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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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至于 监 督 方 式 应 当 根 审 判权 、 检察 权 、 立法 权 由 各 机关 分别 行 使 , 彼 此 律 监督 程 序 实施 法 律 监 督 , 据不 同 的情况采 取不 同的方式 。 互 不隶 属 , 相 互制 约 的制度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宪 法 》 明确 规 定 , 中华 人 民
无 限地 扩 大 民事 检 察 监 督 权 行 使 的 范 围 。虽 的人来 行使 和执 行 的 。由 于 人性 本 身 的弱 点 , 公 上 ,
检 察 机 权力 具有 天然 的扩 张 功 能 , 只 有 对公 权 力及 其 行 然根据 宪法 规 定 和 宪法 解 释 的一 般 规 律 。 使者 进行必 要 的约 束 , 才 能 确 保 它产 生 正 面 的社 关 是法 律实 施 的 专 门监 督 机 关 , 对 民事 法 律 实 施
二、 确 定 民事 诉 讼 检 察 监 督 范 围 的 法 理
基 础
1 . 检察 职权 法定 原则 。任 何 权力 都 是 由具 体
共 和 国人 民检察 院是 国家 的法 律 监督 机 关 。即宪 法 将法 律监 督 权 赋 予 了检 察 机关 , 给 予 了检 察 机 关 对 国家 法 律 正 确 实施 的 法律 监 督 权 , 宪 法 确 立
察 监督 范 围的前 提 。


民 事 诉讼 检 察 监 督 的 宪 法定 位
检 察权 , 从 语 义 学 上 讲 就 是 检 察 机 关 应 当享 从 检察机 关 的 宪 法 地 位 来 考 究 , 民事 诉 讼 检 有 并行 使 的权力 。在 我 国 , 检 察权 是 与行 政 权 、 审 察监 督是 指 有 法 律 规 定专 属 于检 察 机 关 的, 对 民 判权、 立 法 权 并 行 的一 种 权 力 。我 国 宪 法 明 确 规 事领 域 中的 民事违法 行为 和 重大 民事行 为进 行 监 定, 我 国是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国 家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论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论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法院 的 民事 执 行 工作 .而 是按 照法 律 监督 的程序 向法 院提 出 自己 的主 张 和看 法 .由法 院 自行 纠 正其 不 当或
者违 法 的行 为 . 以达 到 法律 监 督 的 目的
难、 执行 乱 等 因素 因为 检察 权 介 入而 大 大 减 少 。 而 提 从
高人 民法 院 合 法 、 范 执行 行 为 的抗 干 扰 能力 。 因此 , 规
执行 法 官 乱 执 行 、 法 犯 罪 的 情 况 经 常 发 生 , 吃 、 、 违 “ 拿 卡 、 、 早 已不 是 个别 现 象 。 要 报” 开展 民事 执行 的检 察 监督 .一方 面 可 以 对执 行 权
监督 的价值 在 于 保 障 和促 进 执行 公 正 , 提高 执 行 效率 。 当人 民法 院不 当行 使执 行 权 .就会 给 当事 人 和案 外人 造成 损 害 .检 察 监督 的 目的在 于利 用 公权 力 的法 律资 源 。 保诉 讼 当事 人合 法 权益 不 受公 权 力 的侵 犯 。 民 确 人 法 院依 职权 对 生 效 民事 裁 判 实 施执 行 活 动 .应 当不受 外 力 的干扰 .检 察机 关 实 施 监 督不 能 影 响人 民法 院 的 正常 执 行活 动 检 察 机关 监 督手 段 的 运用 . 不是 要 干预
着人 们 对法 院 权威 和法 治 秩序 的信 念 .它 已经 不是 一 个 简单 的法 律 问 题 . 逐 步 演变 为 一个 复杂 的 、 害 面 而 危
极广 的社会 问题 .以至 于 中 央多 次 专的范 围 设计
任 何 一 个完 整 的法 律 监督 完 成 的 过程 .无不 蕴 涵
论对 民事 执行检察监督的 范围 和程序
文◎ 连 鸿 邓 李 艳 李 丽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民事执行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对于民事执行的监督体制。

文章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范围和方式,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检察权在民事执行中的运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

民事执行制度作为实行法律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必将成为特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及功能的优越性。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执行错误的意见,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制度。

