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内蒙古地方标准)部分条款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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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内蒙古地方标准)部分条款学习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1.3 应实施人车分流,有利安全防患。
4.3.3 住宅小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混合建设。
4.3.3.1 住宅小区临街商业服务设施宜在小区两侧临街面建设,不得围合。
4.3.3.2 住宅小区的住宅建筑与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综合管线应独立设置自称系统,互不干扰。
4.5.4 住宅建筑周围距离房屋墙角1.5米以外的宅旁(宅间)绿地,应为公共空间,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不应围合划归住户占用。
4.5.7 建筑布局应错落有致,以形成丰富、共享的空间,避免行列式布局的单调。
4.5.8 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应在层数上有所变化,形成丰富的景观形象和层次分明的天际线。
5 住宅
5.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3.2 住宅小区不应在城市主干道设置出入口,临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6 公共服务设施
6.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5.1的规定
7 公用配套设施
7.4.1.2 住宅小区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较大时,可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室外变电站的外侧与住宅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宜小于20米。
说明
P56 3)针对建筑装修和城市商业活动出现的问题,如增设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等已批准的原规划设计中没有的室外固定设施,规范要求其不能使相邻住宅楼住户的日照标准降低,但栽植的树木不在其列。
1、住宅小区的规划布局应满足居民的居住与生活活动要求,应遵循实施人车分流、有力安全防患原则。
2、住宅小区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混合建设。
3、住宅小区临街商业服务设施宜在小区两侧临街面建设,不得围合,按不得超出50%控制。
4、住宅小区的住宅建筑与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综合管线应独立设置、自成系统、互不干扰。
5、住宅建筑周围距离房屋墙角1.5米以外的宅旁(宅间)绿地,应为公共空间,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不应围合划归住户占用。
6、建筑布局应错落有致,以形成丰富、共享的空间,避免行列式布局的单调。
7、住宅小区内的建筑应在层数上有所变化,形成丰富的景观形象和层次分明的天际线。
9、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大于等于3小时的标准建设规划。
10、侧向间距,两侧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间距不小于20米。
11、住宅小区不应在城市主干道设置出入口,临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12、住宅小区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较大时,可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
电所。室外变电站的外侧与住宅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宜小于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