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协议书详细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融资服务委托合同书
甲方:
乙方:银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有委托乙方作为融资服务顾问的意向。乙方是专业从事资本运营的投资管理专业机构。甲乙方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作为甲方融资服务顾问,为甲方的融资或并购提供信息、意见、建议,制作技术性方案及引入资金。双方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范围及权限
1.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融资服务顾问,授权乙方为甲方的融资提供信息、意见、建议,制作技术性方案及引入资金。为此,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用。
1.2本合同乙方工作范围包括:为甲方融资提供信息、意见、建议,制作技术性方案及引入资金,协助甲方获得最大限度的资金,以保证甲方各个项目的完成。甲方其他业务领域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且,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标准为其下之一:
1、为甲方融入增资扩股资金;
2、为甲方及其股东实现被收购或并购或转让股份。
第二条甲方的职责
2.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数据,便于甲乙双方共同洽商有关事宜。
2.2甲方对于本企业内部的任何可能影响融资履行的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资料。
2.3甲方应与乙方经常沟通,接受乙方合理的方案和建议,不得指示乙方完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融资任务。
2.4 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有关项目的信息都是真实的、确切的。
2.5 甲方应将直接与甲方联系的投资方的资料及情况转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开展相关工作。
2.6 在接受乙方安排的与投资方面谈之后,甲方有义务签署见面确认函,以确认见面安排,见面确认函证明已安排投资商,已开始了服务,经乙方提供服务,融资成功后甲方应履行条款,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所约定佣金费用,经甲方工作人员签字后,确认函有效。
第三条乙方的职责
3.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为甲方融资商业计划书提出可行性建议,并为甲方融资安排时间计划表,并尽快了解甲方实际情况,以便尽早开始融资工作的开展。
3.2在甲方经乙方认可,与其他投资主体洽谈融资事宜时,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技术性协助。
3.3乙方下属的系列投资沙龙是旨在为投资商与甲方之间进行一对一高效的投资、咨询与交流的平台,活动在全国各地不定期举行。合同期间,甲方作为乙方服务对象可享受以下权利:(1)活动参与权:合同期间,免费参加所有由乙方或乙方关联方-在全国各地主办及承办的投资与融资类活动,包括投融资大会以及乙方旨在一对一对接项目的“私密对接会”会议;
(2)融资顾问权:甲方作为服务对象,享受乙方在商业计划书编写咨询、指导、顾问方面的服务。乙方有义务帮助指导甲方计划书的编写以及与计划书相关的公司架构、战略、团队、融资财务模型等方面策划。
(3)项目推荐权:乙方有必要在甲方完成商业计划书后,为甲方制定投资人的投资计划,此计划包括并不限于各种活动、按地区或行业分的投资商推荐名单,推荐方式包括并不限于电话推荐、见面约谈、私密对接会一对一等方式。在综合分析投资人反馈的信息后,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商量下一步的推荐计划与补充部分。
3.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除甲方授权的有关事项外,擅自为甲方代理其他任何事项;
(2)以甲方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任何事宜,或以甲方的信用作担保,或代表甲方做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业务;
(3)不论以任何方式从甲方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秘密,仅能为服务于甲方所用,不
得泄漏。资料使用限制在项目参与成员范围以内。因融资需要,向第3方介绍、提供有关机密资料时,均应由甲方为主把握尺度和分寸或形成书面授权许可。
第四条服务佣金及违约责任
4.1 乙方作为甲方融资财务顾问的基本费用为元人民币,此费用按年收取,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在为甲方融资期间,因融资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交通、异地差旅、餐饮、住宿等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此外乙方不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银行账户:
户名:银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联合大厦支行
帐号: 1001260509324856189
4.2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的佣金按融资总额的3%收取,其中每次资金到账后的佣金按当次实际到账金额的3%收取,每到账一笔收取一笔。
4.3乙方完成融通资金的任务,甲方应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支付费用,甲方在融资资金到位或分批到位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顾问佣金费用转入乙方预先指定的银行帐户,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支付,否则每延迟1日按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4.4 如甲方企业融入美金,并与投资人在海外注册海外控股公司,则本协议内容海外架构公司需遵守,及承担全部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在甲方融入资金汇入海外账户时,指定甲方向乙方海外关联公司账户支付美金或其它非人民币资金。
4.5 如因投融资双方协商,而将融资主体变为与甲方相关联的其它公司或法人主体或实行“中中外”架构,由投资方投入到甲方公司的关联公司或海外架构公司时,应当同等视为甲方融资成功。
第五条终止合同
按照本合同规定期满或终止对乙方的聘用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合同各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
第六条修改与变更
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七条时间与期限
本合同自2012年月日起,至2012年月日止,有效期为12 月,其中前六个月为乙方独家财务顾问时间,超过六个月融资工作还没有进入到尽职调查阶段,则甲方有权选择其它融资财务顾问方开展工作,但事先必须通知乙方合作的单位及对方介绍投资人的清单,对于其它融资顾问在介绍已由乙方推荐的投资商与甲方对接成功的,视为乙方服务成果。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融资事宜,则双方需按事实划分、确认所应承担的义务,并按第四条相关条款追究违约方责任。如果乙方在超过本期限外由于之前的服务成果而帮助甲方融入资金的,按融资额度的1%收取甲方服务佣金。
第八条使用的法律
本合同的一切条款都是根据宪法、刑法、民法、合同法、经济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制订的。然而在合同生效后,由于颁布了新的法律、法令、条例或对原有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进行了修改,致使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做出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保证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正常的经济权益。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 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条款的争执,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2若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9.3 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乙方和甲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不包括聘请律师费用)由败诉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