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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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登记类别:注:本式样适用于车用气瓶使用登记。

(气瓶的制造单位名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单位内编号的行数,根据该车所用的气瓶数量编制:气瓶容积是指单个气瓶。

括号内表述不印制)填表说明:1、登记类别:填写“首次启用”或“过户”;2、设备品种:填写“压力容器”;3、产品名称:按照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合格证填写,如“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4、气瓶数量:根据同一台车辆所安装气瓶实际数量填写“X只”;5、充装介质:根据同一台车辆所安装气瓶实际充装的介质填写,如“CNG”或“LNG”;6、气瓶公称工作压力(MPA):按照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合格证的公称工作压力填写,如“20MPA”;7、气瓶容积:按照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合格证的“水容积”或“实测水容积”填写,如“72.2L”;8、制造单位名称:按照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合格证的生产厂家名称填写,如“中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9、制造日期:按照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合格证的“检验日期”或“竣工日期”填写,如“2017年9月”;10、产品编号:按照所安装的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合格证的“气瓶编号”、“产品编号”填写;11、单位内编号:不大于1支气瓶的,可以不填或画“—”线;12、施工单位名称:按照《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的“安装单位”填写,如“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13、监督检验机构名称:按照《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的“监检单位”或监检印章填写;14、使用单位(个人)名称:营运车辆填写车辆实际所有者(单位或个人)名称或姓名,如“张三”或“XXXXX公司”;非营运车辆填写车辆行驶证书的所有者姓名或名称;15、使用单位地址:填写车辆所属公司名称或具体地址,如“大同市通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6、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填写车辆所有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如“140202XXXXXXXXX”;17、邮政编码:按照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归属地的邮政编码填写,如“037XXX”;18、车牌号:根据车辆注册的车牌号码填写,如“晋BTXXX”;19、车辆VIN码:按照《车辆登记证书》或《车辆行驶证》填写该车辆的识别代码(大架号),如“LFVXXXXXXXXXXXX”;20、投入使用日期:按照《车辆登记证书》或《车辆行驶证》的注册日期填写,如“201X 年X月X日”;21、单位固定电话:填写车辆所属单位的固定电话;22、安全管理员:填写车辆所属单位分管领导的姓名;23、移动电话:填写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的移动电话;24、使用单位填表人员:填表人员签字确认;25、日期:填写填表日期;26、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27、日期:填写具体日期。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填表人员:联系电话:
车辆所有人(公章)
年月日
登记意见: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登记机关(专用章)
年月日
领取人: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使用单位保存,一份由登记机关保存。
□5、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存档)
□6、行驶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存档)
□7、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存档)
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本单位的车用气瓶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并承诺严格履行以下责任:
气瓶制造日期
气瓶出厂编号
使用登记证号
1
2
3
4
5
6
7
办理使用登记需提交材料清单(已提交的在对应序号前“□”内打“√”,否则打“×”)
□1、车用气瓶产品合格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存档)
□2、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复印件1份存档)
□3、车用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存档)
□4、气瓶安装质量合格证明(验原件,复印件一份存档)
7.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8.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对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查或者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9.应当经常对气瓶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做到清洁、紧固、无漏、正常工作;
10.不得充装不合格燃气;
11.气瓶应当按时送检,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气瓶。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职务:日期:年月日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登记表编号:QP0登记类别:首次
车辆基本信息
车辆所有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管理人员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车用气瓶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而登记申报材料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本文将详细介绍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资料首先,申请使用车用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个人的材料可能会要求提供身份证、驾驶证等。

二、车辆的资料申请使用车用气瓶的车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登记信息,包括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证明等。

三、车用气瓶的技术参数车用气瓶需要提供安装在车辆上的技术参数,包括气瓶的型号、容量、工作压力、使用寿命等相关信息。

在使用车用气瓶的时候必须保证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以及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维修保养等工作。

四、车用气瓶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标准车用气瓶的安装也是必须仔细考虑的一个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申请人需要提供车用气瓶的安装位置图、安装标准等相关资料。

五、车用气瓶的检测报告材料车用气瓶的检测报告材料是必须的。

车用气瓶的检测包括静态压力试验、热循环试验、水压试验等,检测报告材料应该由合格的检测机构提供。

六、车用气瓶国家标准证书车用气瓶还需要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证书材料,以确保车用气瓶的质量和安全。

七、车用气瓶的保险证明申请使用车用气瓶的车辆和安装车用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相应的保险证明,以确保在使用车用气瓶期间发生意外情况的赔偿问题。

总的来说,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是非常重要的,也很常见。

以上所提到的七类登记申报材料都应该准备齐全,并由合格的机构进行审核和审批。

这也可以保证车用气瓶的使用安全和质量问题。

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表

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表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业主)签名::登记机关经办人: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登记机关(专用章):年月日
附表4
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表
使用单位(或业主):(盖使用单位公章或业主签名)
序号
气瓶名称
充装介质
气瓶制造单位名称、代码
制造年月
气瓶制造编号
公称工作压力(MPa)
容积(L)
瓶体设计壁厚
(mm)
最近一次检验日期
下次检验日期
气瓶安装单位名称及许可证编号
气瓶注册代码
使用登记证编号车Leabharlann 号变更情况停用情况
备注
申请人声明和签署:(本人对本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等字样)

