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巡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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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巡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巡查工作,提高巡查管理质量,确保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平稳运行,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日常巡查管理的内容及要求,适用于管理权属燃气公司的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管理。
第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章巡查原则、周期
第四条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巡查遵循“全覆盖”与“重点突出”的原则。全覆盖原则是指日常巡查须覆盖所有管理权在燃气公司的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重点突出原则是指对不同级别的管线,其巡查周期、巡查重点应有所不同,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分配资源。
第五条巡查分为快速巡查、日常巡查两类,快速巡查主要预防第三方破坏及阀门井盖丢失或者阀井被占压、掩埋,快速巡查可只在特定区域内实施。日常巡查除包含快速巡查内容外,还应包含管线是否被占压、调压设施外观及周边环境是否符合要求、阴极保护测试桩外观是否良好等情况。
第六条据管线材质、压力等级、在输配系统中的位置与作用等情况综合
考虑,将管线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并确定每级管线的快速巡查与日常巡查周期。在特殊时间或地点,管线巡查周期可临时适当缩短,以加强对管线的监控。
第七条燃气管线巡查一般安排在白天进行,尽量避开夏季每日最高气温时段,但根据临时需要,也可安排在夜在间进行。
第三章巡查内容
第八条管线巡查内容:
1、在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管线上方及附近是否有土
壤塌陷、滑坡、下沉、管线裸露、悬空等现象;
2、燃气管线沿线是否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积雪表面有
黄斑或燃气泄出声响等异常现象;
3、在燃气管线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管线上方是否有堆积垃圾或重物、
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倾倒腐蚀性液体等现象;
4、在燃气管线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工程施工、人工取土、挖沙等
活动;
5、警示帖、警示砖、标识桩是否完好,管线走向图标是否清晰等;
6、架空燃气管线、引入管、立管是否有锈蚀;支架和管卡是否有松动、脱落;架空管支架间距是否过大;架空管是否悬挂物体、是否有其它线路缠绕搭接、是否被包裹等现象;
7、燃气管线、管件是否有拉裂、变形等现象;
8、临近车道的立管、架空管是否加装防碰撞装置,防碰撞装置是否完好、无锈蚀。
第九条阀井巡查内容:
1、阀井是否有丢失、被占压、被掩埋;
2、井圈、井盖、水泥盖板是否配套、完好、固定;
3、井内设施(井壁、阀门、膨胀节、放散阀、螺栓、阴保线、爬梯等)是否完好,是否有锈蚀、损坏、丢失、坍塌等现象;
4、阀井卫生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有垃圾、淤泥、积水等现象;
5、阀井是否悬挂对应的编号牌。
第十条调压设施巡查内容:
1、调压设施及箱体是否存在漏气、锈蚀、损坏、缺失、广告粘贴物现象;
2、调压设施上“燃气设施、严禁烟火”图标、抢修电话、设备编号牌、标识是否完整、清晰;
3、调压设施的压力表是否完好无锈蚀;检定标识是否清晰;运行压力限位标识是否完好;指针是否在安全运行范围内;
4、调压柜的放散管是否锈蚀、牢固,放散管口距地面的距离是否达到4 米,超压放散阀的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
5、调压设施的进出阀门是否悬挂设备编号牌和设备运行状态牌(常开、常关);
6、调压设施与周围建筑物是否保持安全间距,有无违章占压,四周有无影响巡查、维修的堆积物;
7、调压器有无喘息、跳动、超压、停止工作等异常情况;
8、切断阀有无异常切断现象。
9、调压设施是否卫生良好,无蜘蛛网、无积尘和杂物。
10、调压设施的雨棚、调压柜的外壳是否漏雨。
11、调压站的门、窗及窗户防护栏是否完好;调压站周界报警系统、泄漏报警器是否正常。
12、调压站配备的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13、临近车道的调压设施是否加装防碰撞装置,防碰撞装置是否完好、无锈蚀。
第十一条阴极保护装置巡查内容
1、测试桩是否破坏、丢失;测试井盖是否被掩埋。
2、井圈、井盖是否配套、完好、固定。
3、测试端子是否完好
第四章巡查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对隐患处理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及时记录。
第十三条巡查要走到位、检查看到位、仪器检漏到位、维护做到位、安全想到位、处理落实到位、承办事宜记录到位。
第十四条巡查应做到定时、定线、定点、定量、定责:
1、定时:即在规定时段内完成规定的任务。
2、定线:既按照计划路线巡查;
3、定点:即每次巡查必须到达的位置点;
4、定量:即按照既定计划,完成当天的巡查内容;
5、定责:即巡查员对巡查质量负责。
第四章巡查实施
第十五条巡查应按照计划实施,巡查人员在巡查前,应检查工具、图纸、
报表、记录表格、表单、宣传资料等是否齐全完整。
第十六条巡查人员在巡查的同时,应向沿线施工单位、居民、群众发放《便民联系卡》等安全宣传资料,讲解燃气安全常识,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安全宣传资料发放应有记录,并方便查询。
第十七条巡查发现管线及附属设施存在泄漏时,巡查人员应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并按照职责或者上级的要求做好现场处理或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巡查发现在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有施工作业时,巡查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并作好记录:
1、施工现场张贴安全宣传标语,明确告知业主或施工单位负责人在施工前查阅管线资料及施工时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2、应先检查是否办理地下燃气管线档案查询,未办理的的,视情况发放《停工通知书》或者向施工方签发《施工现场告知书》,告知燃气管线敷设的相关信息,签发《燃气管线保护宣传手册》等有关燃气管线保护的相关文件。
3、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被占压、包裹、裸露悬空等或存在施工车辆碾压的管线,要求业主或施工单位与燃气公司协商保护方案,经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对已形成的安全隐患,立即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业主或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4、对施工范围内的管线及附属设施(阀井、调压装置等),设立临时警示标志;向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交底,互留联系方式,并做好记录。
5、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施工工地或指定要求监护的施工工地实施现场监护,防止第三方破坏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