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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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天不足。 二、 政诉 讼法 律监 督 的举措 行
行法 律监 督 的职权 , 人 民法 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行 政判 决 、 对
实践 中 , 经常 有这 样 的情况 : 方面 , 察机 关正在 受 理、 查不 一 检 审 服 已生 效的行 政判 决、 定的 申诉案 件: 裁 另一 方面 , 民法 院同时 人 对 该 生效判 决 、 定 予 以执行 。 检察 机关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抗诉 裁 待
形成 一种 抗辩 式 的结 构并 维持 抗辩 结 构的 平衡 性 。听证 程序 向
其次 , 代表 国家 支持 起诉 。根 据 司法实践 的 需要 , 律赋 予 法 检察机 关就 下列 民事行 政案件 提起 诉讼 的权利 , 样有利 于检 察 这
行 同步监督 , 从而 使检察 机关 的行政 法律监 督形成 一个完 整的监
行政 管理 秩序 , 以在行 政领 域 实现 民主 , 公正 和提 高效 率 。 关键 词 行 政 法制 法律监 督 行政 诉讼
中图分 类号 : 95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0 9 522 1)815 1 10 . 9 ( 00.5 . 0 0 0 的行 政法 律监 督 范围相 当有 限 , 于狭 小 , 过 从而 影 响了这 一工 作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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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 ) 0 年 月 上 1 0
论 行 政 诉 讼 三 监 督 去律
赵 桂 珍
摘 要 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一直是 围绕着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行政机关在和公民的诉讼活动中出于优势 地位 , 导致 双 方地位 不平 等 。这就要 求要 加 强行政 法 律监督 , 别是行 政 诉讼 活动 中的法律监 督 。行政 法律监 督 是指 国家 特 权力机关、 司法机关等部 门及人民群众对行政主体及 国家公职人 员行使行政职权行 为的监督, 为了维护和保障行政法治、 是

论行政执法行为之检察监督

论行政执法行为之检察监督

( )宪 法和 宪法性 法律 一
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 非法搜查的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 民民主权利 的犯罪 ,由人 民检察 院立案侦查。 ”
现行 《 宪法》第 19 2 条明确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的法 律 监 督 机 关 ” 。 这一规 定 以 国家根本 大法 的形式作 出 ,旨在 强调 检察机 关具 有法 律监 督这 一职权 ,其应 对法 律实
监督之强制性 ,规范检 察监督之途径和方式 ,不断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 。
[ 关键词 ]行政执法 ;检 察监督 ;行政行 为 [ 中图分类号 ]G6 2 [ 4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7 3 2 (0 1 4— 05— 4 6 1— 2 2 2 1 )0 0 3 0
( )基本 法律 二
有效的制 约 和 监督 是 其 根 本 问题 所 在。现 行 《 宪法》 赋予人民检察 院法律监督一职 ,承担起 对法律实施的各个领域进行监督 , 这其中当然包
括 对行政 执法 行为 进行监 督 。如此 ,既是对 当前 中 国宪政 体 制 的实 际落 实 ,也与法 律监督 制度 的 立 法本 意相 吻合 。 因此 ,探讨 检察 机关对 行政 执 法 行为进 行 法 律 监督 问题 ,对 于促 进 依 法行 政 , 规 范行政 执法 行为 ,构建 社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具有
时 由省级 政府与省级 检察机 关联合 印发 ,这在 全
行使抗诉权。 ”我们认为这是检察机关监督行政
执 法行 为的又一 种方式 。据此 ,检察 监督行 政执 法行 为得到法 律的进一 步 明确 。
( )行政 法规 三
国还是第一次。《 若干规定》对检察监督行政执 法工作主要职责和监督范围以及监督的方式等给 予 了明确 ,但是该规定与 已施行的有关检察监督 的法律 、法规或 规章都具 有共 同的缺 陷 ,即这些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摘要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一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是通过法律确定了的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政检察要围绕行政诉讼监督展开,或者说,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

需逐步完善对行政诉讼被告的检察监督机制、抗诉制度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权,本文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等提几点自己的意见和期望。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范围;完善自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和一定的发展,但当前仍然面临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仅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对于这项工作,无论是人力、物力的投入,还是实际开展的情况都差强人意。

