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权利要求中材料特征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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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作者:杨静邱希磊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5期摘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只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才能清楚地界定申请人的权利范围,有效的保护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笔者结合自身的审查经历,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关键词:第26条第4款;保护范围;不清楚;主题类型一、引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不仅是对申请人撰写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审查的要求,专利审查必须保证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因此审查员如何在审查工作中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非实质性缺陷进行有效地审查,不仅关系到授权后的专利权是否稳定,还关系到公众能够以合理的确定性预知授权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有意识地规范自己实施有关技术的行为和自觉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笔者结合自身审查经历中遇到的一些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浅谈对常见的权利要求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形式审查的一些思考。

二、每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又分为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和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1、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具体的产品,在判定侵权时,通过产品本身进行判定,是一种直接的判定。

而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操作方式,判定是否侵权时,需要在方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判定。

如果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无法清楚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时,也无法采用合适的判定原则,将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关于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创性判断

关于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创性判断

关于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创性判断作者:王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6期关键词方法特征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对于专利的权利要求类型,按照性质划分,通常划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通常是利用结构特征、参数特征等进行限定,而方法权利要求通常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方法特征”来描述。

“方法特征”可否用来限定产品权利要求?如果可以,“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如何判定?首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节中的相关规定,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

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此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中的第(3)点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该方法导致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与对比文件产品不同,或者该方法给产品带来了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性能从而表明其结构和/或组成已发生改变。

例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用X方法制得的玻璃杯,对比文件公开的是用Y方法制得的玻璃杯,如果两个方法制得的玻璃杯的结构、形状和构成材料相同,则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与上述玻璃杯的案例相反,本文所要分析的案例,是通过“方法特征”的限定从而使得产品结构发生变化,进而为产品权利要求带来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典型案例。

意见陈述书(审查意见)

意见陈述书(审查意见)

意见陈述书(审查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出的,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说明书相应替换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一)修改说明申请人在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以及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1.针对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缺陷,对原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补充了使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第×段中,因此为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此外,在作上述修改的同时,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入到新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因而相对于审查通知书中所引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相对于对比文件1划清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界限。

2.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3和4未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审查意见,对权利要求3和4的引用部分作了改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和4的引用部分…3.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6与权力要求1之间缺乏单一性的审查意见,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删去了原独立权利要求6,并将其改写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仅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包含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为消除了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本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体现在原说明书第…段中,因为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4.在修改权利要求书后,对说明书的名称和技术领域、发明内容部分中药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以及说明书摘要进行了相适应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为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都是针对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或申请文件所存在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对说明书的修改时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作出的适应性修改,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 93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1.引 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明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

2.1.1清 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完整)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完整)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释〔2009〕19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问题

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问题

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问题撰写权利要求书是一项法律性和专业性均很强的工作。

权利要求是用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

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该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权保护,以及授权后该专利获得保护的范围的大小,同时也影响该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审批进度。

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的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呢?1、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申请人出于保密和保护的双重考虑,往往既不愿意过多地公开其技术方案,又希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越宽越好。

这就会造成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而导致专利申请因为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要求而被驳回。

在申请实践中,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析:一是指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应当在说明书中有充分的记载,即,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记载(部分属于公知技术的特征除外),同时,说明书还应当对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及其工作、运转方式作出清楚的说明,在机械类发明申请里,尤其要注意这一点,仅仅写明各机械部件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描述清楚各机械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共同工作和运转的方式。

二是指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

通常,这种上位概括需要有足够多的实施例的支持才能被允许。

比如,在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了螺接、焊接、铆接等连接方式,则可以在权利要求中用“定位连接”来概括,从而使保护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说明书中公开的这几种连接方式。

但是,如果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仅仅公开了螺接这一种连接方式,在权利要求中一般就不能用“定位连接”来概括。

此处应当注意的是,在权利要求中使用了上位概念的时候,不得用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与下位概念内容并列,比如,空心楼板用的永久性芯模,由硬质薄壁管或者钢管构成,这样就不对。

专利申请文件质量评价标准

专利申请文件质量评价标准

专利申请文件质量评价标准Qu l ymo io i gWi d wsI a i n t rn n o质监视窗t标准时专利申请文件质量评价标准企业申请专利的基本目的在于,一方面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过国家授予的技术上的垄断,专利资源成为商业竞通使争的一种利器,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市场中获得利益;增从另一方面,止他人就类似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专利资阻将源作为商业竞争的盾牌。

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质量评价的目的在于验收专利申请文件准备阶段的成果,从而保证获得的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进而提高所培育的专利资源的质量,实现企业专利申请的目的。

