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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要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对犯罪后投案自首、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

对伪造、藏匿、毁弃证据的,对执法人员或对揭发、检举、作证的人进行报复或者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有逃避侦查等抗拒行为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严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七条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委员会决定。

在作出回避的决定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鉴定人和记录、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9.21•【分类】其他正文“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剖析,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与修改,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发布。

《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其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是进一步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管。

为进一步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

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异地取保候审有效执行。

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

同时,为加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力度,《规定》还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人民警察违纪行为如何处罚

人民警察违纪行为如何处罚

⼈民警察违纪⾏为如何处罚⼈民警察所涉及到的⼯作范围⾮常多,在平时发⽣的纠纷问题,或者是出现了被偷东西的情况,都可以找⼈民警察,如果说警察本⾝存在的违纪⾏为对⽅会如何处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警察违纪⾏为如何处罚《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七条有下列⾏为之⼀的,给予开除处分:(⼀)逃往境外或者⾮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向犯罪嫌疑⼈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出⼊境的。

第⼋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为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意违反规定⽴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政拘留的;(三)⾮法剥夺、限制他⼈⼈⾝⾃由的;(四)⾮法搜查他⼈⾝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的;(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使⽤侦察⼿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条有下列⾏为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规定为在押⼈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的;(⼆)擅⾃安排在押⼈员与其亲友会见,私⾃为在押⼈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指派在押⼈员看管在押⼈员的;(四)私带在押⼈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被监管⼈员或者其他⼯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1979年刑事诉讼法

1979年刑事诉讼法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七第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7]5号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7]5号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公通字〔19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贯彻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正确、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一、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严格依法办事。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民警特别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熟悉并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明确公安机关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

在执行《规定》时,既要正确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发生。

二、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合理使用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保证形式,并确定保证金数额。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范围、对象从严掌握,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采用取保候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不愿找保证人或者提出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又无力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决定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王宏伟【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一种较轻程度的强制措施.充分地运用取保候审不仅对于公检法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根据"无罪推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在具体执行上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被取保候审人串供或者毁灭证据、重新实施新的犯罪、监督机关执行监管困难重重等,这就造成了取保候审的适用难以取得其本应具有的效果.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和条件、执行方式以及救济和惩戒方式进行探讨,提出这些环节的完善建议.【期刊名称】《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6)001【总页数】3页(P28-30)【关键词】刑事诉讼;取保候审;实践问题【作者】王宏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防止其阻碍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责令其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方式给予其限定的人身自由,但是要保证随叫随到的强制方法。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有着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和初衷,实践运行中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制度构建本身的某些缺陷和实践中具体操作运用的不规范,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作用还有待发挥。

取保候审在实践的应用中,凸显出不少问题:适用对象和条件还存在很多语义不清、适用模糊的空间,决定机关针对取保候审决定适用自由裁量度过大;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监督和执行难度过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监管力不从心;被取保候审人的权利救济缺失等。

笔者将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项提出的“严重疾病”,对于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上,问题在于到底什么是“严重疾病”,对此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和解释。

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机关对于何为“严重疾病”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3)适用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双规”适用于 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4)事由不同。被拘传人涉嫌违反的是刑 事法律,而“双规”人员则是涉嫌违反行 政纪律。 (5)拘传具有强制性,在必要时可以使用 械具,“双规”行为则不具有强制性。 (6)时间限制不同。《刑事诉讼法》明文 规定,拘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 “双规”缺少法律明文规定的时间限制, 这也是备受争议之处。


(二)拘传与“双规” 1、双规:根据1997年5月 通过的《中华人 们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 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 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 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 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 “双规”是行政监察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拘传可以由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而“双规” 则是纪检监察机关。



7.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的办案期限内 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 险性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 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 以取保候审。 排除规定: 1、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 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 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 人,不得取保候审。




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 留置是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 (3)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留置适用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4)适用条件不同 (5)时间限制不同。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 过12小时,而留置是从被留置人带至公安机 关时起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审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审有没有案底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审有没有案底拘留一般是因为公安机关认为有需要,或者说是以后难以找到犯罪嫌疑人,所以直接申请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个措施,对于拘留的情况,是可以取保候审的,只要交纳保证金或者有保证人,就可以取保候审,不过取保候审需要通讯保持畅通,保证能够随传随到,那么,取保候审之后有案底吗,跟着赢了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审有没有案底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审,还要经过法院审判,如果法院作有罪判决就有案底,如果作无罪判决就没有案底。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刑事拘留要遵循哪些程序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取保后转行政处罚流程