因而,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对于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推动司法实践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中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

这一监督制度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为基础,以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以行政诉讼各方主体和诉讼过程为监督对象,主要应该以参与行政诉讼,制发检察建议和抗诉来进行。

承担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机构是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单设第七检察厅统筹全国行政检察工作,然而到基层人民检察院,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生态检察部门四部合一,一套人马将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业务全部包办,并且绝大部分基层院的行政检察人员配置可以用“凄惨”一词容毫不为过,行政检察部门作为检察业务边缘业务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与检察机关长时间以来的重刑轻民息息相关。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由于行政部门的地位与起诉人的地位严重不符,也导致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多,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的线索相应变少。

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探析

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探析
后 . 种情 况 才 从 根本 上 有 所 改 观 。人 民检 察 院 这 民事 行 政检 察 部 门依 据 上 述两 部 法律 的 规定 , 逐 步开始 了按 照审判 监督 程序 提 出抗 诉的工 作 。现 行 的行 政诉 讼 检 察 监 督 的 立法 依 据 , 了有 宪 法 除 -
的依据 外 , 有《 政诉 讼法 》 还 行 以及《 民检 察 院组 人


检 察 机 关 对 行 政 诉 讼 的 监 督 范 围
到底如何 界 定 , 由于我 国立 法 和 司法 解 释 的 不 完
很 长一 段 时 间 以来 , 然 宪 法 明确 规 定 人 民 虽 检察 院是 国家 的法 律 监 督 机 关 , 法 享 有法 律 监 依 督职权 。但 在 司法 实 践 中 , 察 机 关 却 只能 对 人 检
督 机 关 决 定 监 督 机关 能否 进 行 监 督 和 怎样 进 行 监 督 的 问题 , 检察 机 关 运 用 抗 诉 以 外 的其 他 监 督 方 式 提 出监 督 意 见 , 至 就 是 按 照 抗 诉 的 方 式 提 出 监 督 意 甚
《 政诉 讼 法 》 19 年《民事诉 讼 法》 布 实 施 行 和 91 颁
织法》 的有 关 规定 从 广义 的法 律依 据上讲 , 还包 括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 的 司 法解 释 。从现 有 立 法 看 , 检察机 关对 行 政诉 讼 的监督 与对 民事诉讼 的监 督
是有差 别 的。《 民事诉 讼 法 》 1 规 定 :人 民 第 4条 “
【 收稿 日期 ] ̄0 一 一1 AI叭 5 ) [ 作者简介 ]朱风达 ( 6 一 17 9
V l 2N o 2 o 1
20 02
行 政 诉 讼 的 检 察 监 督 探 析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实施问题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实施问题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实施问题《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是为保障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施监督而制定的法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实施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和实施程序:该规则由人民检察院制定,并经过内部审批、公开发布正式文件等程序方能生效。

2. 监督范围:该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包括对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和监督等过程的监督。

3. 监督方式:该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包括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核、调查、提出异议、建议和批评等。

4. 监督效果:该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效果评估标准和方法,并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纠正措施进行了相关规定。

5. 监督责任:该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纪律,并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

6. 实践应用:该规则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力度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该规则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实施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以满足行政诉讼监督的需要。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一、抗诉(一)现行抗诉制度的优势抗诉,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唯一的检察监督方式。

这种检察监督方式在50年代的检察实践中就有适用,不过在那个时候将抗诉称作抗议。

1在90年代制订《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时候,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抗议统一称作抗诉。

抗诉制度原始于《苏俄民事诉讼法典》。

在该法典中,对苏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上诉程序中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权,都作了完整的规定。

其中第282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长,不管他是否参加过该案件审理,都可以对不合法或无根据的法院判决提出抗诉。

”按照该法典第319条和第320条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检察长和副检察长、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民族州的检察长,都有权按照监督审程序提出抗诉。

建国初期,中国司法制度借鉴了这些抗诉制度,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年制订《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年制订《行政诉讼法》,正式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抗诉制度;*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抗诉制度,构成了我国民事、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制度体系。

