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deef5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4f.png)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00三年六月六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717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7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b4913d184254b35eefd3442.png)
京房地拆字[1999]第717号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场所为准。
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的,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
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二)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三)单独立户;(四)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建设重点工程的房屋拆迁,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在此没有常住户口,其原建筑面积不足60平米的,按照原建筑面积计算使用权补偿款(不增加25平米附属面积);其原建筑面积超过60平米的,按照建筑面积60平米计算使用权补偿款(不增25平米附属面积),对超过60平米之外的部分按照拆迁补偿价格的20%给予补偿。
五、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虽然在此有常住户口,而且独立分户,但是没有长期居住,在其他地方另有住房的,计算使用权补偿时不予增加25平米附属面积。
六、拆除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仍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迁人居住的卧室的建筑面积加上该套房屋的厨房、卫生间等附属建筑面积超过25平米的,按照25平米计算附属建筑面积。
12、1234号: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
![12、1234号: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33bf1d07cc17552707220847.png)
发布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分类类别:征地拆迁文号:京国土房屋拆字〔2001〕1234号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评估确定。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第四条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区位补偿房价。
其中,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平均水平;基准房价,是指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建设综合成本价和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的差额。
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定期公布。
土地级别为七至十级的地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五条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
被拆迁房屋现状容积率,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交的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标明的面积确定;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没有标明土地面积的,平房容积率按照0.7计算,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容积率按照1计算;当事人有异议的,也可以按照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数据计算。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和《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执行。
第七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危改前的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
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按照前款规定评估。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https://img.taocdn.com/s3/m/aadbde13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68.png)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4日印发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一年十一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1.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规定;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拆迁范围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确定。
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3.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批准建设单位的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4.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区、县国土房管中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249f05eb3b3567ec112d8a88.png)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许可证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须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核发许可证。
第七条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应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土地管理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放许可证后,应按《条例》规定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向被拆迁人公布。
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土地管理局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机关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c718e86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d5.png)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北京市政府依法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规范城市拆迁工作,保护居民的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该条例,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细则,对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和操作指南。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细则。
首先,细则对拆迁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拆迁范围和拆迁对象的不同,细则分为城市搬迁安置和城市房屋征收两种拆迁方式。
对于城市搬迁安置,细则规定了居民搬迁方式、搬迁费用及补偿标准,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对于城市房屋征收,细则规定了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细则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房屋面积、地理位置等因素,细则规定了不同类型房屋的补偿金额。
对于自住房屋,细则规定了合理的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助;对于租赁房屋,细则规定了租金补贴和安置补助等措施;对于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细则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措施。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居民在拆迁过程中的其他合法权益,如搬迁补助、过渡费用等,确保居民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再次,细则对拆迁安置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拆迁范围和拆迁对象的不同,细则规定了不同的安置方式。
对于城中村等集中居住区的搬迁,细则规定了重新安置的地点、方式和条件;对于单体房屋的征收,细则规定了房屋征收后的合理安置方式。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拆迁安置过程中的监管措施,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最后,细则对拆迁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提出了具体要求。
细则规定了相关行政机关和拆迁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依法办事、公正执行。
对于拆迁过程中的争议,细则规定了相关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如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总之,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细则对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保护居民的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
这些细则为拆迁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使拆迁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和公正。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87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b09cf1f61fb7360b4c6579.png)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公安、商业、教育、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房地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二)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三)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市房地局明文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b81a8e7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9e.png)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推进城市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应符合国家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促进城市发展,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变更和登记。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补偿。
第二章拆迁范围和程序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包括新建城市用地、改建城市用地、城市更新、城市拓展及其他城市建设项目。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包括规划设计、征收拆除、补偿安置等环节。
征收拆除前,拆迁单位应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建筑进行勘察,编制拆迁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七条拆迁单位应向居民提供充分的信息,明确拆迁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居民有权了解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居民有权提出异议,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拆迁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做出合理的回应。
第三章补偿安置第九条拆迁补偿标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价格进行确定,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条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置换、资产股份等。
居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补偿方式,拆迁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咨询。
第十一条拆迁安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居住条件不受影响。
新建住宅安置区应提供便利的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设施,确保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二条拆迁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安置措施,提供居民必要的生活帮助和就业机会。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拆迁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四条拆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拆迁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和协助。
