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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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1.1 为了保证项目工程顺利有序地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美誉度,确保工程质量,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本项目工地的所有参建单位,是本项目工程现场管理的行为规范,现场所有参建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应执行本制度。
1.3 本制度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参建单位除应遵循本制度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标准。
1.4 参建各方主体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推进建设工程的科学化管理。
1.5 各参建单位的项目经理是其负责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1.6 各参建方应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现场工程部的指导和监督。
1.7 本制度为管理性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1.8 各参建单位未执行本制度者,甲方有权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以书面形式为准。
1.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10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监理例会确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2.1一般规定
2.1.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安全施工方案,并与建设单位签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合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措施审查备案手续。
2.1.2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及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没有保证体系和目标责任而盲目施工者罚款500元。2.1.3 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生产的罚款200元,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者罚款100元/每次。,
2.1.4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施工者罚款200元。
2.1.5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1.6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底双方签字确认,不交底或没有交底记录者罚款100元/每次。
2.1.7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认可,严禁代签。经检查有违规操作者罚款100元/每次。2.1.8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并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无证上岗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1.9 安全管理资料必须标准化、统一化,做到填写及时、分类清楚、装订规范统一、内容真实完整。发现有填写不真实或管理混乱者罚款50元。
2.2安全防护管理
2.2.1 严格按要求做好“三宝”、“四口”与“临边”的防护,所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是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发现使用不合格产品者罚款100元。
2.2.2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参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不戴安全帽者,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元。
2.2.3 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做到高挂底用。凡发现不按要求系挂安全带者,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元。
2.2.4 脚手架架体内每隔两层设置一道安全平网,2米处设首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厘米必须进行封闭。
2.2.5楼梯口和临边处必须设防护栏,防护栏应牢固稳定,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2米,下杆距地高度为0.5~0.6米,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
2.2.6 电梯口必须设置防护门进行封闭。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应设置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2.2.7 通道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米,高度不低于2.5米,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封闭。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牢靠不移位。
..8 基坑周边0.5米外应设置防护栏。基坑开挖应规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
叉作业。
..9 凡违反2.2.4,2.2.5,2.2.6,2.2.7,条规定者罚款100元。..10 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开关箱、配电箱必须使用1、2-2、0毫米的铁皮制作,内置绝缘
板,严禁线路私架乱扯。
..11 配电箱与开关箱的漏电保护器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按匹配要求设置。
..12 进入施工现场的电线电缆应架空或地埋设置,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
2.2.13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和单排脚手架。
2.2.14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米;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13 操作层脚手板必须铺满,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
..14 悬挑式脚手架选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15 附着式(整体式)脚手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
2.3机械设备
2.3.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有关证明。安装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向省建设厅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申请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3.2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备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活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拆前必须制订安、拆施工方案。
2.3.3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
2.3.4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资质证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活动。
2.3.5使用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书面记载。
2.3.6 凡违反2.3.2,2.3.3,2.3.4,2.3.5条规定者罚款100元。
2.4起重吊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