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制度以后,检察机关正式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自*年办理第一件行政抗诉案件之后,每年办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逐步增多。

至*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34821件。

人民法院再审审结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为12482件,其中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调解等改变原判决的为10246件,占总数的%,发挥了审判监督的作用。

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从总体上说,是具有一定的优势的。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抗诉的必然后果是引起再审,法院对此没有选择的余地,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再审。

这就是抗诉的再审强行性原则。

(二)现行抗诉制度的局限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抗诉程序是有严重局限性的。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摘要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一直是围绕着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行政机关在和公民的诉讼活动中出于优势地位,导致双方地位不平等。

这就要求要加强行政法律监督,特别是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

行政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及人民群众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监督,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行政法治、行政管理秩序,以在行政领域实现民主、公正和提高效率。

关键词行政法制法律监督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法律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未就民事行政法律监督问题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因此,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面临着立法不完备的先天不足。

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举措(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监督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有两条标准:是否滥用职位权和显示公正。

因此,就需要我们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

针对自由裁量权,最重要的是进行立法监督和程序性监督。

1。

立法监督。

自由裁量权的立法监督又称立法控制或规则性控制、事前控制,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授权给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时通过明确立法目的、适时、适度的授权来对行政主体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我国,立法权处于上位,行政主体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必须严格的、无条件的执行。

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时也不得违背立法的目的和意图。

2。

程序性监督。

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监督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进行监督,是一种事中控制。

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要求实质上是一种制度要求,这一监督机制是由一整套先后有序、相互衔接的制度组成的,包括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合议制度等等。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研究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研究
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 不受行政机关 、 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 行政诉讼法 》 第1 0 条规定 , 人 民检 察 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上述法律规 定搭 建 了我 国行政诉讼 检察监督 制度 的基本 框 架 ,也明确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属性和定
[ 关键词 ] 行政诉讼 ; 检察监督 ; 对 象; 范围; 方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9 卷第 1 期 2 0 1 4年 1月
J oURNAL oF GUANGXI ADM Ⅱ I s TRATⅣ E
CADRE l NS TI TUTE OF p OLI TI CS AND LAW
Vo L 2 9 . No . 1
1 9
( 二)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特殊性 行政诉讼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 了行政诉讼 检察监督的特殊性。 其一 ,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 殊性 。与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 同, 行 政 诉讼 中原告 是行 政 相对 人 , 而 被告 则恒 定 为行政主体 , 双方当事人地位天然具有不对等性 , 这就决定 了人 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 ,遇到干 扰和阻力的可能性 比民事审判工作更大。同时, 行 政诉讼 中实行当事人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 则, 当事人权利和权力不能随意处分 , 比如被告不 能反诉 、 不适用调解等等。其二 , 行政诉讼对象 的 特殊性。 行政诉讼 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具 体行政行为是公权力行为 ,其违法行使不仅侵犯 的是行政相对方 的个体利益 ,也侵害 了国家管理 关系即国家 、 社 会的利益 , 即不仅侵害私益也侵害 了公益。因此 ,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重点 是行政权行使 的合法与否 ,即围绕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进行审查 。其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殊 性 。《 行政诉讼 法》 第5 2 条规定 , 人 民法院审理行 政案件 , 以法律和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为依 据。 地 方性法规适用 于本行政 区域 内发生 的行 政案

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2017年第4期法治研究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傅国云* 摘 要: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通过监督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公共治理,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

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体系是当前检察制度改革的热点,也是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点。

目前许多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根据检察权的定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应当遵循行政管理和司法的规律,尊重行政的能动性和行政裁量权,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公益优先原则、事后监督原则、行政处理先行原则、必要原则五项基本原则,科学界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公共利益的标准和范围,设置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模式。

关键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基本原则 监督范围 监督模式*作者简介:傅国云,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法学博士。

① 一般监督的概念最早来自前苏联,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在检察工作和法学研究中使用这一概念。

它指的是,检察机关对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法律的行政决定和措施,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的检察监督活动。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检察责任。

此后,《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3条)、《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3条)、《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第2条)等三部法律文件也对一般监督作出原则性规定。

