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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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ingAnInsurance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ingAnInsurance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d款内容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d款内容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d款内容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d款内容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d款内容
平安产险的意外伤害保险d款是一款专门为个人及家庭提供的
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能够为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提供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身故、残疾、医疗及住院补贴等。

具体来说,平安产险的意外伤害保险d款包括以下几种保障:
1. 身故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身故保险金给受益人。

2. 残疾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支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3. 医疗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

4. 住院补贴: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需要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住院补贴,帮助被保险人减轻经济压力。

需要注意的是,平安产险的意外伤害保险d款的保障范围和保障金额均有所限制,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为了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建议购买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保险专业人士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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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161 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P0161 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 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 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平安个人寿险投保规则 201101 版

平安个人寿险投保规则 201101 版

(201101版)目录1.0基本规则 (4)1.1保额、保费规则 4 1.2保险利益规则 4 1.3附加险规则 4 1.4风险保额与基本保额的倍数关系 5 1.5特殊人群投保规则 5 1.6职业加费规则7 1.7体检规则8 1.8财务与契调规则111.9荣誉业务员(收展员)特殊体检、契调、财务规则122.0寿险、重大疾病保险规则 (13)2.1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A/B(754/755) 13 2.2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76301) 13 2.3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906)13 2.4平安附加世纪天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19)14 2.5平安金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948)14 2.6平安附加金裕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49)15 2.7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936),平安附加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39)15 2.8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937),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40)16 2.9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938),平安附加鑫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41)16 2.10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916) 17 2.11平安钟爱一生(791)、附加钟爱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917) 182.12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960)183.0住院医疗保险规则 (19)3.1一般规则19 3.2附加险规则20 3.3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918)204.0意外险规则 (21)4.1一般规则21 4.2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8)(517) 21 4.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B(527/528)21 4.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520)22 4.5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180)22 4.6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523)224.7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B(529/530)225.0非传统险规则 (22)5.1一般规则22 5.2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810)23 5.3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11)23 5.4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803) 235.5平安世纪天骄终身寿险(万能型)(823)23 5.6平安附加世纪天骄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24)24 5.7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886)24 5.8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84)25 5.9平安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825)25 5.10平安附加逸享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826)26 5.11平安世纪才俊投资连结保险(881)26 5.12平安附加世纪才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80)275.13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B)2007(914/915)276.0外币版险种规则 (27)6.1一般规则27 6.2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28 6.3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28 6.4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28 6.5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28附件1:名词释义与说明29 附件2:风险保额与基本保额倍数一览表30 附件3:险种基本信息一览表33 附件4:智盈人生、聚富年年与逸享人生最高基本保险金额与期交保险费倍数表37 附件5:世纪天使下调保费三级机构明细38 附件6:金裕人生差异化最低保费机构38 附件7:201101版投保规则与20091001版投保规则差异对照表40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1.0基本规则1.1保额、保费规则1.1.1最低基本保额:●传统寿险、重疾险、意外险不低于10000元,且保额应为1000的整数倍;●鑫盛险、无忧意外险不低于30000元;●吉星送宝最低投保3份(每份基本保额1000元)。

平安保险险种

平安保险险种

(4)投资分红
1. 2. 3. 4. 5. 6. 平安聚富步步高投资连接保险 ·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 (分红型) 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 能型) 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 ( )· (万能型,A,20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 ·平安鸿盛终身 寿险(分红型) 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 ·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 红型)
二、平安产险险种
车险、财产险、意外险
(1)车险
交强险 机动车辆商业险
1.交强险
2.机动车辆商业险
(2)财产险
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工程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和保证保险
1.企业财产险的险种
2.家庭财产保险
3.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4.运输工具保险
5.国内工程保险
意外医疗类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008) ) 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三、平安健康险的险种
1. 2. 3. 4. 医疗费用保险 疾病给付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生育保险
健康保险的分类
1. 按保障范围分类:医疗费用保险和伤残收 入保险。 2. 按承保对象分为:个人和团体。 3. 按实施形式分为:自愿和强制。 4. 按照给付方式分为:定额,津贴和费用补 偿。
领取方式
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通常有定额、定时或一次性趸领 三种方式。趸领是在约定领取时间,把所有的养老金一次 性全部提走的方式。定额领取的方式和社保养老金相同, 即在单位时间确定领取额度,直至将保险金全部领取完毕。 社保养老金是以月为单位时间,而商业养老保险多以年为 单位,如平安人寿的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等,都采取按 年给付的方式。定时,自然就是约定一个领取时间,根据 养老保险金的总量确定领取的额度,例如确定要15年领取 完毕养老金,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养老金总额,确定每年 可以领取的具体额度。有些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中有约定的 时间,有些可以自由选择领取的方式,中间亦可以更改。