取保后转行政处罚流程

取保后转行政处罚流程当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决定后,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暂时脱离羁押状态,但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取保候审决定的内容。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履行取保候审期限、住所变动、工作单位变动、出境等行为的规定,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有可能会导致取保候审措施的解除,并接受行政处罚或被再次拘留等后果。

下面将结合实际案例,详细介绍取保候审后转行政处罚的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背景**小明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侦查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侦查机关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小明在规定时间内配合侦查,不得变动住所、工作单位,不得出国等。

**流程详解**1. **侦查机关调查取证阶段**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机关将继续进行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查清案件事实,明确证据。

如果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侦查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 **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比如变动住所、工作单位、出国等行为,侦查机关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其改正、再次传唤谈话、申请撤销取保候审措施等。

3. **申请转行政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侦查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转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程序**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审理、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

在立案调查阶段,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

在听证审理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申辩,提供证据辩护。

最终,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 **行政处罚后的处理**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或者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公安专业科目课后练习25》(刑事案件能力4 刑事案件能力5)

《公安专业科目课后练习25》(刑事案件能力4 刑事案件能力5)

《公安专业科目课后练习25》(刑事案件能力4 刑事案件能力5)题目刑事案件能力41、公安机关对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于某在面临刘某不法侵害时果断反击,将刘某打伤,其行为依法构成正当防卫。

对于于某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摘自公大教材)A.将于某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B.对于某进行取保候审C.撤销案件D.终止侦查2、某地发生一起一家三口被杀的灭门惨案,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经侦查取证,发现犯罪嫌疑人某甲已经畏罪自杀。

如下说法正确的是:(摘自公大教材)A.应当将全案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B.应当由人民法院对某甲作出有罪判决C.应当依法终止侦查D.应当依法撤销案件3、侦查民警办理一起入室抢劫案,现场发现作案匕首并提取到了指纹,进门处发现犯罪嫌疑人留下的鞋印,询问被害人李某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下列证据材料中,属于本案直接证据的是:(2019年江苏省考)A.匕首B.匕首上提取的指纹C.被害人李某的陈述D.犯罪嫌疑人的鞋印4、民警甲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的某起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现场处置录像资料,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2019年北京市考节选)A.书证B.视听资料C.电子数据D.证人证言5、甲省Z市近期发生多起冒充执法人员上门诈骗“空巢老人”的案件,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作案人员均来自甲省W市。

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9年江苏省考)A.应由甲省公安厅管辖B.应由Z市公安局管辖C.应由Z市和W市公安局协商管辖D.应由W市公安局管辖刑事案件能力56、刑侦悬疑类网剧《重生》在网络热播。

该剧中有这样一个情节:一名曾经在司法鉴定中心从事过毒物鉴定工作的女性,因无法忍受丈夫及公婆多年的言语讥讽乃至殴打,将丈夫及公婆杀害。

随后,该女性将自己上衣撕裂,在自己胸口位置制造抓痕,并将房间彻底清理后,锁好大门,从窗户跳下自杀。

根据犯罪现场的基本类型,该犯罪现场属于:()A.伪造现场B.原始现场C.关联现场D.变动现场7、以下关于立案审查的说法正确的是:(摘自公大教材)A.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都需要进行初查B.是否需要初查由办案人员本人决定C.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搜查、扣押措施D.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8、【多选】李某因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审,张某是其保证人。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也就是具体有哪些强制措施,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

(一)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法定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最轻微的一种。

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到案,以便迅速及时查清案情,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询问后,应当将被击穿人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中采用拘传,可以依强制措施方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参加诉讼活动;同时可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案件情况,为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需要,为了及时收集证据等,在不具备采用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下,适用拘传可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实质意义就是既不关押,又要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只有不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才可能得到实现,被告人才可能在有相对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收集证据、学习法律聘请律师辩护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平等才可能得到保障,在实现自己诉讼权利的时候,为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被告方的充分证据,从而在客观现实中,有效的促使司法公正的真正落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5)18-07.解除取保候审1.解除条件。

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2.解除程序。

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但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自动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依法处理。

(1)呈批。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侦查情况,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取保候审的基本情况,拟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解除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3)送达。

侦查人员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交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或者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填写收到日期;有保证人的,将《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保证人。

