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盗窃案的律师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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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摘要:一、引言二、2019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例概述1.案例一:张某故意杀人案2.案例二:李某盗窃案3.案例三:王某故意伤害案4.案例四:赵某诈骗案5.案例五:陈某抢劫案6.案例六:刘某强奸案7.案例七:田某敲诈勒索案8.案例八:张某寻衅滋事案9.案例九:王某职务侵占案10.案例十:李某贩毒案三、无罪辩护的定义和意义四、无罪辩护的难点与策略五、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正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司法制度日益完善,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也越来越严格。

在这个过程中,无罪辩护成为了许多律师和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回顾2019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以期为大家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2019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例概述1.案例一:张某故意杀人案张某被指控故意杀人,经过律师的有力辩护,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无罪释放。

2.案例二:李某盗窃案李某涉嫌盗窃,经过律师的细致调查和无罪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李某无罪。

3.案例三:王某故意伤害案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无罪。

4.案例四:赵某诈骗案赵某被控诈骗罪,经过律师的无罪辩护,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无罪。

5.案例五:陈某抢劫案陈某涉嫌抢劫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法院最后判决陈某无罪。

6.案例六:刘某强奸案刘某被指控强奸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无罪。

7.案例七:田某敲诈勒索案田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法院最后判决田某无罪。

8.案例八:张某寻衅滋事案张某被控寻衅滋事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无罪。

9.案例九:王某职务侵占案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法院最后判决王某无罪。

10.案例十:李某贩毒案李某被指控贩毒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无罪。

三、无罪辩护的定义和意义无罪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

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

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

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一、案情概述本案中,被告人因为在超市内盗窃超市产品而被起诉。

然而,被告人对其所承认的行为表示否认,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任何盗窃行为。

同时,我们辩护方认为,即便被告人实际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在其行为中也存在着减轻其罪责的情节,因此,应该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二、辩护理由1、被告人对其行为表示否认首先,被告人对其所承认的行为表示否认,这一点也得到了案件现场监控录相的证明。

因此,检方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际上进行了盗窃行为。

2、行为的情节即便我们承认被告人实际上进行了盗窃行为,但是其行为的情节仍然可以减轻其罪责。

首先,在本案中,被盗物品总价值并非很高;同时,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实施盗窃行为,也没有对他人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一种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3、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最后,我们认为,在考虑被告人的处罚问题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其个人情况。

根据调查结果,被告人并非一个有前科的人,同时也没有任何其他的犯罪行为记录。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是个较为善良的人,其行为是由短暂的冲动所导致,并不代表其真正的人品。

三、结论,我们认为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上进行盗窃行为,如果其实际上进行了盗窃行为,也应该被判定为盗窃罪罪轻;并且,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应该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注释如下:1、案情概述:对本案的背景进行简要描述,使读者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2、辩护理由:列举被告人可以辩护的理由,阐述为何认为被告人应该被减轻处罚。

3、结论:总结上述辩护理由,对判决提出建议。

法律名词及注释: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不知情或者未允许情况下,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罪轻:指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对罪行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定。

3、处罚:指依法对罪犯进行惩罚的行为,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缓刑、罚款等方式。

盗窃罪无罪辩护辩护词

盗窃罪无罪辩护辩护词

盗窃罪无罪辩护辩护词盗窃罪无罪辩护辩护词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上诉人严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上诉人严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我们依法多次会见了上诉人严某,认真研究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有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法庭参考采纳:我们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严某盗窃罪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本案定性错误。

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作为原审判决认定严某有罪的唯一一份直接证据,矛盾重重,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且系孤证,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

被害人郑某在笔录中称涉案存单一直放在其腰带里,腰带平时贴身绑在腰上,连睡觉,甚至在与严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都没有拿下来,腰带上面有一条拉链,只有拉开拉链才能取到里面的东西,身份证系放在其马甲口袋里,马甲平时都穿在身上,睡觉时把马甲折好放在枕头底下,严某到其处后,其每天都会检查腰带里面的存单,检查存单时会用手按压一下腰包看存单有没有在,有时候还会把存单拿出来清点一下(详见卷一第102、103、117、118页)。

