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权利要求中材料特征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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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有关权利要求中材料特征的审查

涉及权利要求中含有材料特征的审查一直是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的一个难点和热点问题。材料类问题实质上涉及物质的组分、分子结构、金相结构等,在审查实践中物质的组分在不同的技术领域撰写形式差异较大,在化学、医药等领域,物质的组分通常表现为物质的含量,例如,重量比、体积比等;在建筑、食品、纺织等领域,物质的组分通常表现为多种物质的“混合”;在某些情况下又与产品的构造混淆,例如:产品表面附有掺有粘结剂的荧光粉。对物质组分的认定是目前实用新型审查实践中争议较大、难于统一认识的问题,而且要解决该问题涉及的理论难度和实证难度均较大。目前,实用新型部对材料特征的审查作出了相对统一的如下审查规则: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2.2的规定,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涉及材料本身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将已知材料应用在具体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中包含对材料本身的限定,例如包含对材料有关组分或西方含量的限定,由于在初步审查中难以判断其是否为已知材料,均视为对材料本身的限定,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对于权利要求中材料特征的描述明显包含两种或以上组分的情形,审查员就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说明书的有关描述作如下审查:

1、上述材料特征明显为已知材料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删除材料组分,只保留已知材料的名称。

2、上述材料特征明显为新材料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3、无法判断上述材料特征是否明显为已知材料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质疑,并提示申请人,如果该材料特征属于已知材料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并对申请文件按照前述第1条规定进行修改。待申请人答复后,如果审查员认为该材料牲属于已知材料的,则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否则就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4、如果上述材料特征系已知材料,但是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该已知材料的名称,应当提示申请人可以在说明书中为这种已知材料自定义一个名称,然后将该自定义的名称写入权利要求中。

下面结合上述规定列举三个具体案例作进一步说明。

案例1

权利要求:一种防化服,其特征在于:内层材料为掺活性炭聚酯纤维织物,其中织物的经向密度为200-250/10cm,纬向密度为130-150/10cm,织物的单位面积质量为150-250g/10m2。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说明书的有关描述,审查员能够判断“掺活性炭聚酯纤维织物”为已知材料名称,则该权利要求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不必要求申请人作修改。

案例2

权利要求:一种速拼免饰墙体板材,由仿木火龙骨层、仿木防火板层和饰面层三部分组成,其特征是:仿木防火龙骨层是由农作物秸秆、木质废料与防火胶结剂经粉碎、混合、搅拌、压模一次性成型的多根条状与支撑组成的框架结构……

上述权利要求中对仿木防火龙骨层的限定明显记载有组分特征、方法特征,但是审查员无法判断上述材料是否明显为已知材料,这时可以按照上述第3条元宝处理。如果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为这种组分开成的材料定义一个名称,如“秸秆刨花板”,并提供证据证明该“秸秆刨花板”为本领域的一种已知材料,那么允许申请人将权利求修改为:“一种速拼免饰墙体板材,……其特征是:仿木防火龙骨层是由秸秆刨花板多根条状与支撑组成的框架结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秸杆刨花板”系已知材料,则该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

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案例3:

原权利要求:1、一种测定土壤、肥料、水质中氮含量的测定管,该管在真空等截面玻璃管中装有测定液,其特征在于:铵态氮的测定液中含蒸馏水、升汞或碘化钾、氢气化钠物质,测定液在管中的高度H1:H2=1:(5~7)。

由于该权利求中的材料特征:铵态氮的测定液,明显含有两种以上组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约第三款的规定。并且,如果审查员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说明书的有关描述,无法判断该铵态氮的测定液明显属于已知材料,审查员应当按照上述第3条规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作了修改:

1、一种测定土壤、肥料、水质中氮含量的测定管,其特征在于:该测定管是装有铵态氮的测定液的等截面玻璃管,其一端有与真空等截面管连通的毛细玻璃管段,测定铵态氮专用液高度H1与留空等截面管高度H2之比为1:(5~7)。

经申请人答复后,将权利要求中“铵态氮的测定液”的组分删除。如果没有提供该铵态氮的测定液系已知材料的相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铵态氮的测定液系已知材料,尽管权利要求中的铵态氮的测定液没有材料组分的描述,则该权利要求仍然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如果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该铵态氮的测定液系已知材料,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属于实用新开专利的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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