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2013】75号——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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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省安全⽣产⾏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办法(试⾏)江苏省安全⽣产⾏政执法检查办法(讨论稿)⼆〇〇⼋年九⽉⼆⼗七⽇第⼀条为了加强安全⽣产⾏政执法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产依法⾏政,提⾼⾏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政执法责任制的若⼲意见》,以及《江苏省⾏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江苏省⾏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江苏省⾏政处罚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产⾏政执法检查,是指上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作部门及其委托组织的安全⽣产⾏政执法⼯作进⾏检查与指导的活动。

县(市、区)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安监机构的⾏政执法和依法⾏政⼯作的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

第三条各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政执法⼯作检查与指导的活动;其所属的法制⼯作机构具体实施本⾏政区域内的⾏政执法检查与指导⼯作。

安全⽣产⾏政执法检查可以根据安监⼯作的需要适时进⾏,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政执法案卷的⽅法进⾏,以查阅⾏政执法案卷为主。

第四条上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安全⽣产主管部门⾏政⾏为违法或者不当;以及对专职安全⽣产⾏政执法部门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为,可责令其撤销或变更。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依法⾏政的要求,为全⾯提⾼安全⽣产⾏政执法⼈员的素质和业务能⼒,适时开展安全⽣产⾏政执法检查。

第六条安全⽣产⾏政执法检查⼈员的组成,由省、市、县(市、区)级安全⽣产⾏政主管部门根据⾏政执法⼯作的需要,抽调具有⾏政执法⼯作经验和法制⼯作业务知识的同志组成⾏政执法检查组。

第七条参加安全⽣产⾏政执法检查⼯作的⼯作⼈员⾏使下列职权:(⼀)制⽌、纠正⾏政执法单位和执法⼈员实施的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为;(⼆)受安全⽣产⾏政主管部门的指派,对⾏政执法⼯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为进⾏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督促⾏政执法⼈员履⾏法定职权和职责;(四)对⾏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建议或者意见;(五)指导⾏政执法⼯作中的难点、疑点,解决实际⼯作中的困难。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社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与开发,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责任人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劳动条件。

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工会参加,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苏安监[2006]115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06〕115号)各市安监局: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地方性法规;(三)国务院决定;(四)省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该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通告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通告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1.26•【字号】苏安监[2007]198号•【施行日期】2007.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通告(苏安监[2007]198号)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依据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标准,经省安全生产培训专家组评估,省安监局研究审定,决定授予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等5个单位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如东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个单位四级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现予公布。

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以服务安全生产为宗旨,进一步改善教学条件,充实师资力量,创新教学方式,规范教学档案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并接受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授予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单位名单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授予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单位名单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5家)1、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2、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3、江阴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4、无锡市惠山区安全生产管理协会5、淮安市安淮安全培训中心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9家)1、如东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南通三建海门市建筑职工学校3、江苏熔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4、江苏英田集团5、如皋市装饰装修技术学校6、如皋市华兴电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7、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8、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9、南通诚信交通运政事务所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3年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3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7•【字号】苏安监[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3.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3〕75号)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州市、沭阳县安监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安监局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17日附: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规范安全培训行为,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列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加强对下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7〕1号各设区市安监局: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1日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0.25•【字号】苏安监[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4]138号2004年10月25日)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即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新)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新)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苏安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仅适用于农药零售、杀鼠剂经营、日用危险化学品零售和无储存的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3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和培训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三级培训机构。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标准化考核评定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甲等、乙等、丙等标准化培训机构。

第四条考核评级标准:根据《江苏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制定本标准。

甲等标准化培训机构考核得分90(含)分以上。

乙等标准化培训机构考核得分80(含)分—89分。

丙等标准化培训机构考核得分60(含)分—79分。

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五条评级办法结合培训机构的年审、复审工作实施。

第六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内容见《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分表》,以百分制计分。

第七条考核评级程序1、各培训机构对照质量标准化条件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

2、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机构开展初审评级。

并配合省局专家组开展评审定级工作。

3、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到现场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

