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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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二编 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二编 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1)历年规律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6分左右,而且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

本章的重点为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

本章出题往往是在具体合同的背景下,结合考查总则和分则的内容。

(2)学习建议本章内容繁多,但并不难以理解,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合同的基本理论√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合同的分类一、《合同法》的适用1.适用: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不适用:(1)非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政府用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并非所有牵涉政府的都是非平等: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理论√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涉他合同一、理论分析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1.涉他合同:(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有瑕疵,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4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4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四)第三单元合同的担保【考点2】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P77)【例题·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下列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3年)A.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B.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D.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答案】C2.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考点3】保证(P78)1.保证合同(1)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012年单选题)(5)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014年案例分析题)2.保证人(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005年案例分析题)(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101.doc

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101.doc

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101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十)第七单元买卖合同【考点6】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P96)(2010年多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1)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2)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7.违约金(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例题·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

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

甲公司交房时,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20%,并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A.合同无效B.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C.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答案】BC【解析】(1)选项AB: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但不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2)选项C: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D: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五类法定情形”。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章合同法律制度参考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章合同法律制度参考

第四章协议法律制度(二)第一单元协议的订立【考点3】免责条款(P71)(2023年案例分析题、2023年多选题)1.基于协议自由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特别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

但是,假如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

2.根据《协议法》的规定,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协议法律制度的规定,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中,无效的有()。

(2023年)A.排除因故意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B.排除因故意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C.排除因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D.排除因重大过失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答案】ABCD【解析】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选项AD);(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选项BC)。

【考点4】格式条款(P71)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拟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去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规定,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醒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具有《协议法》规定的协议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重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解释予以解释。

5.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5】协议的生效(P72)(综述)1.依法成立的协议,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如保证协议、抵押协议、质押协议、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协议等。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考试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是重点章节,在案例分析题中,每年至少有一个题目涉及《合同法》的内容。

预计2019年分值在15分左右。

本章学习重点关注“合同的履行、保证、终止、违约责任、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合同”。

专题概要专题一合同的基本理论专题二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专题三合同的履行专题四合同的担保专题五合同的转让与终止专题六违约责任专题七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专题一合同的基本理论知识点概要知识点《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法适用范围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知识点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合同的具体规定。

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技术合同等。

(2)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常见实践合同有:定金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2)赠与合同、质押合同等属于诺成合同。

知识点合同相对性(一)主要体现1.主体相对性(1)租赁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揽合同: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责任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合同)(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履行原则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履行原则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合同的履行原则● 详细描述:(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1.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仍不能确定的:例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办公楼,但乙公司并无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同无效,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付款B.合同无效,但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付款C.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工程价款D.合同有效,但甲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并拒付工程价款正确答案:B解析:B依据:《经济法》教材第103页。

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是()。

A.进行大额捐赠B.发行债券C.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D.进行重大投资正确答案:B解析: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消费保管合同成立后的法律后果,表述正确的是()。

A.保管物仍然归委托人所有B.保管物的孳息归保管人所有C.保管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使用保管物D.保管物灭失的由委托人承担正确答案:B解析:保管物为可替代物的保管合同,为消费保管;该类合同成立后,原物及孳息归保管人所有,保管人可使用保管物,并应承担保管物的灭失风险。

4.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乙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

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正确答案:D解析:(1)选项A: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选项B: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选项C: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丙的占有对甲而言属于无权占有,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4)选项D: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甲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甲无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串讲第四章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串讲第四章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串讲第四章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复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考点复习】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

【考点复习】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

但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2)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的生效时间(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②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属于要约的撤销。

(2)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单元合同的转让和解除【考点1】合同的转让(p84)2.债务担当(2021年单选题)(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见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担当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1)对于免责的债务担当,如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必需经债权人同意。

经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将“彻底”退出原合同关係(即彻底免责),谈不上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担当“连带责任”的问题;(2)对于并存的债务担当(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係)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係,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相关连结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

【相关连结2】债务担当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担当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1)意定的概括转移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併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併的,由合併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商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担当“连带”债务。

(2021年案例分析题)【解释】与“债权人”的另行商定对债权人才有约束力。

【例题·单选题】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时b公司和c公司明确商定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担当。

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

依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b公司担当b.由c公司担当c.由b公司、c公司平均担当d.由b公司、c公司担当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担当”,并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商定”,而是“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商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4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4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四)第三单元合同的担保【考点2】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P77)【例题·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下列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3年)A.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B.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D.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答案】C2.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考点3】保证(P78)1.保证合同(1)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012年单选题)(5)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014年案例分析题)2.保证人(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005年案例分析题)(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与合同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与合同法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合同与合同法● 详细描述: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适用于《合同法》。