”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别于法院内部监督,它既是外部监督也是平行监督,有利于形成长效、客观、专业的监督机制。

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相对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检察机关可对五种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即(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学界有不少观点认为,前述检察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对此,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重点,并作相应的职能延伸。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原则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原则

前 ,宪法 的规 定 就应 当遵守 。⑧ 根 而 据该 条规定 ,检察机 关对违 法的 行为 进行 法律监 督固然 是题 中应有之 义 ,
前 已 述 及 ,检 察 机 关 对 民事 执 行行 为无论 合法与 否都可 进行 监督 ,
但 这 不 能 作 为 司 法 实 践 中的 操 作 要
应 当呈现 一种开放 性的状 态 ,但 在具 下 进行监 督时不 会有越 权之嫌 。正是
基础上作我个人而言的初步探讨 ,以 本观 点是 :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的范围
期收抛砖 引玉之效 。 体实 施时 不能面 面俱 到 ,一定要 有重
因为不宜放 弃而要 保留 ,民事执 行检
察 监督的 范围 自然 就呈现 出一 种开放 平 时可 以 “ 存而 不用 ” ,而对 其余 的
但 进 一步 的论证 ,认为 民事执行 活动 的 ② 笔 者 认 为 ,在 宪 法 没 有 改 动 之 合法 性 问题 主要 包 括 : ( ) 行依 1 执 据违 法 ; ( ) 行裁 决违 法 ; ( ) 2 执 3
执 行 措 施 违 法 ; (4)执 行 范 围 违
23民事 执行 检察 监督 范 围的 重 .
理 性的 前提下 ,检察机 关是否可 以以 关 都要介 入进 行监督 ;第二 ,民事执 即 主要 涉及私权 利的处 理而 公权 力不
行检察 监督是 一种事 后监督 ,即 只对 宜 随意 加以干 涉等 因素 ,检 察机关 对 已经 出现 了违 法行为 的民事执 行活 动
民事执 行行为 无论合 法与否 都进行 监
2 民事执行检 察监督 的范围 .
21关 于民 事执 行检 察 监督 范 围 . 的 已有观 点及其评析 从 已发表的 相关文献 来看 ,目前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执行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公正、高效、权威的执行效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规范和监督民事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供参考。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石。

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2. 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确保司法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重要原则。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保护人权原则:保护人权原则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非法侵害。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践应用1. 监督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执行行为的公正性以及执行结果的效率性等方面。

2. 监督方式: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执行卷宗、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监督。

同时,还可以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纠正。

3. 实践效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有效规范了执行行为,提高了执行效率,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五、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问题:虽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等。

新民事诉讼法语境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语境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语境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文章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确立的目的入手,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范围、方式等多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略陈己见,以期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将民事监督的范围扩展到执行监督,新确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这对于促进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具有积极意义。

但如何具体实施这种监督,《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细致规定,因此,值得认真研究。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确立的目的德国学者耶林曾指出:“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1]相对于执行监督制度的其他问题而言,确立该制度的目的是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是建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首先要解决的。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目的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解决“执行乱”的单一目的说。

认为近些年来在惩治司法腐败的利剑高悬的情况下,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执行乱”、“乱执行”的问题依然存在,单纯依靠法院内部执行体制、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只有依靠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才能解决上述问题。

持该种观点的人还认为,“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逃避、案外人妨碍执行的行为引起的,并非来源于法院的执行行为,单纯依靠执行法院与执行人员尽职尽责地工作是无法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应当是公权力,民事执行行为是公权力机关的行为,而被执行人逃避、案外人妨碍执行的行为是普通民事主体的行为。

总之,民事执行监督的目的应限定于解决“执行乱”的问题,“执行难”是一个与法院执行行为无关的综合性社会问题,不宜通过检察监督来解决。

另一种是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双重目的说。

认为目的不仅在于解决“执行乱”,还有查处公职人员和公权力机关阻碍、干扰执行行为,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形成共同全力,与法院共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简述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简述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简述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司法活动和公检法机关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项职能。

它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法治建设、加强政府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将从内容和方式两个方面进行简述。

一、监督内容1. 执行程序监督: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程序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程序的合法性。

2. 案件办理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办案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对犯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和审查起诉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和指导。

3. 侦查活动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公正、效果好。

4. 合议庭审判监督:对法院的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法官的执法活动、证据的合法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和指导。

