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居室装修行为,保障住户的安全和权益。
以下是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装修前准备:(1)业主需向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处提出装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装修方案、施工计划、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2)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处会对装修材料和施工单位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安全标准;(3)确定施工时间,避免影响其他住户生活。
2.装修过程中的安全措施:(1)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2)施工单位应搭设防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其他住户或公共设施造成伤害或损坏;(3)施工单位需派遣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清理施工垃圾,确保施工区域的整洁和通行安全。
3.装修材料的要求:(1)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过期材料或质量不合格材料;(2)装修材料中不得含有有害物质,如甲醛、苯等,以保障住户健康;(3)装修材料的选购应避免过度包装和浪费。
4.装修施工的时限:(1)装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若超过时间需提前向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处申请延期,并说明原因;(2)装修施工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7点之间进行,以避免影响其他住户正常休息。
5.装修验收:(1)装修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处进行验收;(2)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需进行整改;(3)装修后产生的垃圾和废弃材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不得随意丢弃。
6.装修违规处理:(1)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处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处以相应罚款;(2)装修过程中如发现住户损坏公共设施或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物业公司或小区管理处有权要求停工整改,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住户的生活质量和安全,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住户和施工单位都应遵守以上规定,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一般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或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禁止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观。
禁止在承重墙、梁、板等承重结构上开设门窗洞口或扩大原有洞口。
禁止拆除或损坏房屋的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构件等。
四、资质审查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在选择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时,核实其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书面合同业主或使用人与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程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六、质量要求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七、委托与承接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承接与其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
八、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三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相关的各类建设活动。
第三条完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体系,提供政府监管、企事业单位各类住宅焕新升级服务,促进绿色建筑与装饰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建立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监督制度,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监管,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管理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九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确保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保持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记录和档案管理,便于施工质量的追踪和管理。
第三章住宅装饰装修材料和产品管理第十四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材料和产品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所选材料和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保持与材料和产品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材料和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天津装修时间规定
天津装修时间规定
根据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天津市规定了装修时间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一、装修工程施工时间:
《办法》规定了两个时间段供装修工程施工使用,分别是白天时间段和夜间时间段。
白天时间段为早上7时至晚上10时,
夜间时间段为晚上10时至次日早上7时。
在白天时间段可以
进行正常的施工作业,而夜间时间段限制了施工的范围和方式。
二、夜间施工限制:
在夜间时间段,除了偶尔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急修、抢修等紧急工作外,装修工程不得进行重要构件、振动、冲击等噪音大的施工作业,且装修人员应保持施工现场安静,尽量减小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三、居民意见征询:
若装修工程需要在夜间时间段进行,施工方应提前向装修区域的周边居民征求意见并征得其同意。
而对于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的装修工程,施工方在提交施工方案时需提供写有邻里共同利益保护意见的公示。
四、装修工程管理:
装修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方应及时清理工地,保持施工现场的卫生和清洁。
同时,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装修工程进行检测验收,确保装修工程质量合格,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总结起来,天津市规定了装修时间的限制和管理,白天时间段允许正常施工,夜间时间段限制了施工的范围和方式。
同时,
夜间施工需要征求周边居民的意见,并减小对居民的影响。
装修工程结束后,需及时清理工地并进行验收,确保装修质量合格。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住宅装饰装
修工程技术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8.01
•【字号】津建科〔2017〕283号
•【施行日期】2017.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技术标准》的通知
津建科〔2017〕2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水平,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天津市环境装饰和古建筑营造协会、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2015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5〕286号)要求,修订完成了《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
经市建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T29-35-2017)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原《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29-35-2010)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环境装饰和古建筑营造协会、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装饰和古建筑营造协会、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2017年8月1日。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第三章房屋装饰装修第四章房屋修缮第五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六章危险房屋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条使用房屋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导。
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一)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二)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Revised at 16:25 am on June 10,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
是指小区或住宅小区对居民在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小区环境和居民利益,确保装修活动不会对其他居民造成噪音、污染等不良影响。
一般而言,居民装修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装修申请:居民在进行装修前,需要向小区物业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装修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
2.装修范围:规定了居民在装修中能够进行的具体范围,包括装修的时间、空间和方式等。
3.施工时间:规定了装修的时间段,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或夜间进行装修,以减少噪音对其他居民的干扰。
4.施工要求:规定了装修过程中的一些要求,如装修噪音的控制、垃圾处理方式、材料的使用等。
5.装修保证金:一些小区要求居民在进行装修前支付一定的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期间可能造成的损坏或违规的赔偿。
6.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居民,小区物业或相关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停工、罚款等。
7.验收和维修:装修结束后,需要向小区物业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确保装修质量符合规定,并及时处理装修过程中可能留下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小区或住宅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应参照所在小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居民在装修前应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违规和可能的纠纷。
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建设科技》
【年(卷),期】2000(010)002
【摘要】随着天津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在天津迅速发展。
为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建立公平、公开、竞争有序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天津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总页数】3页(P44-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38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J], ;
2.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J],
3.保证装修质量维护各方权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出台 [J],
4.建设部关于印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J],
