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11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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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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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适用范围
o 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是由 以下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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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课 件
(一)适用公约的合同主体的范围
o 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 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b)如果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 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 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变更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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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课 件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 缔约国的法律
o 在适用公约的第二种情形中,除了须确 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是位于不同的国家外, 重要的是存在着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个缔 约国法律的适用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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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
o 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 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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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99新合同法生效后我国涉外合同形式
o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涉外合同的 形式规定(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
o 该法不区分国内合同及涉外合同,对合同形 式适用同一标准。

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贸易术语PPT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贸易术语PPT课件
第87页/共70页
国际货物买卖法 •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对CIF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
出统一规定和解释,包括对合同的性质及风险责任费用划分做了详细解释 供双方自愿采用 • 3、《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包含了EXW、FOB、FAS、 CFR、CIF、DEQ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其中F组术语内容与国际商会编纂的 Incoterms2000,后者的FOB的风险划界是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而美 国的解释,卖方所承担的费用与风险直到货物在装运港实际装上船舶时才 告终止,这与Incoterms2010版本FOB的风险划界一致。
第287页/共70页
• 我某公司以 FO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 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 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 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 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8、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 付至(……指定目的地)
第2109页/共70页
国际货物买卖法

D组
到达
9、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
10、DES 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第232页/共70页
•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FCA贸易术语下交货与 装货义务的规定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 A.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买方负责装货 • B.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卖方负责装货 • C.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

第5章 买卖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5章  买卖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2)英美法系
(3)《公约》
买方的义务通常与卖方的权利相对应。 根据各国法律和《公约》的规定,如果 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买方主要应承 担两项义务:一是支付货款;二是收取 货物。 《德国民法典》规定,买方对卖方负有 支付约定价金及受领买卖物的义务。 如果双方在订约时没有规定具体的价金 而是依市价确定,则应以履行时履行地 的市价为准。 《法国民法典》也认为支付价金是买方 的主要义务,但是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支 付时间和地点,法国法采取与德国法不 同的做法,认为应在交付标的物的地点 和时间支付价金。同时,如果买方不支 付价金,卖方可请求解除合同。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要求对货物的不符之处进行修补。
购买替代货物。
卖方应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要求减价。
拒绝收取货物。
5.3 违约的救济
5.3.4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一般来说,买方违约的表现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接收货物。对于买方违约时 卖方的救济方法,《公约》认为卖方除了可以行使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卖方中止履行 合同义务、给买方迟延履行宽限期、宣告合同无效以及在行使上述任何救济的同时单 独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外,还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以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1)转卖货物 (2)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3)要求支付利息
5.3 违约的救济
5.3.5 《商事通则》的规定 正如我们前面所介绍的,《商事通则》是作为一般法原则出现在国际贸易统 一法的历史舞台上的。它不具有强制性,不要求各个国家都接受。它以其独 立的形式存在并完整而系统地表达对合同行为的法的规范。 《商事通则》是对《公约》的解释和补充,它对合同行为的履行、不履行及 对不履行的救济的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遭到违反时买卖双 方可能采取的各种权利救济措施,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了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商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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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 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 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
(二)担保义务
❖ 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第35、36条) ➢ 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方面必须与合同相符,即 合同标准。 ➢ 无合同标准时,采用公约标准: • 符合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 符合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但有两个除外。 o 但买方依赖自己的技能和判断除外, o 买方依赖卖方判断是不合理的除外。 • 货物的质量与样品相符; • 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无通用方式时按 照安全方式包装。
三.承诺
(一)承诺acceptance的含义、应具备的条件 及生效时间
❖ 承诺(接受):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接受要约 条件的意思表示
❖ 条件: ➢作出承诺的人应是受要约人. ➢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在要约人规定时间内承诺,未规定时间的 应在合理时间内承诺。 ➢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对要约有条件接受 原则上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必须通知要约人.
承诺生效时间
➢口头承诺:通知时生效; ➢ 行为承诺:行为作出时生效; ➢书面承诺:书面通知到达时生效 到达生效原则 投邮生效原则 了解生效原则
(二)逾期承诺及效力 ❖ 逾期承诺:承诺的通知到要约人的时间,已
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
❖ 效力: ➢发出迟延、不能正常到达的逾期承诺: ▪ 无效承诺,新要约。 ▪ 要约人及时通知有效除外;
❖ 要约到达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前, 可被撤销,但不可撤销要约除外。
❖不可撤销要约:注明接受期限的;注明不可 撤销的;让对方信赖不可撤销的;
(三)要约邀请、实盘、虚盘等概念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为要约邀请
❖可撤销的要约为实盘。 ❖虚盘属于要约邀请。