可见,却无法说出精神不清醒的原因以及不清醒状态的持续时间,事实上在这段时间里郑某身体健康,没有生病没有吃药,甚至依旧每天固定去下濂老人馆打麻将,丝毫没有精神不清醒的症状,更不可能在4月20日-30日长达10天240个小时的时间里统统“忘记”了检查其一直谨慎保管的银行存单。

(2)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具体到本案中,我们知道,非本人持存单去银行取款,必须携带存单、存单所有人的身份证件、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并且必须知晓存单密码。

因此,银行存单、身份证及存单密码的取得方式系认定严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的关键,遗憾的是,原审判决对前述关键情节的认定却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审判要求。

其一,关于存单及身份证。

如前所述,被害人郑某日常对存单及身份证件保管谨慎,寸不离身,他人要从郑某处拿走存单及身份证件难之亦难,可能看到的。

盗窃罪辩护意见书

盗窃罪辩护意见书

盗窃罪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XXX,针对其涉嫌盗窃罪一案,向贵庭提交辩护意见书如下:一、关于证据的可靠性被告XXX所涉嫌盗窃罪的指控主要依据是现场监控录像和证人供述。

然而,我们对现场监控录像的真实性产生了质疑。

录像清晰度低,无法明确辨认出被告XXX是否为作案的人员,也无法清晰捕捉到具体的犯罪行为。

证人供述主要为第三人所作,而且其供述存在直接关联证据的缺失,存在失实之嫌。

因此,我们认为目前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XXX有罪。

二、侦查机关未进行充分、全面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未充分、全面地进行证据收集和调查。

调查人员仅凭个别人员的证人供述,没有对其他可能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进行询问,也未进行调查比对与这一案件有关的其他可疑人员,使得案件的真相无法充分浮现。

三、被告XXX的不作为并非直接坐视被告XXX并没有采取直接行动来参与盗窃犯罪,也没有提供任何帮助。

尽管被告XXX有在作案现场活动的迹象,但目前的证据没有明确证明他参与了盗窃行为。

因此,被告XXX并不应被判定为实施犯罪的直接行为者。

四、被告XXX有良好的社会表现和认罪态度被告XXX没有任何前科记录,过去一直积极向上,团结邻里,从事正当职业。

自被告XXX被带回警局之后,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同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一认罪态度证明了被告XXX对自己的过失有所认识,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在适用刑罚时,可以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现实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强调被告XXX无罪的辩护意见。

希望法庭公正、公正地审理此案,并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被告XXX做出公正的判决。

衷心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 XXX 辩护律师。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案例一,李某被控盗窃罪,律师成功辩护无罪。

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传唤,案件经审查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此情况下,李某的家人委托了一位资深律师进行辩护。

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发现案件中存在关键证据缺失和证词矛盾等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充分发挥辩护权利,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有力的质疑和辩护。

最终,法院对李某作出无罪判决,彻底洗刷了他的冤情。

案例二,王某被指控故意伤害罪,律师成功辩护无罪。

王某因一起纠纷被控故意伤害罪,面临刑事诉讼。

王某的家人找到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辩护。

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充分调查取证,发现了证人证言的矛盾和关键证据的不足。

在庭审中,律师针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有力驳斥和辩护,最终使得法院对王某作出无罪判决,成功帮助王某摆脱了法律的纠缠。

案例三,张某被指控贩卖毒品罪,律师成功辩护无罪。

张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警方逮捕,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张某的家人请来一位资深律师进行辩护。

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发现了一些关键证据的问题和证人证言的矛盾。

在庭审中,律师充分发挥辩护权利,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有力的质疑和辩护。

最终,法院对张某作出无罪判决,为他洗清了冤情。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辩护能力对案件的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有力的质疑和辩护,最终使得被告获得无罪判决。

这些案例不仅展示了律师的专业能力,也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希望这些案例能够为大家对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关于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关于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关于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关于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被告人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公安机关在讯问案情时,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坦白,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4、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民事赔付不仅较大程序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现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3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盗窃案件辩护词

盗窃案件辩护词

盗窃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成员:
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件进行辩护。

首先,我想对指控被告进行的盗窃行为提出质疑,我们将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被告的清白。