5.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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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家居装修工程质量,确保房屋整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性,维护家居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居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居民和承接家居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居民进行家居装饰装修,应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居民进行家居装饰装修时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不得占用公共空间。
第六条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家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七条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需具备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从事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其从业人员需经天津市环境装饰协会进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实行持证上岗。
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八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五万元。
(2)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九条设立家居装饰装修企业不受投资人所有制形式限制,设立程序按《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施行。
第十条进驻各类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市场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居民应选择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进行家居装饰装修。
第十一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做到:(1)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有出厂合格证书或产品说明书,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2)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3)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4)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5)从事家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不得借用其他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6)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7)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天津市装修时间规章制度
天津市装修时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的建筑装修市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建筑装修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建筑装修活动应遵循“绿色、环保、节能、安全”的原则,倡导绿色装修理念,提高装修质量,做到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建筑使用寿命,保护环境。
第四条市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规章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完善建设管理服务,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监督建筑装修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装修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装修时间安排第六条建筑装修活动的时间安排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需满足以下原则:(一)尊重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装修时间限制。
(二)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尤其要避免在夜间进行噪音较大的装修活动。
(三)尽可能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如材料堆放、施工垃圾处理等。
第七条建筑装修活动的时间安排应提前向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报备,并征得同意。
第八条装修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装修活动的起止时间,避免因为工期过长而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
第九条建筑装修活动涉及到公共场所、商业区或办公区域的,应遵守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擅自延长施工时间。
第十条建筑装修活动不得在法定节假日进行,只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需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三章装修污染防控第十一条建筑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确保施工现场环境卫生。
(一)装修活动涉及到材料的运输、搬运等过程,应有专人负责,并在操作过程中及时清理掉杂物。
(二)装修现场应设置好密封挡土板,确保垃圾不外溢,严格遵守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三)装修活动产生的噪音、震动等应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适当控制。
第十二条建筑装修活动应合理使用环保材料,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一)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的装修材料,杜绝使用甲醛超标产品。
(二)施工单位应合理使用粘合剂、涂料等有挥发性物质的材料,避免大面积开放使用,尽量减少有害气体的释放。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进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需要遵守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1. 建筑材料选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选用符合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
2. 墙体装修:墙体的装修材料应符合消防要求,具有一定的防潮、防火和隔音性能。
3. 地面装修:地板、地砖、地毯等地面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且安装平整、牢固。
4. 天花板装修:天花板的装修材料应符合消防要求,具有一定的防潮、防火和隔音性能。
5. 水电工程:水电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标准,且管道、线路敷设规范,使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6. 厨房和卫生间装修:厨房和卫生间的装饰装修应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和防水要求,且排烟设备和防水措施完善。
7. 室内空气质量:在装修过程中,应注意使用环保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做好通风工作,以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达标。
8. 施工工艺和质量检测: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并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这些技术标准旨在保障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同时也对装饰装修企业和施工单位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0年五月十二日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和相关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规划、建设、市容、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保管自修房屋的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障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房屋维修应当文明施工,减少或者防止施工噪音和环境污染。
房屋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七条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悬挂物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经营管理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报经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涉及市容、规划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在房屋建筑上安装公共设施、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正文:----------------------------------------------------------------------------------------------------------------------------------------------------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加工、生产、经营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不受境内外、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下列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或者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二)建设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工程招标代理的单位;(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四)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企业;(五)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资质或者资格证书的其他单位。
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总则1.0.1为规范家庭居室装饰市场,提高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家庭居室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宜分阶段进行,随工程施工进度先做好基层和隐蔽工程验收,再进行面层和竣工验收。
考虑一般住户对工程规范了解较少,缺少检测工具,标准以定性、目测、文字说明为主,便于住户掌握,为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提供依据。
1.0.3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1.0.4承揽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其中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1.0.5家庭居室装饰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和承重结构:1、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上开洞;2、不得任意扩大原有门窗洞口;3、不得任意增加楼面荷载;4、不得任意填充、加厚阳台地面;5、不得任意凿剔楼、顶板;6、不得拆除挑阳台上的窗下墙。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家庭居室装饰如需更改给排水管线、供暖设施及燃气设施等,必须取得房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1.0.6家庭居定装饰所有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2.0.1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的规定,管材、管件、洁具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2.0.2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阀门、龙头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明管刷防锈涂料,暗管刷防腐漆。
2.0.3给水管道与附件、器具连接严密,经通水试验无渗漏。
2.0.4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蓖子应略低于地面。
3.0.5卫生器具安装位置正确,器具上沿要水平,端正牢固,外表光洁无损伤。
天津市装修时间规定
天津市装修时间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天津市对装修时间也有一定的规定。
装修时间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公共秩序,避免装修过程中的噪音、污染等影响到其他居民的权益。
首先,天津市规定了装修的施工时间。