1954年《宪法》第81条、1978年《宪法》第43条,均对一般监督作出规定。

参见王基于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和司法属性,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应当以公权力监督、公共利益救济为本位,坚持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优先的原则,遵循行政管理和司法的规律,充分考量行政管理广泛性与检察监督有限性,结合行政执法的特点,尊重行政裁量权,充分发挥行政的能动性,保持监督的谦抑性,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包括设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模式。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张相军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张步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马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二级检察官助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经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日正式施行。

《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系统规定了检察机关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的各项程序,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遵循。

学习掌握并贯彻执行好《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是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修订的背景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过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在行政检察工作中越来越多地得到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行政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行政检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检党组关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重大部署对做实行政检察提出新的课题,行政检察工作面临不少新形势新任务。

2016年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失效,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于检察机关正确贯彻落实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范和加强行政诉讼监督,提高行政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相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建议修订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检《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均将修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列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中央第四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对此也提出明确要求。

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特征、模式与程序

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特征、模式与程序

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特征、模式与程序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行为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旨在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

本文旨在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模式与程序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进行概括,包括诉讼主体的特殊性、诉讼目的的公益性、诉讼标的的公共性等。

分析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模式,包括直接起诉模式、督促起诉模式以及支持起诉模式等,并对比各种模式的优劣。

本文将重点探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和规范,以期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实践操作提供有益参考,同时为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贡献力量。

二、行政公益诉讼概述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一种特殊的诉讼类型,其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不受侵害。

与传统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更广,不仅限于直接利益受损的个人或组织,还包括了检察机关等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机构。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发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职责。

这种诉讼模式的出现,是对传统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有助于强化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重视和保护,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告主体的特殊性,即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提起诉讼;二是诉讼目的的公益性,旨在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私利;三是受案范围的广泛性,涵盖了环境保护、资源利用、食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多个领域;四是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如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起诉前的督促程序等。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异化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异化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应 有之义
“ 人 民法 院的审判活动有本意见第五条、 第 六条程序的, 人 民检察院
’我 国《 宪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 “ 中华人 民共
应 当向人 民法 院提 出检察建议 。 ”由该条可知 , 行 政
诉讼检察监督 的对象不 限于再审程序 ,也包括法 院 的其他 审判活动 ;监督方式除抗诉之外还 有检察 建 议。 第十一条规定 : “ 人 民检察院办理行政 申诉 案件 , 发现行 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 ,可能影响人 民法院 公正审理 的行 为, 应 当向行政机关提 出检察建议, 并

章,其所规 范的也仅是审理后的裁判。据此认为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仅限于针对生效裁判 而进行抗 诉 的事后 监督有违法律的严谨精神 。《 行政诉讼法》 第 十条概 括地 规定 了全面监督 ,似 乎与第六 十四条有
矛盾之 处, 但前 者是原则性、 统领性、 指导性 的规定 ,
与力量来反对主体 的一种过程 、 状态 与结果。 行政 诉讼检察监督 的异化 ,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 讼 监督的过程 中,由于各种原 因背离法律所确 定的 检 察监督的应有之义 , 缩小履行监督职 责。《 宪法》 、
将相 关情况告知人 民法 院。 ” 该条则将监督对象扩展 至行政诉讼 中行政机关 的不 当干预行为 。 第三 , 比较依据 。2 0 1 3 施行 的 《 民事诉讼法》 第
国人 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其 以根本法
的形 式确立 了检 察机 关 的法律 监督地位 。《 行 政诉 讼法》 第十条规 定: “ 人民检察 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 行法律监督” , 其 以部 门法的形式明确 了检察机关对 行政诉讼 的检察监督权 。笔者认 为,检察机关对行 政诉讼 的监督应当是全程 、 全面监 督, 即检察监督贯 穿行政诉讼始终 , 监督对象多重 、 监 督范围宽泛 、 监 督方式 多样 , 实体与程序监督并重 。 第一 , 原则性依据 。《 行政诉讼 法》第十条规定 于第一章 “ 总则” 中, 是原则性 、 统领性 、 指导性 的规 定, 其所 确立 的监督是全方位 、 多角度 的, 是实施全 面 的、 完整 的法律监督 。从字面上考察 , 这一监督原 则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没有限制的 ( 当然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由中国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主体:中国检察机关是我国行政诉讼检
察监督的主体,其职责是依法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诉决定进行监督,保障行政诉讼公正、公平、合法进行。