附加碰撞、倾覆保险(2008)

附加碰撞、倾覆保险(2008)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
一、投保范围
本保险为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碰撞、倾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除主险第七条(六)外,主险第七、八、九、十条责任免除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四、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

五、保险期间
本保险与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

六、其它事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碰撞、倾覆保险费率
年费率为0.55-0.9%,保费计算基础为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金额。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主险及附加险讲解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主险及附加险讲解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主险及 附加险讲解
为人父母,从孩子的出生,我们就有为他们储蓄的习惯。随着孩子的成 长,他们的花费也在不断增加,而我们为孩子所准备的储蓄金会随着孩子的成 长不断减少。可孩子的成长费用需要多少钱谁也给不出一个具体的答案。
培养子女是作为父母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孩子有取得高学位的机会, 而我们因为经济原因导致他们无法完成学业是多么可惜啊!
18周岁后身故,给付双倍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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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利示例: 0岁男孩儿,投保鑫利,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交费期20年。
18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之前身 故,返还所交 保险费并按照 年增长率2.5% 单利增值
红利可累积生息(或抵交保险费
或购买交清增额保险)
18 周 岁 的 保 单 周 年 日 以 后 ( 含 18 周 岁 的 保 单 周 年 日 ) 身 故 , 领取10万元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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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至64周岁 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 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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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
另一种分红是分配给客户现金红利,客户可以随时取出。 5. 生息方式。分红型保险产品,如果分配的是现金红利,且红利不领取的话,一
般都是累积生息的,而且是复利计息。 6. 合理利用犹豫期。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有关于犹豫期的条款。在犹豫期内,投
保人可以选择退保,保险公司会全额无息退还所交保费。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平安鑫利这款产品可以附加哪些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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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购买的产品。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该考虑自身的需求是什么?所选产

建议书_左秀成_2011-09-14

建议书_左秀成_2011-09-14

郑重声明: 本保障计划单位为人民币元 ,假定被保险人为标准体,所列产品、费率、基本保险金额等与保险合同不一定一致,请以保 险合同为准。 本保障计划标识号为S-4339B3-A84A7A-3C6742-29B060-B72A56-C24FD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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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enna House XSL Formatter (Evaluation)
减额交清 若您决定不再支付保险费,可以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身故保险金 调整成2倍减额交清基本保险金额。无需再支付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郑重声明: 本保障计划单位为人民币元 ,假定被保险人为标准体,所列产品、费率、基本保险金额等与保险合同不一定一致,请以保 险合同为准。 本保障计划标识号为S-4339B3-A84A7A-3C6742-29B060-B72A56-C24FD1-(002)
意外伤害保险利益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三度烧烫伤保险金
交通意外特别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交通意外三度烧烫伤保险 金
7000-70000 10000-20000
20000 2000-20000
10000-20000
按《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比例给 付 按《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比例 给付
700 17520
37
55264 57218 57218 22474
0 18046
38
57324 58719 58719 23848
700 17905
39
59427 60982 60982 24564
0 18445
40
61624 62599 62599 26000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第(一)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03常青树、万能产品回顾 ptt