者认为:笔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至少应满足四大质量评价标准:发明创造表述精确、记载内容公开适度、技术方案布局到位、件缺陷降至最低。

文发明创造表述精确发明创造表述精确标准,察的是申请文件的技术因素。

考具体的考察对象主要是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具体实施方式和发明创造内容几部分。

首先,要判断申请文件的加l者(专利代理人或者需r如物制备方法、艺条件等技术措施,工这会给竞争对手带来足的启示,自身的智力成果却得不到法律保护。

而再次,需要判断申请文件的加工者是否针对实施例进了足够的技术扩展。

就是说,对发明人提供的原始资料也在解透彻的基础上,工者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思维扩展,加以期全面地保护发明人的智力活动成果。

企业内部的专利工程师等)原材料,对即发明人的智力成果的理解是否透彻。

这是因为,实践中,种因素都有可能造在各成理解上的偏差。

如,工者对发明创造技术背景知识的欠例加缺;相关领域技术经验的了解不足;明人由于专利意识或对发专利工作经验匮乏,能提供专利处理所需的充足的原材料;不加工者与发明人存在沟通障碍、流不畅等等。

交其次,需要判断申请文件的加工者是否在理解透彻的基记载重内容公开适度记载内容公开适度标准,考察的是技术成果和实际生过程的结合程度。

体的考察对象主要是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具具体实施方式和发明内容几部分。

浅析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存在的误区

浅析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存在的误区

浅析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存在的误区引言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可见,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占有最重要地位。

按照撰写方式,又可将权利要求划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对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形式要求,但是并没有涉及实质上的要求,因此,本文试图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作一些探讨,希望对大家撰写权利要求书能有所帮助。

一、正确理解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避免重复限定《专利法详解》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有一个基本定义:“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

”上述规定虽然非常明确,但在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仍然会经常发生如下四类重复限定现象。

下面就根据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来识别出这些重复限定的情况,加以避免。

1、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本身造成重复限定例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为“……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轮车具有三个轮子。

”三轮车必然具有三个轮子且只有三个轮子,这是在“三轮车”这个主题确定后所必然带来的技术特征,因此这种描述并没有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这样的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又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视机还具有一显示屏。

”显示屏是自电视机产生以来,电视机所必须具备的结构。

且不论电视技术如何发展,显示屏也必定是电视机所不可缺少的部件。

因此这种描述并没有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这样的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2、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已经隐含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造成重复限定例如,权利要求1记载“……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将控制信号输出给PLC。

”从属权利要求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具有控制信号输出端,所述PLC具有控制信号输入端,该控制信号输出端与控制信号输入端相连。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1.引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法26.3 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法26.4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明书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

2.1.1清楚法26.3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1)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释〔2009〕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属权利要求和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和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和必要技术特征总第15期第15期巩建华专利局材料⼯程审查部发表“缺少达到发明⽬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是发明专利实审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经常使⽤的“标准语段”。

从初学审查,到后来的质检问题反馈,审查员被不断地提醒:此条意见只可针对独⽴权利要求,不能⽤到从属权利要求中。

因此,⼀旦某个审查员在通知书中就从属权利要求使⽤了细则21条2款,则会被同⾏笑称为犯了“低级错误”,属于“概念不清楚”“基础没打牢”。

该条款的应⽤真是这样泾渭分明吗?结论似乎不是这么简单。

下⾯仅从审查中经常碰到的两种情况来说明从属权利要求也会遭遇必要技术特征问题,⽽且,从第⼆种情况上看,该条款的这种只对独⽴权利要求使⽤的“特殊性”是否合理,还值得商榷。

⼀、必要技术特征写到了从属权利要求中细则21条第2款规定:独⽴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新型的技术⽅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具体审查中我们将它理解为,构成独⽴权利要求之技术⽅案的技术特征应当连贯、完整,以能解决技术问题或达到发明的⽬的。

⽤装置权利要求举例来说就是,既不能缺少零部件,也不能缺少零部件之间的相互位置(或作⽤、连接)关系。

但是,我们知道,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例如是⼀个装置,往往包含很多的零部件,⽽发明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只是在⼀两个零部件或其连接关系上进⾏的。

因此,申请⼈在撰写独⽴权利要求时,不可能将所有的零部件⼀⼀罗列,⽽只将与发明点(改进之处)有关的部分描述清楚即可。

或者说,有很多与发明点不相⼲、但实际上也是构成该装置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零部件没有被写到独⽴权利要求中。