4、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定级。

第八条培训机构标准化定级结果,向社会公布,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培训机构的定级将作为培训机构年审、复审、评选先进培训机构的重要依据。

评为甲级的培训机构,在复审期内不对其进行年审,先进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甲级机构中产生。

评为乙级或丙级的培训机构每年接受年审,连续两年被评为丙级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三次被评为丙级的培训机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停或吊销其安全培训资质。

第十条甲、乙等级安全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举报并经查实的或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通报处罚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降低其标准等级。

培训监督检查制度

培训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1、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公司总经理和公司所属三个矿的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3、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4、“五职”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

各生产一线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五职”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5、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公司及所属三个矿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七)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九)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贯彻实施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06]5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省安监局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各市安监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过程的组织管理,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各市安监局要建立或委托有关单位,专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本局职能范围内培训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单位不得与培训机构合署。

二、在省安监局的考试题库未启动之前,各市安监局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标准与内容,报经省安监局审定后,可继续组织实施考试考核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考务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中实习(含考核)材料费中的30%--50%或按所在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四、证书的印制发放1、监管监察人员证、教师合格证采用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式样,省安监局印制发放。

安全资格证采用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式样,省安监局监制,各市安监局印制发放。

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印制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由省安监局统一购置并加封“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激光印章。

2006年3月1日起,各市安监局按规定程序到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领取发放。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之令狐文艳创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之令狐文艳创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令狐文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投资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五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督查制度最新

江苏省安全生产督查制度最新

江苏省安全生产督查制度最新首先,该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设立相应的责任和权力。

同时,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其次,制度要求加强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

江苏省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督查队伍,定期对各类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的完善程度以及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生产单位,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督促其整改。

再次,制度要求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江苏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各类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通报发现的事故隐患情况,要求生产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采取强制停产停业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得到改进完善。

最后,该制度要求加强对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安全生产督查。

江苏省将加强对煤矿、建筑工地、化工企业等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安全生产督查力度,确保这些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同时,还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等重点物品的安全管控,防范事故的发生。

总之,江苏省安全生产督查制度的最新要求主要体现在加强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加强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以及加强对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安全生产督查。

这一系列制度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江苏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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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21 编辑:俞茜
苏安监〔2013〕75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州市、沭阳县安监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安监局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7日附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规范安全培训行为,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 1 -
第二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列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加强对下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厂矿长)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以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指导本行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培训工作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五条省安监局每年定期开展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督查结果向有关单位通报。

市、县(市、区)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开展2次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执法检查,检查结果向相关单位通报,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对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培训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
(二)依照相关规定,加强安全培训监督管理,落实以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统称“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培训工
作情况以及培训考核与发证情况;
(三)规范培训秩序,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作出处理情况;
(四)认真解决突出问题,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情况;
(五)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数据库建立情况;
(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和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主要领导干部参加培训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
(二)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班组长、农民工等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
(六)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七)各类人员安全培训数据库及档案建立情况;
(八)安全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应当享有待遇的落实情况;
- 3 -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度。

省、市安监局分别负责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年审。

对安全培训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情况;
(二)办公、教学和实训场所及设备的配置情况;
(三)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情况;
(四)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情况;
(五)教学组织及学员管理情况;
(六)安全培训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七)培训收费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省安监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考核管理制度、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人员资格、考核场所、考试考核记录、证书管理、考核收费等。

第十条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听取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培训情况汇报,查阅培训工作制度、计划、记录和考核等相关材料。

(二)突出重点,随机抽查。

以地方政府安全培训管理部门、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和相关安全培训机构为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检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检查。

(三)实地访谈,现场考核。

通过座谈的方式,听取培训现状、取得实效和存在问题等情况;采取现场提问、考核、问答等方式,考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情况,检查培训质量与效果。

(四)严格执法,及时通报。

把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监管执法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处理情况要及时向本地区相关部门和企业通报,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

(五)挂牌督办,督促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毕后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整改验收申请,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摘牌;对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依据监督检查的内容,设计量化检查表,设定检查项目及分值,突出检查的重点,保证监督检查质量。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5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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