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的项目审批
校内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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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为了规范校内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师生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1. 学校成立校内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校内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2. 设立校内培训机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制度1. 培训项目审批(1)培训机构申请开设培训项目,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师资、培训费用等。
(2)校内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2. 培训师资管理(1)培训机构聘请教师,需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教学经验。
(2)教师聘期一般为一年,可根据教学效果进行续聘。
3. 培训课程管理(1)培训机构开设课程,需符合学校教育目标和市场需求。
(2)课程设置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4. 培训收费管理(1)培训机构收费应遵循公开、合理、透明原则。
(2)收费标准需经校内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5. 培训质量管理(1)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培训质量。
(2)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6. 培训安全与卫生管理(1)培训机构应确保培训场地、设施安全,符合消防、卫生等要求。
(2)培训过程中,注意师生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四、流程1. 培训机构申请开设培训项目,提交相关材料。
2. 校内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4. 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5.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提交培训总结报告。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校内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内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旨在提高培训质量,为师生提供优质培训服务,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申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要完成的几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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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要完成的几个流程申办教育培训机构需先到当地教育局进行前置审批,办理相关办学许可证,再到工商局办理企业或个体营业执照。
向当地教育局教育事务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办学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经民政局核准后的名称)、办学具体地点(包括楼层、面积)、办学原因、目标、办学项目、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可行性分析、招生对象等。
(A4规格纸打印)2.办学场所的“三证”。
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建筑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抗震强度等级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报告(原建筑为非教学用途的须在消防部门指导下进行二次装修,并提交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田雨筠(资深管理模型专家,中国管理实战实力派代表人物;天下伐谋高级合伙人,通用管理学院院长!)田雨筠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历。
具有20年管理实战,30年企业管理研究经历。
在IT、金融、投资、教育、机械、汽车、医疗、房地产、贸易、国防军工、HR研究、文化传播等多个行业领域(含世界500强企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中担任企业中高层以上管理者(部门经理、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总裁、董事、董事长等)。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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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发〔2016〕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策执行。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0日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https://img.taocdn.com/s3/m/fe88595b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ae.png)
异议处理途径和方法
异议提出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 面形式向审批机关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受理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将受理 情况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
审批机关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并同时公示。
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 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04
现场核查与评估
现场核查内容与标准
培训机构基本情况
核查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 定代表人、办学许可证等基本信
息。
教学计划及教材
检查培训机构的场地是否符合规 定,包括面积、通风、采光等; 核查教学设施、设备等是否齐全
如何填写申请表?答
申请人可参照申请表中的填写说明进行填写,如有疑问可向审批机关 咨询。
场地证明有什么要求?答
场地证明需为机构所在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 ,且场地面积、设施等需符合相关规定。
师资情况需要提供哪些料?答
师资情况需提供教师的资格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确保教师具备从事相应职业培训的资格和能力。
05
审批决定与公示
审批决定作出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03
国家和地方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 办法
公示程序及期限规定
公示程序
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媒 体向社会公示。
学科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学科培训机构审批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9587e05e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57.png)
学科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流程一般涉及以下步骤:
1. 名称预先核准:先至民政部门办理机构名称审批。
2. 场地准备:租赁或自有场地须满足一定条件,如租期不少于三年,且需取得房产局的租赁合同备案或产权证明,农村自建房需村委会证明;还需通过建筑安全部门的安全鉴定。
3. 提交申请: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设立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办学方案、师资证明、消防安全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等。
4. 审批机关审查:教育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与实地考察。
5. 办理许可:经审批合格后,教育部门发放办学许可证,方可开展学科培训活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https://img.taocdn.com/s3/m/612ff1d4c77da26924c5b051.png)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一)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三)项目编号:D11002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1项处理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https://img.taocdn.com/s3/m/49c726d7e009581b6bd9ebbb.png)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
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一次性书面通知
申报单位 (申报)
承办人 (登记初审)
科室 (研究)
材料齐全合格 5 个工作日办结
通过申报单位或个 人领取材料
办理人事代理有关手续,将办理结果填写在 收文承办笺并向监察室备案
投诉、举报、落实、反馈
局务会 (审批)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经费;4、有两名以上持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
《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提出申请的时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九
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审查:1、对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办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提 出同意筹设或不同意筹设的初步意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2、对完成筹设期(或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在办理人对全部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 由两人以上核查人员对其实际办学场地、设备等进行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核查 人员签字。办理人根据审查材料和实地核查的结果,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初步意 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必要时需召开由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1、法律依据:《社会力量 办学条例》 2、 任科室:就业服务局 3、 理时限:30 日 4、监督电话:8722396
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办学行政许可流程图
承办审批工作部门:县就业服务局
受理时间:1、凡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请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 1~ 15 日向职业培训处提交申请;2、凡完成筹设期(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的,于每年的 1 月和 7 月向就业服务局提交正式设立申请。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accb6e61360cba1aa911da6b.png)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四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财会及主要管理人员;(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举办者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一)法人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流程图(本)-2024鲜版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流程图(本)-2024鲜版](https://img.taocdn.com/s3/m/e58ea804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7e.png)
2024/3/28
25
地方性政策法规解读
各地政府出台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
