为一次住院。再次住院仍按相关规定执 行。
4、和商业保险相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在解决学生在大病保障方面有什么优势?
答:我校大学生近十几年来商业保险参保率为 90%。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保,每生每年缴费50 元。住院赔付起点在50元至100元;最高赔付额在 3万元。商业保险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校大学 生就医住院的困难,也减轻了学校压力,但少数学 生因突发伤害、患大病等原因医疗费用过高的经济 负担,商业保险仍然显得力量不足,大学生一旦患 上大病将难以承受。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后住院报销最高赔付额度将大大提高,每人每年高 达11万。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职工医保23种种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和诊疗目录(文件定稿版)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准入标准及用药、诊疗目录冠心病【准入标准】诊断冠心病,可根据其临床表现和各项实验室检查或冠状动脉造影确定。
冠心病的临床分型:稳定型心绞痛、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非ST段抬高或ST段抬高)。
1.凡是二甲以上医院心内科,通过心电图、24小时动态心电图或心脏负荷试验检查(如活动平板运动试验等),发现心肌缺血,且符合心绞痛诊断标准者。
2.典型临床表现,结合心电图和心肌酶谱检查,符合急性心肌梗死者;通过心电图检查,符合陈旧性心肌梗死者。
3.冠状动脉造影显示,冠状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或闭塞者;冠状动脉内存在不稳定斑块、血栓者。
【诊疗项目】1、心电图检查。
2、24小时动态心电图。
3、血糖、血脂检查。
【用药目录】1、抗血小板药物阿司匹林2、抗凝药物肝素低分子肝素3、β受体阻滞剂普萘洛尔美托洛尔卡维地洛4、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卡托普利依那普利贝那普利赖诺普利培哚普利福辛普利雷米普利西拉普利5、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ARB)氯沙坦钾厄贝沙坦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缬沙坦氯沙坦钾氢氯噻嗪替米沙坦6、他汀类药物及贝特类药物辛伐他汀阿托伐他汀氟伐他汀洛伐他汀普伐他汀非诺贝特苯扎贝特7、硝酸酯类硝酸甘油硝酸异山梨酯单硝酸异山梨酯8、钙拮抗剂维拉帕米地尔硫卓非洛地平硝苯地平左旋氨氯地平苯磺酸氨氯地平西尼地平9、中成药复方丹参片、滴丸速效救心丸脂必妥心宝丸心通口服液通心络胶囊血脂康10、其他氯吡格雷曲美他嗪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准入标准及用药、诊疗目录高血压病三期【准入标准】临床确诊的高血压病患者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者为高血压“特病”1、脑部并发症(脑出血、缺血性脑卒中)2、心肌梗死3、充血性心力衰竭4、严重肾功能损害(血肌酐>177μmol/L)5、严重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或视乳头水肿)关于执行以上标准的说明:1、高血压病诊断须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资料。
2、脑出血或缺血性脑卒中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1)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脑出血或缺血性脑卒中住院资料(包括头颅CT或MRI原始资料);(2)目前有神经系统损害的定位体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石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59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逐步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第五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医务室(所)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经审定后,与市医保中心计算机联网,作为大学生基本医保的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本市市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医疗服务,其公立性质由市卫生局负责确认。
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收治住院标准的,凭市卫生局审批证明,可以申请承办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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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晚期或复发性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的
治疗。3.信迪利单抗联合吉西他滨和铂类化疗,用于不可手术切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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