5. 执行活动监督: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执行结果的公正。

6.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和行政执法效果的评估。

二、监督方式1. 司法审查: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审查,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审判意见和建议。

2. 现场检查:检察机关对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进行实地检查,观察和了解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3. 会议督办:检察机关通过召开会议,督促公检法机关落实工作任务和要求,解决办案中的问题。

4.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领域或重大案件,检察机关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信访接待:对来访群众的诉求进行接待和处理,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同时也是了解基层办案情况的一个重要途径。

6. 抽查抽评:通过对案件和执行活动的抽查,检察机关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7. 网络监督:通过检察机关设立的官方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接受公众举报和监督,及时回应和处理相关问题。

检察监督的内容包括执行程序监督、案件办理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合议庭审判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而监督方式则主要包括司法审查、现场检查、会议督办、专项检查、信访接待、抽查抽评和网络监督等方式。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
在 设 计 监 督 的 方 式 与 程 序 时 ,应 当贯 彻 效 率 的原
则 。之所 以要 引入 效率 的原 则 ,主要理 由在 于 ,民 事执 行作 为一 项带 有行 政权 力 的司法 权 ( 特 别 是执
应 该说 ,赋予 检察 机关 民事执 行监 督 权 ,一 方 面 从权 力配 置 一 L 确 实可 以体 现一 切权 力均 应该 受 到 监 督 制约 的法 治原 则 ,另一 方 面 ,也 可 以遏 制 “ 执 行 乱 ” ,有 效 防止 法 院执行 人员 违法 犯罪 行 为 的发 生 ,适 应 社 会 现实 的需 要 。 但 是 ,赋 予 检 察机 关
主动地 履行 监督 职 责 。 0
( 三 )保 障公 平 、兼顾 效率的原 则
事 强 制 执 行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过 程 中应 当遵 循 的 、具
有 普遍 性 的指 导准 则 ,这一 准则 ,对 于监 督者 检察
机 关与 被监 督者 人 民法 院均具 有 约束 力 ,两者 均不
括 “ 被动 监督 原则 ” 、 “ 同级 监督 原则 ” 、 “ 监 督
民事 执 行检 察监 督制 度设 立 的 目的在 于通 过监 督 ,规 范 法 院 的执 行 行 为 ( 包 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执 行 实 施 行 为 与 执 行 审 查 行 为 ),保 障 民事 执 行 中 申请 执 行 人 、 被 执 行 人 、案 外 人 及 第 人 的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公 正 执 行 。从 这 个 角 度 讲 ,民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主要
目的在 于 制 止 “ 执 行 乱 ” ,防 止 执 行 机 关 的乱 作 为 、违法 不 作 为等 。 但 是 ,民事 执 行 检 察监 督 在 ■

民事检察业务职能介绍

民事检察业务职能介绍

民事检察业务职能介绍一、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是民事检察业务的一项核心职能。

其主要负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起诉、答辩、举证、质证、审判等各个环节的监督。

通过对诉讼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执行监督民事执行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

其主要负责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包括对执行裁决、执行措施、执行财产分配等各个环节的监督。

通过执行监督,防止和纠正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三、民事调解监督民事调解监督是对人民法院进行的民事调解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

其主要负责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包括对调解程序的合法性、调解内容的公正性等进行监督。

通过调解监督,促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四、民事督促起诉民事督促起诉是民事检察业务中的一项重要职能。

其主要针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督促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支持起诉。

通过督促起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民事抗诉民事抗诉是民事检察业务中的一项重要职能。

当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存在错误时,民事抗诉可以对错误进行纠正。

抗诉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

六、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民事检察业务中的一项重要职能。

其主要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现存在错误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通过再审检察建议,促进法院对错误裁判进行纠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七、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是近年来逐渐受到重视的一项民事检察业务职能。