2. 检察监督的内容:中国检察机关实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内
容包括,对行政机关的涉诉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国家
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3.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抗
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还
可以调取有关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合法
进行,有效维护行政诉讼的法律权益。

略论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配置与制度设计

略论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配置与制度设计

了法律监督的严肃 口 权威性。
( ) 督范 围过 于狭 窄 四监
2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对部分行政行为的审查权授予 . 了法院, 鉴于该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严格限定性 的不足, 而审判杈的被动性使法院的司法审查具有被动性 , 它有赖于诉讼程序的启动 , 实践中有大量违法行政行为难 以进入司法审查程序 , 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 因此, 赋
承受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供司法救济, 影响了
对公 民、 或其他 组织合法权 益的保护。 法人 2 监督职 能 的单一 性。根据现 行法律 , 机关 的职 . 检察
67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的规定 , 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仅 有抗诉职能, 没有起诉和参诉职能。而且 , 检察机关在行政
1 监督时间的滞后性。根据我国《 . 行政诉讼法》 6 第 4
条 的规 定 , 这种抗诉监 督是 一种事后 监督 的方式 , 即只能在
检察机关负有审查违法审判行为的职责 , 但没有启动追究 违法审判行为程序的权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监督、 惩戒 法官的职责, 但缺乏发现违法审判行为的有效渠道 ; 检察机 关的审查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惩戒缺乏有效的衔接。
应 依者的 双重身份, 0 机关行使监 职能, 既不 干险 督 也会给审 同级人 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 民法院有法定抗诉情形的, 判 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因此, 检察机关不应当被赋予行政诉 权。笔者认为, 就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 监 督职能的立法本
意来看 , 为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 关的诉权应当 包括抗诉权、 起诉权与参诉权三部分, 即应当 赋 予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行政诉讼的权利, 原因有三: 1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责决定 了它应当参与和能够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方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作为国家机关的检察院,其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作用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17年修订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则》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规则》的出台背景《规则》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统一。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特殊的监督职责和权利,其监督作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于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1.监督范围《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范围,包括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

同时,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的监督,以及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

2.监督方式《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出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提出监督意见,要求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改正其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统一。

(3)出具监督建议: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出具监督建议,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指导和建议。

3.监督程序《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案审查: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案件的立案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行政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监督提供充分的证明。

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非法人行政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监督形式,它在行政机关权力行使过程中起到了限制和监督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定义、法律依据、监督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不满而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裁决该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一种法律行为。

行政诉讼是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法监督方式,是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

二、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行政诉讼法是专门规定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机关职权的基本法律,它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的资格、案件受理、庭审程序、行政机关的裁判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三、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自身对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行政复议、内部审查等方式,纠正和改正不当行政行为。

检察机关监督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司法机关监督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不当的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审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四、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尽管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诉讼的程序复杂,办理周期长,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存在一定的不便。

其次,行政诉讼中缺乏公开透明的审判过程,司法公正性不足,容易给人留下腐败和不公的印象。

再次,行政诉讼中的赔偿问题也存在争议,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方式和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此外,行政诉讼的保障措施也需要加强,包括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护、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方面。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高检发释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27日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调查核实第三节听证第四节简易案件办理第五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第三节出席法庭第六章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全面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

建议方式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促使 其自行纠正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误 。
VS
建议方式是检察机关与同级人民法院 之间的一种协作与监督机制。检察机 关在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 判存在问题时,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指出问题所在,并建议法院自行纠正 。这种方式能够促进法院自我纠错, 提高审判质量,同时也维护了检察机 关与法院之间的良好关系。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重要性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途径,有助于确保民事行政法律得到正确、统一的实 施。
必要性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司法不公、违法行为等现象,通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可以及时 纠正这些问题,维护法制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同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行政检 察监督在推动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正。
03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特殊 式公益诉讼监督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治理。
促进社会治理:结合案件办理,发现问 题根源,提出改进社会治理的建议。
监督手段:通过提出公益诉讼、支持起 诉等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监督范围:对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涉 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进行监督。
执行监督
•·
防止滥用执行权:防止和纠正执 行过程中的违法、不当行为,保 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纠正违法方式
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过 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监督。
纠正违法方式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 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的一种手段。当检察机关 发现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 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要求相关单位 和个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予以 纠正。这种方式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 为,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司法公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实施问题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实施问题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实施问题《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监督方面制定的一部电影。