一、证人证言
我们拥有亲友和邻居的证言,证明被告在案发期间并未离开家。

这些证人可以证明被告当时在家中,与被指控涉案时间和地点无关。

二、物证
我们提供物证,包括监控录像。

录像显示,被告在案发当天并未出现在被指控盗窃发生地。

此外,我们还提供了被告的手机定位数据,证明他当时身在其他地点,无法进行盗窃行为。

三、犯罪手段
我方请示鉴定部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提取了一些物证,例如指纹或工具痕迹。

经过专业鉴定,指纹或工具痕迹均不属于被告,因此无法证明被告与案件有关。

四、证据匹配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案件发生后不久,警方已经逮捕到了另一名嫌疑人,并且其有关盗窃的供词与我们提供的证据相符。

我们认为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的清白。

以上证据明确指出被告的无辜,为此,我们要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
指控。

同时,我们要求将犯罪嫌疑人的焦点转移到新的嫌疑人身上,
并要求警方重新开展调查以找出真正的罪魁祸首。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处理此案,并相信正义会战胜一切。

感谢法庭给予我表达观点的机会,我认为我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
告的无罪。

谢谢。

(声明:以上案情为虚构,旨在展示撰写辩护词的技巧和格式,与任何实际案件无关)。

黄金奇案中的人无罪辩论

黄金奇案中的人无罪辩论

黄金奇案中的人无罪辩论
摘要:
1.黄金奇案背景介绍
2.案件中的主要人物
3.无罪辩护的提出
4.无罪辩护的理由和依据
5.社会舆论对此案的影响
6.案件最终结果及启示
正文:
黄金奇案中的人无罪辩论是指在一起涉及黄金交易、盗窃和诈骗的复杂案件中,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提出的无罪辩护。

此案发生在我国某城市,引起了广泛关注。

案件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张某、李某和王某。

张某是一名企业家,被指控涉嫌盗窃黄金;李某是张某的合作伙伴,被指控涉嫌诈骗;王某是张某的律师,为张某进行无罪辩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了无罪辩护。

他认为,张某和李某的行为虽然涉嫌违法,但他们并没有犯罪故意。

首先,黄金交易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强迫行为;其次,张某和李某在交易过程中并未隐瞒事实,不能认定他们具有诈骗故意;最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盗窃罪需要满足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而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并未满足这一要件。

无罪辩护提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

部分舆论认为,张某和李某
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也有观点认为,无罪辩护体现了律师的职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予以尊重。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和李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因此判决无罪。

这一结果表明,在复杂的法律案件中,无罪辩护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有时能够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黄金奇案中的人无罪辩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法律案件和律师职责的案例。

无 罪 辩 护 词

无 罪 辩 护 词

无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被告人柴智的委托,本人依法担任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6刑初306号盗窃一案被告人柴智的辩护人。

前三次庭审和庭前会议已会见了被告人,查阅复制了卷宗相关材料,根据前三次庭审质证询问环节所查实的,以及 9月29日被告人被人民法院解除强制措施后,辩护人通过与被告的交谈情况,已经证实这是一起蕲春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联合人为制造的一起冤假错案。

辩护人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收到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6刑初306号出庭通知书,这是辩护人收到的第四次开庭通知;同时收到《蕲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蕲价[2017]85号,这是第三份物件鉴定结论书。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辩护人第四次发表关于被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一、公诉人指控柴智犯有盗窃罪的指控不成立。

蕲春县公安局横车派出所,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从以下三个数据就足以证明:(1)蕲春县检察院起诉书,起诉被盗物折价4074元;(2)《蕲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蕲价[2017]83号,鉴定被盗物折价1456元;(3)《蕲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蕲价[2017]85号,鉴定物折价810元。

本案属于公安机关“侦查权强大”和公诉机关“草菅人命”的典型案件。

(2017)鄂刑初306号一案,是蕲春县侦查、公诉机关联合人为制造的一起冤假错案。

二、没有一个直接证据证明本案与被告人有关系,所谓间接证据是侦查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违反了法定的收集程序、收集方法和司法鉴定的要求。

不得作为法院判决依据。

三、经法庭调查,公诉机关无法对以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上述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前三次庭审和庭前会议,公诉机关提出的所有间接证据,在质证环节已被辩护人依法排除,此次辩护人不再对辩护意见(二)、(三)作详细的复述。