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退回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56条、第58条、第60条、第65条、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63-93条、第134-138条《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公通字〔1999〕39号)第2-26条《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高检会〔2000〕2号)第1-9条《关于如何没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证金问题的批复》(公安部公复字〔2001〕2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及应否退还已没怍的保证金问题的答复》(公安部法制局公法〔2003〕259号)《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公刑〔2006〕1114号)第218-245条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9-01.监视居住的条件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

撤销取保候审申请书

撤销取保候审申请书

撤销取保候审申请书【篇一:解除取保候审申请书】解除取保候审申请书**** 公安局:__ 涉嫌诈骗一案,因我系该公司员工,贵局为侦查需要于_ _ 年_ 月_ __ 日,对我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在此期间,我始终积极配合贵局的侦查工作,为本案的侦破尽我应尽的法律义务。

对于本案事实,我要向贵局说明一下:根据目前本案的侦查进展,对我解除取保候审不致于影响侦查工作。

因此,申请贵局对我解除取保候审,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____________2014_ 年__11_月_2__ 日【篇二: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来源:互联网日期:2012-04-19 申请人:xx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事项: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0 年x 月x 日被xx 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 区看守所。

根据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配偶宋某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嫌疑人的配偶愿依法为李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其情节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并不很高,且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的财产利益并无任何实质损害。

在案发的第二天,李某即将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亲自送还被害人,并当场给被害人下跪,声泪俱下地表达深切的忏悔之意。

尽管李某盗窃的笔记本电脑鉴定的价值为5000 元,但李某已主动亲自退还赃物,并未给被害人造成实质的财产损失,而这样的涉案数额相对于北京的高消费水平而言着实是微不足道的。

取保候审考察记录内容

取保候审考察记录内容

取保候审考察记录内容以下是 9 条取保候审考察记录内容:1. 今天去考察了他的生活环境,哇,那地方可不咋地!就像走在一个迷宫里,到处都是七拐八弯的小道。

他住在那样的地方能守规矩吗?他跟我说他会好好表现,咱可得好好留意着他呀!例子:就像有些叛逆的孩子总说会听话,但你真能完全相信吗?2. 去看了他平时交往的那些人,哎呀妈呀,一个个看着不太靠谱啊!难道他不知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道理吗?这可让人有点担心呐!例子:好比你想好好读书,却总和爱玩耍的人混在一起,能学好吗?3. 观察他的日常作息,这家伙晚上很晚才睡,白天能有精神遵守规定吗?这不是胡闹嘛!真希望他能尽快调整过来呀!例子:就如一部机器,零件都不规律运转了,还能正常工作吗?4. 他最近情绪好像不太稳定,一会儿高兴一会儿失落,这可怎么行呢?难道他不知道稳定的情绪很重要吗?咱得多关注关注他这方面啊!例子:像一艘在海上摇摆不定的船,能安全到达彼岸吗?5. 发现他找工作不太顺利,哎呀,这可咋整?他不会因为这个就消沉下去吧?那可不行,得鼓励鼓励他!例子:好比爬山遇到陡坡就想放弃,那永远也到不了山顶啊!6. 他对自己犯的错好像有了深刻认识,还说一定不会再犯,真的能做到吗?让人心里有点没底呀!例子: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不是吗?7. 他的家人对他很支持,这倒是让人欣慰,可光有家人支持够吗?他自己得争气呀!例子:如同车子光有好的发动机,没好的驾驶员能跑得快吗?8. 今天再次和他谈话,感觉他态度还行,但能一直保持吗?这得打个大大的问号啊!例子:像一阵风,这会儿温柔,下一刻谁知会怎样?9. 经过这段时间观察,他有好的方面也有让人担忧的地方,到底能不能顺利通过取保候审考察呢?只能拭目以待了!例子:就像一场考试,成绩没出来前,谁知道结果呢!。

取保候审取消担保申请书

取保候审取消担保申请书

取保候审取消担保申请书一、什么是取保候审取消担保申请呢?嘿呀,这事儿啊,就是当一个人之前因为取保候审有了担保人,但是现在呢,可能出现了一些情况,不需要这个担保了,就得去申请取消。

比如说呀,被取保候审的那个人已经表现得特别好,没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迹象,而且案件也有了新的进展,感觉这个担保已经没有必要存在啦。

