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盗窃案的律师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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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盗窃案的律师无罪辩护
王刀强被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江西创源律师事务所黄来林律师
某造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王刀强(化名),随同三十多名员工在江西某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2015年6月13日,王刀强因盗窃罪被南昌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公安分局认定:从2015年4月12日至6月11日期间,王刀强伙同唐××、张××、陈××等6人先后七次盗窃江西某纸业有限公司的电揽线,价值共计人民币76935元。
2015年6月23日,王刀强家属从河北省赶赴南昌请我担任其辩护人。委托的当日,律师就前往看守所会见,会见时,王刀强反映他受冤枉,在公安局机关供述的盗窃案情是受到体罚并受人启示诱导后编造的,进看守所时,二手腕是全肿,进了看守所后,多次跟办案人员讲他是冤枉的,但办案人员均没有记录。会见时,只显示手腕曾有受伤痕迹。
第二天,律师就到被盗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由于出现了盗窃案某造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全部回了家,在该公司经理陪同下,律师了解到被盗现场已堆满了货物,但发现纸业有限公司厂区道路上有多处有摄像头。
2015年6月27日,律师将会见及以及实地调查情况与公安办案人员进行了反映,建议调取厂区摄像头等证据并向办案的派出所负责同志反映该案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
供的情况。回复的是没有刑讯逼供情况,这是一宗铁案。
2015年9月9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复制了案卷,但讯问同步录像没有随同卷宗报送。
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检察院出具《律师辩护意见书》。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王刀强犯窃盗罪。
1、王刀强多次向案件经办人反映自己没有施行盗窃电缆线行为,案卷没有记录。
律师会见王刀强,他反映他是受冤枉的,在公安机关供述所谓盗窃案情是受到体罚并受人启示诱导后编造的。王刀强还反映,在看守所多次要求办案人员记录自己没有施行盗窃电缆线行为,但是,从案卷材料中没有发现王刀强申辩记录。
2、同案嫌疑人供述的案情真实性存疑
首先,同案嫌疑人唐××、张××、陈××供述的案情表述文字纪录完全相同,这与常理不相称;其次,供述第三次作案时,“将每捆200多斤电缆从西门围墙(二米多高)丢了出去的”,从常理上来讲,人说得出来,但是做不到;第三、被偷电缆的规格与相应的重量不相吻合,就拿第一次数量上来讲,被偷电缆的型号是FVFR,规格是1*240mm2 、1000v,经查询,该规格电缆1米铜含量不到5斤,15米该电缆铜含量不到75斤。江西某纸业公司反映被偷电缆15米左
右,四人供述有15米左右,铜称量是160斤,这相差也太大了;第四、从宗卷中反映有7次作案中,前六次有7人(王刀强,尹××,唐××,陈××,张××,宋××),第七次尹××中途退出,每次分脏平分,但是总脏款和每个人分得的数额却对不上。
3、目击证人的证言不合逻辑
本案的目击证人有潘×、李××和高×三人,潘×和李××是同行人,虽然目睹案情景相同,但是个人对案情描述上由于个人文化习惯不同应当会有一定差异,可是本案中这二个人对案件描述几呼一字不差,这二人的证言真实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潘×、李××的描述是:距配电间30米时是先看到有四个男子从配电间慌张地向西门跑出去,当距配电间15米时,有一个(上身穿的是红白横条的T恤,下身是福××公司的工装裤,头上是蓝色安全帽头发比较蓬松虽然这人向后看了他们一眼但脸看的不是很清楚)也从西门跑了出去。二人察看了配电间有割断电缆线后,也从西门走出去在西门正好碰到高××,并向高×介绍了好象有五人偷电缆所看到的情况。但是高×则反映:碰到潘×、李××后,他们俩人向他反映了好象有五人在偷电缆,随后他一个人过去查看,当走到配电间时发现一个穿红色条文T恤,下穿一条工作裤,头顶蓝色安全帽,其他的没有看清楚的男子跑进备电间从西门
跑了出去。
这就怪了,潘×、李××只看到那人回头一眼,自认连脸都没有看清楚,却能发现安全帽里面的头发是蓬松的,特别是后来能对着十二人一组的照片指认出5号和11号是那天穿红色条文T恤的王刀强就是偷电缆的人。高×也是能力强,事前证人潘×、李××已经看过了的“影像”,他事后也能看到“电影回放”,并且仅是看过背影的人就能指认出10号(王刀强)是盗电缆的人。
4、本案现场辨认方式不合法
侦办案件的干警同时组织犯罪嫌疑人王刀强、张××、陈××、唐××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2015年6月12日22时20分同时辨认江西某纸业西门围墙后为盗窃现场;2015年6月12日22时10分同时辨认江西某纸业桨板车间为盗窃现场;2015年6月12日22时10分同时辨认尹××的废品收购站;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辩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但是,本案相关的三个辨认对象由四个嫌疑人集中组织,同时进行,违反规定,辨认不合法。
综上所述,就本案所搜集的证据,不足于证实王刀强实施了盗窃江西某纸业的电缆行为,为查清案件事实,建议侦查部门进一步搜集江西某纸业失窃当天厂区的监控录像,并
将已收集的现场烟头、矿泉水瓶等进行相关鉴定。就目前证据,不能证实王刀强构成盗窃罪,建议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意见。
律师呈送辩护意见稿时,再次要求观看讯问同步录像资料。经办检察人员讲他也想看,他会要求公安局报送,适时通知观看。
2016年1月25日,律师被通知观看讯问同步录像资料。通过二天的观看,发现侦办案件的干警对已收押的涉嫌盗窃罪三名共犯都有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行为。对此,2015年1月27日,律师提出了补充意见:
侦察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得的口供不具有合法性,属违法证据,应当排除。
1、侦查部门于2015年6月12日12时41分至2015年6月12日17时39分,对王刀强进行了讯问调查,观看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可见讯问期间办案人员多次对王刀强用盛有水的矿泉水瓶打击其头部,还用手扇耳光,用脚踹,由于没有声音,办案人员是否有诱供存疑,仅无声同步录像就可证实办案人员对王刀强有刑讯逼供行为。
2、侦查部门在2015年6月12日对张××近四个小时的讯问,但可读取的同步录像只24分钟,仅这24分钟也发现有办案人员对张××重重地扇耳光的行为。
3、观看6月12日讯问王刀强的画面里,还有一个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