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是生者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
继承法所称的继承,专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遗留财产的死者称被继承人;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人是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权、排他权。
②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是一种财产权;③继承权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但不是身份权;④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可以接受遗产,但其身份不是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或遗产分享人、无人继承财产的取得人;⑤继承权的发生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⑥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受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明确了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仅是继承法的立法依据,而且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继承;(3)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权利的实现;(5)公民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司法救济。
2.继承权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继承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的精神:(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同为法定继承人。
财产继承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财产继承权的顺序是怎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死者如果在生前没有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作出安排的话,那么在其去世后就会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合法继承人来继承其财产。
此时有一个继承顺序需要继承人了解,那么财产继承权的顺序是怎样的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财产继承权的顺序是怎样的《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
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概述嘱继承人虽曾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只要被继承人事后仍订立遗嘱确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其遗嘱继承权就没有问题。
2)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8条)5、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1)继承权的放弃1)放弃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条)2)放弃的方式:第一种、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二种、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7条)第三种、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签名;(《继承法意见》第48条)综上,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3)放弃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意见》第46条)4)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不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51条)5)继承权放弃的撤回第一种、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第二种、遗产分割以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继承法意见》第50条)(2)受遗赠权的放弃1)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作出(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第25条)2)放弃受遗赠的效力: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的名词解释民法
继承的名词解释民法继承是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被定义为个人在其死亡后财产权益的传承行为。
在民法中,继承不仅仅是简单地遗产分配,更是对个人财产权的延续和保障。
本文将对继承进行名词解释,从不同角度探讨继承的含义、目的和法律原则。
继承的含义继承源于拉丁语“hereditas”,最早用于描述财产在死者之间的传承。
继承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旨在将死者的财产权益转让给其合法继承人。
这意味着继承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个人意愿或选择决定的。
继承的目的继承制度的存在有多重目的。
首先,继承确保个人财产权益在死亡后得到延续,避免了财产的无主状态。
其次,继承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着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通过对继承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规定,继承制度促进了财产的合理再分配,减少了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
同时,继承还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个人意愿的尊重,即死者选择自己的财产由特定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的法律原则在继承制度中,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其中之一是立遗嘱自由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在死亡后的分配方式。
这意味着个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特定的继承人以及财产的分配方式。
此外,平等继承原则也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平等继承原则,继承人应平等分享死者财产的权益。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在撒哈拉以南非洲等地区,平等继承原则仍然受到男性优先的传统习俗的限制。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改革,平等继承原则正逐渐被推广和落实。
此外,在继承制度中还存在着合法继承人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只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才能成为合法继承人。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合法继承人的规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关系。
一些地区还扩大了合法继承人的范围,将亲属以外的人纳入继承人的范畴,如同居伴侣或亲密友人。
继承制度的发展与变革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和法律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也在不断演变和改变。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出现了一系列与传统继承模式不同的继承方式。
继承权概念之探析(二)——继承权概念的存在原因、价值及功能论解释
人之 财产 发 生法律上 归属之 变动 ; 3 继承 人全 体形成 共 同共 有 ()
依通 说见解 , 产继承 在死亡 时点处完成权 利交接—— 物之 关系 ( 时取得 说) () 遗 瞬 ;4 由继 承人 之外 的其他 主体 取得该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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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概念之探析(
继承权概念的存在原 因、 价值及功能论 解释
王晨 飞
摘 要 我 国继承法学界通说认为继承权具有二阶性特征, 即在继承事实发生前为继承期待权( 继承权利能力)继承事实 ,
得 了遗产 标 的之权利 ( 如依 《 物权 法》2 §9之规定 )那么 这个继 承 利之 可 能性 。法律 至 多会在特 定领 域保 护其 基于 人格尊 严 的精 ,
既得权 的存在 是否还 有 意义昵 ? 神利 益而 已, 些利 益依通 说是 不能 成为权 利的 。 这 遑论 在继承领
二阶 性说论及 继承期 待权时 既承认其 为权 利能力 , 但因要 归 域 , 法律要 选择 的是财 产权 利义 务的变 动与 否。 何否定 权利 能 任 为 继承权 内涵之 一 , 往加上 一句 : 种继 承人之地 位为 一种 期 力理 论的学 说, 往 此 都必 须有绝对 有力 的理 由, 少 目前 , 至 没有一种更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是对储蓄、房屋、家电、书籍等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可以是对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所有权,都是所有人针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如下基本权利:1、占有权:即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的权利,如公民对各种家电、衣物的支配和控制。
2、使用权:即所有人依法按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的权利。
如公民使用家电、衣物满足衣食住行和精神消费的需要。
3、收益权:即所有人对利用财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有据为已有的权利。
如公民出租房屋就有获取租金的权利。
4、处分权:即所有人有决定财产的归属和命运的权利,也即所有人有处置财产的权利。
例如公民将房屋出卖、将食品食用、将物品丢弃等行为都是对财产的处置。
财产继承权(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财产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为(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3.继承的方式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二)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继承权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继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继承权的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确定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主体是继承人。
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血亲;其次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身份是继承权确定的前提。
2. 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份额是指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规定,继承份额主要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和遗嘱继承的约定来确定。
继承份额的确定是继承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3. 继承财产的确定:继承权主要涉及到继承财产的确定。
