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请假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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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员工请假休假制度

第一条为使员工请休假有所依据,保障工作纪律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十一国庆节、元旦、春节等)和工作休假日。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它工作日期调换。

第四条员工假期分为以下六种,即:

1、事假:如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而请假,则应提前半天申请,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件,则应于两日内出具证明并提出申请,经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方准予补假。

2、病假:员工因病请假,须持诊断证明并经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病假期间享有60%的工资。

3、婚假:因员工本人结婚需持《结婚证》等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晚婚者享有7天有薪假期)。

4、丧假:员工因直系亲属死亡,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

5、公假:员工因履行出庭作证等法定义务而休假视为出勤,但仍需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核准后方为有效。

6、产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请假程序及假期核准权限

1、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条〉;

2、员工凡请病假者,均需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方视为病假;

3、员工请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申请,经部门主任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4、医生、医技人员请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请外,必须报医务部主任审核或审批。

5、主管及以上人员(各部门主管、各区护士长、二级科室主任等)请假均需经所属部门主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6、假期在1日之内的由部门批准;假期在2日(含)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凡请公假均需由总经理批准;

7、所有人员的经批准的〈请假条〉均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查,否则不予计发因此缺勤的工资。

第六条员工请假除因病不能亲自请假可由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外,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手续或虽行续假手续但未被核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九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给其他员工;若请假者为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则必须指定或有限范围授权给本部门人员,由其代行职责,并在〈请假条〉上注明受权人的姓名。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与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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