我们可以将这些特征称之为“隐含的”必要技术特征。

由于这些隐含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以⽂字的形式在独⽴权利要求中体现出来,因此,在审查中,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即申请⼈把这些隐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到了从属权利要求中时,如果审查员对所审领域不是很熟悉,那么上述情况,从形式上看没什么问题;如果审查员是本领域技术⼈员,则会感到这么写是不妥的,但是想在通知书中提及此问题,在专利法和细则中也找不着合适的条款来使⽤,⽽且前⾯说了,从形式上看,上述情况也能马马虎虎过关。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知识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知识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知识点专利的申请第十五条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六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七)申请文件清单;(八)附加文件清单;(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从审查角度浅谈专利申请中存在的不清楚、不支持缺陷以及应付策略

从审查角度浅谈专利申请中存在的不清楚、不支持缺陷以及应付策略

从审查角度浅谈专利申请中存在的不清楚、不支持缺陷以及应付策略作者姓名:时彦卫 王晓明 杨波 金婷 方瑞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部摘要本文从审查角度浅谈了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不清楚以及不支持的缺陷,并对上述缺陷进行了深入剖析,对于不清楚的缺陷,一方面原因是技术内容本身容易导致撰写时存在不清楚的缺陷,更主要的原因,还可能是申请人在撰写完申请文件之后,没有认真仔细核对申请文件;对于不支持的缺陷,提醒申请人在进行概括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中间范围的限定。

关键词申请文件撰写 清楚 支持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实施,高校和企业越来越重视对科研成果进行专利保护,在此过程中,申请人或者代理人也积累了相对较为丰富的撰写经验,但是由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往往更会注意相对重要的条款,比如公开不充分,新颖性或创造性上面,对于不清楚、不支持的缺陷相对没有那么重视,认为通过修改一般都能解决上述问题,但是在实际审查中,我们会经常碰到一些由于权利要求中存在不清楚或者不支持的缺陷,从而导致专利申请无法授权或者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当缩小的实际案例。

本文重点从专利审查的角度来分析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一些不清楚、不支持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足够重视,并尽可能给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此外,对于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还包括一些特殊规定:(1)对于化合物: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化合物的名称或者化合物的结构式或分子式来表征。

专利审查指南-实用新型

专利审查指南-实用新型

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引言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细则44.1(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原则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 保密原则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 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支持”的授权确权过程中的审查

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支持”的授权确权过程中的审查

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支持”的授权确权过程中的审查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下简称A26.4)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该条款旨在规定申请人如何合理地、准确地界定请求保护的范围,一方面确保保护的权利范围与公开的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相称,另一方面确保权利范围边界清晰。

由此可见A26.4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一个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本文主要探讨第一个方面,如何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符合A26.4支持的有关规定。

一、A26.4的理解分析专利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二章明确对“以说明书为依据”做了详细说明,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中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综上,每一项权利要求不仅仅是独权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从权也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独权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不意味着从权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作为判断主体,其要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可以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直接得到的或者概括得出。

二、针对不同概括方式权利要求是否符合A26.4的判断方法专利审查指南针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撰写列举了几种典型方式,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权利要求采用上位概括的方式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判断方式:①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②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者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关于权力要求书清楚、简要的问题

关于权力要求书清楚、简要的问题

(3)、所有权利要求作为整体也应当清楚, 即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正确
a、一项权利要求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之间, 在内容上要有连贯性,不能前后矛盾,或无法 衔接
b、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应符合实施细则第 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 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即在后 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引用在前的多项从 属权利要求。
b、产品权利要求仅用方法特征表述(不满 足方法定义产品的条件)
这种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如“一种信号处理 装置,其特征在于采用下列步骤……”
例、 一种由力阻尼机构(4)和阻尼力实施器(6) 组成的转撤机力测试仪,其特征在于将阻尼力实施器 (6)置于转撤机动作杆(10)和尖轨(7)的连接部 分或置于转撤机动作杆(10)处,由阻尼机构(4) 和阻尼力实施器(6)对转撤机在带动道岔转换过程中 施加阻尼力。
组成主题名称和技术特征的词语的含义应 当是确定的,即其内涵和外延是确定的。该 含义是指该词语在本领域中的含义,它在本 领域之外可以有其它含义。对于含义是否清 楚,应当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来判断。
b、主题名称和每一项技术特征在整体上 应当清楚
由几个清楚的词语,可能组成一个不清 楚的表述,因此,要求由词语组成的主题名 称和每一项技术特征应当清楚。当技术特征 是结构性特征时,如果能够反映所述结构的 部件、形状、位置和连接关系,则该结构性 技术特征是清楚的;当技术特征是活动性特 征时,如果能够反映活动的时间、空间、方 式、内容和结果等,则该活动性技术特征是 清楚的;当技术特征是化学物质类特征时, 如果能够反映该物质的微观结构和/或组成, 则该化学物质类技术特征是清楚的。