继承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对继承财产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财产的范围、继承财产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规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1. 继承权的行使时机:继承权的行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进行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继承权,在合法的程序下对继承财产进行行使。
2. 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人可以选择遗赠遗嘱或接受继承的方式行使继承权。
遗赠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而继承则是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行使继承权。
3. 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民法典对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继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继承权的行使应当遵守继承登记、财产评估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继承权的限制1. 法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继承权。
而非法定的亲属、非婚生子女等在继承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2. 遗嘱限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限制。
遗嘱限制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继承权进行约定和限制。
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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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男)与李情(女)于1985年结婚,生有一 子张川。1987年张明病死。1989年李情经人介 绍与王亮相识。王亮将全部家产交给己经成年 的儿子王江,自己只身一人到张明家与李情成 婚。但与其子王江仍有往来。王亮与李情结婚 后生有二个女儿,名叫王芬和王芳。但后来王 亮与李情二人感情破裂,于1995年6月1日离婚, 1995年6月8日,王亮突发心脏病死亡。李情为 了生活,带着张川、王芬、王芳改嫁到陈保家, 陈同意抚养王芬和王芳,但不同意抚养张川。 李情与陈保又生了两个子女分别叫陈和、陈平。 1999年,李情、王芬和王若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分割王亮生前交给王江的财产。问 题: (1)本案中谁对张明的财产有继承权? (2) 谁对王亮的财产有继承权? (3)人民法院是否 支持李情、王芬和王芳的请求?(4)如果陈保死 亡,谁对他的财产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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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1991 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 1995 年其 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 1996 年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 妻乙和其子丙继承。 1997 年,妻乙带产改 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申离家出走后, 南下深圳, 1998 年因福利彩票中奖 20 万。 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 200 万。1998 年 12 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 查,甲于 1997 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 (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戍。现间甲 的 200 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99年 多选) 返回 J A .乙 B .丙 C .丁 D .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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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转继承的概念: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 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 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 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
司考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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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继承制度
民法中的继承制度继承制度是民法中涉及个人财产传承的重要部分,为维护家庭成员的权益、促进家族繁荣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继承的概念、继承人与遗产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等方面对民法中的继承制度进行探讨。
一、继承的概念与目的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后,将其财产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的一种制度。
继承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合法继承人能够合理地继承并管理被继承人的财产,实现财富的合理流动,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
二、继承人与遗产的确定1. 继承人的确定继承人的确定是继承制度的基础。
按照民法的规定,继承人可分为法定继承人和被遗赠人两种类型。
法定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法律上享有继承权的身份,通常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被法律明确规定的亲属。
而被遗赠人则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明确指定的继承人。
2. 遗产的确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在死亡时留下的全部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债权债务等。
遗产的确定是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和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划分的。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法制定的财产分配文件,遗嘱的内容应当明确详细,而且在法律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当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遵循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三、继承权的行使1. 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权的行使方式通常包括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两种。
在接受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依法管理和处置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享受相应的权益;而放弃继承则是指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放弃后不再享受任何与继承相关的权益。
2. 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对于继承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继承人能够及时、完整地享受继承权益;二是规定了继承人对于遗产的管理和处置权;三是明确了侵害继承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继承中的问题与完善继承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继承纠纷频发、继承税负过重等。
为了完善继承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加强遗嘱的管理与识别,提高遗嘱的有效性;二是完善继承纠纷解决机制,加快继承纠纷的处理速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优化继承税制,合理规定继承税的征收标准,减轻继承人的负担。
继承法
法
第四节 遗产的概念、特征及其范围 遗产的概念、
遗产的范围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公民的合法收入 公民的私有房屋、储蓄、 公民的私有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婚姻 家庭 继承
法
第四节 遗产的概念、特征及其范围 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婚姻 家庭 继承
法
第五节 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指继承人在其继承权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受到不法侵害时, 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的权利。 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的权利。 一般诉讼时效2 一般诉讼时效2年
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 应当在2 起,应当在2年之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定继承是强制性规范, 法定继承是强制性规范,除死者生前依法以遗 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人都无权改变。 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人都无权改变。 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婚姻 家庭 继承
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继承权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 继承权是绝对权, 继承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 嘱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主观意志
民事权利的三种分类
民事权利的三种分类一、民事权利有哪些一、民事权利有哪些1、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4、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5、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民事责任都有哪些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停止侵害、履行扶养义务。
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赔礼道歉等。
上述民事责任,根据侵权的性质。
程度,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典》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三、民事权利包括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
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
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
权能、权限是与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
其中自然人拥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人信息、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公民的财产继承权 修改
立了遗嘱
有继承权? 遗赠,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将 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 继承人以外的人.
