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先诉索尼垄断案及其启示_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之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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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知识产权
Mediation, Arbitration and Litigation 调处·仲裁·诉讼
第 16 卷 总第 94 期
人寻味的是, 与此同时,一些跨国企业对索尼的行为表 示理解和同情。
从根本上来说, 本案折射出由于中国严重失衡 的市场结构, 以及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跨国巨头与 寻求发展的民族企业的激烈矛盾。根据国家有关部 门的全国性调查, 跨国公司已经在中国的许多产品 市 场 上 占 据 了 垄 断 地 位 。2 而 滥 用 知 识 产 权 正 是 一 些 跨 国 公 司 实 现 垄 断 并 限 制 竞 争 的 重 要 手 段 。事 实 上 , 从 微 软 在 华 垄 断 性 定 价 事 件 到“6C”、“3C”等 国 际 专 利 联 营 组 织 对 我 国 DVD 生 产 企 业 的 高 额 许 可 费 征 收等, 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情况已屡见不鲜, 对我国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民族企业的正常发展 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本案是这 种滥用行为的又一例证, 作为数码摄像机 / 照相机 市场的支配地位者, 索尼正是利用了专利知识产权 的智能识别功能来实现其对相关机用电池市场的垄 断行为。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 知识产权 滥用行为 反垄断法
一、德先诉索尼垄断案及其提出的跨国 公司滥用知识产权问题 1
2004 年 11 月 2 日, 四 川 德 先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下 文 简称德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控告 索尼株式会社(下文简称索尼)和上海索广电 子有限公 司( 为索尼株式会社在华合资企业) 违反《反不正当竞 争法》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1 月 24 日, 本案被上 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 式 受 理 , 并 于 2005 年 1 月 12 日 开 庭 审 理 。但 由 于 索 尼(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拒 收 传 票, 法院启动外事诉讼程序, 将文件翻译成日文并通过 外交使领馆递交日本政府, 再由日本当地法院送达索 尼株式会社。经过了长达一年的曲折, 最后迟至 2006 年 1 月,双方进行了第一次法庭证据交换, 开始进入庭 审程序。
调处·仲裁·诉讼 Mediation, Arbitration and Litigation
2006 年 第 4 期
德先诉索尼垄断案及其启示 *
— ——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之实证分析
◆张波
摘 要: 德先起诉索尼案是我国第一起针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诉讼。通过对相
关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垄断性高价、拒绝交易等诸多基本反垄断结构要素的实证分析以 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探讨, 可以认定索尼公司以滥用专利技术为手段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之行为, 但是,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却难以得到有效的规制。我国应该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 经验,加快建立反垄断法及其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制度。
进入障碍是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另一个重要因 素。比较普遍的认识是, 进入障碍是指新进入者比现有 的市场主体要付出的任何较大的经济成本。6 一般来 说, 在进入障碍较高的市场上, 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 可能性较小, 所以现有的拥有优势份额的企业将更容 易被视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具有较高科技含量 的高新技术产品, 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像机领域的技 术专利和应用生产长期被掌握在索尼等日本企业手 中, 近年来也仅有三星等极少数韩国企业能够参与竞 争, 市场进入的技术与经济壁垒极高, 构成了较大的进 入障碍。在这种情况下, 索尼的市场支配地位更加稳 定。
其次, 一般来说, 市场份额是确定市场地位的最为 重要的因素, 虽然并不是唯一因素。市场支配地位的判 断标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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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课题组《: 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载于《工商行政管理》2004 年第 5 期。 3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 第 537- 538 页。 4 Case 27/ 26 United Brands Continental BV v. Commission [1978] Ecr207; [1978] 1 CMLR 429 m Para 38 转引自孔祥俊,《中国现行反垄断法理解 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 第 26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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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仲裁·诉讼 Mediation, Arbitration and Litigation
2006 年 第 4 期
国度各不相同。美国主要通过司法实践来调整市场份 额标准, 并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数学分析模型。以成文 法 形 式 明 确 规 定 的 代 表 是 德 国 、日 本 。德 国《卡 特 尔 法》 第 19 条规定, 如果一个企业占有三分之一以上市场份 额, 即可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日本《禁止私人垄 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 第 2 条第 7 款规定:“本法所称 的垄断状态是指……一个事业者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二 分之一, 或者两个事业者各自的市场占有率的总合超 过 四 分 之 三 的 … … ”。 大 陆 法 系 范 围 内 的 韩 国 、俄 罗 斯 等国竞争法也有关于以市场份额推定企业具有市场 支配地位的规定。中国数码摄像机 / 照相机是典型的 寡 占 市 场 , 仅 以 2005 年 度 为 例 , 索 尼 、佳 能 、松 下 、富 士等几大日系品牌市场总份额达到了 87.5%, 其他企 业仅占 12.5%。相对其他中小竞争者, 索尼作为此寡占 市 场 的 领 先 者 更 具 有 明 显 的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在 中 国 境 内 数 码 摄 像 机 、数 码 照 相 机 这 两 个 相 关 市 场 上 , 索 尼 品牌的数码摄像机 / 照相机拥有极高市场占有率。5 就 中国摄像机市场而言, 2003 年中国数码摄像机市场的 容量为 55.6 万台, 索尼销售 25 万多台, 市场份额接近 50%; 2004 年, 中国数码摄像机市场销售量 超 过 70 万 台 , 索 尼 数 码 摄 像 机 占 有 率 超 过 50%, 处 于 市 场 第 一 位置; 2005 年索尼继续以将近 50%的占有率占据中国 数码摄像机主要市场。在中国数码照相机市场, 多年 来 索 尼 数 码 相 机 市 场 占 有 率 也 以 超 过 30%的 优 势 占 据首位。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 索尼的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 可能构成非法搭售、垄断性高价和拒绝许可 等。