第十五条拆迁单位应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细则》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78df860960590c69fc37678.png)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细则》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2x]60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现予印发,自202x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拆迁集体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计算。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
第五条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依本规则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价、定向安置房屋价。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5611dd3c1c708a1284a440e.png)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1、[暂停事项申请]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审查和通知时限按照本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外,暂停期限满20日后,区县国土房管局方可发布拆迁公告。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4、[用地批准文件]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用地批准文件包括:(1)属于征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2)属于占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2087127f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5c.png)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9.16•【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1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许可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核发许可证。
第七条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06c03f8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7a.png)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业》
【年(卷),期】2001(000)001
【摘要】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规定,结合近期房屋拆迁实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房屋上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号)、《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717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4页(P44-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新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分析 [J], 杨晓英;
2.新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分析 [J], 杨晓英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J],
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J],
5.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https://img.taocdn.com/s3/m/92c7aafe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54.png)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北京市现⾏的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在拆迁补偿计算公式⽅⾯⼜做了哪些调整?下⾯为您带来的是北京市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全⽂:第⼀章总则第⼀条【⽴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顺利进⾏,制定本条例。
第⼆条【适⽤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补偿、安置的,适⽤本条例。
第三条【拆迁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态环境改善,保护⽂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与被拆迁⼈的定义】拆迁⼈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
第五条【拆迁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作的顺利进⾏。
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地管理⼯作。
第⼆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的条件】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拆迁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批准⽂件;(⼆)建设⽤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地使⽤权批准⽂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证明。
市、县⼈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起30⽇内,对申请事项进⾏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87号文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87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d98a9446be1e650e52ea998a.png)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范围确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ccbc90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9f.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市房地局:你局《关于报送〈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请示》(京房地拆字〔1998〕第919号)收悉。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确保《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顺利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内容规定如下:一、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补偿款=重置价格×成新率×原建筑面积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与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换算办法为:原建筑面积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25平方米)三、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补偿款=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原建筑面积-重置价格×成新率×原建筑面积四、《办法》和本规定所称成套住宅房屋是指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宅房屋是指除成套住宅房屋以外的住宅房屋,一般指平房和简易楼房(含筒子楼)。
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0ed70b3c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9f.png)
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北京市城区房屋数量不断增加,房地产市场火爆。
同时,城市发展需要,部分老旧建筑和违法建设的存在也需要依法拆除。
为了保证拆迁过程公正平等,有序推进,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进行的房屋拆迁管理活动。
三、拆迁程序1. 拆迁方案编制拆迁方案应当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由政府与开发商、业主进行协商确定。
拆迁方案应当公示和告知拆迁对象,明确拆迁的目的、原因、对象、时间等事项。
2.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拆迁补偿应当包括房屋、土地收储、搬迁、临时安置、合法经营权和固定资产的补偿等方面,确保拆迁对象的权益不受侵犯。
3. 拆迁方式拆迁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采取文明、安全、有序的方式进行。
对于拆迁中可能涉及到的人身、财产和环境等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护和保障。
4. 拆迁监控拆迁过程中应当配置监控设备,对拆迁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并及时公布监控结果。
同时,应当加强拆迁管理人员及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拆迁过程中不出现廉价拆迁等不良现象。
四、拆迁责任1. 政府职责政府应当负责拆迁方案审核、拆迁补偿标准制定、拆迁现场监控等事项,并及时公布拆迁信息,接受各类社会监督。
同时,政府还应当严格监管拆迁工作的过程,确保拆迁的顺利进行。
2. 开发商职责开发商应当全面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确保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对于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开发商也应积极承担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3. 拆迁对象职责拆迁对象应主动配合拆迁工作的开展,积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中规定的要求进行配合。
对于拆迁中出现的问题,拆迁对象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五、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拆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5bc5e2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29.png)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11.10•【字号】京房地拆字第1126号•【施行日期】199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10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拆字第1126号文件)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统一拆迁的解释问题1、统一拆迁是指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并组织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一种拆迁方式。
二、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3、区、县房地产通知当地公安、财政、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4、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与续期问题5、《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明;(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土地使用证明的,提交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
[修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87号令)
![[修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87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03903927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c9.png)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96年修正)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96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555dd33f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76fc147.png)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08•【字号】•【施行日期】1995.12.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根据1995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修改1996年1月8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以及总拆迁量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规定对拆迁方案严格审查,并监督检查拆迁方案的实施。
对拆迁协议不完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条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从二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2万元至2.5万元;从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1.5万元至2万元。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外,凡异地安置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距迁出地点超过4公里(含4公里),给其生活带来一定不便的,按安置人口数每人给予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500元。
