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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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两宋的法律思想
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行政法律规范 宋代法律制度 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刑事法律规范 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宋代司法制度
辽金两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辽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
金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
元代法制沿革及特点 元代法律制度 元代法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元代的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归纳】
一、宋代法律制度
1.两宋的法律思想
(1)两宋的法律思想的主要来源
宋学中居首的是理学,其思想的主要来源大致出于三方面:
宋辽
金元时期的法
律制度
①汉学以前原始儒学经典,主要是《易》、《春秋》、《周礼》;
②佛学,主要是华严宗和禅宗;
③道教,主要是太极和阴阳学说。

上述思想内容遂成为两宋法律思想的主要渊源,在立法司法中有着不同程度的反映。

(2)两宋的法律思想的发展
从整个两宋的法制变化来看,其法律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①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
这一时期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重在刑事和行政立法。

不仅在行政上以文官知州县事,在司法上强调武人不得干预,同时注重法律的修订和司法体制、诉讼程序的设置,以达到强化集权中央的目的。

此外,北宋前期对官吏犯罪惩治较重。

②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
这一时期在政治上经历了“庆历新政”和“元佑党争”,以王安石为首进行的“熙丰变法”对宋初以来法制影响颇大。

其立法思想由以法律强化中央集权,变为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③南渡后至宋亡于元
这一时期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在当时的司法中,表现为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注重狱事和清理民诉,以此缓和内外矛盾。

随着商品经济畸形发展,以大量敕例、指挥变通旧律,在有关婚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律法中尤其如此。

债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2.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1)《宋刑统》的编纂及其特点
①《宋刑统》的编纂
宋太祖时期开始修订宋代新的法典,刊印颁行历史上第一部法典。

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②《宋刑统》的特点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a.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b.《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c.《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d.《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字等。

(2)编敕及其他法律形式的特点
①编敕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其特点是:
a.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b.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敕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c.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②条法事类
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

③例
南宋时还有编例,以补充律敕,以例断案有所发展。

敕、例的广泛应用是导致宋代法制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3.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1)行政法律规范
两宋的行政律法仍以职官为纲目编制,故对官吏的铨选、考课、奖惩仍为其主要内容。

此外对文书管理的规定趋于完备,在中央由中书省、门下省和枢密院分掌。

行政与司法进一步结合,行政处分与刑罚相辅而行。

尤其是随着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关手工业、商业方面的行政律法日渐增多。

①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
a.中书
宋代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中书门下(简称中书)。

历来中书省取旨、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施行三权在宋代渐归于中书,使三省形同虚设。

b.枢密院
宋承五代旧制,以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其长官为枢密使,其下有副使、知枢密院事等官。

枢密院的设立既分割了相权,又收兵权于中央。

枢密院虽有发兵权,而掌兵之权却分属三衙,以便于皇帝驾驭。

c.三司
地位仅次于二府的三司(盐铁、度支、户部司)为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总揽全国贡
赋和钱粮出纳,权任甚重。

其长官三司使、副使地位待遇与二府长官相同,被称为计相。

②中央监察与司法机关
a.宋沿唐制于中央设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下分台院、殿院、察院。

b.除御史台外,两宋尚于门下省设谏院,以分属于门下、中书的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为谏官。

后随御史职权扩大,许其兼负规谏之责,御史台与谏院渐合二为一,成为台谏合制的历史发端。

c.中央司法机关,初为大理寺与刑部,太宗时在宫中增设审刑院。

神宗元丰改制又恢复大理寺、刑部旧制。

③地方政权机构及其与中央的关系
a.地方政权机构
宋初,地方分州、县两级,后为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又于州上设路,作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

而原来的节度使一职仅成优宠官僚贵戚的空衔。

宋代的路不仅是一级行政机构,同时还具有监察区的性质。

路下有府、州、军、监,属同级政权,其中以州为主。

州以下的县设知县,由皇帝任命文官担任。

乡里设有里正等官,专管治安与税收。

b.地方政权机构与中央的关系
宋代不仅地方官的任免由皇帝直接控制,且将州、县的行政权、财权、司法权尽收朝廷,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④职官的管理与任用
a.考选与任用
宋初仿唐制,至英宗时改为三年一科举,以后遂成定制。

终宋之世“明法科”相沿不断。

两宋行任官考试制,即一经录取便获得“入官”资格,各科人仕对象优劣不等。

此外有
监考官回避制度。

为防考试舞弊,还发明了“糊名”(弥封)和“誊录”(考卷由他人抄写)等制度。

此外,宋代还分贡举、恩荫、摄署、流外、从军五种任官制度。

b.考课与奖惩
宋代官员任满一年为一考。

考绩分三等,居上者提升或减磨勘(试用)年限;居中者无升降;居下者降职或增磨勘年限。

c.致仕
北宋中后期,不仅致仕者本人升职、加衔、领取俸禄,并且按官品高低,荫补一定名额的子孙为官。

对贪恋禄位拒不致仕者,则由谏官弹劾,或由官府按籍处理。

⑤两宋行政律法的特点
a.皇帝君权的集中与臣僚事权的分割
宋代采取了一系列分割臣僚事权的措施,在职官设置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官与职殊”、“名与实分”的“官”、“职”、“差遣”制度。

b.“异论相搅”的用人原则
即参用政见不同者,使彼此“各不敢为非”。

而且还“不任官而任吏”。

(2)刑事法律规范
①刑事政策
两宋刑事政策在《唐律疏议》基础上多有损益,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a.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

b.限制适用“请”、“减”、“当”、“赎”法。

c.增加附加刑、扩大奏请敕裁的范围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其一,扩大“奏请敕裁”的范围。

即对于某些可判可不判处死刑的人犯通过刑部,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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