品 质 、操 作 模 式 等 方 面 的 独 特 性 , 数 码 摄 像 机 / 照 相 机拥有较为固定的消费阶层, 与非数码型的摄像机 / 照相机在消费层次上有较大差异, 产品替代弹性较 低 ; 而 且 , 由 于 出 入 境 限 制 、关 税 阻 隔 、交 通 成 本 和 较 高的本 土 化 生 产 率 等 , 中 国 境 内(仅 指 中 国 大 陆)与 境 外的数码摄像机 / 照相机消费市场存在很高的分离 性, 地理市场上的替代可能性并不大。所以, 综合考虑 产 品 和 地 理 上 的 供 应 替 代 、需 求 替 代 因 素 , 可 以 认 定 中国境内的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分 别构成两个相 关市场。
德先在诉状中认为, 索尼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通 过在产品上设置智能识别技术来实现捆绑销售, 直接 限制了其它经营者参与公平竞争, 并获取了超越完全 竞争水平以上的巨额垄断利润。德先认为, 索尼的行为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之规定, 并构成了 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德先的民事起诉状要求 索尼在中国立即停止在生产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
由 于 我 国 目 前 的 竞 争 立 法 只 有《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等, 规范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尚付阙如, 难以依据现行立
( 一) 关于索尼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行为的主体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所以 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分析和规制滥用行为的前提。所 谓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market dominance), 又 称 为 市 场 力 量 ( market power) 、垄 断 力 、优 势 地 位 等 , 一 般 是 指 企 业 凭借其优势地位得以妨碍竞争或排除竞争, 以及获 取 超 越 竞 争 水 平 的 利 润 的 能 力 。美 国《知 识 产 权 许 可 的 反 托 拉 斯 指 南》的 界 定 为“ 市 场 力 量 是 指 为 营 利 而 在相当长的期限内将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上或将 产 量 保 持 在 竞 争 水 平 以 下 的 能 力 。”在 欧 共 体 条 约 及 其部长理事会并购条例等重要法律文件中, 欧盟并 未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范定义, 但欧洲法院在司 法 实 践 中 作 出 的 界 定 是 :“ 一 个 企 业 所 享 有 一 个 经 济 力量的地位, 即通过给予其在相当程度上不受其竞 争对手、客户以及最终消费者影响而自行其是的能 力, 能够使行为人防止或至少阻碍在相关市场上保 持 有 效 的 竞 争 ”。4 总 之 , 虽 然 表 述 有 所 不 同 , 市 场 支 配地位的核心特质都是一种能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 能力。
二、在反垄断法一般框架下对索尼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分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重要的非法垄断行 为, 是指支配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反竞 争行为, 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实施者的市场支配 地 位 、维 持 或 增 强 支 配 地 位 的 行 为 目 的 、限 制 竞 争 的行为性质等。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形 式 多 样 , 一 般 包 括 搭 售 、掠 夺 性 定 价 、歧 视 性 待 遇 、拒 绝交易等。
* 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研究”( 项目编号 70473001) 的初步成果之一 。 1 参见《索 尼电 池设 置技术 壁垒 涉嫌 在华 垄断成 被告》, 载于《第一 财经日 报》2005 年 1 月 17 日《; 德 先 科 技 诉 索 尼 背 后 电 池 市 场 暗 战 行 业 标 准》, 载于《21 世纪经济报道》2005 年 2 月 11 日等媒体相关报道。
“索尼”牌锂电池时使用智能识别技术, 同时要求 索尼 在中国停止在生产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时使用智 能识别技术。 其间, 双方的攻防战也在法庭之外激烈进行。2005 年 1 月 ,索尼在公开声明中表示, 因为陆续收到少数用 户 由 于 使 用 仿 冒 电 池 而 导 致 了 机 器 冒 烟 、着 火 、破 损 等 事故报告, 希望用户使用正宗的索尼充电电池, 以尽可 能地确保消费者的产品使用安全。索尼表示, 所谓的智 能识别技术只是在消费者使用了非索尼原装电池的情 况下, 在液晶屏上出现一个请消费者使用原装电池的 提示。但是德先通过媒体反驳称, 索尼使用的智能识别 技术直接导致同行业其他品牌的电池在未解码的情况 下, 无法应用到索尼数码摄像机、照 相机上, 否则必须 花费高额的解码费用。 这是国内第一起以涉嫌垄断行为为诉由的案件, 是一起以专利权滥用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典型垄 断案件, 也是国内企业以反垄断制度为武器对跨国巨 头发起的一次法律挑战。在我国反垄断法正在紧张起 草的历史性阶段, 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 注。中国电池工业行业协会以及多家国产电池厂商对 德先的做法表示支持, 认为是打破跨国巨头非法垄断 的有益尝试, 呼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利益。而耐
法来判断索尼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滥用 行为。但是, 依据反垄断一般理论、国际立法经验和我 国反垄断法草案等, 我们可以对本案进行初步的法律 分析, 而且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确认、滥用行为的种类及 构成要件、知识产权与垄断的经济法律关系等重要问 题也具有较强的实证研究意义。
要界定市场支配地位, 必须首先确定相关市场 (relevant market)的范围。相关市场首先应考虑产品因 素, 即在一定的价格幅度内具有替代性的产品属于同 一相关市场; 其次应考虑地理因素, 即在地域上作为 整体可以发生商品或服务流通的交易区域; 其他需要 考 虑 的 因 素 还 包 括 潜 在 竞 争 者 等 。由 于 在 技 术 、价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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