该规则旨在确保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实施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该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不足或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2. 监督方式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监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提出监督建议、开展监督调查、发表监督意见等。

如何更好地运用这些方式,提高监督效果,需要进一步完善。

3. 监督力度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监督中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独立的态度,但同时也需要受制于法律和程序的限制,无法对全部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

如何更好地平衡监督力度和法律规定的限制,需要进一步加强。

4. 监督效果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监督中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监督效果,如何评估和监督监督效果,也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试论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实现途径

试论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实现途径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塾金竺!兰!!望型羹■—匿圈曩试论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实现途径吴婷婷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权力制衡和权利保障,对于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实现途径入手对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施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权检察监督权力制衡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49—02一、行政检察监督的现实诉求从政治学理论看,权力制衡是整个社会权力体系的核心思想,任何权力运行过程都不是单纯权力意志的体现,而是权力限制权力,权力制约权力的互动过程。

①在国家的权力结构中,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权力,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也是最容易被滥用的一项权力。

改革开放以来,在由传统计划经济转向现代市场经济,由人治走向法治的社会转型期,各方面矛盾大量涌现并相互交织,在公共行政管理特别是政府行为上,突出表现为行政权滥用等种种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是监督行政权的权威机关,它不仅应当在出现行政公务犯罪时对行政权加以控制,而且可以在任何时候对行政权的运用进行监督。

”圆即不仅行政职务犯罪行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也应纳入到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之内。

二、行政检察监督的实现途径(一)对一般违法行政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如果行政主体或其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的人身、财产及民主权利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或损失比较轻微没有构成犯罪时,检察机关应当对有关行政主体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和个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不同于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的内部监督,它体现的是外在的一股独立的监督力量,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不具有实体处分的权力,而只有就有关行政行为向行政主体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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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行 政 诉 讼 ; 检 察监 督 ; 方 式 特殊 性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5 9 6 ( 2 0 1 4 ) 0 9 一 叭1 0 — 0 3 公民诉讼 权利的实现 ; 二是可 以保证法 院依 法裁判 , 保障行 政相对人 实体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是有助 于提 升公 民通过 正当法律程序 , 维护 自身权益 的信念 。

