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附件2: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办学宗旨:二、培养目标:三、办学规模:四、举办者概况:1、拟办学校名称:北京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3、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5、举办者: ******人或******单位名称6、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填写七、招生对象: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申请单位(人):年月日附件三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初中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各一份。
2、本表“批准文号”一栏,填写市或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成立民办培训学校的发文号。
3、“申请人意见”一栏,申请者为单位的由单位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由个人填写并签字。
4、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逐项填写,也可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A4纸附页。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国家统考职业□新职业(工种)培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各一份。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审批表全套资料
x x x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批表
举办者:
拟办学校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XXX教育体育局制
Xx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批表
填表说明:1.培训层次分为:小学、初中、高中。
2.培训类型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
3.培训形式分为:假期、星期天、晚自习等。
4.培训规模:班数及人数。
表一:办学申请
注:举办者二人以上,复填表二;申报时需提供举办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
注:举办者二人以上,复填表二;申报时需提供举办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
表三:资金、资产情况
以及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校舍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3.办学场地房屋安全鉴定材料;4.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A4纸)
表四:章程
表五: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表六:校长登记表
注:此表后依次附校长资格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教师职称证复印件(A4纸)。
表七:决策机构成员登记表
(A4纸)。
表八:党建材料
表九:教师登记表
注:此表可续。
表后附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A4)。
表十:财会人员登记表(会计、出纳)
注:此表会计、出纳分别填写,后附学历证、会计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A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延续审批表(1)
学 校 名 称
批准文号
地 址
邮编
办学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文书送达地址
邮编
期限
申请延续
原办学许可证
有效期限
办 材 料
序号
名 称
份 数
原/复印件
备 注
1
2
3
4
5
6
意见
初审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意见
科室
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意 见
局领导
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审批机关
年 月 日
延续后办学许可证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承 诺
我(单位)知晓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盖章):
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办学宗旨:二、培养目标:三、办学规模:四、举办者概况:1、拟办学校名称:北京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3、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5、举办者:******人或******单位名称6、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填写七、招生对象: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申请单位(人):年月日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请表学校名称(已设立机构):预核准名称(新申请设立):申请事项联系人:联系电话: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填表说明1、本表采用A4纸打印或钢笔毛笔填写,一式二份。
申请单位(个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2、拟办机构名称统一使用“北京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3、办学经费来源:①应明确是否属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人声明”一栏,申请者为单位的由单位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的由个人填写并签字盖章。
5、本表“批准文号”一栏,填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民办培训学校(院)的发文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
一、办学设置标准
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办学场所租赁期不低于3年,理论课教学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校长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文化,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专业具备两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践教师;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元以上。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及要求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联合办学的,出具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及要求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正式设立申请书。
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4、学校章程。
应包含《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提供
(一)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
(二)申请正式设立中的第3~6项材料。
内容仅供参考。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自收到筹设批准书后,我们认真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筹设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生简章等).二、教学场地及设备筹备情况(场地面积、装修及布置情况,教学设备、实训设备配置情况).三、教职员工聘任情况(校长、教务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情况,理论与实操专职教师情况)。
四、培训教材准备情况(拟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情况)。
五、其它筹备情况。
附件:(各项管理制度,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职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及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文件资料)报告人签名: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通讯地址: 邮编:申请事项:请求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陈述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职务)等情况,拟成立单位的筹建情况、已具备的办学条件、达到的标准,有无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上事实,(陈述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申请单位(个人)劳社〔2004〕11号)的有关要求,请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请批准申请人:年月编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申请单位(个人)法人代表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2。
学校举办者变更
学校举办者变更变更学校举办者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二、事项性质:自办件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六、办理条件(一)举办者资格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4、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二)举办者应具备的条件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2、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民办学校变更申请材料及流程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办理流程及提交材料规范一、变更流程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楼综合受理服务区申请办学许可变更二、变更的范围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学校发生下列变化的:1、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举办者、校长)发生变化;2、办学内容发生变化;3、办学层次发生变化;4、公司章程发生变化;5、办学地址发生变化。
有上述情形的,学校举办者应提出变更申请。
三、提交材料规范(除现场勘查项目外,其他材料打印件或复印件均准备2套,一套提交审批单位,一套自己留存,提交申请时还需提供原件)(一)申请报告;(二)董事会决议;(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变更举办者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2)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3)新举办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无犯罪承诺、身份证、户口本);(4)新决策机构成员名单(见附件1模板);(5)变更后的新章程。
(二)变更机构名称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机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3)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
(四)变更办学内容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与扩大办学内容有关的师资、设备、教学计划等资质证明材料(模板见附件2)。
(五)变更校长(负责人)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新校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个人简历、5年教育管理经验的承诺、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无犯罪承诺)。
(六)变更办学地址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符合办学场地设置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证、校区平面图)。
关于XX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变更XXXX的申请东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写明培养目标),本人(或合伙人、单位)于年月日取得《办学许可证》,编号为,有效期至年月日,并依法开设了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一)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三)项目编号:D11002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1项处理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民办学校条件、申办报告、审批表(新)(样表)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的条件(一)举办者。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和权利义务等。
(二)组织机构。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三)办学规模。
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四)场所。
