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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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发布日期:2002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6日)废止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12.13
【实施日期】2000.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推动建设事业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是指由建设部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重点组织推广的重点技术。
重点实施技术由建设部根据建设事业发展需要选择确定并统一发布,一般每五年发布一次。
重点实施技术的具体内容,从《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中选取。
第三条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采取示范工程的形式组织实施,通过《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计划》对示范工程进行组织管理。
建立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部示范工程”和“省示范工程”)两个工作层次。部示范工程由建设部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并负责实施任务的落实;省示范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省示范工程每年应不少于三项。
第二章部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四条部示范工程必须是省示范工程。部示范工程从地方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和量大面广具有普遍意义的工程中选取,并且要具有良好的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全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