其主要针对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通过监督纠正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程序研究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程序研究
洞。 督。
但执 行 活动更 多涉及 的是上述 两类 以外的案件 , 故根据 执行
第一, 检 察监 督是对 具体 个案 的直接 监 督 。 检察机 关发 现 民 活动可 能 出现 的情况 来看 , 依据 民事 执行 检察监 督 的基本 原则 , 事 执行 存在 问题后 , 可直接 针对 个 案要求 执行 机关 纠正 , 监 督方 笔者 认为应 重 点对 以下情 况进行 检察 监督 :
制占 缸金
◆ 政 法 论 坛
2 0 1 3 ・1 1 ( 下)
民事执行检 察监督 的范 围与程序研 究
荆门市 东宝 区人 民检 察院课题组
摘 要 2 0 1 2年新修 改 的《 民 事诉 讼 法》 明确 赋 予 了检察 机 关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权 , 为解 决民事执行 难题做 出 了新 的努 力, 但 对 民事执行 检察 监督 的具 体操 作规 定的过 于简单 。本文在 阐明民事执 行检 察监 督特 点 的基础上 ,重 点分析 了民事执行 检 察监督 的 四类 范 围 , 梳 理 出了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的 五大程 序 , 并提 出了三项保 障机 制。 关键词 民事执 行检察 监督 范 围 程序

为, 其发动、 终止 必须有 所根 据 , 主要 是发 生法律 效力 的判 决、 裁 定、 决 定等 。 民事 判 决直接产 生影 响 当事人权 益 的效 果, 对 民事
检察监 督 是对 民事执 行 的专业化 、 法律 化监 督 。 作为 《 宪 法》 规定 纠纷 当事人 实体权 利 的处理有直接 影响 , 因而执 行所依 据的判 决 的法律 监督 机 关 , 检察 机关 与法 院同享 法律 方面 的专业 知识 , 依 违法 , 必然 导致执 行错 误 , 因此必须 纳入 监督 范 围。至于 生效 的 法执 行监 督权 力 , 使 得监督 具有 针对性 强 、 法 律化 、 专业 化 的特 裁 定 、 决定 , 如先 予执 行 、 执行 中止等 , 有 的认 为此 类执行 依据 不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困扰民事执行工作的症结。

目前,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无疑是促进民事执行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必须有一定的范围,而在相关法律还不明确的情况下,监督范围可限定在以下几方面:民事执行严重违反程序的;执行不当,比如严重的低价评估,造成恶劣影响的,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不作为,给国家、社会造成很大损失的;对人身损害赔偿、家庭财产案件的执行,没有很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目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尚处于探索阶段,结合我国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可遵循如下程序:(一)对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作出的错误裁定,检察机关有权进行抗诉监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十四种情形之一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这里的判决、裁定不仅包括审判程序中的裁判文书,还应包括执行程序中所作的各种裁定。

特别是,这些裁定是一裁终局,不允许当事人上诉或提出复议,一旦发生错误,就会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允许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有效救济途径,同时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立法精神。

(二)对于不能抗诉或不宜抗诉的执行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通过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法院予以纠正。

笔者认为应将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作为一种法定监督手段在民事诉讼法中进行规定,明确其使用范围及使用程序,要求法院必须进行回复,如不采纳必须详细说明具体理由,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和纠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三)对于执行人员在执行中贪污受贿、侵占和挪用执行款物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

经调查,仅构成一般违纪的,将调查处理情况交由纪检或人事部门处理。

检察执行监督的对象与范围

检察执行监督的对象与范围
检察执行监督的对象 与范围
问题引入
《民事诉讼法》第14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235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对象
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针对主体
民事执行法律关系
申请执行人
私法
被执行人
公法
公法
法院 准职权行为
案外人
案外人指并非判决书的当事人,但与判决有利益关系或干涉到判决的执行 的单位或个人,如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人、党政机关 等
最高权利机关上位层级司法权 行政权审判权 检察权 政府 法院 检察院
下位层级
裁判权 执行权
最高权力机关对其他权力的监督受制于条件,只能进行制度性的宏观监 督, 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有必要在最高权力机关之下设置一个专门承担 具体的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担负法律监督使命,这个机关就是检察机关。
在此理论下,检察院的监督是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下针对权力的监督,在 民事执行中,检察院只能针对法院执行机关的权力进行监督,也就是说, 检察院监督的范围是法院的执行行为,而不包括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监督
三权之间相互监督,实现了权力对权利监督
最早提出分权理论学说的启蒙思想家是洛克,他在人民主权理论的 基础上主张把整体上归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的不同职能分别交由不同的 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机构分别行使、互相制约,以防止权力行使者违背 社会契约滥用权力,保障国家权力不至沦为个人的专断和私有化。
2、我国 人民主权理论下的权力监督制约
——法院外的因素
法院在依法行使民事执行权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 许多来自法律以外因素的干扰,破坏执行程序顺利的进行,导致执行申请人已 经获得法院裁判的或者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确定的合法权利不能有效实现,由此 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客观存在。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高永刚【摘要】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要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检察权与审判权、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相互协调,遵循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法理基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更加明确,从原本的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扩展到修改之后的监督整个“民事诉讼”,除生效民事裁判之外,将符合条件的调解书、民事执行活动、法官违法行为等也纳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界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有助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有序运行.【期刊名称】《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34)001【总页数】5页(P11-15)【关键词】民事检察;有限监督;监督范围【作者】高永刚【作者单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江苏溧阳213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基于宪法的如此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检察监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核心是民事检察监督权,民事检察监督权又是研究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范围的前提。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宪法定位检察权,从语义学上讲就是检察机关应当享有并行使的权力。