四、《蕲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蕲价[2017]85号,鉴定物折价810元。

盗窃罪无罪的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无罪的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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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无罪的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

不构成盗窃罪辩护词

不构成盗窃罪辩护词

不构成盗窃罪辩护词
法庭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首先,我们要感谢法庭给予我们表达辩护观点的机会。

今天,我们将为被告辩护,为其所面对的盗窃罪指控辩护。

在开始辩护之前,我想明确一个重要的观念,即被告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

我们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这一点:
1. 合法许可:被告在获得了合法许可的情况下进入了涉案地点。

证据显示,他获得了该地点的主人的明确许可,因此他的行为并未构成盗窃。

2. 财产拥有权:被告持有涉案财产的合法拥有权。

拥有物品的财产权是保护公民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提供的证据,被告是财产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决定其使用方式。

3. 无盗窃意图:被告进入涉案地点的初衷并非为了盗窃,而是出于其他合法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行为并不能被归类为盗窃。

证据支持了被告的陈述,证明他进入涉案地点是为了寻求帮助或执行其他合法任务。

4. 被告之前的品行记录:被告在涉案行为发生之前没有盗窃行为的前科。

他过去的品行记录证明了他的良好品质和对法律的尊重,这进一步支持了我们的观点。

尊敬的法官和陪审团成员,根据我们提供的证据和辩护观点,
我们相信被告无罪。

我们请求您仔细审查所有相关证据,并根据法律和公正的原则做出公正的判断。

谢谢您的倾听。

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词

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词

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词
以下是一些可能用于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词:
1. 误认误取:辩称被告者是出于错误地认为物品是自己的情况下取走的,而不是有意盗窃。

2. 自卫:辩称被告者在被捕前因为遇到威胁而采取了自卫行为,取走物品是为了保护自己。

3. 拾得物品:辩称被告者在公共场所发现了不属于他们的物品,但是没有意识到应该把物品交还给其主人。

4. 共同占有:辩称被告者与其他人共同占有了涉嫌被盗窃的物品,因此他们没有犯下盗窃罪。

5. 客观无罪:辩称被告者并未实施任何实际行动,没有接触或动用涉嫌被盗窃的物品。

请注意,这些辩护词只是提供参考,并且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性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

如果您需要法律建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法律援助无罪辩护案例(3篇)

法律援助无罪辩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2月,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价值5万元的财物。

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某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遂决定为张某进行无罪辩护。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1.查阅案卷材料辩护律师首先查阅了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发现以下疑点:(1)被害人李某的财物被盗地点位于其家中,但案发当晚李某家中并未安装监控设备,无法提供确凿的现场证据。

(2)被害人李某在报案时,未能提供具体的失窃物品清单,且部分失窃物品的购买时间、地点、金额等信息模糊不清。

(3)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未能收集到张某盗窃被害人的直接证据,如监控录像、指纹、DNA等。

2.走访被害人及证人辩护律师走访了被害人李某及其邻居、同事,发现以下情况:(1)被害人李某对失窃物品的描述存在矛盾,部分物品的购买时间、地点、金额等信息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符。

(2)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证实张某盗窃被害人的事实。

3.调查张某的社会关系辩护律师调查了张某的社会关系,发现以下情况:(1)张某在案发前与被害人有经济往来,但双方关系良好,不存在盗窃动机。

(2)张某在案发期间,有充分的不在场证明,无法证实其参与盗窃。

三、辩护词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针对以上调查取证情况,提出了以下无罪辩护意见: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存在矛盾,无法证实张某盗窃其财物的事实。

2.公安机关未能收集到张某盗窃被害人的直接证据,如监控录像、指纹、DNA等。

3.张某在案发期间有充分的不在场证明,无法证实其参与盗窃。

4.张某与被害人的关系良好,不存在盗窃动机。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成立,认定张某无罪,当庭释放。

五、案例总结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走访被害人及证人、调查张某的社会关系等途径,发现了案件存在的诸多疑点,为张某进行无罪辩护提供了有力证据。

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关于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省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公安机关在讯问案情时,被告人积极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坦白,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
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
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