2007年6月,侯耀文突发心 脏病猝死,生前并未订立遗 嘱.
侯耀华与其徒弟若占有遗产就属于非法侵占
遗产风 波二 --遗产之争
侯耀华发表声明称自己无意侵占弟弟遗 产,将在不久之后将遗产交还给第一继承 人侯瓒和妞妞。但是数月过去了伯父侯耀 风波二:遗产之争 华迟迟不肯归还侯耀文的遗产。 十二岁的妞妞和姐姐该怎么办?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重要法律准则 是( B ) A民法通则 B继承法 C宪法 D婚姻法 2、公民张某有一儿一女,妻子早逝,还收养 了一个侄子和他一起生活,张某因病去逝, 留下6间房产和5万元存款。如果你是法官, 应该确定谁是张某遗产的继承人( D ) A与张某生前一起生活的侄子 B张某婚生的儿子 C张某婚生的一儿一女 D张某婚生的一儿一女、侄子
字画 等……
哥 哥 徒 弟
继承人范围
依继承人与被继承人 之间存在一定的婚姻、 血缘、抚养关系而确 定的
×
×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
婚生,非婚生,养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
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 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 序继承人不继承。
李某有两子一女,3间房子,3万存款, 于2009年逝世,没立遗嘱。 ( A 两子一女各1间房子,1万存款 . 一般均等原则) B 小儿子贫穷些,大儿子与女儿协商后,每 人各1间房子,3万存款给小儿子. (协商原则) (照顾原则)
C 李某一直由女儿照顾,每人各1间房子,3万 存款给女儿.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继承法
练习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 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 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 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 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 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特殊的丧偶儿媳、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 承权。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注意问题
张三之父 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三不幸 遇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 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所留下的60 万遗产,如何分配?
父亲 母亲(15+5) 姐姐(15) 张三(15/0) 哥哥(15)
妻子(5) 子女(5)
三、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之份额一般应均等。特殊 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 的继承人,也可多分; 3.有扶养能力、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 不分或少分; 4.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亦可不均等。
二、认定遗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遗产与共有财产 遗产与承包经营的财产 遗产与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和 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
王老汉有三个女儿,女儿先后出嫁 后感到寂寞,于是将侄子甲收养为子。 父子俩开了一个铁匠作坊,收入可观, 于是将原茅草房推倒,新建了8间瓦房。 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姐姐要求分割8间瓦 房。甲提出他要3间,理由是他是父亲的 儿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 但三个姐姐认为,应均分,即每人2间。 问:此案如何处理?
