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EC新版包装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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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EC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说明

新指令对94/62/EC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一、新指令

鼓励人们通过不断创新、找出可行的废弃物再循环方法,切实保护环境,要对不同的循环处理方法进行评定,以达到包装废弃物的再循环。

规定特定废弃物循环指数时必须考虑对生命周期的评定,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指出不同的包装材料在再循环中成本和收益的明显差异。

要进一步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循环和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要求各成员国对包装和包装废弃物进行管理,制定回收、收集和再循环制度。这个制度必须向各有关方面开放,避免对进口产品实行岐视、对贸易购成壁垒或者对竞争造成扭曲,保证尽可能地对包装和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

委员会必须对本指令和本指令对环境和内部市场的影响进行检查,并写出专题报告。这个报告必须涉及下列几个方面:

1.基本要求;

2.废弃物控制措施;

3.包装指数;

4.废弃物控制计划;

5.再利用;

6.生产者责任;

7.重金属。

包装的定义。新指令中对包装的定义更加明确,并在附录中列出了判断标准和说明性范例。

成员国除了保证实施防止包装废物形成的措施外,还要保证实施其他预防措施。其他措施包括:

1.国家计划;2.引入生产者负责制或者采取其他的行动,减少包装对环境的影响。

委员会鼓励制定适用的欧洲标准促进这些预防措施的实施。

委员会在适当的时候将对措施提出建议,加强基本要求的实施力度,只有当生产者真正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在不影响包装基本功能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才能保证将新包装投放市场。

为了方便收集、再利用和回收,包装材料上应有材料性质的简要说明,以便于识别和进行行业分类。

四.新指令对回收和再循环指标进行了修改

为了达到本指令的目的,各成员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实现如下目标:

不迟于2001年6月30日,包装废弃物回收的重量或在回收能源的垃圾焚化厂焚化的垃圾重量,最低为50%,最高为65%。

不迟于2008年12月31日,包装废弃物回收的重量或在回收能源的垃圾焚化厂焚化的垃圾重量,最低为60%。

不迟于2001年6月30日,包装废弃物中包装材料总重量的25%--45%,应被循环利用,每种包装材料的利用率应达到其重量的15%。

不迟于2008年12月31日,包装废物重量的55%--80%应被再循环。

不迟于2008年12月31日,包装废物中的材料应达到下列循环利用指标:

60%的玻璃(重量)

60%的纸和纸板(重量)

50%的金属(重量)

22.5%的塑料(重量),只计算可以再循环成塑料的塑料

15%的木材

五.新指令强制实施的时间

各成员国必须在2005年8月18日前应强制实施符合本指令要求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并且应立即通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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