就像你出门的时候带了一把伞,怕下雨嘛,结果呢,天气一直特别晴朗,那这伞就可以不用带着啦,这担保也是类似的道理哦。

二、为什么会想要取消担保呢?这原因可不少呢。

一方面呢,对于担保人来说,担保别人其实也是有一定压力的。

就像你答应了帮朋友照顾小宠物,你心里总是会有点担心这个小宠物出啥状况一样。

担保人要时刻担心被担保人会不会做出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事儿,要是真出了问题,自己还得承担责任呢。

而且呀,要是被担保人的情况已经非常明朗,比如证据显示他根本就不会逃跑或者做坏事,那这个担保真的就成了一种不必要的负担啦。

另外呢,对于被担保人来说,如果一直有担保在,感觉就像有个小尾巴一样,有点不自在。

要是能取消担保,也是一种心理上的解脱,就像解开了一个一直系着的小疙瘩。

而且这也表明他在整个事情中的表现得到了认可呀,多好的事儿呢。

三、申请书中要包含的内容。

这申请书里面呀,得有一些关键的东西。

首先得说清楚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呀、性别呀、年龄呀这些,就像介绍一个新朋友一样。

比如说“我的朋友张三,男,30岁,之前因为啥啥事儿被取保候审啦。

”然后呢,要讲讲这个取保候审的基本情况,啥时候开始的呀之类的。

接着就得说说为啥要取消担保了。

是因为被担保人一直遵守规定,每次该报到就报到,该做啥就做啥,还是因为案件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根本不需要担保来保证他的行为啦。

比如说“张三在取保候审期间,按时向相关部门报到,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我们觉得这个担保已经没有必要存在啦。

”还得提到担保人的一些想法哦。

比如“作为担保人,我本来就相信张三不会做出不好的事情,现在看到他这么守规矩,我也希望能够解除这个担保关系,这样我也不用一直悬着一颗心啦。

申请取消取保候审的申请书

申请取消取保候审的申请书

申请取消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尊敬的相关部门:我想跟您唠唠关于我申请取消取保候审这事儿。

我叫[你的名字],之前因为[简要说明取保候审的事由]被取保候审了。

在这段取保候审的日子里,我可是过得战战兢兢的呢。

每天都感觉心里像揣着个小兔子,干啥都不踏实。

您知道吗?这取保候审的状态就像一片乌云一直笼罩着我。

我出门的时候,老是担心别人看我的眼神是不是怪怪的,总觉得好像自己和别人不一样了。

我不能像以前那样自由自在地生活,想做什么事情都得先考虑一下自己这个特殊的身份。

我想说说我现在的情况。

从事情发生到现在,我真的是深刻地反省了自己。

我知道自己之前可能有一些不小心或者不懂法的地方才导致了这样的情况。

但是我已经从这个经历中学到了很多很多。

我现在就像一个换了新电池的小机器人,充满了正能量,一心只想好好地生活,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我在生活里也一直在积极地改变呢。

我每天都会按时起床,把自己的生活安排得井井有条。

我还参加了一些社区的公益活动,像是去照顾孤寡老人啊,帮着打扫社区卫生之类的。

在这个过程中,我感受到了帮助别人的快乐,也觉得自己变得更加有责任感了。

我身边的家人和朋友也都给了我很多的支持和鼓励。

他们知道我是个好人,只是不小心犯了错。

他们总是跟我说,要勇敢地面对,然后重新开始。

我的爸爸妈妈年纪都大了,看到我这个样子,他们心里也不好受。

每次看到他们担忧的眼神,我的心就像被针扎了一样。

我想尽快摆脱这个取保候审的状态,让他们能够放心,让他们看到原来那个积极向上的我又回来了。

而且啊,在这期间我一直都积极配合相关的调查和监管。

我没有任何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

我就像一个听话的乖宝宝,按照要求来做每一件事情。

我觉得我已经证明了自己的态度是端正的,是想要好好解决问题的。

我真的希望您能够考虑一下我的申请。

让我能够从这个取保候审的阴影里走出来。

我渴望能够重新过上正常的生活,像以前一样在阳光下快乐地奔跑,不用担心别人异样的眼光,能够自由自在地去追求自己的梦想。

解除取保后 撤案申请书

解除取保后 撤案申请书

解除取保后撤案申请书尊敬的[受理机关名称]工作人员:你们好呀!我是[申请人姓名],今天写这个申请书呢,是想跟你们聊聊关于我的案子,真心希望能得到你们的理解和支持哦。