国际商法课件: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内容

国际商法课件: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内容

· 答: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 。因为:(1)货物 到达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 ,未提出任何异议 ,说明 我方所交的镰刀是符合合同要求的 。同时按照一般 的国际惯例 ,买方对货物作出检验后未提出异议, 就构成了他对货物的接受 。(2)镰刀全部生锈的 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 ,而是镰刀与空气中 的氧发生了氧化作用引起的 ,是一种自然现象 。故 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 ,我方也不能 同意对方的要求。
· 《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没有 ,卖方应把货
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 以运交买方;(即卖方在合同 中有义务安排货物运输); · (2)若合同不涉及货物运输的 ,该买卖的货物是 特定物 ,或是从特定存货中提取 ,或尚待制造或生 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 ,且在订约时双方已经知道 该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 ,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生 产或制造的 ,则卖方应在该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由买 方处置
· 2 、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规定
· 货物瑕疵担保 ,要求卖方保证所出售的货物 不存在瑕疵
· 瑕疵: 若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会产生不利 或有害的影响 ,或货物不能满足该类产品通 常使用目的的
· 3 、英美法的规定
· 英国《货物买卖法》:
· 1) 凭说明交易的 , 货物与说明相符; 凭样品 和说明书买卖的 , 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又符 合说明书;
· 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否则视为所交货物与合同 不符 , 除非合同有相反的约定:
· 1)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 2)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
的 , 除非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判断; · 3)货物质量与样品或样式相同; · 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没
· 某化工出口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 ,共 500 公吨 ,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使用麻袋包装货 物 。但该公司到装船时才发现只剩下够装

编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编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指定装运港)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
交货(指定装运港)
9
案例:FOB合同卖方拒绝船舶案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达成由原告向被告出售澳 大利亚散装大麦的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FOB, 买方租船并通知卖方,合同规定,买方指定的船 舶必须符合南澳大利亚所有港口船舶装载限制方 面的规定,并且买方在指定船舶之前必须事先征 得卖方的同意。买方指定“NP”轮并请求卖方同 意,卖方以该轮吃水不符合约定而拒绝“NP” 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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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履行
公约第71条,如果订立合同后,一方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 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 同义务: (1)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 其在准备履行合同后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其将不履行其 主要义务。 公约第72条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 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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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义务2——交付单据
单据对于买方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单据是买方及时转卖货物或提取货物的
凭证 (2)单据是买方办理海关手续以及享受关税
优惠待遇的凭证 (3)单据是买方及时获得保险补偿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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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义务3——转移货物所有权
公约没有任何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 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
1
第一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2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国际商法课件: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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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 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 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对 买方不承担责任 (3)如果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 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依照买方提出 的技术图纸、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为 其制造产品引起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32
【参考结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0
显微组织作出明确规定,而且按照日本标 准,显微组织仅在订货者有要求时进行检 验,但是,现代公司必须保证货物符合制 作轴承使用,现经检验货物的显微组织存 在严重缺陷,无法用于制作轴承,现代公 司即违反了其品质担保义务,其应承担交 货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21
权利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 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 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现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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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法理分析】
货物的品质保证义务是指卖方交付货质量约定不明时,卖方所交货应符 合下列要求:
货物应当适用于同一规格的货物通常
适用的用途;
18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者
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适用于 它们之间订立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以合同 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5
(2)即使当事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 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 一缔约国法律,则公约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 的合同。
▪ 根据适用范围(1)
7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适用的客体范围
不适用于下列合同: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共110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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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国际商法》课件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2006,09,04
CH1
25
(三)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1、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 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2、英美法系国家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 修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3、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主要有《民法 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
概述 买卖双方的义务 违约及救济 货物所有权与货物损失的风险
2006,09,04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 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货 物买卖法正处于统一化进程中,各国有 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具有很大的 相似性。