盗窃:无罪辩护

盗窃:无罪辩护

盗窃:⽆罪辩护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贵州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第⼆⼗⼋条之规定,我们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孔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孔xx本⼈同意,担任被告⼈孔xx的辩护⼈。

开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认真听取了被告⼈孔xx的陈述,阅读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对本案的事实已经有了较明确的了解。

下⾯,本辩护⼈就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孔xx涉嫌构成盗窃罪,代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定性错误,理由如下:第⼀、本案中定性为盗窃罪,其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加以⽀撑。

本案中唯⼀的证据即为⼏被告⼈的供述,但各被告⼈在其庭审中,均已指认⾃⼰受到了刑讯逼供,虽然本案中各被告⼈并未拿出任何证据加以证实,但是作为我国司法环境,很显然被告⼈均处于劣势地位,根本⽆法收集到任何证据证实⾃⼰受到了刑讯逼供,但是作为公安机关,其应该提出⾃⼰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为何对此公安机关隐⽽不提。

但是有⼀点我们必须提出,就在本案庭前会议中提到的问题,在卷宗第92页孔xx供述及第103页中错误的地⽅(第90页倒数第⼋⾏的“⼗许”和第101页),应该为“⼗时许”。

上述⼏点详见笔录,可以说完全⼀致,甚⾄就连错误地点,所画⽐划均完全⼀致,在庭前会议阶段,本辩护⼈曾经提出这个问题询问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的回复却⽀⽀吾吾,并未作出任何有⼒的回应,简单回复本案只是巧合,世界上这样的巧合存在吗?⽆疑是公安机关在做完第⼀次笔录之后,以后的笔录,打印出来之后再⾏修改或者是直接引⽤第⼀次的笔录,这才导致了前后笔录重复、⼀致、修改地⽅及⼿法均完全相同。

不难想象,之所以公诉⼈提到各被告⼈的笔录均已供述,完全是因为复制⽽造成的,不仅我⽅当事⼈的笔录出现类似问题,这种问题还影射到了其它⼆位被告⼈的供述中。

就本案的询问笔录⽽⾔,细⼼点不难看出,我当事⼈孔xx第⼀次的询问笔录与第⼆、四次笔录基本相同,但值得怀疑的是,第⼀次笔录接近做了6个⼩时之久,⽽之后的笔录内容差不多,却只⽤了不到1个⼩时,如此合理性的怀疑,公安机关并未作出任何处理或解释。

盗窃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盗窃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盗窃罪辩护词(⽆罪辩护)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东天狼星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某某同意,指派我们担任⽛某某涉嫌盗窃案的⼀审辩护⼈,接受指派后,我们会见被告⼈,仔细查阅了卷宗,对本案有了全⾯、客观的认识。

辩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有异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告⼈⽛某某有盗窃的犯罪⾏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视听证据只显⽰了被告⼈有短暂出⼊案发现场,并没有直接证据显⽰被告⼈有盗窃⾏为。

受害者的辨认记录也只能证明受害者在案发现场见过被告⼈,也不是直接证据,同样⽆法证实被告⼈有盗窃⾏为。

所谓“捉贼拿赃“,侦查机关没有在⽛某某⾝上搜到任何受害⼈的财物,同样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有盗窃⾏为。

只有受害者陈述证明被告⼈实施了盗窃,但仅凭该⾔词证据是不⾜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盗窃⾏为的发⽣。

同时,受害⼈提供的涉案财物上没有提取到⽛某某的⽣物痕迹,不能说明⽛某某接触过该财物。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本案并不能确定盗窃⾏为的发⽣,也⽆法确认涉案⾦额,故不能认定⽛某某构成了盗窃罪。

⼆、案发现场不是⼊户盗窃的”户“案发现场是⼀个临街商铺,其正常功能是打开门做⽣意,⼴迎⼋⽅客,并不具备封闭隔离且⽤于⽣活起居的两个特征。

参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中关于”⼊户”的规定。

本案的案发现场并不符合“⼊户盗窃”的户。

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进⼊案发现场时,其主观意图只是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可能,因此在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情况下,不应当认定被告⼈进⼊案发现场是去实施⼊户盗窃⾏为。

三、涉案⾦额不明确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只有受害⼈陈述有表明被盗财物的明细,经鉴定价值为⼋千九百多元。