培训场所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所用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教学和实习操作的设备、设施、场所,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招收住校生的,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医疗及安全保障条件;有办公用房。
(五)人员。
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与之相匹配的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以上毕业并取得相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教学管理经验。
职业指导人员。
学校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人员。
财务人员。
学校应配备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师资队伍。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任课教师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上岗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流程图(本)-2024鲜版
2024/3/28
25
地方性政策法规解读
各地政府出台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
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职业教 育发展规划,其中包括了对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的具体要求和政策措施。
各地教育部门发布的职业教育管理文件
各地教育部门针对职业教育管理工作,发布了一系列管理文件,其中包括了对职 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的管理规定、操作流程、申请材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化教学服务。
智能化教学辅助等技术,开发智能化教学辅助工具,提
高教学效果和效率。
线上线下融合教学模式
03
结合线上和线下教学资源,创新教学模式,为学员提供更加灵
活、便捷的学习体验。
30
未来挑战与机遇分析
2024/3/28
市场竞争加剧
随着培训市场的不断扩大,竞争将更加激烈,培训学校需要不断 提高自身竞争力。
意见反馈
申请材料补充
如果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存在疑问,教育行政部门将要求培 训学校补充相关材料或进行解释说明 。
核查结束后,专家评估组将向培训学 校反馈核查意见,包括存在的问题和 不足,以及改进建议。
2024/3/28
15
04 审批决策过程
2024/3/28
16
审批机构及人员组成
教育行政部门
5
审批时限与要求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筹设审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审批要求
申请者需提交完整的筹设申请材料,包括学校章程、教学计划、师资力量、场 地设施等相关证明材料。审批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请者符 合筹设条件。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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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模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申请材料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证明文件须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登记管理机关在举办者提出筹设申请或者正式申请前,应当向举办者提供名称查询服务。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
内容应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职业或技能、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3.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除提供筹设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有效证明;5.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6.培训职业、技能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7.可供合法使用的办学场地的有效证明。
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消防和抗震验收合格证明、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8.拟订的各项管理制度;9.学校党组织建设情况。
具备办学条件并符合《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事项备案材料(一)变更举办者须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变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京劳社培发[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7]7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为加强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颁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
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北京海淀区审批事项办事
北京市海淀区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目录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错误!未定义书签。
1、经营劳务调派业务行政许可......................................................错误!未定义书签。
2、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按时工作制审批 ..............错误!未定义书签。
3、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审核(初审)..............................................错误!未定义书签。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初中级)..................................错误!未定义书签。
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高级及全国统考工种)(初审)错误!未定义书签。
6、北京市职业介绍效劳行政许可(初审)..................................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经营劳务调派业务行政许可基本信息申请材料备注:本领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章章2、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按时工作制审批 基本信息申请材料备注:本领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章章3、人力资源效劳机构审核(初审) 基本信息申请材料备注:本领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章章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初中级) 基本信息申请材料本市公民申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初中级)备注:本领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章章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高级及全国统考工种)(初审)基本信息申请材料本市公民申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高级及全国统考工种)(初审)备注:本领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章章6、北京市职业介绍效劳行政许可(初审) 基本信息申请材料备注:本领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章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民办职业陪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则需要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并确定各自出资计入开办资金的实数方式和相应比例。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该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拥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和活动等固定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程序,验资机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评估机构需要出具评估报告,并符合登记注册主管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举办者需要将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并应有办公用房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在居民住宅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要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教学场所应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教学需要的实操作场所。
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抗震、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800平方米。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该配备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校长应具有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该配备专职学管人员,数量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参照执行)一、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参照执行)二、受理部门: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四、办事对象:法人单位、个人五、办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发日期:20021228;施行日期:20030901;修改日期:20161107)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发主体:国务院;颁发文号:令399/2004;颁发日期:20040318;施行日期:20040401)第六条、第十一条;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颁发主体:穗府;颁发文号:穗府令第38号/2010;颁发日期:20100915;施行日期:20100915)附件3第3点序号9、序号10。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穗人社【2015】2026号)(发文日期:2015年10月27日)六、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 14:30-17:30时七、办理期限:批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八、受理地点:市桥万丰路8号二楼206室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联系方式:十一、办理流程、申办标准及相关表格:见附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流程3 / 34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标准及资料目录编号: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申请单位(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盖章)申请日期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填表说明1、本表采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2、拟办机构名称统一使用“广东省**职业培训学校(院)”、“广州市**职业培训学校(院)”、“广州市**区**职业培训学校”。
3、办学经费来源:①应明确是否属于财政拔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
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具体负责:(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
事项编码:0127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 〕21 号)( )。
四、受理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决定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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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签字:年月日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经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
审核
意见
签字:年月日
审批人意见
盖章
签字:年月日
备注
附件5:
海量轨道在线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变更(延续)审批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学校名称:
法定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
变更(延续)项目
()变更()延续前
()变更()延续后
学校名称
地址
(限本区域变更)
举办者
校长
办学许可证
有效期
申请变更原因
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