我之前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现在取保候审已经解除啦。

在这整个过程中,我可是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程序的严肃,也让我更加尊重法律啦。

不过呢,我觉得我的这个案子其实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的,这也是我申请撤案的原因呢。

从案子的一开始说起吧,当时我被卷入这个案子,真的是有点稀里糊涂的。

我知道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我自己呢,在这件事情里,真的没有什么主观上的恶意或者故意违法的想法。

比如说,[详细描述事情经过,解释自己没有主观故意,如可能是因为对某些事情的误解或者意外情况导致被牵连到案子里]。

在取保候审期间,我可一直都是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呢。

我就像个乖学生一样,每天按照要求做事情,生怕自己哪里出了差错。

我知道这是我应该做的,也是给大家证明我是个守规矩的人的机会。

这段时间我也想了很多,我觉得自己在这个案子里就像是个被误放进不合适盒子里的小物件,其实根本就不应该在这个案子里的。

现在取保候审解除了,我就更觉得这个案子没有继续下去的必要了。

我呢,心里也一直有个小疙瘩,希望能够彻底地把这件事情解决掉,让我的生活能够完全回到正轨。

我想念以前那种自由自在,没有这件事情阴影笼罩的日子。

我想可以毫无顾虑地去工作,去和朋友们玩耍,不用再担心这个案子会突然又给我带来什么麻烦。

而且呀,这个案子一直悬着,对我的家庭也有很大的影响呢。

我的家人一直为我担心,每次看到他们忧愁的眼神,我的心里就特别不是滋味儿。

我就想啊,要是这个案子能撤掉,那我的家人也能松口气,重新过上开心的日子啦。

他们也一直相信我是无辜的,在我取保候审期间,一直给我鼓励和支持,让我坚持做正确的事情。

我知道你们每天要处理很多的案子,都很辛苦。

但是我真的希望你们能再仔细看看我的这个案子呢。

我觉得从各个方面来看,这个案子都不具备继续追究的条件啦。

刑辩律师最怕听到的十句话!

刑辩律师最怕听到的十句话!

刑辩律师最怕听到的十句话!人在江湖漂,哪能不挨刀,任何人都有掉进坑里的时候。

当你被公安机关送进看守所时,刑辩律师就派上用场了。

如果你的说话姿势没摆好,律师心中就有一万匹草泥马在奔腾。

比如这样:1、律师,你能保证把人取保候审出来吗?我去,公检法不是律师开的。

非常理解当事人的心情。

首先,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不能对案件包承诺包打赢。

其次,取保候审与否,是基于基本事实与案件证据。

再次,律师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让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最轻,而不是走旁门左道的诉棍。

2,律师,我问了警察,他说这个案子不严重,就是走个程序,没必要请律师。

警察的话,我只想呵呵。

侦查阶段作为证据形成、固定最重要的时间段,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必然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个别侦查人员来说,律师介入后,三天两头过来交换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且律师会反复和当事人强调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可能原本可以顺利攻破的侦查步骤也会难度系数陡增。

所以,我只能呵呵。

3,律师,我有个亲戚也是学法律的,他是这么说的……那好,去找你的亲戚吧。

中国人口多,学法律的人更多,兜兜转转总有一个学法律的熟人,但是,你亲戚是在哪里学习的法律,当过律师吗?办过刑事案件吗?他了解这个案件的证据吗?是读了两本婚姻法,还是学的合同法?亲戚的话你可以听,但是不要拿这个来质疑你的律师,谢谢!4,律师,你公检法有没有什么关系有啊,工作关系。

有的当事人迷信刑事案件就是打关系。

毫无保留地说,勾兑是最贵的,而结果恰好相反,几乎不可能达到当事人委托的目的。

一个案件经历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任何一个阶段的决定都不是某一个人就可以左右的,所谓的关系可以上通一把手,下至经办人吗?律师以为,任何案件都是打证据,打专业!5,律师,这个案子我们搞风险收费,人出来了我给你律师费不好意思,请您另请高明。

如前所述,我不能保证一定给您把人保出来,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最重要的是,我担心人出来了,但是我找不到您了!人间悲剧也莫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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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撤销或变更看过来!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

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想必大家看了上面的说明之后,对取保候审撤销或变更有了一定的了解。

大家在被取保候审之后,一定要好好表现,千万不要再惹是生非,一定要遵守相关的规定,这样就能保证自己取保候审期间能安稳度过,不在出现更糟糕的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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