但该财物都是在受害⼈⾃⼰店⾥被发现的,被告⼈并不承认接触过这些财物,现场勘验结果也不能证实被告⼈接触过涉案财物。

黄金奇案中的人无罪辩论

黄金奇案中的人无罪辩论

黄金奇案中的人无罪辩论
(实用版)
目录
1.黄金奇案简介
2.人无罪辩论的概念和原理
3.黄金奇案中人无罪辩论的运用
4.人无罪辩论在黄金奇案中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黄金奇案简介】
黄金奇案,指的是 19 世纪末发生在美国的一起著名黄金盗窃案。

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的黄金被神秘地盗走,而嫌疑人却纷纷宣称自己无罪。

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了一个典型的人无罪辩论案例。

【人无罪辩论的概念和原理】
人无罪辩论,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辩论技巧和策略,试图说服陪审团或法官接受被告人无罪的观点。

其原理在于利用法律上的疑点利益原则,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黄金奇案中人无罪辩论的运用】
在黄金奇案中,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成功运用了人无罪辩论策略。

他们首先在开庭陈述中强调被害人的黄金失窃与自己无关,然后通过质疑证据的可靠性、攻击证人的信誉和动机,以及将责任推卸给其他可能的嫌疑人等方式,成功地为被告人辩护。

【人无罪辩论在黄金奇案中的意义和影响】
黄金奇案作为一起典型的人无罪辩论案例,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
响。

首先,它使得更多的人了解到了人无罪辩论这一辩论策略,并认识到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疑点利益原则的重要性。

其次,黄金奇案也促使立法者对于证据制度和审判程序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以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从犯的辩护词

从犯的辩护词

从犯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控从犯的辩护人,今天我来到这里为自己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向法庭表示我的无罪。

虽然我承认自己参与了这起案件,但我并不认为自己应该被定罪。

一、关于案件的事实在开始我的辩护之前,我想先简单地概括一下这起案件的事实。

据控方指控,我涉嫌参与了一起盗窃案。

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案发当晚,我和其他几个人一起前往了被害人家中,并盗走了一些贵重物品。

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证言,控方认为我是从犯之一。

二、我的辩护理由虽然以上事实看似不利于我的辩护,但是在此我要强调几点:1. 我没有直接参与盗窃行为尽管我承认当晚跟随其他人前往了被害人家中,但是在现场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行为。

作为一个旁观者,我的作用仅仅是帮忙开门,并没有实际操作。

因此,我认为自己并不是一个从犯。

2. 我对盗窃行为并不知情在当晚的行动中,我并不知道其他人的真实意图。

他们只是让我帮忙开门,并没有告诉我他们要进行盗窃行为。

因此,我认为自己并没有故意参与这起案件。

3. 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罪行除了目击证人和监控录像外,控方并没有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我的罪行。

而且,目击证人的证言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漏洞。

因此,我认为控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我的罪行。

三、我的辩护策略在这起案件中,作为一个被控从犯,我的辩护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强调自己的无罪尽管我承认自己参与了这起案件,但是作为一个旁观者,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行为。

因此,我强调自己的无罪,并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公正的判断。

2. 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在法庭上,我会引用相关法律条款来支持自己的辩护。

例如,我可以引用《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来说明自己并不是一个从犯。

3. 提供证人证言除了自己的陈述外,我会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人的证言来支持自己的辩护。

例如,我可以找到其他人来证明我的无罪。

四、结语最后,我要再次强调自己的无罪,并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公正的判断。

虽然我承认自己参与了这起案件,但是我并不认为自己应该被定罪。

在盗窃犯罪案中不起主要作用类的辩护词

在盗窃犯罪案中不起主要作用类的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XX律师XX接受被告人B家人的委托,指派律师A,作为 B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人。

庭审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B犯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B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被告人B从第一次被侦查机关讯问时就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从今天的庭审可以看出,被告人B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表现出认罪伏法真诚的悔罪态度,足以看出其改过自新的强烈愿望。

依据《刑法》第67条第3款,虽然不具有法定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建议法院依法从轻对被告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被告人B所参与的四起偷盗行为中,不起主要作用,应属于从犯。