车用气瓶登记信息表(批量申请需提供此表)

车用气瓶登记信息表(批量申请需提供此表)
序 号
使用证编号(对 照下载的登记表
填写的)
车牌号
充装介质 (LNG或CNG)
使用单位名称
车种(出租车、公交 车、私家车、其它车
辆)
车架号(车辆VIN 气瓶安装(施工) 气瓶安装日 气瓶下次检 气瓶数量(当
码)
单位

验日期 前车辆)
登记日期(由 设备代码(对照下
登记机关填 载的登记表填写
写)
的)
气瓶制造单 位
气瓶编号
气瓶制造日 期
气瓶容积
(第二个气瓶) 代码(2)
制造(2)
编号 (2)
日期 (2)
容积 (2)
(第三个气 瓶)代码
(3)
制造 (3)
编号 (3)
日期 (3)
容积 (3)
(第4个气 瓶)代码
(4)
制造 (4)
编号 (4)
日期 (4)
容积 (4)
(第5个气 瓶)代码
(5)
制造 编号 日期 容积 (

深圳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深圳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深圳车⽤⽓瓶使⽤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车⽤⽓瓶的制造单位取得相应制造许可;安装单位取得车⽤⽓瓶的安装许可;安装过程经过监督检验,检验结论合格;⽆其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车⽤⽓瓶安装在粤B牌照车辆上。

⼆、办理材料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验原件,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验原件,未超过第⼀个检验周期的车⽤⽓瓶不需要提交此项材料)(复印件1份存档,验原件)核验原件(本市核发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社会信⽤代码证可⽆需提交核验),并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登录深圳市特种设备业务⽹(⽹址:https:///tzsb/),进⾏⽹上申报,打印使⽤登记申请表格,带齐相应资料到设备或机动车⾏驶证(暂住证)住址所在区的辖区市场监管局窗⼝办理使⽤登记;(2)受理:资料齐全的,窗⼝⼈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需要补正的⼀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审查:对资料进⾏审查,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意见。

(4)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告知理由。

窗⼝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登录深圳市特种设备业务⽹(⽹址:https:///tzsb/),进⾏⽹上申报,打印使⽤登记申请表格,带齐相应资料到设备或机动车⾏驶证(暂住证)住址所在区的辖区市场监管局窗⼝办理使⽤登记;(2)受理:资料齐全的,窗⼝⼈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需要补正的⼀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审查:对资料进⾏审查,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意见。

(4)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告知理由。

特殊环节⽆四、办理地点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驻福⽥区市民中⼼⾏政服务⼤厅13-24号窗⼝五、办理时限15(⼯作⽇)六、办理机构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七、办理费⽤不收费⼋、法律依据⽓瓶使⽤登记管理规则(2005年)第三条⽓瓶充装单位、车⽤⽓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以下统称使⽤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瓶使⽤登记,领取《⽓瓶使⽤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登记证,见附件1)。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投入使用日期
年 月日
单位固定电 话
安全管理员
移动电话
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日期:年 月 日
说明: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日期:
(登记机关专用章)使用登记证编号:年 月日
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登记类别:
设备 基本 情况
设备品种
产品名称
气瓶数量
充装介质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MPa
气瓶容积
L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日期
产口口编号
单位内编号
施工单位名称
监督检验机构名称
设备 使用 情况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邮政编码
车牌号
车辆VI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码
注:本式样适用于车用气瓶使用登记
1 / 1

气瓶使用登记证办证指南

气瓶使用登记证办证指南

气瓶使用登记证办证指南一、申报材料说明:公称容积大于200升的焊接气瓶以及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其它气瓶按气瓶钢印编码顺序号分批办理,每批数量1000-10000只,托管气瓶及新购气瓶不受此数量限制。

(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气瓶使用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2、《气瓶使用登记表》电子版;3、气瓶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4、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5、托管气瓶的托管协议;6、使用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7、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车用气瓶)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8、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时提交);9、委托书(委托办理时提交)。

(二)新办车用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所列全部材料;2、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3、车用气瓶安装安全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4、车用气瓶所属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三)气瓶报停报废注销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中序号为6、7、8、9所列材料;2、气瓶报停报废注销迁移过户变更启用换证补领申请书(一式三份);3、原气瓶使用登记证。

(四)气瓶迁移过户变更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三)气瓶报停报废注销需提交的材料”中所列全部材料;2、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原件及检验结论页复印件;3、提交“(二)新办车用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中序号为2、3、4所列材料(办理车用气瓶过户变更时提交);4、原使用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原属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过户变更时提交);5、过户变更证明(办理过户变更时提交)。