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职业教 育发展规划,其中包括了对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的具体要求和政策措施。
各地教育部门发布的职业教育管理文件
各地教育部门针对职业教育管理工作,发布了一系列管理文件,其中包括了对职 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的管理规定、操作流程、申请材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化教学服务。
智能化教学辅助等技术,开发智能化教学辅助工具,提
高教学效果和效率。
线上线下融合教学模式
03
结合线上和线下教学资源,创新教学模式,为学员提供更加灵
活、便捷的学习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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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挑战与机遇分析
2024/3/28
市场竞争加剧
随着培训市场的不断扩大,竞争将更加激烈,培训学校需要不断 提高自身竞争力。
意见反馈
申请材料补充
如果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存在疑问,教育行政部门将要求培 训学校补充相关材料或进行解释说明 。
核查结束后,专家评估组将向培训学 校反馈核查意见,包括存在的问题和 不足,以及改进建议。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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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审批决策过程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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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构及人员组成
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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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与要求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筹设审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审批要求
申请者需提交完整的筹设申请材料,包括学校章程、教学计划、师资力量、场 地设施等相关证明材料。审批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请者符 合筹设条件。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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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104bcd7171fe910ef02df812.png)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一、审批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
二、审批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当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4、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5、学校理(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6、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所开设的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并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的任教条件.9、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海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海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bb8ff554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5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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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https://img.taocdn.com/s3/m/58ef0e91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21.png)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第一篇: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04号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04-1号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设立民办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一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举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技工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技工学校应当符合深圳技工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技工学校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置标准按《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粤劳社〔2002〕16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一)筹设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原件1份);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赠公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02d946cf89eb172ded63b7f9.png)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1、受理。
凡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须持申请报告、申办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2、审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举办者提供的上述材料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办者的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核。
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质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审批原则,专家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意见书》。
3、批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意见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是否同意办学的批文。
4、发证。
举办者被批准办学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批复文件,核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社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
5、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税务登记及收费许可证。
6、向社会公布。
申办社会培训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如下:1、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申请报告:应说明拟定社会培训机构名称、办学目的及设置的主要专业、培训层次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和采用的教材。
2、申办单位法人资格、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主管部门同意办学批准文件。
3、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有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4、拟任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任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专兼职教师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5、社会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是:(1)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教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验;(2)初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3)中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4)高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具有十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体育类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及标准
![体育类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及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8a00266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4d.png)
一般情况下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审批流程及部分标准一、审批流程1.名称预先核准:确定培训机构的名称,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核准。
例如,“活力体育培训中心”。
2.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机构章程、场地证明、师资情况、教学计划等。
比如场地可以是租用的体育馆或运动场地。
3.审核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可能进行实地考察。
4.审批发证:符合要求的机构获得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标准举例1.场地要求:有适合体育培训的场地,如足够的运动空间、安全设施等。
2,师资力量: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教练团队,如体育教育专业背景或相关运动项目的教练资格。
3.教学计划:有合理的教学大纲和课程安排,确保培训质量。
4.安全保障: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体育类培训机构的案例1、杭州的体能培训机构:“双减”后,杭州体能类校外培训机构越开越火。
例如,在庆春路中河高架边的一家体能培训机构,许多家长带着孩子前来进行强化训练,以提高孩子的体育成绩。
2、通州的篮球培训机构:在通州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例中,六岁的唐某参加某体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篮球训练营时摔伤,被诊断为肱骨牌上骨折。
法院最终判决培训机构赔偿唐某一万余元。
四、家长在选择体育类培训机构时,应关注的重点1.资质和信誉:查看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了解其口碑和声誉。
2,师资力量:考察教练的专业水平、资质证书和教学经验。
3.教学质量:了解教学方法、课程设置是否科学合理,能否满足孩子的需求。
4.场地设施:确保培训场地安全、宽敞,相关设施完善。
5.课程安排:注意课程的时间、频次是否合适,是否与孩子的时间冲突。
6.安全保障:查看机构是否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和价格,避免隐形消费。
8.服务态度:机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也能反映其管理水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71ede21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66e4b4a.png)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鲁人社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职业培训领域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43号)要求和我省实际,决定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方式,现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延续、终止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本通知所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类培训机构。