在我国,检察权是与行政权、审判权、立法权并行的一种权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出自己的代表机关(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将国家权力赋予不同的机关行使,以实现管理国家的目标。

即在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各机构职能分工的制度,是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立法权由各机关分别行使,彼此互不隶属,相互制约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即宪法将法律监督权赋予了检察机关,给予了检察机关对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权,宪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这一职责提供了根本大法上的依据[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程序研究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程序研究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程序研究作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3期摘要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为解决民事执行难题做出了新的努力,但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操作规定的过于简单。

本文在阐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特点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四类范围,梳理出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五大程序,并提出了三项保障机制。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程序基金项目:本课题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2012-2013年度一般课题。

作者简介: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靳良志,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龙,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芝龙,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邱泉,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46-02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鉴于此,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方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本文即以此为对象进行分析,以期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概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享有民事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决行为进行检察与督促,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执行错误的意见,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制度。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执行的监督主体其实并不少,但或多或少地存在部分不足。

检察监督因其自身独有的特点,可较好地弥补其它监督方式存在的漏洞。

第一,检察监督是对具体个案的直接监督。

检察机关发现民事执行存在问题后,可直接针对个案要求执行机关纠正,监督方式最直接,监督效果最显著。

第二,检察监督是独立于法院执行机关的外部监督。

法院的监督属内部监督,容易导致监督乏力问题,而检察机关是独立于法院的单位,监督通常更为有力。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陈定良【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一项新权力,在权力设置及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限监督、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为主,主动监督为辅及保障公平、兼顾效率等3个基本原则;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控制、处分性执行实施行为、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以及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犯罪等行为;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包括抗诉、检察建议及移送刑事立案3种监督方式抗诉主要针对具有审判权性质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主要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具有行政权属性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控制、处分性的执行实施行为;而移送刑事立案主要针对执行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挪用执行款物巨大、贪污受贿等行为.【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5)003【总页数】5页(P84-88)【关键词】险察监督;执行审查;执行实施【作者】陈定良【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嘉兴 31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应该说这一规定平息了长期以来检、法两家就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争议,但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活动应该如何进行监督,即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应该如何设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各执己见,莫衷一是。

笔者试从民事执行权性质出发,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就上述3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原则,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对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有普遍性的指导准则,这一准则,对于监督者检察机关与被监督者人民法院均具有约束力,两者均不能违反。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体现出权力必须受监督的规律,切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规范和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有利于我国民事审判权的规范运行,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1、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决错误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决必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错误的裁决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执行依据错误即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依据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力,错误执行了未生效或无效的文书,如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或执行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等。

3、执行的范围错误即执行范围超出了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规定,如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标的额执行、执行到位数高于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或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自身及其抚养的亲属必要的生活费。

4、执行中的不作为行为法院执行工作中,有些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不予及时执行,而是工作拖拉,延误时机,甚至在申请人不请客送礼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执行措施,均是执行中的不作为。

5、执行中的枉法行为执行中的枉法行为是指执行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或是案外人为了地方和局部利益出面干预等出现在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一)事前备案:即执行前备案制对当地影响重大的民事执行案件,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将案件执行的裁定书和执行依据书面告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二)事中参与:即规定检察机关民事执行参与权为落实法院法律文书的内容,检察机关可以:1、促成或者参与民事执行和解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审查程序中,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或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该执行和解协议送交原审法院,对法院起到的一种监督作用。