(五)气瓶启用换证补领需提交的材料:1、提交“(一)新办气瓶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中序号为6、7、8、9所列材料;2、气瓶报停报废注销迁移过户变更启用换证补领申请书(一式三份);3、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原件及检验结论页复印件;4、原气瓶使用登记证(换证时提交);5、县(区)级以上合法报纸登载的遗失声明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补领时提交)。

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

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

附件1:
—1 —
—2 —
附件2:
《重庆市车用CNG气瓶
使用登记证》填写说明
一、登记证编号:登记证编号由以下两部分组成,由登记机关填写。

CNG××××××-×××××
登记证流水号,从00001开始
重庆各区县行政区域代码六位(见下表)
—3 —
注:经开区代码用500198,高新区代码用500199.
二、气瓶出厂编号:填写每只气瓶的出厂编号,每只气瓶填写一页,由登记机关填写。

三、材料:填写气瓶制造材料。

对缠绕瓶,分别填写内层和缠绕层材料,由登记机关填写。

四、气瓶出厂日期/有效期至:气瓶出厂日期按合格证上标注的日期,有效期至按《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

例:2004年12月3日出厂的气瓶,安装在出租车上,填写为:2004年12月3日/2006年12月2日,由登记机关填写。

五、检验日期/有效期至:分别填写本次检验日期和下次检验日期,由检验单位填写。

—4 —。

车用气瓶注册登记

车用气瓶注册登记

车用气瓶注册登记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

二、申报材料(1)《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每车一式两份;(2)《车用气瓶出厂合格证》;(3)《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和《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复印件);(4)《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5)《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留复印件)(6)《机动车辆行驶证》;(留复印件)(7)移装气瓶的应提供近期《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书》;(8)过户车辆还应提供车辆过户手续。

(留复印件)三、办理时限10台以下,5个工作日内;10台以上50台以下,12个工作日内;50台以上,25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30元/台。

注:单位车辆的必须有单位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前来办理,或由气瓶安装单位代为办理。

个人车辆新安装的由气瓶安装单位代办。

过户车辆由车主亲自办理。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加盖印章)省辖市:县(区、市):联系人:联系电话:车辆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气瓶品种:特种气瓶(车用)充装介质:使用性质:1出租车2公交车3其它登记表编号:使用登记证编号:(一式两份,使用单位和登记机关各存一份)申请人声明和签署:以上所列气瓶均标有唯一的使用登记标识,本人对本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登记机关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日期:登记机关:(加盖公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填表说明1、使用单位:填行车证上的所有人,是单位的盖单位公章,是个人的填所有人姓名;2、省辖市:填洛阳;县(市区):填所有人所在县区。

联系人:是单位的填主办人姓名及电话;3、车辆牌照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码应和该车行车证填一致;4、气瓶品种:填缠绕,钢质;介质:填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5、产权编号:一辆车几个气瓶的,安装标记01、02、03、04、05、06……填写;6、制造单位:气瓶制造单位简写,如:北京天海7、制造年月、出厂编号、公称压力、容积、设计壁厚、气瓶重量等,均按气瓶出厂合格证上实际数字填写;8、安装单位和安装日期:按气瓶安装合格证上的安装单位和日期填写;(安装单位名称可简写)9、启用日期按制造日期填写;使用年限:按制造日期算起,缠绕气瓶15年,钢质车用天然气瓶10年;10、下次检验日期:气瓶制造日期计算,出租车2年,其他车辆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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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说明:1、申报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提供1份;
2、申报材料未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复印件;
3、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办理
机关核对,用后归还申请者。

一、首次登记
说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不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1、车用气瓶或者瓶阀的制造单位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
2、机动车牌号、气瓶产品编号与相关资料信息不符的;
3、未取得燃气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不符合地方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
4、其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的;
5、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6、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产权单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原件 2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5)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二、变更登记
说明:
1.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

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条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具体内容是:
(a)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b)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注2-4)、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1、移装变更
(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原件 2份);
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C、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D、移装后的检验报告。

注:登记机关应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作注销标志.
(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A、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a)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注:登记机关应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作注销标志.
B、再到移装后区域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使用登记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原件 2份);
(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c)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和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各1份);
(d)移装后的检验报告;
(e)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f)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g)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h)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由办理注销的机关签发,下同。

2、单位变更
(1)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c)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由办理注销的机关签发,同时对《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标注注销标志。

(2)新使用单位再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原件 2份);
(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件 1份);
(c)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和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各1份);
(d)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e)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f)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g)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h)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3、更名变更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原件 2份);
(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4)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注:登记机关在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上标注注销标志。

三、停用(1年以上)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原件 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注: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四、停用后启用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原件 1份);
(2)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五、报废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原件 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4)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原件 1份);
(5)由当地质监部门指定单位或气瓶检验单位出具
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处理证明(原件 1份)。

六、注销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原件 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
(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

注:由办理注销的机关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标注注销标志,同时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七、补证
说明:指使用单位因遗失申请补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1、《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件遗失或损毁补办申请表》(原件 2份);
2、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原件 1份);
3、有效的监督检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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