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规定的新规定
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探讨

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探讨作者:布秉秀来源:《经济师》2012年第11期摘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通知》的颁布,使担保公司会计核算的处理与原《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文章就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的核算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会计核算探讨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145-022010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通知》,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通知的施行,将担保公司会计处理定位于保险公司会计体系内,充分反映了担保业务的风险特点,这对引导人们运用现代保险会计理论,认识担保业务规律、研究控制担保风险的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现了担保公司会计核算的国际趋同和等效,也使担保公司业务的处理与原《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但担保毕竟不能等同于保险,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不能完全照搬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
本文就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的核算做一些浅显的探讨。
一、担保收入的核算(与《办法》比基本未变)担保费收入是担保公司为履行担保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
应设置“担保费收入”、“应收担保费”、“预收担保费”等会计科目。
担保合同成立时,借:银行存款、应收保费、预收保费贷:担保费收入中途退保或部分退保时,应按已保期限与剩余期限的比例计算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保险业会计准则2号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业会计准则2号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业会计准则2号(IAS 37)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一部分,它规定了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如何计提和披露保险责任准备金。
而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满足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而设置的资金。
根据IAS 37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根据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程度,合理估计其承担的保险责任,并按照以下原则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
1. 合同履行义务: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评估可能需要履行的保险责任。
这包括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赔偿的潜在金额进行估计。
2. 风险调整:保险公司需要考虑与保险责任相关的风险因素,并将其纳入到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中。
这可以包括考虑赔付率、赔付频率、投资回报率等因素。
3. 可靠性和一致性: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估计需具有合理性、可靠性和一致性。
保险公司需要基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和相关经验进行评估,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的假设
和估计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主观性的过程,涉及多个因素的综合考量。
因此,在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保险公司需要遵守准则的要求,并与相关监管机构保持沟通,以确保计提金额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财税【2012】第25号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2-04-11名称: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2】第25号有效性:有效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担保机构:为鼓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行业风险分散及互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我们制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行业风险分散及互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11〕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从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陕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并且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四条担保风险补偿。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对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10%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所需风险补偿资金由担保机构所属市(区)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50%。
对省级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控股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由省财政按照不高于担保机构当年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计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模型法,是指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使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风险资产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法,是指金融企业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风险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也称拨贷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总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各项准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金及代偿损失的税前扣除-最新文档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金及代偿损失的税前扣除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准备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由于担保机构在被担保对象违约时需要承担代偿责任,因此需要在账面上保留有足够的储备。
为确保其偿付能力,《管理办法》要求担保企业应当每年从税前利润中提取赔偿准备金,用以弥补大额代偿,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担保企业的经营业绩,提取赔偿准备金时的会计分录为借记“营业费用”;贷记“担保赔偿准备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以下简称《税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条件之一,即为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因此可以认为,行业法规和《税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金已有明确规定。
上面两个文件规定的差别在于,《管理办法》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提取作出的是最低门槛的要求,而《税法》出于合理税前扣除的考虑,允许提取的不超过该最低门槛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税前扣除。
在实务中,担保机构根据本企业年末在保余额的风险承担比例和风险敞口等情况,会确定一个较为贴近实际的计提比例,一般都在0~1%之间并接近于1%,因为太低不能充分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太高则要承担不能税前扣除的额外成本。
浅析担保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及担保赔偿准备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浅析担保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及担保赔偿准备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作者:邹桂如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24期摘要:目前社会上成立的担保企业逐渐增加,担保业务非一般企业的经营业务,经营风险大,相关政策也有其独特性。
担保公司被担保金额不在报表中体现,使得未到期责任准备及担保赔偿准备的计提政策、报表列示及税务处理方式的理解与操作有一定难度,文章将根据相关政策分析出会计处理方式及税务处理办法。
关键词:担保公司;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目前社会上成立了许多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信用担保的担保企业。
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较大,担保公司除需要遵循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外,还需要遵循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会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及财税【2012】25号文《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2】25号文)等的规定与要求。
上述文件对未到期责任准备及担保赔偿准备如何计提及所得税税务处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在担保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了担保赔偿准备及短期责任准备流动负债项目,在利润表中,列示的营业费用包含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及担保赔偿准备费用。
担保赔偿准备报表项目归集的是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及发生担保赔偿准备后的余额,短期责任准备报表项目归集的是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及发生未到期责任准备的余额。
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报表中,一般不列示担保赔偿准备及短期责任准备流动负债项目,编制合并报表时,担保赔偿准备及短期责任准备反映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目前,担保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会计核算处理有如下几种形式:在当年1月份全部冲回上年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在当年12月份全部冲回上年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在当年每月平均冲回上年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的。
保险准备金计提标准

保险准备金计提标准1.保监会规定的计提标准:保监会通过相关法规和规定对保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管理办法》等文件,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计提保险准备金,以确保其满足偿付能力准则。
2.保险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为承担保险责任而计提的资金,主要用于偿付保险理赔的款项。
根据保险业务风险的特点,保监会对不同类型的保险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人身险公司需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险金额等因素计算保险责任准备金。
3.金融类保险准备金计提标准:金融类保险计提准备金的确立,与资金的投资风险以及保险资金的运营风险直接相关。
对于金融类保险来说,保监会会根据其所承担的风险程度有针对性地规定保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
4.风险管理要求: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计提保险准备金时要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发展情况合理设定保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并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支付理赔。
保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对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和偿付能力具有重要影响。
保监会通过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合理计提保险准备金,并进行有效风险管理。
这对于保险公司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保障被保险人权益,提高保险行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总之,保险准备金计提标准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
保监会通过法规和规定明确了保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保险公司需要按照规定计提保险准备金,以确保其财务稳定和偿付能力。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特点合理确定保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以确保能够应对风险并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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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规定的新规定2010-10-18 10:40:58| 分类:应用文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宁国市田园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规定
根据国家七部委2010年3月11日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公
司自2010年4月起,按第三十一条中的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担保赔偿金;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列入营业费用。
每月计提,年终结算,不得超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转
为当期收入。
借:营业费用-(短期责任准备)
贷:末到期责任准备
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提取:按当月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当月计提。
(指月末在保余额,月末时要列出在保单位及对应担保金额,作为计提依据),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列入营业费用。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10%后,实行差额提取。
借:营业费用-担保赔偿准备(长期责任准备)
贷:担保赔偿准备
三、年终税后利润中按5%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余额10%后,实行差额提取。
按第二条和本条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份可
转增资本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贷:一般风险准备
企业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时;
借:一般风险准备
贷: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
四、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
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借:一般风险准备
担保赔偿准备
末到期责任准备
贷:银行存款
五、以上规定,财务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