2、列席执行案件讨论制度法院对执行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案件,需要集体讨论的,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提前了解案件情况。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范围界定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范围界定

法 彦 云 :执行 乃法 律之 终局 及果 实 ” “ 。执行 活 动 是否 合 法合 理 进行 .直 接关 系 到 当事人 利益 的实现 .
直 接制 约着 法 院的 司法 公 正 及 权 威 基 于 目前 执 行
全, 或者 保 全 范 围超 过 当事 人 申请 的范 围 ; 裁 机构 仲 所 做 出 的仲裁裁 决 书 、 解 书 以及 公证 机关 所作 的债 调
断是 错误 的。 2 作 为执 行 根据 的判 决 、 () 裁定 尚未 发 生
检 察警 告等 方式 监督 法 院的违 法执 行行 为 法 院做 对
出 的生效 判 决 、 裁定 本身 错 误 的 。 察 院 可依 职 权 提 检 起 抗诉 .启 动 审判监 督程 序 以 中止 法 院 的执 行 活动
行 行 为 的合 向法 院提 出异议 . 可 以通 过 向检 察 院 申诉 . 也 由检 察 院对 法 院 的民事 执行 活动 进行监 督 察 院可 以通 检
过 发 出纠 正违法 通 知书 .提 出检 察建 议或 检查 询 问 、
民事 执行 的执 行 依 据 是 发 生法 律 效 力 的 民事 判 决 、 定 , 事判 决 、 裁 刑 裁定 中 的财 产 部分 , 以及 法 律规 定 由人 民法 院执 行 的其他 法 律文 书 . 最高 法 院 的执行 规 定 第 2条具 体 规 定 了六 种 生 效法 律 文 书 由执 行 机 构 负 责执 行 。 行依 据 违法 存在 以下 几 种情 况 : 1作 执 () 为 执 行 根 据 的法 院 判 决 、 定 、 裁 调解 书 或 行 政 处罚 决 定 、 政处 理 决定 本 身错 误 , 行 原判 决 、 裁定 是违 反 法定 程 序 做 出的 , 者 原判 决 、 或 裁定 对 实体 法 律 关 系 的判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执行指的是当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生效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过程。

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监察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的合法性、程序性、效率性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过程。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履行情况。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关注的是被执行人是否按照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内容进行履行。

在这方面,监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调阅相关的文书资料、询问当事人、查看财产状况等方式获得相关的线索和信息,对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2. 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性。

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而监察检察机关就是对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主要机构。

在这方面,监察检察机关主要关注的是执行程序是否存在违法和违规的行为,如是否存在超越权限、不合规定的处置和决定等情况。

3. 执行效率和效果。

民事执行的实效性是本程序的主要目的,对于一些紧急和重要的案件,执行进度的快慢和效果影响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而在这方面,监察检察机关在实际监督和检查中,将会关注协调推进执行工作、加快执行进度、保障执行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4. 与执行相关的其他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其他与执行相关的问题,如强制执行中的安全问题、执行变证的问题、执行费用的支付等。

这些问题对于执行效果和程序性同样具有一定的影响,而监察检察机关将会积极开展相关的工作,填补与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空白和不足。

综上所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了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履行情况、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性、执行效率和效果以及与执行相关的其他问题。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监督和检查,能够更好的保障民事执行程序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进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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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执行作为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否实现。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执行难、执行乱的情况长期存在,执行人员懈怠执行、违法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笔者以赋予检察机关对执行裁定抗诉权为中心,对构建和完善民事执行监督机制提出一些基本设想。

一、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裁定进行抗诉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根据对监督、法律监督和诉讼监督的语义分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广泛的监督权利。

因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象应当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实施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审判权的内涵出发,审判活动监督应当包含对判决执行的监督。

把对民事执行的监督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有权威的法律依据。

因此,民事执行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也应当属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民事审判监督的方式也应适用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领域。

二、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及缺陷
当前,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党委、法院内部监督和检察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审议人民法院工作报
告、开展专项执法监督等形式,对审判活动开展监督,这种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宏观监督;党委监督,主要体现为事后监督,即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后,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法院内部监督,尽管监督力度在不断加大,但透明度不高,公信力不够,难以达到预定的效果。

本应发挥强力作用的检察监督也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开展的执行监督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局限于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情况,或者是参与法院执行现场,事前预防可能出现的违法情况。