1.特定合同中非平等不适用:政府用于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例题:1.2013年5月,廖某从蓝天超市购买了一台热水器。

2013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廖某造成了人身伤害。

2013年10月,廖某向蓝天超市提出交涉。

双方协商未果,廖某于2013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廖某只能请求蓝天超市承担侵权责任B.廖某只能请求蓝天超市承担违约责任C.廖某有权请求蓝天超市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D.廖某可以请求蓝天超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正确答案:D解析: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

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

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

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B.人民法院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C.人民法院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D.第一份买卖合同有效,第二份买卖合同、第三份买卖合同均无效正确答案:A解析:(1)三个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2)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

3.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0吨铜材,货款为20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11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11页)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总则01 合同基本理论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的签订的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的分类:1.是否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有名合同:出现在合同法分则中,通常有特别规制。

无名合同:未在合同法分则中列明,但只要不违反效力规定,通常有效。

2.当事人是否互负对价义务单务合同:单方负有义务。

例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

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此类3.是否需要现实交付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绝大多数合同属于此类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外,还需其他行为。

例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定金合同02 合同订立要约与承诺(主观题):缔约过失责任:03 合同的履行约定不明时履行规则:三种抗辩权对比:代位权与撤销权对比(主观题):04 合同的担保(主观题)保证合同成立: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定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4.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保证人: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为保证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保证的分类: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1.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14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14页)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2.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考点2】合同的相对性1.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3】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注意】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链接】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数据电文: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看进入该系统时,未指定的以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可以撤回,撤回时未生效;可以撤销,撤销后会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考点4】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3.★新要约:【考点5】合同的成立1.成立时间:2.成立地点:3.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赔偿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考点6】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一】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及其分类★▲【考点二】合同相对性原则★★★【总结】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考点三】合同的订立程序1.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2.要约的生效与失效(理解)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4.承诺变更、迟到、撤回★★【考点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考点五】格式条款的无效★★【考点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比较▲【考点七】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顺序:协议补充——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按合同法规定注意:“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来判断▲【考点八】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能够区分是哪种抗辩权▲【考点九】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考点十】撤销权★★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考点十一】反担保的方式(理解)【考点十二】保证1.保证人条件★▲2.保证合同——书面合同★★★(注意案例)(1)书面保证合同(2)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3)主合同虽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即写有“保证人:某某某”)(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3.保证方式★★★▲4.主合同变化与保证责任承担★★5.保证期间★★★6.保证的诉讼时效(了解)确定保证人一定会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存在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问题。

▲【考点十三】定金★★★【考点十四】合同的转让★★★【考点十五】合同解除★★★(注意案例)【考点十六】抵销★★【考点十七】提存★★★【考点十八】违约责任★★★【考点十九】买卖合同★★★1.一物多卖问题(理解)▲2.风险转移:买卖合同+交付=风险转移★★★(案例)3.标的物的检验★★★(注意案例)▲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并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质检期: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以“合理期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4.特种买卖★5.商品房买卖★★★(1)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的性质▲(2)单方解除权▲(3)买受人单方解除+惩罚性赔偿买受人在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9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9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九)第七单元生意合同【考点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P93)(2)未约定交付地址、出卖人不能不托运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址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解释1】按照《生意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生意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解释2】生意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址或约定不明确,两边能够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能够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适应肯定,仍不能肯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视为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依照约定代办托运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输送至买受人指定地址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还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按照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有()。

(2013年)A.生意两边未约定交付地址,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意外灭失B.约定在出卖人营业地交货,买受人未按约按时刻前去提货,后货物在地震中灭失C.出卖人依约为买受人代办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后意外灭失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意外灭失【答案】ABCD【解析】(1)选项A: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选项B:出卖人依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址,买受人违背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背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3)选项C: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输送至买受人指定地址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还有约定的除外;(4)选项D:出卖人将标的物依法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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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九)
第七单元买卖合同
【考点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P93)
(2)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不得不托运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解释1】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解释2】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视为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依照约定代办托运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有()。

(2013年)
A.买卖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意外灭失
B.约定在出卖人营业地交货,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前往提货,后货物在地震中灭失
C.出卖人依约为买受人代办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后意外灭失
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意外灭失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选项B: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3)选项C: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选项D:出卖人将标的物依法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考点3】标的物的检验(P94)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解释1】“合理期间”的确定,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其中,“2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在超过合理期间或者2年期间后,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2】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考点4】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P94)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2007年案例分析题)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014年案例分析题)【解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考点5】试用买卖合同(P95)
1.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视为购买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在试用期内,如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应视为同意购买。

(3)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3.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考点6】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P96)(2010年多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
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1)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的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设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4.法定解除条件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5.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而非合同金额)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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