( 二) 完善 现 有 监督 行 政 体 系 . 促 使 行 政 主 体依 法行 政
行政诉讼 , 是指 法院基于公民 、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的请
求 ,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并作 出裁
判 的诉讼活动 。其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进行 审 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监督方式 的特殊性 ,以适 当的检 察
起行政诉讼 。
把 握 行 政 诉 讼 监 督 方式 的 特 殊性 ,一 是 可 有 效 防止 行
政审判权 的肆 意行 使 ,维护法律 、行政法规的统一正确 实 施, 维护 国家法制的统一 ; 二是有利于消除审判主体 与行 政 主体之 问存在某种关联 的诟病 , 确保审判权 的绝对 中立 ; 三 是有利 于排 除具体案件审理过程 中的外在压力 ,维 护司法
诉讼 监督 方 式特 殊 性 功 能 价 值 为 逻 辑起 点 , 在 追 溯 行政 诉 讼 监 督 方式 特 殊 性 缘 由的 基础 上 , 对现 有行 政 诉 讼 监 督 方 式进 行 思 考 与 审视 . 进 而明 确 监 督 方 式应 确 立 的原 则 , 以此 确 立 行 政 诉 讼 监督 的特 殊 性 方式 即 多元 行 政诉 讼 监 督 方 式 。
第3 5卷 第 9期
2 0 1 4年 9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C h i f e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e . S c i )
V0 1 . 35No. 9 S e p. 2 01 4
争执 为诉讼标 的 ,即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 引起行 政争
议。
2 . 行政诉讼参 与主体 的特殊性 。 原告 只能是作为行政相 对人 的公 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被 告只能是作 出具体行 政行 为的行政 主体 , 包括作 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 政机关或法律 、 法规授权组织 。当行政相对人认 为行政主体作 出的具体行 政行 为侵犯 了其合法权 益时 ,行政相对人才能作 为原告提
特殊性 ,就必须把握行政诉讼 的特征 和行 政诉 讼监督 的特
点 这 两 个 决定 性要 素 。
( 一) 行 政 诉 讼 的 特 殊性
民事行政检察部 门队伍结构 的优化配置 ;二是 有助于行政
诉讼监督权 自 勺 充分行使 , 推动行政诉讼监督工作 ; 三是改变
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缓慢 的现状 ,践行检察监督 权的宪法 品
查, 其根本 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 的监督 , 确保行 政机
关依法行政 , 保 障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益 … 。与其 他诉 讼 相 比较 ,
行 政 主 体 诉 讼 中 的 诉讼
行为和行政行 为 , 确保诉讼 中双方主体地位 的平等 , 促使行 政 主体严格依法行政 ; 二是强化责任制约 , 使行政主体严格 依照法律程序参加诉讼 , 避免个案 中行政权 的滥用 ; 三是 对 于行政 主体 、 行政行为 的监督从诉讼外延伸到诉讼 内 , 司法
二、 行 政 诉 讼 检 察 监 督 方式 特 殊 性 的 体 现


研 究 行 政 诉 讼 检 察 监 督 方式 特 殊 性 的 意 义
矛盾的特殊性 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 于不同的矛 盾采用不 同的解决方法 。 具体到诉讼检察监督 , 就应根据不 同性 质的诉讼特征 , 透 析检 察监督方 式的特殊 性 , 并从 这种 特殊性出发寻求与之相适 的特殊方式 。行政诉讼 监督方式
的 特 殊性 研 究具 有 以下 四个 维 度 的 功 能 价值 。
( 一) 推 动 行 政 诉讼 监 督 , 践 行检 察监 督 权 的 宪 法品 格
行政诉讼监督方式 的特殊性是指契合行政 诉讼监督 的
特点 , 充 分 发 挥 行 政诉 讼 监 督有 效 性 的方 式 方 法 。行 政 诉 讼
公 正 的绝 对 权 威 。
( 四) 维护行政 相对人合 法权益 , 提 升 公 民 正 当 维 权 信

3 . 行政诉讼 审查对象 的特殊性 。 行政诉讼 的核心是对具 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的重心 是行 政相对人 主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而对于具 体行 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或事项 ,都不属 于 法院的审查范 围。
论行政诉讼检 察监督方式 的特殊性
郑 波
4 3 0 0 0 0 ) ( 武 汉市青 山区人 民检 察 院 ,湖北 武 汉

要: 行 政 诉 讼 检 察 监 督 的 实践发 展 , 对 于 谋 求 与监 督 特 殊 性 相 适 应 的 监 督 方 式提 出 了更 高的 要 求 。本 文 以 研 究 行政
的特殊性决定 了行政诉讼监督 的特征 ,而 后者又决定 了行
政 诉 讼 监 督 方 式 的特 殊 性 。 因此 研 究 行 政 诉 讼 监 督 方 式 的
晰清行政诉 讼监督方式 的特殊性 ,明确行 政诉 讼监督
方式 , 一 是有 利 于 检 察 机 关 的 内 部 分 工 与 资 源 优 化 , 有 利 于
监 督 成 为制 约 行 政 权 的 重要 一环 ,实 现 了 制 度 效 益 的最 大
化。
( 三) 有效化解 矛盾 . 确 保 审 判 权 的 独 立 公 正 和 绝 对 权

行政诉讼具有其特殊性 , 主要体 现在 : 1 . 行政诉讼标 的的特殊性 。 行政诉讼是 以行政主体在行 使行政职权过程 中与行 政相 对人之间发生的部分权 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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