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规范申请宅基地(附带制式表格等)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怎样规范申请宅基地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现在机构及职能改革后,个别政府部门没理顺,会存在权责不清问题,但既然农村农业部,自然资源部已经于2019年年底发文明确了,下一步将是逐步规范过程,相信慢慢会正规起来;

二是所有办理过程中的纸质资料,一定要妥善保存,能扫描成PDF,电子版格式保存的最好,以免引起以后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丢失,办理的部门都有过程资料,你也可以主张查询复印等;

三是一般不要未批先建,如果这样做了,制止你建设是主管部门的责任,强制拆C了也能说的过去;

四是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及时申请办理,一般县级会单独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基本属于自然资源部门下的机构。市区级不动产机构设立在市级(也有个别设立在区级)同样也属于自然资源部门下的机构。

一,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意思是如果占的不是建设用地,需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原来的国土资源局))。乡镇政府(镇)履行属地责任,审批流程,事中、事后监管等先经乡镇政府。

二、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

(1)无宅基地的;

(2)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4)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

(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不符合条件的

(1)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

(2)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3)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5)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一户一宅);

(6)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包括货币安置、房屋安置等,不包括单独对房屋残值赔偿的没有安置的);

(7)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区县对符合或不符合都有明确规定,可以咨询当地人民政府。

三、审查程序

一是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是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三是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三是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四、审核批准

一是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二是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四、建房过程管理

落实“三到场”(乡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宅基地,

房屋整体建成后,携带必要要件,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属于房屋或拟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就能证明)

3.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宅基地申请后的审批表)

4.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提交已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以及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申请表、规划许可表等)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需通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测量,出具测量成果)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资料。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附件3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4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5村宅基地批准书

附件6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祝您成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