其一、在参与的四起偷盗活动中,每一次偷盗活动的发起,都不是B主动发动,其主要行为是驾驶车辆将同案的其他人员拉到村边,在村外的路上等待,需要自己亲自参与时,在同案人员的指示下再入户协助窃取财物。

其二、所参与的四起盗窃行为中,被盗窃目标的选定,不是由B决定,在第一起、第二起盗窃活动中,撬门破锁的关键行为不是有B具体实施,侦查卷宗中,B供述被盗窃人家的大门已经敞开,第三起、第四起入室窃取现金的行为B也没有参与。

其三、盗窃所得的赃款、赃物分配不是有B决定,只是被动的分得赃款、赃物,综合全案卷宗材料,二人分得数额也不是平均分配,B分得赃款数额属于少数。

基于以上三点,B在该共同犯罪活动中,不起主要作用,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之规定,建议法院从轻对B判罚。

三、被告人B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其一、参与的四起盗窃活动,涉案价值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依据公诉机关根据受害人自己陈述的遭受的经济损失价值累加,总共不超过20000元,且盗窃的三轮车摩托车、花生油电动车及第三起中盗窃的粮票、第四起被盗窃的现金4755.5元,均已发还给受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较小,也没有因被告人的盗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其他的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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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盗窃案的律师无罪辩护
王刀强被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江西创源律师事务所黄来林律师
某造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王刀强(化名),随同三十多名员工在江西某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

2015年6月13日,王刀强因盗窃罪被南昌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公安分局认定:从2015年4月12日至6月11日期间,王刀强伙同唐××、张××、陈××等6人先后七次盗窃江西某纸业有限公司的电揽线,价值共计人民币76935元。

2015年6月23日,王刀强家属从河北省赶赴南昌请我担任其辩护人。

委托的当日,律师就前往看守所会见,会见时,王刀强反映他受冤枉,在公安局机关供述的盗窃案情是受到体罚并受人启示诱导后编造的,进看守所时,二手腕是全肿,进了看守所后,多次跟办案人员讲他是冤枉的,但办案人员均没有记录。

会见时,只显示手腕曾有受伤痕迹。

第二天,律师就到被盗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由于出现了盗窃案某造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全部回了家,在该公司经理陪同下,律师了解到被盗现场已堆满了货物,但发现纸业有限公司厂区道路上有多处有摄像头。

2015年6月27日,律师将会见及以及实地调查情况与公安办案人员进行了反映,建议调取厂区摄像头等证据并向办案的派出所负责同志反映该案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
供的情况。

回复的是没有刑讯逼供情况,这是一宗铁案。

2015年9月9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复制了案卷,但讯问同步录像没有随同卷宗报送。

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检察院出具《律师辩护意见书》。

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王刀强犯窃盗罪。

1、王刀强多次向案件经办人反映自己没有施行盗窃电缆线行为,案卷没有记录。

律师会见王刀强,他反映他是受冤枉的,在公安机关供述所谓盗窃案情是受到体罚并受人启示诱导后编造的。

王刀强还反映,在看守所多次要求办案人员记录自己没有施行盗窃电缆线行为,但是,从案卷材料中没有发现王刀强申辩记录。

2、同案嫌疑人供述的案情真实性存疑
首先,同案嫌疑人唐××、张××、陈××供述的案情表述文字纪录完全相同,这与常理不相称;其次,供述第三次作案时,“将每捆200多斤电缆从西门围墙(二米多高)丢了出去的”,从常理上来讲,人说得出来,但是做不到;第三、被偷电缆的规格与相应的重量不相吻合,就拿第一次数量上来讲,被偷电缆的型号是FVFR,规格是1*240mm2 、1000v,经查询,该规格电缆1米铜含量不到5斤,15米该电缆铜含量不到75斤。

江西某纸业公司反映被偷电缆15米左
右,四人供述有15米左右,铜称量是160斤,这相差也太大了;第四、从宗卷中反映有7次作案中,前六次有7人(王刀强,尹××,唐××,陈××,张××,宋××),第七次尹××中途退出,每次分脏平分,但是总脏款和每个人分得的数额却对不上。

