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为问题的自我调适---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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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行为问题的自我调适
---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
教师的行为问题,即: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其教育对象所发生的各种有违教育要求和教育规律,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甚至对其造成严重伤害、损失的那些不适当的或过激的教育行为。
教师的问题行为日渐增多,翻开报纸,打开网站,每天都可以读到各种各样的教师的问题行为,惩罚学生脱裤子、强迫学生互打耳光、打骂学生等等。一些教师的问题行为,进而演变成师生之间、学校和家长之间的行为对抗,甚至引起法律纠纷,造成社会震动。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教师的行为问题呢?
其实,教师的一些错误行为并不是常见的,只是偶尔的表现出来,一些轻微的,学生的影响也不是很大,这样的错误行为就不属于行为问题。教师的行为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教师的行为与教师的职业角色是不是相违背。我国古代对教师的要求是“传道、授业、解惑”,现在对教师的职业要求的就是教书育人。“敬业爱生、为人师表”是全社会对广大教师的殷切希望,也时作教师最基本的准则。如果教师对于这个大方向都保证不了,对自己的事业都不热爱,对可爱的学生都不喜爱的话,那么教师也就不会称之为“教师”了。
其次,教师的行为与教师的社会责任是不是相违背。教师在社会
系统中扮演着多个角色,教师的职任不仅仅是教书,更重要的是“育人”,教学生如何学会做人,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教师既是专业的教育者,更是“交往引导者”、“心理保健者”、“青少年的知己朋友”等。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与上面的要求相违背,教师的行为将不会对学生起到正面的引导作用。
第三,教师的行为与教育、教学规律是不是相违背。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重要活动形式,是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如果教师在学生面前表现为体罚学生、侮辱学生、偏爱学生、压制学生等。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学生的心理发展受阻,与教育教学的根本相违背。
第四,教师的行为是不是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教师正确的行为能够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而教师的问题行为不仅有损于教师自身的形象,影响自己的威信,而且会对学生施以潜移默化的影响,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此外,在面对教师的行为是否真正属于“行为问题”时,还要考虑所发生的行为是不是属于经常性的发生,在行为发生是的状态是不是相同的。只有那些在教师行为中经常出现、比较稳定且扰乱性较大,对教育教学影响较严重,对学生身心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需要作一定努力改正的行为,才属于行为问题。
对教师行为问题的判断要慎重,尤其要明确“问题”指向的是教师的某些行为,而不是针对教师本身,不能轻易给有某种问题行为的教师贴上“问题教师”的标签。
体罚和告状是教师最常见的不良行为问题。
(一)体罚行为
如何看待体罚行为?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师德为本。而在经济高速发展、人口素质快速提高的今天,教师体罚学生,却是屡见不鲜,上述案例中老师的行为属于体罚行为。体罚和变相体罚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一般认为,体罚是以使学生肉体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如罚站、罚跪、打手心、扭耳朵、扇耳光、脚踢、器具抽打等。而变相体罚是使学生心理上受折磨、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或增加额外劳动负担的惩罚,如斥责、撵出教室以及罚劳动、罚抄作业等。
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极大的伤害,在生理方面,可能使学生致伤致残,甚至导致死亡;在心理方面,使儿童变得恐俱,缺乏安全感,并摧残学生的心灵,扭曲学生的人格,损害学生的尊严,窒息学生的思想。加拿大学者就体罚对孩子将来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做了全球最大规模的调查。被体罚的儿童成年后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正常儿童的两倍,而且患上焦虑症、反社会行为倾向和抑郁的几率大大增加。在偶尔被打的受访者当中,有21%患上焦虑症、70%患上抑郁症、13%酗酒、17%嗜毒。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全国贫困儿童中心的心理学家伊丽莎白·盖尔绍夫经长期研究发现,体罚可能产生10种不良行为,如易进攻、反社会和成年后对子女及配偶滥用暴力等。
教师对学生的体罚与变相体罚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第一,教师是成年人,体力上占绝对优势,学生还是未成年人,身体还没有发育成熟,所以,教师哪怕是随手的一巴掌或者一拳,对学生来说那都是难以承受的巨大的打击。第二,教师作为教育者通常拥有绝对的权威,他对学生的惩罚常常带着公正、正义的意味,面对教师的暴力体罚,学生一般不会以同样的方式与教师对抗,而只能恐惧、绝望,默默地承受,消极地承受暴力与积极抵抗暴力相比,显然更容易受到伤害。所以,教师对学生的暴力体罚比社会上的打架斗殴更容易导致严重的后果。第三,教师在知识上和教育体制上的权威地位使得他们在向学生施暴的时候常常具有很大的心理优势,在学生心中也很认可教师的地位优势和心理优势。他们受到暴力体罚以后,几乎没有办法得以释放,更不可能有平等的手段得到处理,而是全部转化为内在的精神压力。这精神压力一般具有两种走向,一种是演变为由内而外的复仇冲动(包括对施暴者个人和对整个社会的复仇),另一种是对自我心理和身体的摧残,造成各种各样的精神病和心理障碍。
“鞭子本姓竹,不打书不读”,“不打不成才,一打分数来”,这就是传统教育模式下体罚者的宣言。这一古老的教育方式在新世纪大力倡导素质教育的课堂中却仍然具有鲜活的生命力,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仍屡禁不止,就像白居易笔下的野草一样"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体罚行为的表现?
当前,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屡屡出现,仔细分析一下,我们可以
把教师的体罚行为按照教师的不同心理状态分为六种类型,对症下药,逐一谈谈教师应该如何避免体罚行为。
1.情绪冲动型
一个学生不认真听课,在课堂上吃东西,教师批评他,他竟然顶嘴,教师顿时怒火中烧,本能地一巴掌打过去……事后,教师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自我谴责:“我怎么这么冲动啊!”
这类教师不是为了达到某种教育目的而体罚学生,他们主观上没有目的,纯粹情绪冲动的自然结果。
因为这种体罚不是教师有意的,是受自己过激的情绪控制而为之,所以教师很容易失手对学生造成较大的伤害。此类行为多发生在年轻教师身上,他们血气方刚,容易冲动,有些常常陷于感情用事的泥潭中,因为打了学生而后悔,过后又难以克制自己,反复发生过激行为。
2.打击报复型
这种体罚,是教师所谓的“师道尊严”被学生伤害了,个人的自尊受到了挫伤,做老师的丢了面子,还有就是在工作上想争先进,被学生拉了后腿了等等,因此对学生采取了暴力行为。教师的主观目的是很明确的,不是为了“教育学生”,而是出于对学生的厌恶和憎恨,通过对学生肉体的折磨,以求得自己心理上某些的满足和怒气的发泄。如果一般的体罚难以满足这些心理需求,他们就会加大体罚的力度,想方设法地让学生在身心上都受到伤害,有时甚至学生越痛苦,他们就越兴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