对于第一个问题,应该说卖方违反 了它的品质担保义务。因为卖方知道买 方使用这种机器是为了收获马铃薯,则 他就必须保证自己提供的机器能符合这 种特定用途的要求。这就是《合同公约》 第35条第(2)项规定的“货物应适用 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 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 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这 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含义。 需要注意的是:卖方的这种义务是 一种默示义务,只要合同中没有相反的 规定,这种品质担保义务就自动地适用 于卖方。
2006,09,04
D组(DAF、DES、DEQ、DDU、DDP)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2006,09,04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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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公约》时,我国对②进行了保留
2、《公约》调整的合同关系
《公约》只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 义务 《公约》不涉及: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③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公约》的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当事人都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或减损 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公约》对缔约国 当事人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规则
• 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
合同即告成立。 ③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要约的法律效力及失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①发生的时间不同。
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 约生效之后。
②要约的撤回是针对未生效的要约而言,撤 销是针对已生效的要约而言。
③所受限制不同。
撤回所受限制较少,撤销所受限制较多。
要约的失效
①要约被拒绝; ②要约超过期限未承诺; ③要约被撤销;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
【例】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 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 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 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 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 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 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 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 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 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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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光票托收。
信用证
银行根据买方请求,向 卖方开立的承诺支付货
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电子支付
通过电子手段完成支付 的方式,如网上银行、
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支付的时间与地点
支付时间
通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后一定时间 内完成,具体时间根据合同条款确定 。
支付地点
可以是在卖方国家、买方国家或双方 协商确定的第三国。
执行
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应当履行判决内 容。如不履行,胜诉方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与 发展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应用
合同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采用书面 形式,并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盖章确认。在实践中,双方可以 通过邮件、传真、合同专用章等
方式订立合同。
风险转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 公约》,货物的风险在合同双方 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转移。实践 中,风险转移通常与货物的所有
未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纠纷解决机制 将更加多元化,包括仲裁、调解、诉 讼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 需求。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 买卖法将更加注重环保法规的遵守和 执行,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国际公约的推广与完善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公约是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手段。未来,这些公约将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 易的发展变化。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 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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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凡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 的货物买卖合同,即为具有国际性的货物买卖 合同。
换言之,《公约》对确定货物买卖合同是 否具有国际性,以买卖双方的营业地是否处于 不同国家为标准。
3. 关于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起主要作用的国际条约 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1《公约》的适用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 规定: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 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或(b)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法律。
2.1《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
1. 关于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2. 关于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3. 关于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1. 关于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是国际货物买卖法 的法律渊源之一。
尽管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下,制订 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但是,目前只有20多 个国家参加该公约,距离统一各国货物买卖法的目标 还相当远。因此,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对 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仍起到重要作用。
2.1 交付货物
2.1.1 交货的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交货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实际 交货、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是指在货物涉及运输时,由卖方 发运货物,取得提单或类似的装运单据,并将提单 或类似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就认为卖方已履行了 交货义务。
2.1 交付货物
2.1.2 交货的地点
按照各国法律,若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有约定, 卖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若合同对交货地点 未作约定,则须按有关国家的法律或有关的国际条约 来确定交货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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