3、目击证人的证言不合逻辑
本案的目击证人有潘×、李××和高×三人,潘×和李××是同行人,虽然目睹案情景相同,但是个人对案情描述上由于个人文化习惯不同应当会有一定差异,可是本案中这二个人对案件描述几呼一字不差,这二人的证言真实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潘×、李××的描述是:距配电间30米时是先看到有四个男子从配电间慌张地向西门跑出去,当距配电间15米时,有一个(上身穿的是红白横条的T恤,下身是福××公司的工装裤,头上是蓝色安全帽头发比较蓬松虽然这人向后看了他们一眼但脸看的不是很清楚)也从西门跑了出去。

二人察看了配电间有割断电缆线后,也从西门走出去在西门正好碰到高××,并向高×介绍了好象有五人偷电缆所看到的情况。

但是高×则反映:碰到潘×、李××后,他们俩人向他反映了好象有五人在偷电缆,随后他一个人过去查看,当走到配电间时发现一个穿红色条文T恤,下穿一条工作裤,头顶蓝色安全帽,其他的没有看清楚的男子跑进备电间从西门
跑了出去。

这就怪了,潘×、李××只看到那人回头一眼,自认连脸都没有看清楚,却能发现安全帽里面的头发是蓬松的,特别是后来能对着十二人一组的照片指认出5号和11号是那天穿红色条文T恤的王刀强就是偷电缆的人。

高×也是能力强,事前证人潘×、李××已经看过了的“影像”,他事后也能看到“电影回放”,并且仅是看过背影的人就能指认出10号(王刀强)是盗电缆的人。

4、本案现场辨认方式不合法
侦办案件的干警同时组织犯罪嫌疑人王刀强、张××、陈××、唐××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

2015年6月12日22时20分同时辨认江西某纸业西门围墙后为盗窃现场;2015年6月12日22时10分同时辨认江西某纸业桨板车间为盗窃现场;2015年6月12日22时10分同时辨认尹××的废品收购站;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辩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但是,本案相关的三个辨认对象由四个嫌疑人集中组织,同时进行,违反规定,辨认不合法。

综上所述,就本案所搜集的证据,不足于证实王刀强实施了盗窃江西某纸业的电缆行为,为查清案件事实,建议侦查部门进一步搜集江西某纸业失窃当天厂区的监控录像,并
将已收集的现场烟头、矿泉水瓶等进行相关鉴定。

就目前证据,不能证实王刀强构成盗窃罪,建议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意见。

律师呈送辩护意见稿时,再次要求观看讯问同步录像资料。

经办检察人员讲他也想看,他会要求公安局报送,适时通知观看。

2016年1月25日,律师被通知观看讯问同步录像资料。

通过二天的观看,发现侦办案件的干警对已收押的涉嫌盗窃罪三名共犯都有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行为。

对此,2015年1月27日,律师提出了补充意见:
侦察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得的口供不具有合法性,属违法证据,应当排除。

1、侦查部门于2015年6月12日12时41分至2015年6月12日17时39分,对王刀强进行了讯问调查,观看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可见讯问期间办案人员多次对王刀强用盛有水的矿泉水瓶打击其头部,还用手扇耳光,用脚踹,由于没有声音,办案人员是否有诱供存疑,仅无声同步录像就可证实办案人员对王刀强有刑讯逼供行为。

2、侦查部门在2015年6月12日对张××近四个小时的讯问,但可读取的同步录像只24分钟,仅这24分钟也发现有办案人员对张××重重地扇耳光的行为。

3、观看6月12日讯问王刀强的画面里,还有一个办案
人员当着王刀强对唐××在1分半钟左右扇耳光十次,因此,该侦查部门对唐××的讯问刑讯逼供也属非法证据。

侦查部门于2015年6月12日对王刀强、张××、唐××收集的口供证据,不但口供描述作案过程几乎一字不差,而且,都存在讯问刑讯逼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属违法证据,应当排除。

本案的三位目击证人描述的案情相互矛盾,指认又缺乏事实基础;侦办案件的干警同时组织王刀强、张××、唐××现场辨认程序不合法;2015年6月12日对王刀强、张××、唐××收集的口供证据又是非法证据,并且,本案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足于证实王刀强犯罪事实,因此,请求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王刀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诉机关,完全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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