正文——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与修改超范围

正文——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与修改超范围

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与修改超范围摘要:本文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出发,讨论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在面对权利要求修改时的密切关系,并进一步以权利要求数值范围修改为切入点深入分析纠正目前存在的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理解上的某些错误观点,并提供了理解、应对该两条法条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数值范围修改由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可知,权利要求是由说明书概括而成,同时,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申请人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在不少人的概念中,无论怎么修改权利要求,只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修改也是不超范围的。

更进一步地,在对权利要求数值范围的修改(用说明书实施例中特定数值作为修改后端点值的新数值范围)中,经常遇到的结果是,修改超范围。

而从笔者对前一问题的论述中可知,我国在审查实践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比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标准更严格,很多人都以为,这种修改仅仅是违反更严格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事实上应当还是符合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的规定的。

但笔者通过分析,发现其实不然。

此外,因为两条法条间,修改时执行的是更严格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笔者还进一步给出更准确地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方法,以及如何撰写申请文件才能在数值范围修改的问题上既避免支持问题又避免修超问题,更好地维护申请人自己的利益。

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不代表该修改不超范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该条中,实际上对权利要求做了两方面的实质性要求:第一,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其意义在于:申请人所要求获得保护的权利要求内容,必须与他在说明书中所体现的发明创造对公众的贡献程度以及对公众的公开程度相一致。

2017造价案例第五章考点

2017造价案例第五章考点

第五章工程合同价款管理(题型四:索赔与网络计划)【考点6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管理》P307【理解记忆】【考点68】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管理》P309【理解记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相互说明。

但是这些文件有时会产生冲突或含义不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考点69】发包人义务-《管理》P309-310【注意责任划分】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⑤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考点70】承包人义务-《管理》P310【注意责任划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④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⑥应按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⑧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

⑨工程接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⑩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考点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管理》P314【可出判断题】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对工【考点72】开工-《管理》P310【可出判断题】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考点7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管理》P312【可出现在索赔事件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正当程序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对当事人进行审判和裁决的一种程序性要求。

它是保障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合法性正当程序首先要求依照合法程序进行。

合法程序包括立案程序、举证程序、辩论程序、判决程序等,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侦查程序必须遵循合法手段,搜查、拘留等必须具备合法依据,审讯必须在合法的时间范围内等等。

二、公开性三、独立中立正当程序要求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应当独立中立,没有利益冲突,不受外界干涉和操纵。

审判人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指示和干涉,依法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此外,法官应当具有法律学术背景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以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四、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正当程序要求当事人有权利提供和质证证据,并有权利进行辩论。

当事人有权利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并有权力要求法庭对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利进行辩论和进行自治辩护,即自由发表意见和意见的权利。

五、诉讼平等正当程序要求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诉讼。

无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条件、职业身份等方面的差异,都不应影响其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的权利。

法院对当事人的待遇和权利保护应当平等。

六、裁判文书的书面载明规定正当程序要求判决或裁决的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载明,并且承载法院的观点和主张。

当事人有权利获取裁判文书副本,以保障其当事人权利的知情权。

七、申诉和上诉的权利正当程序要求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享有申诉和上诉的权利。

当事人对于法院所作的判决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更高级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或上诉,寻求法院裁判的重新审查。

这样可以确保一方面对法院裁决的错误纠正,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知识产权审核

知识产权审核

知识产权审核知识产权审核是指对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确保知识产权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创新和创造的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审核主要涉及专利、商标和版权等领域。

在专利领域,知识产权审核主要包括对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材料的审查。

审核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专利法律法规有深入了解。

他们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系统地审查,判断申请是否满足专利的要求,包括新颖性、非显性、有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等。

此外,他们还会考虑现有技术和前期技术发展的情况,对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

在商标领域,知识产权审核主要涉及对商标注册申请材料的审查。

审核人员主要检查商标是否具有区别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是否容易引起混淆,是否与现有商标相似等。

他们还会考虑商标是否违背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包含与国家、民族、宗教等有关的违规标志。

在版权领域,知识产权审核主要涉及对版权申请材料的审查。

审核人员需要对著作权法进行了解和掌握,判断申请的作品是否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包括是否具有独创性、主观表现形式、具有原创性等。

知识产权审核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创新和创造的成果。

通过审核,可以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维护创新者的利益,鼓励创新和发明。

其次,审核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通过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可以避免知识产权的滥用和不当申请,保护公共利益。

此外,审核也有助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通过审核,可以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推动科学研究和产业创新。

