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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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系统商标管理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的商标的注册、转让、印制、保管、使用及其管理工作。
1.3、商标是工业产权,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员工应增强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依法使用注册商标。各级领导应当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占领市场,创立驰名商标。
2、商标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利:
2.1、综合办公室为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
2.2、商标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2.2.1、制定商标管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2.2.2、宣传商标法。监督、检查商标法及本细则的实施情况。
2.2.3、对有关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组织学习和培训。
2.2.4、建立、保管、使用注册商标档案。
2.2.5、办理商标注册、变更、续展、注销、转让等事宜。
2.2.6、对商标标识的印制、保管、使用以及残次商标标识的回收与销毁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2.2.7、依法保护注册商标,及时查处侵害公司注册商标权益案
件。做好诉讼工作,代表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出具有关的法律文书。
2.2.8、负责本公司名称登记工作。
2.3、商标管理部门有下列权利:
2.3.1、制止不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2.3.2、有权得到公司年度、季度生产、销售计划。
2.3.3、调查了解商标印制单位和使用保管部门的有关情况。
2.3.4、根据存在的问题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法律建议书。
3、商标的注册、印制、保管:
3.1、本公司开发的新产品应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由所属部门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3.2、印制商标标识,应当与注册商标图形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图形。印制注册商标,应当加印注册标记。
3.3、印制(含漏板、压铸模具)商标标识,由商标管理依据《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办理印制证及有关手续印制。印制单位应当具有工商局核发的《商标准印证》。
印制商标标识应当依据公司年度生产计划,不得超数印制。印制计划报商标管理部门备案。
3.4、商标标识必须严格检验入库。库管人员应当对商标标识的出入库建立明细帐,制定严格的出入库制度。严防商标标识的流失。生产部门应当按生产计划领用,不得超计划领用,因生产计划调整需增领时,应当办理相应手续。损坏的商标标识应当如数退回仓库。
4、注册商标的使用:
4.1、本公司应当依照商标法规,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4.2、凡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许他人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的应当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应当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使用单位名称,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制度,监督检查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4.3、应当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中坚持使用注册商标。在做产品宣传广告时,应当突出宣传注册商标,提高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5、注册商标的其他管理规定:
5.1、不得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残次零部件和产品包装物。需做废品处理的应当将残次零部件及产品包装物上的商标标识进行消除,方处理。并做好记录。
5.2、公司各部门均不得私自买卖注册商标标识,未经许可,严禁向经营单位,修理单位及客户出售公司商标标识。
5.3、依法查处假冒商标以及侵权案件。索证诉讼要做到及时准确,对提供信息及查处有功人员,应当根据业绩予以表彰和奖励。
5.4、公司其它部门不得私自转让注册商标。
5.5、出口商品按《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执行。
5.6、凡违反细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损失,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6、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本细则委托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遇有本细则与上级有关精神相抵触时,以后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