03常青树、万能产品回顾 ptt

• 保险期间:
• 交费年期:
• 交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最低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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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陈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了10万的鑫盛,交费 期20年,年交保费2910元。
• 陈先生累计交费多少钱? • 陈先生身故时,将获得哪些赔付?
• 除了身故保障,陈先生还可以获得哪些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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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鑫盛基础知识回顾 常青树组合基础知识回顾 销售面谈话术 通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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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鑫盛基础知识回顾 常青树组合基础知识回顾 销售面谈话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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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一、建立轻松良好的关系
业务员:老陈,一段日子没见了,听说最近你升职了,恭喜你呀! 客 户:谢谢,你最近怎么样?
步骤二、道明来意
业务员:我最近加入中国平安了,还了解到一个很多人都觉得不错的理
财经验,我今天主要是想和你分享一下这个经验,就是“如何 用300元解决10万元应急钱的问题” 。
第三年:
60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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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户陈先生,30周岁,期交保费10000元。
若陈先生前10个保单年度按期支付保险费,则其自第几
年起能获得持续交费特别奖励?每年能获得多少?
回答: 从第四个保单年度开始,当客户按时支付期交保费时,均可以获得 当期应交期交保费的2%,即200元作为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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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保险金额:120000元;最高保险金额:10000×83=8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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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刘先生投保时选择期交保险费为8000元,并且每个保单 年度均按时交费,则前三个保单年度分配的初始费用分别
是多少?
6000元以内部分 + 第一年: 第二年: 6000×50% 6000×25% + + 6000元以上部分 2000×5% 2000×5% 2000×5% = = = 3100 1600 1000

平安人寿附加险介绍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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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种附加险介绍目录01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04 【附加意外08,518】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05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0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交费率表07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08 【意外医疗A,527】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08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09 【意外医疗B,528】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年交费率表10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11 【附加残疾,180】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12 【意外住院,520】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年交费率表12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2004)13 【豁免(A),754】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2004)14 【豁免(B),755】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15 【豁免重疾07,916】附:重大疾病释义16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22【住院费用A,507】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24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24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25 【健享人生A,521】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27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27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28 【健享人生B,522】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30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年交费率表30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31 【高中教育,769】附: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费率表32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33 【大学教育,770】附: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费率表3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险种简称:附加意外08险种代码:518一.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至64周岁二.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附加(2008)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2008)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
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
件、诊断书等为准。
7.3
住院
指入住医院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 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7.4
实际住院天 指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的 24 小时住院的累计天数,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申请,本公司将在材料齐全后 10 个工作日
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受益人反馈理赔决定。
对 10 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不能确定给付金额的申请,本公
司将在材料齐全后第 10 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说明可能需要
的时间。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
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
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在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证
明;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3)如实告知;
(4)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5)合同内容变更;
(6)联系方式变更;
(7)争议处理。
释义
7.1
本公司
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52817942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十)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意外健康保险附加意外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意外健康保险附加意外类保险条款

伤残等级
比例
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70%
四级
60%
五级
40%
六级
30%
七级
20%
八级
15%
九级
7%
十级
5%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7.附加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定残标准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主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确定,各 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以下表为准:
项目
烧烫伤等级(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 比)
给付比例

不少于8%
100%
头颈、手部

不少于5%但少于8%
75%


不少于2%但少于5%
50%
四 身体(不含
头颈、手

部) 六
不少于20% 不少于15%但少于20% 不少于10%但少于15%
100% 75% 50%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3.附加工伤事故限制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在主保险合同下,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遭受“工伤事故”所致保险事故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本条款所指“工伤事故”仅限以下五种情形,并且不包括职业病。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平安雇主责任险2008版

平安雇主责任险2008版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 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每人死亡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无论发 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如果保险人已赔付 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
(一)保险单正本;
4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雇员的人身伤害程 度证明:雇员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 残程度证明;雇员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雇员患职业性疾病的, 应当提供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其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其雇员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 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 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 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 供的资料和协助。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2)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2)条款

单证代码:1262中國平安人寿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NG AN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LTD.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2)条款(平保发[2002]133号,2002年6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2)或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2)。

第二条保险对象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对于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受益人指定或变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说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本公司与投保人在签订本附加合同时约定的定点医院或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5、2.3、3.2、6.2、7.5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4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1.4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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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8.).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4、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4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条款(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7.3)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见7.8);(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9)、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0)不在此限;(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1)、跳伞、攀岩(见7.12)、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3)、摔跤、武术比赛(见7.14)、特技表演(见7.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 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意外伤残保险金或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申请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7);(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险合同“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3.5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4.1 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4.2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7.18)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本附加险合同1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5.1 合同解除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附加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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