不足4公里或虽超过4公里但安置地点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不予补助。
第五条拆迁个体工商户的安置和经济补助:一、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拆迁人应以营业用房安置(包括提供相应的经营场地);确无营业房屋的,以住宅用房安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xx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细则。
下文是我收集的最新全文,仅供参考!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 均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 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 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 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 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向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 方可拆迁。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 许可证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 其它建设工程, 许可证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 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 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须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核发许可证。
第七条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 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 应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被委托人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土地管理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放许可证后, 应按《条例》规定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向被拆迁人公布。
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范围确定后, 由房屋土地管理局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机关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因出生、军人复转退、结婚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 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方可办理。
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除因特殊情况经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外, 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
本条规定的暂停办理期限为一年。
需延长期限的, 须在期满前报批准拆迁的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签订后,应向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十一条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达成协议, 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 由批准拆迁的房屋土地管理局裁决。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 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二条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的或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 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 逾期不拆迁的, 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或由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应协助被拆迁人做好搬迁工作。
公安、商业、粮食、教育、卫生、邮电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对被迁居民的户口迁移和粮食、副食品的供应以及医疗、转学、信件投送等问题, 妥善安排, 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被迁居民中的职工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 职工所在单位按公假处理, 照发工资、奖金。
搬家假期每人不超过两天。
第十五条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 在完成拆迁后一个月内向拆迁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十六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的补偿形式, 由双方商定, 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 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但本章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产权调换, 按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作价补偿, 补偿金额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十七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拆迁人应按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 或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或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十八条拆除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 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 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 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十九条拆除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 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 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 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但被拆除房屋属私人自住房的, 在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增加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 可按成本价格结算; 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 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 应实行产权调换, 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的, 其合同应作相应修改。
出租住宅房屋所有人因无支付能力申请以其他形式补偿被拆除的出租房屋的, 须经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 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 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报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 ,房屋土地管理局应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对拆除的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补偿, 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二十三条对下列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应按《条例》和本细则予以安置:一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不含临时建筑, 下同的居民, 包括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家庭成员中, 在部队服现役的战士、常住户口在本市学校或工作单位住集体宿舍的学生或职工、常住户口在本市托幼园所的儿童。
二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三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营业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并长期居住且别无正式住房而其常住户口在本市其他地区的居民, 或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无正式住房且在本市其他地区也无正式住房的居民, 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安置。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需有过渡期的, 应按下列规定, 在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一建设6层含6层以下住宅工程, 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建设超过6层的住宅工程, 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住房地点,应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 按照有利于城市危旧房改建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六条对拆迁范围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安置, 应按本细则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 因地制宜实行住房制度改革, 或参加安置住房产权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
鼓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购买安置住房。
第二十七条拆除住宅房屋, 对被拆迁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
原居住面积, 私人自住房屋按产权证标明的面积计算, 承租房屋按租赁合同标明的承租面积计算。
安置用房的居住面积, 按正式住房的居室面积计算;以楼房安置的, 楼房门厅和起居室面积超过 8 平方米的,其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安置的居住面积。
对从城区等位置较好地区迁往位置较差地区或远郊区的居民, 可按安置人口数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增加安置面积的, 最多不得超过一个自然间。
第二十八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 按原居住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 可以按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 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予以照顾,但增加的安置面积部分, 应按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房改。
无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或增加面积安置的, 今后都要服从房屋产权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
适当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家庭成员中年满13周岁以上的子女和其他单身成员, 按异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的原则安置, 13周岁以上的同性成员3人以上的, 适当增加居室安置; 两个以上不满13周岁的子女, 与父母分室安置; 男年满26周岁、女年满24周岁的未婚子女, ? 质野仓谩? 计算被安置居民的年龄, 以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或正式动员搬迁之日为限。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危旧房改建工程, 不同于一般城市建设。
其居民的安置, 按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危旧房改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 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期满前搬迁的, 拆迁人可按提前的日期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 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 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从逾期之月起应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从逾期之月起应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三十一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 可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
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房屋土地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的处罚, 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取得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处5元至10元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各处3000元至5万元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 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对拆迁人处3000元至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