居住区普通住宅的装修时间通常规定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31日。
这段时间是天
津市气候较为适宜,装修施工对居民生活影响相对较小。
而在冬季寒冷的时间段,则不允许进行装修施工。
除了施工时间的规定,天津市还对装修产生的噪音进行了限制。
一般情况下,天津市规定在晚上22点至次日早上7点为禁止
施工时间段。
这是为了保障居民的正常休息时间,避免装修施工的噪音干扰到周围居民。
此外,天津市还对装修施工中的其他方面做了一些规定。
比如,施工单位在进行装修工程时,应当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并且要防止施工废弃物进入公共区域或者对公共设施造成污染。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音、污染等影响到周围环境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总之,天津市对装修时间进行了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公共秩序。
装修施工单位和居民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装修时间,并注意在施工过程中避免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这样才能够建设一个和谐、宜居的城市。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范本(2篇)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小区环境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内住宅业主及其家属、租户、装修工人等所有人员进行装修施工的行为。
第三条小区业主必须遵守本规定,按照规定进行装修施工,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装修工作。
第二章装修施工范围和时间第四条小区业主的装修范围仅限于其所拥有的住宅内部。
第五条装修项目包括墙体翻新、地板更换、卫生间改造等,不得涉及结构变动、外墙改造、扩建等工程。
第六条装修时间为每天的早上8点至晚上10点之间,不得在休息时间进行装修施工。
第七条装修施工的时限为30个自然日,超过时限需要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准。
第三章装修施工要求第八条装修施工前,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装修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装修方案、施工计划、装修材料清单等。
第九条装修施工前,工程队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并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备。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所有危险物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包装、搬运和储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施工工具、材料等应当放置在指定区域,不得阻碍小区正常通行,不得乱扔乱丢。
第十二条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楼梯、门禁系统等。
第四章装修管理费用和责任第十三条装修管理费用由装修业主承担,费用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告知装修业主。
第十四条装修过程中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由装修业主负责赔偿修复费用,如产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若装修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小区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暂停施工,并要求装修业主整改,装修业主须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装修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停止施工等。
第十七条对于故意损坏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维护社区环境安全、健康、文明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和《住宅小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业主、住户、装饰装修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所有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环保第一、科技先导、文明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住宅装饰装修应注重原始材料的安全性、环保性,避免使用甲醛、氨、苯等有害物质或超标污染物。
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造成噪音、尘土污染给邻近住户带来困扰。
第六条住宅装饰装修应遵循设计规范,确保装修设计与建筑结构、功能相适配。
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的结构、承重构造、消防设施,不得改变原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应注意与环境协调,作出合理装修预算,避免给小区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九条住宅装饰装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和相关审批文件。
第二章装修设计和施工第十条住宅装饰装修前,装饰装修公司应与居民充分沟通,了解居民的需求和预算情况,给出合理的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装修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公司应向业主提供详细的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包括施工时间、质量标准、材料等。
第十三条装修施工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并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
第十四条装修施工期间,装饰装修公司应放置施工围挡,保护周边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用具。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堆放材料,不得占用公共空间。
第十七条施工工艺应符合质量标准,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保证装修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第三章环保与安全第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应使用环保材料,避免使用甲醛、氨、苯等有害物质。
第十九条新装修房屋的室内装修材料使用前,应进行室内环境检测,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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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
修管理规定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家居装修工程质量,确保房屋整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性,维护家居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居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居民和承接家居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居民进行家居装饰装修,应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居民进行家居装饰装修时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不得占用公共空间。
第六条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家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管理
第七条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需具备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从事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其从业人员需经天津市环境装饰协会进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实行持证上岗。
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八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五万元。
(2)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九条设立家居装饰装修企业不受投资人所有制形式限制,设立程序按《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施行。
第十条进驻各类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市场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居民应选择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进行家居装饰装修。
第十一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做到:
(1)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有出厂合格证书或产品说明书,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2)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3)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4)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5)从事家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不得借用其他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6)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7)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凡承接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其他有关的规范,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单位,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使用安全,不得破坏承重墙、任意开窗打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下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尽寸。
不得超额增加楼地面荷载,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或吊扇等;
不得任意剔凿顶板,切断楼板中受力钢筋;
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
不得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任意拆改水、电、暖、卫、燃气等配套设施;
不得使用任何装饰装修材料遮盖燃气管道及气表;
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四条进行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房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委托有关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委托市、区(县)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并按照规定支付委托费用。
第四章合同与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进行家居装修装饰的业主开工前应与承接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按《天津市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规定的条款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家居装饰装修的业主称为甲方,承接家居装修施工的承包方称为乙方。
第十六条家居装饰装修的价格,按照“实际量、市场价、优质优价”原则,由承包、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家居装饰装修纠纷,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调解,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第十八条《天津市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市建委和市工商局监制。
第五章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家居装饰装修不论是自行施工还是发包给他人进行,都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条承接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家居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
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因进行家居装饰装修而造成的相邻居民管道堵塞、渗漏水、断电、物品损害等,应由家居装饰装修的发包人员负责修理和赔偿,如属承包人的责任,由发包人找承包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