二、审批部门及审批权限冠以“山东XX职业培训学校”“山东XX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称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审批机关负责,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等规定的办学条件。
四、申请材料清单(一)《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报告》(见附件2)一份;(二)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一份,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一份;(四)《山东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一份。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35af5555acfa1c7aa00cc3a.png)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和完善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审批管理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对本辖区内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工作;对本区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开展对本区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https://img.taocdn.com/s3/m/dfa17b7e10661ed9ad51f3dd.png)
事项编码:0127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 〕21 号)( )。
四、受理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决定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2024年学科类培训审批办法
![2024年学科类培训审批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5d9bb26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70.png)
2024年学科类培训审批办法为规范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学科类培训,是指以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为主要内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培训活动。
第二条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审批。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公开审批流程和标准,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审批条件第四条申请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三)有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教学能力的教师队伍;(四)有符合培训项目特点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六)有保障培训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五条申请设立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报告;(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学科类培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学科类培训机构变更名称、举办者、教学地址、培训内容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学科类培训机构终止培训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依法进行清算。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信息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并定期向家长反馈。
2019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_规章制度_
![2019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_规章制度_](https://img.taocdn.com/s3/m/5903b846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14.png)
2019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为全面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促进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单位衡阳市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二、责任人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在编工作人员。
主任主持本室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部门责任人:袁伟伟;分管审核领导:程钢。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5日国务院第39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4.《湖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7日湘教计字[2019]13号)5.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2019年7月20日衡教字[2019]48号)四、审批项目范围筹设和设立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历教育、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条件1.申办者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相应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民办学校的许可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申办者的真实姓名、、学历、职称、现住址及联系方式或者名称、组织、现作业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设立学校的可行性分析材料;5.学校规模及发展规划,拟投入资金概算;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8.属于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9.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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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的项目审批
申报材料内容、要求及相关表式
申报材料如下:
1、培训机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含生源分析)。
2、职业(工种)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要求:
①法定代表人或者依照章程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时的临时代理人签字;
②培训机构盖章。
3、教学文件
要求:
①职业设置标准;
②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
4、教师材料
要求:
①按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的规定人数、要求配备教师;
②任课教师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书、相关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③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专、兼职教师聘用合同或协议;
④教师从事本项目教学经历—请教师自己填写从事申报项目的教学经历并签字,原单位或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原件)。
5、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自有培训设施设备的,须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或借用培训设施设备,须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
6、申请高级及以上技能类项目须另附材料
要求:
①高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工种)备案评估受理材料清单(附件2);
②高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工种)备案评估申请表(附件3)。
7、申请高级及以上管理类项目须另附材料
要求:
①高级及以上管理类职业(工种)备案评估受理材料清单(附件4);
②高级及以上管理类职业(工种)备案评估申请表(附件5);
注:1、申请材料根据上述要求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高级及以上项目时,第1-第5项申报材料要求中与第6
或第7项重复的地方,应根据第6或第7项要求,准备1份即可。
3、上述材料请一律使用A4纸张。
附件1
编号: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工种)申请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申请单位(个人)存档、二份留审批机关备案(其中一份报上级机关);每个培训专业每个等级分别填报一张表格;
2、封面“申请单位”,请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3、封面“编号”,为8位数。
前2位为审批年份,3-4位为审批月份,5-6位为审批日期,7-8位为年度审批序号;如:04083011,表示该职业(工种)于04年08月30日审批,年度审批序号为11;
4、本表可由钢笔填写或由电脑录入,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本表电子文档可从网站上下载。
高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工种)备案评估受理材料清单
注:1、所有上报材料应标明序号,按顺序装订,便于查询。
2、《高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工种)备案评估》与《职业(工种)申报表》中填写的设施设备内容应保持一致。
如遇到细化的设施设备应具体注明。
3、区县初审时,至少组织三名或以上专家进行评审,确保专家数量为奇数,并出具写实性评审意见。
4、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审批同意并将该职业(工种)上报市评估的,应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出具是否同意上报评估的意见。
高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工种)
备案评估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职业(工种)
培训等级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审批机关备案,一份报上级机关;每个培训(工种)每个等级分别填报一张表格;
2、封面“申请单位”请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3、表格内容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写;
4、“市评估意见”由委托评估机构负责填写;
6、本表可由钢笔填写或由电脑录入,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附件4
高级及以上管理类职业(工种)备案评估受理材料清单
注:1、所有上报材料应标明序号,按顺序装订,便于查询。
2、《高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工种)备案评估》与《职业(工种)申报表》中填写的设施设备内容应保持一致。
如遇到细化的设施设备应具体注明。
3、区县初审时,至少组织三名或以上专家进行评审,确保专家数量为奇数,并出具写实性评审意见。
4、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审批同意并将该职业(工种)上报市评估的,应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出具是否同意上报评估的意见。
附件5
高级及以上管理类职业(工种)备案
评估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职业(工种)
培训等级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审批机关备案,一份报上级机关;每个培训(工种)每个等级分别填报一张表格;
2、封面“申请单位”,请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3、表格内容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写;
4、“市评估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5、本表可由钢笔填写或由电脑录入,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注:区县初审流程按《培训机构项目审批流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