第二十九章继承权的概述介绍
第三十章 法定继承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法定继承的概念用特征;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了解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有关要求。 【教学重点及难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三十章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一、遗嘱继承概念
第三十一章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
(一)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二) 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须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 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三、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第二节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二十九章
二、继承权的放弃
又称为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第三十章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的发生或成立须具务以下条件:第一,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第二,须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第三十章
苏人版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9.1《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继承权》教学设计
苏人版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9.1《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继承权》教学设计一. 教材分析《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继承权》是苏人版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的一节课。
本节课的主要内容是让学生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点和保护,以及财产继承权的概念、方式和范围。
教材通过案例分析、讨论等方式,引导学生深入思考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继承权的重要性,培养学生尊重和保护他人财产的观念。
二. 学情分析九年级的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对财产所有权的概念有一定的了解。
但是,对于财产继承权的认识可能较为模糊,需要通过具体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
此外,学生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如何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还需要进一步引导和教育。
三. 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点和保护,以及财产继承权的概念、方式和范围。
2.培养学生尊重和保护他人财产的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3.引导学生深入思考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继承权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
四. 教学重难点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点和保护。
2.财产继承权的概念、方式和范围。
3.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如何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五. 教学方法1.案例分析法:通过具体案例让学生了解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和内容。
2.讨论法:引导学生分组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和经验,提高学生的参与度和思考能力。
3.小组合作法:分组进行小组合作活动,培养学生团队合作的能力。
六. 教学准备1.准备相关的案例材料,用于分析和讨论。
2.准备PPT,用于展示和讲解相关内容。
3.准备小组合作活动的问题和任务。
七. 教学过程1.导入(5分钟)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引出本节课的主题——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继承权。
2.呈现(15分钟)通过PPT呈现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点和保护,以及财产继承权的概念、方式和范围。
引导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
3.操练(10分钟)学生分组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和经验,回答以下问题:a.你认为自己拥有哪些财产所有权?b.你了解哪些财产继承权的方式和范围?c.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如何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财产所有权?4.巩固(10分钟)通过小组合作活动,让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
继承权名词解释
继承权名词解释
继承权是指一个人在他人死亡或无法行使权利时,获得其财产或权益的法律权利。
继承权是为了保护个人和家庭财产的传承,确保合理分配财产并维护社会稳定。
继承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
1. 法定继承权: 法定继承权是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继承权。
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定继承权的规则会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法定继承权会将财产分配给死者的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等。
例如,在中国,根据《继承法》,如果一个人没有立遗嘱,那么他的财产将会根据法定继承权进行分配,其中配偶和子女享有优先继承权。
2. 遗嘱继承权: 遗嘱继承权是指根据死者的遗嘱而产生的继承权。
遗嘱是死者在生前书写的文件,用来指定他希望自己的财产由谁继承。
遗嘱继承权的行使需要遵守遗嘱的内容和法律规定。
如果死者没有立遗嘱或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遗嘱继承权可能会失效,法定继承权将会起作用。
继承权的行使是通过继承程序来实现的。
继承程序通常由法院或相关机构负责,以确保财产的合法分配。
在继承程序中,继承人需要提供
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死者的死亡证明、遗嘱等,以证明其拥有继承权。
总之,继承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指一个人在他人去世或无法行使权利时,获得其财产或权益的法律权利。
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是两种常见的继承权类型,其行使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不可被剥夺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不可被剥夺1. 前言公民拥有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本权利之一。
这些权利的保障对于个人的自由、权益和财产的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以及为什么这些权利不可被剥夺。
2.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2.1 概述私有财产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对其所拥有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这些财产可以包括房屋、土地、货币、股票、知识产权等。
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确保了个人的财产安全,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个人的自由。
2.2 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意义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意义在于鼓励个人的努力和创新。
一个人的努力和创造性工作常常会产生财富,而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确保了个人对其创造的财富的拥有权。
这样,个人会被激励去创造更多财富,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2.3 私有财产权的限制然而,私有财产权也有一定的限制。
政府可以通过法律和法规来限制私有财产权的行使,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例如,政府可以对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进行限制,以确保城市的合理发展。
此外,私有财产权也受到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和劳动法等其他法律的限制。
3. 公民的继承权3.1 概述继承权是指公民在其死后将财产转让给其合法继承人的权利。
继承权的确立是为了保障个人财产的传承和延续,同时也是对个人一生努力的一种承认和奖励。
3.2 继承制度的历史演变继承制度的形式和内容在不同的社会和时代有所变化。
在古代,继承往往是按照家族的血缘关系和父系制度进行的,而现代社会则普遍采用民法继承制度。
这种制度基于公正、平等和自由意愿的原则,保护继承人的权益。
3.3 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的保护是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确立继承权,公民可以合法地将财产转让给其合法继承人,确保财产的变现和使用。
此外,继承权的保护还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家族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4. 为什么这些权利不可被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之所以不可被剥夺,是因为这些权利代表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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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权的概念财产继承权的概念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涵义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继承权的特征(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
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我国关于继承权的原则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二)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四、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其最后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法。
一﹑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法。
商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法。
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法。
三﹑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法。
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法。
涉及放弃继承权的几个法律问题依《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
一、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
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二、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决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
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三、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
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
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
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胎儿(遗腹子)也有继承权即遗腹子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他的妻子正怀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
这一规定说明,胎儿是有继承权的。
多年的审判实践也证明,赋予胎儿继承权,对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未出生为什么还要赋予其继承权呢?这是因为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
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但鉴于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
但是,继承法赋予的胎儿继承权是有附加条件的。
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也就是把胎儿拟制为享有特留份额的权利人。
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更加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标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