此外,舆论、社会也对民事执行活动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这种带有感情色彩的监督,是否能够公平公正,是否能够真的发挥作用还有待探讨。

“两高”最近会签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试点的通知》,作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权威文件,在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渠道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如在监督范围上未涉及超额查封、扣押,违规拍卖、变卖标的物等行为,监督方式单一为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提起也仅限于当事人申请。

在检察建议的效力普遍偏弱的情形下,将其作为民事执行活动的唯一监督方式,在执行难、执行乱的背景下,《通知》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基层检察机关并不能因此获得有力的监督手段。

无论是理论还是立法层面,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都面临困境。

在理论上,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存在“全面监督”和“有限监督”两种观点。

“全面监督”认为应该将民事执行纳入检察机关
的监督范围,从《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当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当然也包括执行环节。

“有限监督”则认为审判和执行是两个不同的程序,法律并没有明确授予检察机关对此的监督权。

任何权力都需受到权力或者权利的制约,执行权也不例外。

检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法律是否得到正确实施,监督纠正执行人员在执行中的违法行为。

在法律规定上,民事执行没有完善的外部监督程序。

至今为止,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没有完整的程序规定,尽管在根本法和基本法的层面有相关规定,但却没有可供实际操作的程序。

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只有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但是,作为审判机关的内部规定,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存在理论认识偏差和法律定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分歧,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较为抵触,存在不愿接受监督、不主动接受监督的情形。

特别是在阅卷、调卷权不顺畅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更面临重重困难。

三、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一)构建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的方法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

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监督”和“有限监督”的结合。

“全面监督”指检察机关站在维护公平正义的立场,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享有对诉讼活动开
展监督的权力,在执行阶段体现为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的全过程;“有限监督”指检察机关只监督法律的正确执行,依法纠正法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有限监督”还应包括,检察机关的所有监督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且只有在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才能启动程序予以纠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提出纠正意见,由法院自行纠正执行违法或执行不当行为,不得影响法院正常、正确的执行活动。

2.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民事执行监督程序。

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和细化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特别是要明确对民事执行监督程序的启动、范围、方式,赋予检察机关对执行裁定的抗诉权。

如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条件不成熟,可以通过全国人大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

3.完善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

建立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机制,包括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的受理、管辖、审查及审查后的处理等机制;建立监督保障机制,包括检法工作机制、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机制、提请人大、党委监督机制等,确保民事执行监督取得实效。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范围和方式
1.明确民事执行监督程序的启动。

“两高”将民事执行监督程序的启动规定为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前提。

这极大地限制了监督的渠道。

因此,因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
的渠道。

包括权力机关或其他机关转办的,上级机关交办,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主动邀请接受监督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等。

即只要存在民事执行错误、违法执行等情形,检察机关即可启动监督程序。

2.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了法院的执行范围,这也应该是检察机关的监督的重点。

具体到执行监督工作中,包括对执行裁决错误、执行行为、执行范围违法和执行不作为的监督。

执行行为违法包括执行主体错误,超额查封、扣押,违反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标的物;执行范围违法包括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的执行,或者未按法律规定保留公民及其抚养的亲属必要的生活费和生活资
料等等;执行不作为指判决生效后,没有法定中止执行的原因或者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被执行财产,人民法院未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办案人员怠于执行的情形。

3.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由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尚处于探索阶段,各地监督方式也不统一。

“两高”会签的文件将监督方式明确为提出检察建议存在严重不足。

一般认为,抗诉、检察建议、监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暂缓执行建议、现场监督和其他方式,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主要方式。

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实际,将执行方式确定为抗诉、检察建议(包含建议暂缓执行)、纠正违法通知书、现场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较为妥
当。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其他监督方式皆缺乏权威性,如被监督对象置之不理,很容易挫伤监督者的积极性和监督权威性,赋予检察机关对错误的执行裁定和决定提出抗诉,是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的关键所在。

审判机关针对民事执行程序作出的裁定和决定,其法律效力同审判活动中的判决、裁定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检察机关应当拥有依法提出抗诉的权力。

赋予检察机关对执行裁定的抗诉权,也符合“全面监督”和“有限监督”的原则,检察机关可以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那些确实存在错误,确实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上,而不是面面俱到地对民事执行活动开展监督,从而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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