然而,知识产权审核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审核工作复杂而繁琐,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其次,审核过程中难免存在主观判断的问题。

不同的审核人员可能对同一申请材料有不同的意见,可能存在误判和不公正的情况。

此外,审核结果的公正性也备受关注。

一些人担心审核结果可能受到政治、经济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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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有关权利要求中材料特征的审查
涉及权利要求中含有材料特征的审查一直是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的一个难点和热点问题。

材料类问题实质上涉及物质的组分、分子结构、金相结构等,在审查实践中物质的组分在不同的技术领域撰写形式差异较大,在化学、医药等领域,物质的组分通常表现为物质的含量,例如,重量比、体积比等;在建筑、食品、纺织等领域,物质的组分通常表现为多种物质的“混合”;在某些情况下又与产品的构造混淆,例如:产品表面附有掺有粘结剂的荧光粉。

对物质组分的认定是目前实用新型审查实践中争议较大、难于统一认识的问题,而且要解决该问题涉及的理论难度和实证难度均较大。

目前,实用新型部对材料特征的审查作出了相对统一的如下审查规则: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2.2的规定,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

涉及材料本身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将已知材料应用在具体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中包含对材料本身的限定,例如包含对材料有关组分或西方含量的限定,由于在初步审查中难以判断其是否为已知材料,均视为对材料本身的限定,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对于权利要求中材料特征的描述明显包含两种或以上组分的情形,审查员就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说明书的有关描述作如下审查:
1、上述材料特征明显为已知材料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删除材料组分,只保留已知材料的名称。

2、上述材料特征明显为新材料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3、无法判断上述材料特征是否明显为已知材料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质疑,并提示申请人,如果该材料特征属于已知材料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并对申请文件按照前述第1条规定进行修改。

待申请人答复后,如果审查员认为该材料牲属于已知材料的,则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否则就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4、如果上述材料特征系已知材料,但是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该已知材料的名称,应当提示申请人可以在说明书中为这种已知材料自定义一个名称,然后将该自定义的名称写入权利要求中。

下面结合上述规定列举三个具体案例作进一步说明。

案例1
权利要求:一种防化服,其特征在于:内层材料为掺活性炭聚酯纤维织物,其中织物的经向密度为200-250/10cm,纬向密度为130-150/10cm,织物的单位面积质量为150-250g/10m2。

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说明书的有关描述,审查员能够判断“掺活性炭聚酯纤维织物”为已知材料名称,则该权利要求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不必要求申请人作修改。

案例2
权利要求:一种速拼免饰墙体板材,由仿木火龙骨层、仿木防火板层和饰面层三部分组成,其特征是:仿木防火龙骨层是由农作物秸秆、木质废料与防火胶结剂经粉碎、混合、搅拌、压模一次性成型的多根条状与支撑组成的框架结构……
上述权利要求中对仿木防火龙骨层的限定明显记载有组分特征、方法特征,但是审查员无法判断上述材料是否明显为已知材料,这时可以按照上述第3条元宝处理。

如果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为这种组分开成的材料定义一个名称,如“秸秆刨花板”,并提供证据证明该“秸秆刨花板”为本领域的一种已知材料,那么允许申请人将权利求修改为:“一种速拼免饰墙体板材,……其特征是:仿木防火龙骨层是由秸秆刨花板多根条状与支撑组成的框架结构……”。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秸杆刨花板”系已知材料,则该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
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案例3:
原权利要求:1、一种测定土壤、肥料、水质中氮含量的测定管,该管在真空等截面玻璃管中装有测定液,其特征在于:铵态氮的测定液中含蒸馏水、升汞或碘化钾、氢气化钠物质,测定液在管中的高度H1:H2=1:(5~7)。

由于该权利求中的材料特征:铵态氮的测定液,明显含有两种以上组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约第三款的规定。

并且,如果审查员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说明书的有关描述,无法判断该铵态氮的测定液明显属于已知材料,审查员应当按照上述第3条规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作了修改:
1、一种测定土壤、肥料、水质中氮含量的测定管,其特征在于:该测定管是装有铵态氮的测定液的等截面玻璃管,其一端有与真空等截面管连通的毛细玻璃管段,测定铵态氮专用液高度H1与留空等截面管高度H2之比为1:(5~7)。

经申请人答复后,将权利要求中“铵态氮的测定液”的组分删除。

如果没有提供该铵态氮的测定液系已知材料的相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铵态氮的测定液系已知材料,尽管权利要求中的铵态氮的测定液没有材料组分的描述,则该权利要求仍然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该铵态氮的测定液系已知材料,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属于实用新开专利的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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